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5493-2009 残疾人射击和乒乓球运动员功能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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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 1 . 020 C 0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5493—2009代替 GB/T 15493—1995
残疾人射击和乒乓球运动员功能分级
Functionalclassification ofshooting and tabletennisfordisabled athletes
2009-09-30 发布 2009-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15493—2009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T 15493—1995《残疾人射击和乒乓球运动员功能分级》。
本标准与原 GB/T 15493—1995 相比有以下变化:
— 射击功能分级标准由原来的四级改为二级,同时增加了视力残疾射击标准的一个级别;
— 射击每一个级别中,根据躯干功能情况又各自分为三个亚级;
— 对射击每个级别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 对射击参赛最低残疾标准进行补充和修订;
— 乒乓球分级标准主要增加了注 1 和注 5 的内容,TT10 级中增加了部分内容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8)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康复研究中心 、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伯坦 、贾亚玲 、王兰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493—1995 。
Ⅰ
GB/T 15493—2009
残疾人射击和乒乓球运动员功能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射击和乒乓球运动员功能分级标准 。
本标准适用于视力残疾 、脊髓损伤 、脑瘫 、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14726 残疾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
3 射击运动员分级标准
根据功能受限的情况及射击的技术要求分为 3 个级别比赛 。
3 . 1 SH1 级
使用手枪和步枪比赛时,不需要射击架支撑 。
注:根据下肢和躯干的功能又分以下亚级 。
3 . 1 . 1 SH1A级:具有站立功能的坐姿运动员,躯干功能正常,射击椅无靠背,可以选择站姿比赛 。
3 . 1 . 2 SH1B级:坐姿比赛运动员,双下肢无功能或严重功能障碍,但骨盆控制功能好(背 、腹肌 、腰方肌功能好),射击椅可以有低靠背 。
3 . 1 . 3 SH1C级:坐姿比赛运动员,双下肢无功能或严重功能障碍,躯干功能丧失或尚可,射击椅允许高靠背 。
3 . 2 SH2 级
使用步枪比赛时,需要射击架支撑 。
注:根据下肢和躯干的功能又分以下亚级 。
3 . 2 . 1 SH2A级:坐姿运动员,一上肢无功能或双上肢严重功能障碍,躯干功能好,射击椅无靠背,可以选择站立比赛 。
3 . 2 . 2 SH2B级:坐姿运动员,双下肢无功能或严重功能障碍,骨盆控制功能好,射击椅可以有低靠背 。
3 . 2 . 3 SH2C级:坐姿运 动 员,双 下 肢 无 功 能 或 严 重 功 能 障 碍,躯 干 功 能 丧 失 或 尚 可,射 击 椅 允 许 高靠背 。
3 . 3 SH3 级
使用步枪,最低残疾为 B3 级 视 力 残 疾 者 。 无 合 并 肢 体 残 疾 者 定 为 SH3X , 合 并 肢 体 残 疾 者 参 照
3 . 1SH1 级情况分别定为 SH3A , SH3B , SH3C 。
3 . 4 参赛最低残疾标准
3 . 4 . 1 使用手枪者非执拍手最低残疾标准
a) 非执拍手至少为通过腕关节的截肢;
b) 非执拍手肌力最少减 30 分,不能用非执拍手装填子弹;
c) 严重关节活动障碍并有肌力降低和/或运动协调障碍的类似本条 a) 、b)残疾 。
3 . 4 . 2 使用步枪者上肢最低残疾标准
a) 上肢最低残疾为肘关节以下截肢,残肢长度短于 2/3 全肢长;
1
GB/T 15493—2009
b) 一侧上肢肌力最少减 30 分或两上肢肌力最少减 50 分;
c) 严重关节活动障碍并有肌力降低和/或运动协调障碍的类似本条 a) 、b)残疾 。
3 . 4 . 3 使用手枪和步枪者下肢最低残疾标准
a) 下肢最低残疾为至少通过踝关节的截肢;
b) 一侧下肢肌力最少减 20 分或两下肢肌力最少减 25 分;
