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43. 160 T 5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5987—2010
装 甲 防 暴 车
Armoured anti-riot-vehicle
2011-01-10发布 2011-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5987—2010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 、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伟杰 、白庆梁 、刘懋功 、吴跃玲 、李忠 、霍绍平 、王跃 、戴培清 、王传妹 。
Ⅰ
GB/T 25987—2010
装 甲 防 暴 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装甲防暴车的术语和定义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运输及贮存 。
本标准适用于定型汽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装甲防暴车(以下简称防暴车)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 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T 1841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
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
GA 668—2006 警用防暴车通用技术条件
QC/T 252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 476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及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A 668—2006确立的术语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 1
装甲防暴车 armoured anti-riot-vehicle
采用具有防弹性能的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的装甲 ,具有自身防护能力和攻击能力的特种车辆 。
4 要求
4. 1 功能要求
防暴车除具有自身防护功能和战斗功能外 ,可兼具有非致命攻击武器或杀伤性武器 、通讯 、警报 、宣传 、监控取证 、监视摄录 、机动指挥 、人员运输等功能 。
4. 2 整车要求
4. 2. 1 防暴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
4. 2. 2 防暴车改装用的汽车底盘(或整车) 、外购件 、外协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每一年度批次装甲材料和防弹玻璃 ,生产厂家应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 ,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4. 2. 3 防暴车在下述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
a) 工作环境温度 : -20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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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湿度 :工作温度为 25 ℃时 ,湿度不大于 95% 。贮存时 ,允许相对湿度为 20% ~ 85% 。
4. 2. 4 防暴车外廓尺寸 、最大总质量及最大轴荷质量应符合 GB 1589的规定 。
4. 2. 5 防暴车安全运行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7258的规定 。
4. 2. 6 防暴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 GB 4785的规定 ,外露灯具应有防护措施 。
4. 2. 7 防暴车制动性能应符合 GB 7258的规定 。
4. 2. 8 防暴车防弹玻璃应能拆换 , 防弹玻璃的透光度应符合 GA 165的规定 。
4. 2. 9 防暴车车门开启后 , 车门下垂不大于 2 mm , 自然平推应能正常关门 。 车门内部应设置防止外部开启的锁紧装置 。
4. 2. 10 车体或车窗上应安装射击孔 。
4. 2. 11 防暴车转塔应能灵活转动 ,且上 、下无明显的窜动 。转塔应设置防止外部开启的锁紧机构 。
4. 2. 12 车身长度大于 6 m 的车辆 ,车顶应配置逃生窗 。逃生窗应能满足体重 90 kg,身高 1. 80 m 的人员出入 。带有出口孔盖的转塔可兼作逃生窗使用 。
4. 2. 13 防 暴 车 轮 胎 应 采 用 具 有 防 弹 、防 扎 功 能 的 安 全 轮 胎 , 并 应 保 证 中 弹 或 被 割 后 仍 能 继 续 以50 km/h的时速行驶 1 h。根据使用要求 ,可安装瘪胎行驶机构 。
4. 2. 14 防暴车应具备自灭火功能 。
4. 2. 15 防暴车外形应不便攀登 ,并具有防掀翻措施 。
4. 2. 16 防暴车应视需要配备乘员个人防护器材 。
4. 2. 17 防暴车空调装置应保证车内正常工作温度 。
4. 2. 18 防暴车内贴装甲板时 , 电器设备及电缆布置不得与之发生干涉 。
4. 2. 19 防暴车内安装的各种电气设备安装位置应合理 , 固定可靠 ,安装支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 , 布线整齐 ,装饰美观 ,接地可靠 ,易产生静电部位应有良好的防静电保护措施 。
4. 2. 20 装饰材料应贴装牢固 、平整 、美观 。 内装饰材料的阻燃性应符合 GB 8410的规定 。
4. 2. 21 座椅设置应考虑乘员的舒适性 。在适当的位置设有存放武器和防护用品的装置 ,并便于取用 。
4. 2. 22 防暴车噪声应符合 GB 1495的规定 。
4. 2. 23 车辆门窗 、孔口均应有良好的密封 , 防雨密封性应符合 QC/T 476的规定 。
4. 2. 24 防暴车应根据需要配置警灯 、强光灯 、警报器 、车载计算机 、图像传输 、移动通讯和卫星通讯等设施 。警灯应符合 GB 13954的规定 ,警报器应符合 GB 8108规定 。
