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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165-2012 稀土抛光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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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7. 120. 99 H 6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0165—2012代替 GB/T 20165—2006

  稀 土 抛 光 粉

  Rareearth polishingpowder

  2012-11-05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0165—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代替 GB/T 20165—2006《稀土抛光粉》。

  本标准与 GB/T 20165—2006相比 ,主要变化如下 :

  — 修改了 “抛蚀量 ”的术语 ,增加了 “划伤率 ”术语 ;

  — 删除了 “相对抛光率 ”术语及要求 ;

  — 增加了产品牌号“206088D”;

  — 调整了中心粒径值 ;

  — 增加了最大粒径和研磨效果的要求 ;

  — 增加了 “物相组成 ”;

  — 修改了悬浮液 pH值的要求 ;

  — 修改了外观要求 ;

  — 修改了包装要求 ;

  — 删除了对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 口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 。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永州皓志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谢兵 、刘致文 、崔凌霄 、许义勤 、杨国胜 、于长江 、谢喜明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 /T 20165—2006。

  Ⅰ

  GB/T 20165—2012

  稀 土 抛 光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抛光粉的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

  本标准适用于以铈基稀土化合物为原料 ,经化学法加工制得具有特定物相和一定抛光性能的粉末状产品,主要用于电视 、电脑等显示器及显示屏的玻璃基板 、光学玻璃元件 、玻璃眼镜片 、集成电路基板 、玛瑙 、水晶 、玉石 、石英等的表面抛光处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2690. 2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稀土氧化物中灼减量

  GB/T 12690. 3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稀土氧化物中水分量

  GB/T 14634. 5 灯用稀土三基色荧光粉试验方法 第 5部分 :密度的测定

  GB/T 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GB/T 20166. 1 稀土抛光粉化学分析方法 氧化铈量的测定 滴定法

  GB/T 20166. 2 稀土抛光粉化学分析方法 氟量的测定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 20167 稀土抛光粉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抛蚀量和划痕的测定 重量法

  GB/T 20170. 1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物理性能测试方法 稀土化合物粒度分布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抛蚀量 burnishing mass

  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 ,达到一定的效果下 ,被测稀土抛光粉试样对 SF-5 玻璃片在单位时间 、单位面积的抛蚀量(F) 。

  F …………………………( 1 )

  式中 :

  F — 抛蚀量 ,单位为毫克每平方厘米每分钟〔mg/(cm2 · min)〕;

  m0 — 研磨前玻璃片的总重量 ,单位为毫克(mg) ;

  m1 — 研磨后玻璃片的总重量 ,单位为毫克(mg) ;

  s — 玻璃片的总表面积 ,单位为平方厘米(cm2 ) ;

  t — 研磨时间 ,单位为分钟(min) 。

  1

  GB/T 20165—2012

  3. 2

  划伤率 scratch rate

  在高能卤素灯下观察 ,若被磨 SF-5玻璃片上的划痕正 、反面都反光且划痕的长度大于或等于玻璃片的半径 ,则认为该玻璃片存在划痕 ,存在划痕的玻璃片数与总的被磨玻璃片数的比值称划伤率(K) 。

  K …………………………( 2 )

  式中 :

  nk — 研磨后存在划痕的玻璃片数 ;

  n — 被研磨玻璃片的总数 。

  4 要求

  4. 1 理化性能

  产品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如需方有特殊要求 ,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

  表 1

  理化性能

  产品牌号

  206088A

  206088B

  206088C

  206088D

  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

  %

  REO

  ≥88

  ≥88

  ≥88

  ≥88

  CeO2 /REO

  ≥50

  ≥50

  ≥50

  ≥50

  F

  ≤7. 0

  ≤7. 0

  ≤7. 0

  ≤7. 0

  灼减

  ≤2. 0

  ≤2. 0

  ≤2. 0

  ≤2. 0

  水分

  ≤1. 0

  ≤1. 0

  ≤1. 0

  ≤1. 0

  物理性能

  中心粒径(D〔V,50〕)/μm

  0. 6~ 1. 2

  0. 7~ 1. 4

  0. 8~ 2. 0

  ≤3. 5

  最大粒径(D〔V,100〕)/μm

  ≤5. 5

  ≤8. 0

  ≤16. 0

  ≤37. 0

  真密度/(g/cm3 )