c) 肌力降低和/或运动协调障碍引起严重关节活动障碍造成类似本条 a) 、b) 残疾 。但一侧膝关节或踝关节僵直在功能位或者一侧髋关节内置假体者除外 。
4 乒乓球运动员分级标准
肢体残疾乒乓球比赛分为 10 个级别,1 级 ~ 5 级坐轮椅比赛(坐姿),6 级 ~ 10 级站立比赛(站姿)。
4 . 1 TT1 级
— 肘和手的伸展动作是由于肩部摆动而产生的,残疾上肢运动的协调性明显不同于正常上肢 。躯干的活动是用非执拍手勾住轮椅或大腿,或者屈肘勾住轮椅靠背完成 。相当于脊髓损伤医学分级 1A 级 。
— 脑瘫残疾者,对称或非对称性四肢瘫,严重躯干平衡功能障碍,上肢痉挛 3 级 ~ 4 级 。
4 . 2 TT2 级
— 除具有 TT1 级的功能外,主要是肘关节具有充分的伸展功能,手运动的协调性尚好,但无正常肌力,躯干位置的维持类似 TTl 级 。相当于脊髓损伤医学分级 1B 级 。
— 脑瘫残疾者,三肢瘫,躯干有严重平衡功能障碍,上肢痉挛 2 级 ~ 3 级 。
4 . 3 TT3 级
— 除具有 2 级功能外,脊髓损伤平面最高可达 C8 ,执拍手可有轻度功能丧失,但不影响乒乓球技术的发挥,躯干的运动功能及动态平衡的维持功能差 。 因此躯干下部常紧靠轮椅椅背,躯干位置的轻度改变常借助非执拍手勾 、推 、支撑轮椅或大腿等动作来完成;由于躯干旋转功能障碍,导致上肢向后运动幅度减少;不能随意的操纵轮椅运动 。 相当于脊髓损伤医学分级 1C 级和2 级 。
— 脑瘫残疾者,严重二肢瘫,上肢轻度控制功能障碍,中度躯干功能障碍,下肢严重痉挛 4 级 。
4 . 4 TT 4 级
— 除具有 3 级的功能外,上肢躯干功能正常,能自由端坐在轮椅上,但躯干活动范围扩大时,需要非执拍手抓住轮椅或大腿以稳定躯干,可以随意操纵轮椅运动 。用一手帮助躯干前屈时,前屈有轻度障碍,无非执拍手帮助躯干不能侧屈,执拍手充分后伸时,躯干有良好的旋转功能,躯干从俯卧在大腿上后伸时,腰明显前凸 。相当于脊髓损伤医学分级 3 级和 4 级 。
— 髋关节离断 、双侧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残肢长度短于 1/3 者也可分在这一级 。
— 脑瘫残疾者,中度双肢瘫,躯干中度平衡功能障碍,下肢中度痉挛 3 级 。
4 . 5 TT5 级
— 除具有 4 级功能外,躯干的运动功能和动态平衡功能完全正常,不需借助非执拍手帮助,躯干能随意的屈伸运动,也能进行一些侧屈运动;手可 自如操纵轮椅,可用下肢甚至足驱动轮椅 。相当于脊髓损伤医学分级 5 级和 6 级 。
—4 级的下肢截肢除外,禁止参加站姿比赛的髋关节 、膝关节 、踝关节安装假体者放在这一级 。
— 脑瘫残疾者,轻度单肢瘫,躯干轻度平衡功能障碍,下肢轻度痉挛,不能参加站姿比赛 。
4 . 6 TT6 级
— 执拍手和下肢均有残疾,其运动功能各至少减去 30 分,伴有严重的动态平衡功能障碍 。
— 双下肢膝上截肢者 。
— 脑瘫残疾者 。
2
GB/T 15493—2009
a) 对称或非对称性中度双肢瘫,下肢协调性中度障碍并伴有轻度痉挛 2 级 。下肢痉挛 3 级并中度动态平衡障得 。
b) 中度手足徐动或共济失调:上肢轻度痉挛 1 级 ~ 2 级,但上肢严重运动功能障碍,下肢轻 、中度运动功能障碍并轻度痉挛 1 级 ~ 2 级,动态平衡功能尚可 。
4 . 7 TT7 级
— 双上肢运动功能障碍,执拍手运动功能至少减去 20 分 。
—A5 、A7 级截肢或执拍手截肢(A6 、A8) 。
— 脑瘫残疾者,中度手足徐动或共济失调:上肢中度运动功能障碍并轻度痉挛 1 级 ~ 2 级 。
4 . 8 TT8 级
— 一侧下肢或两下肢严重运动功能障碍,下肢运动功能最少减去 30 分并动态平衡功能差 。
—A2 、A3 级截肢 。
— 脑瘫残疾者
a) 对称或非对称轻 、中度双肢瘫,下肢痉挛 2 级 ~ 3 级并轻度动态平衡功能障碍 。
b) 中度偏瘫,身体一侧中度痉挛 3 级并对侧痉挛 1 级 ~ 2 级,动态平衡功能一般 。
4 . 9 TT9 级
—A4 级截肢 。动态平衡功能好,如仅一侧下肢运动功能障碍,至少运动功能减去 10 分,如双下肢均有运动功能障碍,则至少要减去 15 分 。
— 对于截肢者来讲,医学分级 A4 级在这一级 。双下肢不等长,其长度相差 7 cm 。
— 脑瘫残疾者:
a) 轻度偏瘫,下肢中度痉挛 2 级 ~ 3 级并平衡功能好 。
b) 轻度双肢瘫,下肢轻度痉挛 1 级 ~ 2 级并平衡功能好 。
4 . 10 TT10 级
— 执拍手功能正常,非执拍上肢前臂截肢,但残肢长度应短于 1/3 健肢长 。不佩戴矫形器时,非执拍手运动功能最少减去 35 分 。但不配戴假肢 。如果功能丧失少于 35 分,即便佩戴矫形器也不合格 。如非执拍手先天性短缩,功能正常,其长度不应长于执拍上肢的上臂 。
— 脑瘫残疾者,非执拍手瘫或轻度手足徐动,平衡功能正常 。
注 1 :如果 2 个或以上肢体功能障碍相加达到最低的 35 分,可根据其功能障碍最大的肢体决定其级别 。
注 2:关节活动度每减少 25%,减少功能 1 分 。
注 3 :髋 、膝 、踝关节安放假体者,不能参加站姿级别比赛 。
注 4:肢体矮小者无运动功能障碍不具备参赛资格 。
注 5 :脊柱后凸或侧弯者,根据肢体动能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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