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Tags | 热门标准 | 最新标准 | 订阅

GB/T 21368-2008 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 名  称:GB/T 21368-2008 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 下载地址2
  • 下载地址:[下载地址2]
  • 提 取 码
  • 浏览次数:3
下载帮助: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夹 错误报告目录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新闻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资料介绍

  ICS 27 . 010 F 0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1368—2008

  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Specification forequipping and managing ofmeasuring

  instrumentofenergyin theiron and steelindustry

  2008-01-21 发布 2008-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1368—2008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钢铁行业特点制定的 。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一部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 口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计量协会冶金分会 、首钢总公司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 、济南钢铁集团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包头钢铁集团公司 、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公司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酒泉钢铁集团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京 、康治清 、樊春刚 、薛兴昌 。

  Ⅰ

  GB/T 21368—2008

  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的种类 、范围,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和基本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从事采矿 、烧结 、球团 、焦化 、炼铁 、炼钢 、连铸 、轧钢,以及电力 、动力等与生产主流程有关的用能企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6422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8603—2001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17167 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 . 1

  钢铁行业用能单位 organization ofenergy using in theiron and steelindustry

  钢铁行业中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和具有独立结算能力的单位 。

  以下简称用能单位 。

  3 . 2

  钢铁行业次级用能单位 sub-organization ofenergy using in theiron and steelindustry

  用能单位直属的能源核算单位,指生产厂 、工程 、维检 、生产服务等 。

  以下简称次级用能单位 。

  3 . 3

  钢铁行业基本用能单元 cellofenergy using in theiron and steelindustry

  次级用能单位下属的基本生产单位,指生产工序 、工段 、站 、工程队等 。

  以下简称基本用能单元 。

  4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4 . 1 计量能源种类

  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 、原油 、天然气 、电力 、焦炭 、煤气 、热力等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 、转换 、回收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

  4 . 2 能源计量范围

  a) 输入用能单位 、次级用能单位 、基本用能单元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b) 输出用能单位 、次级用能单位 、基本用能单元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1

  GB/T 21368—2008

  c) 用能单位 、次级用能单位 、基本用能单元使用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d) 用能单位 、次级用能单位 、基本用能单元自产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e) 用能单位 、次级用能单位 、基本用能单元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

  4 . 3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 . 3 . 1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

  4 . 3 . 2 应满足用能单位能源分级分项进行结算 、核算的要求 。

  4 . 3 . 3 应满足节能监测的要求,并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节能检测计量器具 。

  4 . 3 . 4 应按生产与非生产用能 、自用与转供能源分别计量 。

  4 . 3 . 5 余能的回收量 、使用量及放散量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包括利用高炉炉顶压差 、焦炉干熄焦余能发电,回收利用高炉煤气 、转炉煤气,回收余热转换为蒸汽,回收处理污水再利用等 。

  4 . 3 . 6 能源计量设备应随着生产能力 、产品结构 、工艺技术的变化和能源物质运输方式的改变及时补充完善 。

  4 . 3 . 7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应 与 新 建 、改 造 、检 修 工 程 项 目 主 体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验 收 和 投 入使用 。

  4 . 3 . 8 因施工等原因,需临时拆除计量器具及管 、线 、盘等附属设施时,必须经过计量 、能源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其间能源管理有效,工程完工后恢复计量装置原状 。

  4 . 3 . 9 对具备实行躲峰用电条件的单位,应安装峰谷电表 。

  4 . 4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4 . 4 . 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Rp = × 100%

  式中:

  Rp —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

  Ns —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l — 计量器具配备理论需要量 。

  4 . 4 . 2 用能单位 、次级用能单位 、基本用能单元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

  4 . 4 . 3 凡未执行基本用能单元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量(产能量或疏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 1 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装置,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

  表 1 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种类

  电 力

  固体燃料

  原 油

  成品油

  石油液化气

  重 油

  煤 气

  天然气

  蒸 汽热 水

  水

  其 他

  单 位

  kW

  t/h

  t/h

  t/h

  m3 /h

  MW

  t/h

  GJ /h

  限定值

  100

  1

  0 . 5

  1

  100

  7

  1

  29 . 26

  注 1 :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基本用能单元(装置 、系统 、工序 、工段等),如果基本用能单元已配置了能源计量器具,基本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置能源计量器具 。

  注 2: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基本用能单元(锅炉房 、泵房等),如果基本用能单元已配置了能源计量器具,基本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置能源计量器具 。

  2

  GB/T 21368—2008

  4 . 4 . 4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

  表 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单位:%

  能源种类

  用能单位

  次级用能单位

  基本用能单元

  电力

  外购电

  100

  100

  100

  自备发电

  100

  100

  100

  利用余能发电

  100

  100

  100

  固 态 能 源

  煤 炭

  原煤

  100

  100

  95

  炼焦洗精煤

  100

  100

  95

  其他洗煤

  100

  100

  95

  型煤

  100

  100

  95

  焦炭

  100

  100

  95

  液态能源

  原油

  100

  100

  95

  成品油

  100

  100

  95

  重油

  100

  100

  90

  气 态 能 源

  天然气

  100

  100

  95

  液化气

  100

  100

  90

  焦炉煤气

  100

  100

  80

  转炉煤气

  100

  95

  90

  高炉煤气

  100

  95

  90

  混合煤气

  100

  95

  90

  发生炉煤气

  100

  95

  90

  蒸汽

  100

  90

  80

  耗 能 工 质

  氧气

  100

  100

  95

  氮气

  100

  100

  90

  氩气

  100

  100

  90

  余热回收蒸汽

  100

  90

  80

  净水

  100

  100

  95

  新水(工业水)

