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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873-2011 废弃产品处理企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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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3. 030. 01 Z 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7873—2011

  废弃产品处理企业技术规范

  2011-12-30发布 201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7873—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15)提出并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废旧物资行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废旧电子电器再生利用分会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翎 、高 东 峰 、富 鸿 钧 、徐 晓 燕 、周 宏 春 、陈 利 、黄 建 清 、卢 建 、马 占 峰 、张 友良 、刘树洲 、刘福中 、高延莉 。

  Ⅰ

  GB/T 27873—2011

  废弃产品处理企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产品处理企业的技术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废弃产品处理的活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23685 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部分:物理因素

  国务院 379号令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废弃产品 wasteproduct

  产品的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产品 , 以及在生产 、运输 、销售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 、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等 。

  3. 2

  处理企业 recycler

  从事废弃产品处理企业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 。

  4 运输贮存要求

  4. 1 总体要求

  有称量 、检测 、分拣 、起重 、运输等相应的设备 。

  4. 2 运输要求

  4. 2. 1 运输前应进行以下运输登记 :

  a) 承运者信息 ;

  1

  GB/T 27873—2011

  b) 外运目的:中转贮存 、利用 、处理 、处置 ;

  c) 出发地点及日期 ;

  d) 运达地点及日期 ;

  e) 所运输废弃产品的种类 ;

  f) 所运输废弃产品的数量 、重量 。

  4. 2. 2 废弃产品运输时车辆应具备防雨措施 。

  4. 2. 3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发生溢出 、泄漏 、飞散 、掉落等造成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 。

  4. 2. 4 承运者在运输过程中对废弃产品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私自拆卸行为 ,不应将废弃产品丢弃 , 防止其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

  4. 3 贮存要求

  4. 3. 1 贮存场地需符合 GB 18597、GB 18599要求 。

  4. 3. 2 废弃产品应堆放整齐 ,按规定要求分类摆放 ,并应采取措施 , 防止发生飞散 、掉落 、倒塌或崩塌等情况 。

  4. 3. 3 露天贮存应具有防雨措施 。

  4. 3. 4 贮存场所内应严禁烟火 ,且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 ,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

  4. 3. 5 贮存场内分隔走道应保持畅通 ,不得阻碍安全出 口 ,妨碍消防安全设备及电气开关等 。

  4. 3. 6 贮存场区应设置消防安全设备及避雷设备或接地设备 ,并应定期检修 。

  4. 3. 7 露天贮存场地应铺设不透水地面 ,并具有排水及污染物截流设施 , 防止恶臭 、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等污染环境的情况发生 。

  5 拆解处理要求

  5. 1 设施要求

  5. 1. 1 具有用于拆 解 处 理 废 弃 产 品 的 专 用 场 地 , 能 够 防 风 、防 雨 、防 晒 、通 风 良 好 , 并 设 有 污 水 收 集系统 。

  5. 1. 2 拆解处理场地不同拆解区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 ,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 ,有潜在危险的拆解处理区应设警示标志 。

  5. 1. 3 拆解处理场地需符合 GB 18599要求 。

  5. 1. 4 从事废弃产品拆解处理的专业生产线不得露天作业 ,应具备可靠的粉尘处理能力 、降噪设施和污水排放系统 ,厂房有液体截流 、收集 、泄水等设施 , 以及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 、散发恶臭 、污染地面及影响周边环境的必要措施 ,具备紧急应变措施及污染防治计划书 。

  5. 2 设备要求

  5. 2. 1 处理企业应有拆解 、切割 、破碎 、分选 、打包 、压块 、清洗等相应的设备 ,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5. 2. 2 处理设备应能高效拆解处理废弃产品 ,且通过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监测鉴定 ,符合国家标准 。

  5. 3 技术要求

  5. 3. 1 处理企业应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所采用工艺先进 、适用 ,能够保证处理的废弃产品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

  5. 3. 2 尽可能保证零部件的可再使用及破碎处理后材料的综合利用性 。

  5. 3. 3 对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 、材料 、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 ,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先行拆除 ,并按有害物质的种类实施分类管理 。

  2

  GB/T 27873—2011

  5. 3. 4 拆解处理后产生的不可再利用的废物 ,不得随意丢弃 、焚烧或存放 ,应集中放置在符合相关要求的贮存设施内 ,委托有资质的废物处理方处置 。

  5. 3. 5 处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 5% ,其专业技能应能满足处理作业 、环保 、安全操作等相应要求 ;操作工人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章的要求 ,有持证上岗规定的 ,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持证上岗 。

  5. 3. 6 拆解电器电子产品应符合 GB/T 23685要求并达到废弃产品再生利用率相关要求 。

  6 环境保护要求

  6. 1 大气污染应符合 GB 16297的要求 。

  6. 2 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的要求 。

  6. 3 噪声污染应符合 GB 12348的要求 。

  6. 4 危险废物贮存 、处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

  7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7. 1 应依照国务院 397号令 ,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 ,并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提供相应的工资条件和业务经费 。

  7. 2 作业环境应满足 GBZ 1、GBZ 2. 1 和 GBZ 2. 2 的要求 。

  7. 3 废弃产品处理的从业者需掌握必要的劳动保护知识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 ,应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 ,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

  7. 4 处理危险废弃物的 ,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 取得危险废物(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 。

  注 : 根据 2004年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二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危 险 废 物 收 集 、贮存 、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8 管理要求

  8. 1 企业应按 GB/T 23685的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对进出企业的废弃产品及拆解处理后的产品名称 、数量 、时间 、来源或去向进行登记记录 ,档案需保存 3 年以上 。

  从事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企业应按照 GB/T 23685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工作并建立统计档案 。

  8. 2 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及废弃产品环保管理制度等 。

  GB/T 27873—2011

  GB T 27873 2011

  — /

  参 考 文 献

  [1] 台湾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基字第 0960013423号令 ,废电子电器暨废信息物品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7年第 40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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