  6. 0±1. 0

  6. 0±1. 0

  6. 0±1. 0

  6. 0±1. 0

  研磨效果

  抛蚀量〔mg/(cm2 · min)〕

  ≥0. 1

  ≥0. 15

  ≥0. 15

  ≥0. 15

  划伤率/( %)

  0

  ≤10

  ≤50

  —

  物相组成

  基体

  CeO2

  含有基体或含有基体和其他物相中的一种或两种

  其他物相

  REF3 、REOF

  4. 2 比放射性

  产品的总 α放射性比活度不大于 800Bq/kg。

  4. 3 悬浮液 pH值

  产品分散悬浮液浓度为 100 g/L时,pH值不大于 8。

  4. 4 外观

  产品外观应为均一的棕红色 、乳白色或白色粉体 ,无可见夹杂物 。

  2

  GB/T 20165—2012

  5 试验方法

  5. 1 化学成分

  5. 1. 1 REO 的分析方法按 GB/T 14635 的规定进行 。

  5. 1. 2 CeO2、F量的分析方法分别按 GB/T 20166. 1、GB/T 20166. 2 的规定进行 。

  5. 1. 3 灼减 、水分的分析方法分别按 GB/T 12690. 2、GB/T 12690. 3 的规定进行 。

  5. 2 物理性能

  5. 2. 1 中心粒径(D〔V,50〕) 、最大粒径(D〔V,100〕)测试方法按 GB/T 20170. 1 的规定进行 。

  5. 2. 2 真密度的测试方法按 GB/T 14634. 5 的规定进行 。

  5. 2. 3 抛蚀量和划伤率的测定方法按 GB/T 20167 的规定进行 。

  5. 3 数值修约

  按 GB/T 8170 的规定进行 。

  5. 4 物相组成

  由 X衍射仪检测 。

  5. 5 比放射性

  按生产方现行方法执行 。

  5. 6 pH值的测定

  按供需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 。

  5. 7 外观

  由 目视检测 。

  6 检验规则

  6. 1 检查和验收

  6. 1. 1 产品应由供方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进 行 检 验 , 保 证 产 品 质 量 符 合 本 标 准 的 规 定 , 并 填 写 产 品 质 量 证明书 。

  6. 1. 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如果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 ,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 , 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仲裁 ,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 。

  6. 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检验 ,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

  6. 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 、物理性能检验 。其他检验项目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进行 。

  3

  GB/T 20165—2012

  6. 4 仲裁取样和制样

  6. 4. 1 产品的取样按表 2 的规定进行 。

  表 2

  每批件数

  1

  2~ 5

  6~ 10

  11~ 20

  21~ 40

  41~ 60

  取样件数

  1

  2

  3

  4

  5

  6

  6. 4. 2 从每件随意袋中取样不少于 100 g (抛蚀量和划伤率仲裁取样可酌情增加) 。将取得的样品经充分混匀后 , 以四分法缩分至试样所需量 。装入清洁干燥的塑料样品袋中封 口 。

  6. 5 检验结果判定

  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 ,应从该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 目进行重复试验 ,若仍有结果不合格 ,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 ,应直接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7. 1 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 :

  a) 产品名称 ;

  b) 供方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

  c) 注册商标 ;

  d) 产品牌号 ;

  e) 批号 ;

  f) 本标准编号 ;

  g) 净重 、毛重 ;

  h) 生产或出厂日期 。

  7. 2 包装

  产品内包装为塑料袋 ,每袋净重分别为 1 kg、5 kg、20 kg;外包装为纸袋 、箱或桶 , 每件净重 20 kg或 25 kg。如需方有特殊要求 ,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

  7. 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处 ;运输时严防雨淋受潮 。

  7. 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 ,其上注明 :

  a) 供方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

  b) 产品名称 、牌号 ;

  c) 批号 ;

  d) 净重 、件数 ;

  4

  GB/T 20165—2012

  e) 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

  f) 本标准编号 ;

  g) 生产或出厂日期 。

  5

2914002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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