4. 2. 25 防暴车应配置指挥镜 、观察镜 、武器瞄准镜及摄录监控装置 。
4. 2. 26 防暴车应配置自备电源装置及市电接口装置 。
4. 3 性能要求
防暴车的性能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表 1
性能要求
单位
参 数 值
最高车速
km/h
≥85
加速时间[(0~ 60)km/h]
s
≤30
最大爬坡度
%
≥28
涉水深
m
≥0. 75
最小转弯直径
m
≤20
驻车坡度
%
≥28
最大续驶里程
km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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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防暴性能
4. 4. 1 催泪武器
防暴车应配置催泪武器的安装平台 ,并可在车内进行催泪武器的装填和发射操作 。
4. 4. 2 战斗武器
根据不同用途 ,配置可换装不同战斗武器的安装平台 。
4. 4. 3 夜间作战能力
驾驶员的夜视距离 ,应与车辆平均速度相匹配 ,对应于 35 km/h~ 45 km/h的平均速度 ,夜视距离不小于 60 m~ 80 m。夜瞄距离应与其作战距离相匹配 ,一般为常用作战距离的 60% ~ 80% 。
4. 4. 4 防护性能
4. 4. 4. 1 形体防护
有形体防护要求的防暴车可采用迷彩或红外抑制等形体防护措施 。
4. 4. 4. 2 装甲防护
4. 4. 4. 2. 1 防暴力破坏功能要求
防暴车防暴力破坏功能应符合 GA 668—2006中 6. 1相应级别规定 。
4. 4. 4. 2. 2 破障冲撞功能要求
防暴车破障冲撞功能应符合 GA 668—2006中 6. 2相应级别规定 。
4. 4. 4. 2. 3 防弹功能要求
防暴车防弹功能应符合 GA 668—2006中 6. 3相应级别规定 。
5 试验方法
5. 1 整车试验
5. 1. 1 整车定型试验按 QC/T 252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
5. 1. 2 整车制动 、照明等强制检验项目按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 。
5. 1. 3 防暴车转塔灵活性试验 ,施加 25 kg的径向拉力 ,检验转塔在设定范围内灵活转动 。
5. 1. 4 防雨密封性试验按 QC/T 476的规定进行 。
5. 2 防暴性能试验
5. 2. 1 催泪武器
以 目视和功能操纵的方法检查催泪武器平台使用功能 。
5. 2. 2 战斗武器
以 目视和功能操纵的方法检查战斗武器平台使用功能 。
5. 2. 3 夜间作战能力
以功能试验检查在规定的车速及夜视距离条件 , 检查射击手的夜瞄距离与作战距离的匹配性 。
5. 3 防护性能试验
5. 3. 1 形体防护
以 目视的方法检查车体外观涂装质量 。
5. 3. 2 装甲防护
5. 3. 2. 1 防暴力破坏功能试验
按 GA 668—2006中 9. 1规定的方法进行防暴力破坏功能试验 。
5. 3. 2. 2 破障冲撞功能试验
按 GA 668—2006中 9. 2规定的方法进行破障冲撞功能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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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2. 3 防弹功能试验
按 GA 668—2006中 9. 3规定的方法进行防弹功能试验 。
6 检验规则
6. 1 检验分类
防暴车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6. 2 出厂检验
6. 2. 1 防暴车逐辆进行检验 ,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出厂 。
6. 2. 2 出厂检验项目为 :
a) 外观 ;
b) 整车装配调整 ;
c) 防雨密封性 。
6. 3 型式检验
6. 3. 1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
a) 新产品试制批量投产前 ;
b) 停产两年后恢复批量生产或转厂生产时 ;
c) 每累计生产 200台时 ;
d) 有重大结构 、工艺 、材料改变时仅对受影响的项目检验 ;
e) 鉴定部门有要求时 。
6. 3. 2 检验项目
如果属 6. 3. 1 中 a) 、b) 、c)三种情况 ,应按第 4 章的内容和 QC/T 252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 如果6. 3. 1 中 d) 、e)两种情况 ,可仅对受影响项目进行检验 。
6. 4 合格判定
6. 4. 1 出厂检验中 ,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项时 ,应重新调试 、修整 ,可再提交检验 ,直至合格为止 。
6. 4. 2 型式检验中如有一项不合格 ,可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车 ,并对该不合格项 目重新进行检验 ,若仍不合格 ,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
7 标志、运输及贮存
7. 1 标志
防暴车应在明显部位固定产品标牌 ,标牌的固定 、位置及型式应符合 GB/T 18411,标牌的内容应符合 GB 7258的规定 ,产品标牌的位置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
7. 2 随带文件
产品随带文件如下 :
a) 底盘合格证 ;
b) 产品合格证 ;
c) 备附件清单 ;
d) 使用说明书 。
7. 3 运输
产品在铁路(或水路)运输时 , 以 自行(或拖曳)方式上 、下车(船)需用吊装方法装卸时 ,应采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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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具 , 以免损伤产品 。
7. 4 贮存
产品长期贮存时 ,应停放在具有通风 、防潮 、防雨 、防晒和消防设备的库房内 ,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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