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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777-2011 杀鼠剂安全使用准则 抗凝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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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1. 020 C 0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7777—2011

  杀鼠剂安全使用准则 抗凝血类

  Standardsforsafety application ofrodenticides—Anticoagulant

  2011-12-30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27777—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施大钊 、曾晓芃 、马彦 、刘起勇 、郭天宇 、辛正 、钱坤 。

  Ⅰ

  GB/T 27777—2011

  杀鼠剂安全使用准则 抗凝血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抗凝血类杀鼠剂及其毒饵的安全使用准则 。

  本标准适用于抗凝血类杀鼠剂及其毒饵的使用 、配制 、运输 、包装 、贮存 、清除和销毁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4839 农药中文通用名称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NY 608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抗凝血类杀鼠剂 anticoagulantrodenticides

  化学结构以香豆素或茚二酮为主体的经口型杀鼠剂 ,包括 : 敌鼠(diphacinone) 、敌鼠钠盐(sodium diphacinone) 、杀鼠灵(warfarin) 、克鼠灵(coumafuryl) 、敌鼠灵(meltioxin) 、氯鼠灵(coumachlor) 、溴鼠灵(brodifacoum) 、氯鼠灵(flocoumafen) 、鼠 得 克(difenacoum) 、溴 敌 隆(bromadiolone) 、氯 鼠 酮(chlo- rophacinone) 、杀鼠醚(coumaterralyl) 、溴鼠灵(brodifencoum) 、氟鼠灵(stratagem) 等 ,本文件所指的抗凝血类杀鼠剂包括各种浓度的杀鼠剂原药 、母药 、母粉 。

  3. 2

  靶标动物 targeted animal

  使用抗凝血类杀鼠剂灭杀的鼠类 。

  3. 3

  致死中量 LD50 ,lethaldose50

  使靶标动物死亡半数所需要的杀鼠剂剂量 ,本文件特指抗凝血类杀鼠剂 。

  3. 4

  警戒色 warning color

  用于区别含有杀鼠剂的毒饵与无毒饵料的颜色 。警戒色应能够使接触毒饵者清楚地辨认出毒饵与无毒饵料之间的区别 。

  4 基本要求

  4. 1 命名与标识

  4. 1. 1 抗凝血类杀鼠剂命名应符合 GB 4839的规定 。

  1

  GB/T 27777—2011

  4. 1. 2 抗凝血类杀鼠剂及其毒饵的标识应符合 NY 608 的规定 ,标明此类药物属于有毒化学危险品 。用于商品的杀鼠剂及其毒饵应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对靶标动物的致死中量(LD50)和对人的致死剂量 。

  4. 2 存放

  存放杀鼠剂及其毒饵执行 GB 15603。其存放地点应有专用场所 ,并与 食 品 、饮 用 水 及 水 源 隔 离 。杀鼠剂及其毒饵应及时包装 ,并具有明显标志 ,且不能置于室外保管 。保管有专人负责 ;并对其使用去向登记 。

  4. 3 解毒药

  抗凝血类杀鼠剂及其毒饵的解毒剂为维生素 K1 。在有组织的鼠害控制活动中应由主管部门指定具体单位储备解毒剂 。

  4. 4 接触抗凝血类杀鼠剂的人员

  抗凝血类杀鼠剂及所配制的毒饵在生产 、运输 、贮存 、使用 、销毁过程中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操作 。其专业知识由主管单位负责培训 。

  5 配制毒饵

  5. 1 场地

  配制抗凝血杀鼠剂毒饵的场地应为能够有效地阻止非工作人员及其他非靶标动物进入的封闭场所 ,并有显著的危险或剧毒化学品标识 。进入配制毒饵场地的人员应穿戴防护服装 。

  5. 2 操作

  配制毒饵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安全操作培训 ,操作人员与作业环境执行 GBZ 2 的规定 。避免人员直接接触含有有毒成份的原料 、中间体和产品 。

  5. 3 器具

  直接接触杀鼠剂或配制毒饵的设备 、工具 、仪器为专用器具 ,应有明显的 “有毒物品 ”或 “危险物品 ”标志 。未经除毒处理的专用器具不得转作它用或丢弃 。

  5. 4 警戒色

  毒饵应加入警戒色 。配制毒饵的警戒色推荐使用蓝色 、灰色等易于识别又可引起警觉的食用色素 。

  5. 5 毒饵浓度

  除有组织并得到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研究试验外 ,毒饵配制浓度不得超过杀鼠剂产品说明 。

  5. 6 毒饵及其添加物

  配制毒饵选用的基饵及其他添加物与杀鼠剂混合后不应造成对人 、畜毒力增加的化学性质改变或产生造成环境危害的化学反应 。

  5. 7 毒饵有效期

  毒饵应注明有效期 ,超过有效期的毒饵应予销毁 。非蜡块毒饵有效期不超过 2 年 ,蜡块毒饵有效期

  2

  GB/T 27777—2011

  不超过 4年 , 已出现霉变的毒饵视为过期毒饵 。

  过期的毒饵应及时交由专业管理部门按照有毒品销毁 。

  6 运输

  批量抗凝血类杀鼠剂及其毒饵的运输按照有毒品运输 。

  7 投放毒饵

  7. 1 投放操作

  抗凝血类杀鼠剂应以毒饵(毒水)的形式投放 ;不能以原药 、母粉 、母液直接用于杀鼠 。抗凝血类杀鼠剂及其毒饵投放点应与食品 、饮用水和饮用水源隔离 。在靠近饮用水源或食品的地方投放毒饵应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

  对发现的死鼠及时掩埋 ,掩埋深度应能够避免食肉类动物将其掘出为准 。

  7. 2 警示标志

  以无遮盖方式投放毒饵的地点应采用公告或设立警示牌的形式告知当地群众说明其危险性 ;并采取防止未成年人以及家畜 、家禽 、宠物接触毒饵的措施 ,直至毒饵清除 。

  以毒饵盒方式投放的毒饵应在毒饵盒上标有警示标志或采用公告形式告知 。

  7. 3 毒饵投放量

  投放无遮盖方式的毒饵 1 次所投放的毒饵量每堆不超过 30g。毒饵堆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5 m。在室内(以 15 m2 为例)投放毒饵量应控制在 3堆以下 。

  7. 4 毒饵警示期

  露天或在室内直接投放的毒饵警示期不得少于 20d。警示期后投放者或其指定的人员应及时清除残留毒饵 。

  8 销毁

  抗凝血类杀鼠药及其毒饵的销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款 ,对收集 、贮存 、运输 、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 、场所 ,销毁过程不应造成环境污染以及给人 、畜 、禽及野生动物造成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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