  100

  95

  90

  软化水

  100

  95

  90

  循环水 、中水

  100

  90

  90

  压缩空气

  100

  100

  90

  鼓风

  100

  100

  90

  4 . 4 . 5 企业自备的动力 、电力 、制氧生产厂,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其能源效率评价的要求 。

  4 . 4 . 6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 3 的要求 。

  3

  表 3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计量器具类别

  计 量 目 的

  准确度等级

  衡 器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静态计量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动态计量

  0 . 5

  电能表

  用能单位有功交流电能计量 Ⅰ 类用户

  0 . 5 S

  用能单位有功交流电能计量 Ⅱ类用户

  0 . 5

  用能单位有功交流电能计量 Ⅲ类用户

  1 . 0

  用能单位有功交流电能计量 Ⅳ类用户

  2 . 0

  用能单位有功交流电能计量 Ⅴ类用户

  2 . 0

  用能单位的直流电能计量

  2 . 0

  油流量表(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

  汽油 、柴油

  0 . 5

  重油

  1 . 0

  气体流量表(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

  煤气 、天然气

  2 . 0

  蒸汽

  1 . 0

  水流量表(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

  管径 ≤250 mm

  2 . 5

  管径 >250 mm

  1 . 5

  温度计

  用于液态 、气态能源的温度计量

  2 . 0

  与气体 、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温度计量

  1 . 0

  压力表

  用于气态 、液态能源的压力计量

  2 . 0

  与气体 、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压力计量

  1 . 0

  注 1 :当计量器具是由传感器(变送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表中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是装置或

  系统的准确度等级 。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可用传感器与二次仪表的准确度 。

  注 2: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能量的多少,将用户分为五类:

  1) Ⅰ 类 用 户 为 月平 均 用 电 量 500 万 kW · h 及 以 上 或 变 压 器 容 量 为 10 000 kV · A 及 以 上 的 高 压 计 费用户;

  2) Ⅱ类用户为小于 Ⅰ 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 100 万 kW · 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2 000 kV · 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

  3) Ⅲ类用户为小于 Ⅱ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 10 万 kW · h 及 以 上 或 变 压 器 容 量为 315 kV · A 及以上的计费用户;

  4) Ⅳ类用户为负荷容量为 315 kV · 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

  5) Ⅴ类用户为单项用电的计费用户 。

  注 3 :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 0 . 2 。

  注 4: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 GB/T 18603—2001 附录 A 和附录 B 的要求 。

  4 . 4 . 7 次级用能单位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 3 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 3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

  4 . 4 . 8 基本用能单元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 3 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 3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

  4 . 4 . 9 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

  4 . 4 . 10 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 、温度变化率 、湿度 、照明 、振动 、粉尘 、腐蚀 、电磁干扰等)要求 。

  4

  GB/T 21368—2008

  5 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5 . 1 能源计量制度

  5 . 1 . 1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形成文档,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

  5 . 1 . 2 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使用文档化的程序来规范人员行为,管理计量器具和进行数据的采集 、处理和汇总 。

  5 . 2 能源计量人员

  5 . 2 . 1 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 、使用 、检定(校准)、维护 、修理 、更新报废等管理工作 。

  5 . 2 . 2 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次级用能单位和基本用能单元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

  5 . 2 . 3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

  5 . 2 . 4 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检定 、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

  5 . 3 能源计量器具

  5 . 3 . 1 用能单位应备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 、型号规格 、准确度等级 、测量范围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用能单位管理编码 、安装使用地点 、状态(指合格 、准用 、停用等)。次级用能单位和基本用能单元应备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分表 。

  5 . 3 . 2 用能设备的设计 、安装和使用应能满足 GB/T 6422 、GB/T 15316 中关于用能设备的能源监测要求 。

  5 . 3 . 3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 、出厂合格证 、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 、校准)证书 、计量器具维修记录;其他相关的信息 。

  5 . 3 . 4 用能单位应建有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其中作为用能单位内部标准计量器具使用的,要明确规定其准确度等级 、测量范围 、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 。

  5 . 3 . 5 用能单位的能 源 计 量 器 具,凡 属 自 行 校 准 且 自 行 确 定 校 准 间 隔 的,应 有 现 行 有 效 的 受 控 文 件依据 。

  5 . 3 . 6 能源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 、检定方式应遵循有关计量法规的规定 。

  5 . 3 . 7 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签,便于管理和查验 。

  5 . 4 能源计量数据

  5 . 4 . 1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能源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测试记录 。

  5 . 4 . 2 能源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用规范的表格式样,计量测试记录表格应便于对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应说明被测量与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 。

  5 . 4 . 3 重点用能单位可建立能源计量数据中心,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能源动态管理,按生产周期(班 、日 、月)及时获取 、更新能源数据 。

  5 . 4 . 4 用于生产 、结算 、考核等的能源数据,统一由计量部门确认或提供 。

  5 . 4 . 5 计量数据统计时间,以计量 、计划 、生产 、供应 、经销 、运输等部门共同商定的时间为准,不得提前或错后,防止数据有误 。

  5 . 4 . 6 各种能源计量数据,由计量部门负责保存 3 年以上 。

  5

29140027229
下载排行 | 下载帮助 | 下载声明 | 信息反馈 | 网站地图  360book | 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