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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725-2011 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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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29. 220. 01 K 8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2725—2011代替 GB/T 12725—1991

  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

  Generalspecification foralkaline

  nickel-iron rechargeablebatteries

  2011-12-30发布 2012-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12725—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代替 GB/T 12725—1991《铁镍碱性蓄电池总规范》。

  本标准与 GB/T 12725—1991相比 ,主要变化如下 :

  — 标准名称改为 “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 ”;

  — 将检验规则修改为质量评定程序 , 以鉴定检验(本标 准 的 6. 2) 和 质 量 一 致 性 检 验(本 标 准 的6. 3)代替交收检验(GB 12725—1991的 6. 2)和例行检验(GB 12725—1991的 6. 3) ;

  — 修改了蓄电池容量检验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的 4. 5 和 5. 7, GB 12725—1991 的 4. 5 和5. 9) ;

  — 修改了蓄电池储存性能的试验方法(本标准的 5. 10,GB 12725—1991的 5. 1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碱性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7)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 国营七五五厂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穆培振 、王黎 、杨忠祥 、孙传灏 、高红 、汪清梅 、段婉立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T 12725—1991。

  Ⅰ

  GB/T 12725—2011

  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碱性铁镍蓄电池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质量评定程序和标志 、包装 、运输 、储存 。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为 1. 2 V 的碱性铁镍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 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7169 碱性蓄电池型号命名方法

  3 型号命名

  蓄电池型号命名应符合 GB/T 7169的规定 。

  4 要求

  4. 1 设计与结构

  蓄电池外壳采用钢板或塑料制成 。钢制外壳及蓄电池外部的所有金属零部件均应镀镍或经防锈 、防腐处理 。

  4. 2 外观和标志

  蓄电池表面应平整 、光滑 、无裂纹 、划伤 、缺损或变形等缺陷 。 蓄电池极端应无锈蚀 、贯通性夹杂物或熔接不良 。

  每只蓄电池应具有下列标志 :

  a) 产品型号 ;

  b) 额定容量 ;

  c) 标称电压 ;

  d) 极性 ;

  e) 制造厂名 、地址 ;

  f) 生产日期或代号 ;

  g) 执行标准的编号 。

  标志应完整 、清晰 、内容准确 。

  1

  GB/T 12725—2011

  4. 3 外形尺寸和质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和质量应符合详细规范规定 。尺寸测量时允许的公差范围推荐采用表 1规定 。

  表 1 测量公差 单位为毫米

  外形尺寸范围

  公 差 范 围

  ≤60

  -2~ 0

  >60,≤120

  -3~ 0

  >120

  -4~ 0

  4. 4 气塞或气塞阀的密封性

  蓄电池注液口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阀后 ,应能排出蓄电池内部产生的气体 , 防止外部空气和杂质进入 。要求倾斜 30°不流出电解液 。

  4. 5 20℃放电性能

  蓄电池在 20 ℃ ±5 ℃环境中放电 ,放电时间应符合表 2规定 。

  表 2 20℃放电性能

  放 电 条 件

  最少放电时间

  放电电流A

  终止电压V

  低倍率

  中倍率

  0. 2It

  1. 0

  5 h

  5 h

  0. 5It

  0. 9

  1. 5 h

  2 h

  1It

  0. 9

  40 min

  4. 6 振动

  蓄电池经振动后 ,表面不应有机械损伤 、电解液外溢 。其放电性能应符合表 2规定 。

  4. 7 循环寿命

  蓄电池充放电循环不少于 550次 。在寿命试验期间 ,任一个第 50次循环的蓄电池放电时间应不少于 3. 5 h。

  4. 8 储存性能

  蓄电池在温度 25 ℃ ±10 ℃ 、相 对 湿 度 45% ~ 85%的 环 境 中 , 储 存 4 年 , 其 性 能 应 符 合 4. 5、4. 6规定 。

  5 试验方法

  5. 1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 , 蓄 电 池 各 项 试 验 应 在 环 境 温 度 为 20 ℃ ± 5 ℃ 、相 对 湿 度 45% ~ 85%、大 气 压 力

  2

  GB/T 12725—2011

  86kPa~ 106kPa的环境中进行 。

  5. 2 测量仪器、仪表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 ,所用测量仪表的准确度应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a) 电压 : ±1% ;

  b) 电流 : ±1% ;

  c) 温度 : ±2 ℃ ;

  d) 时间 : ±0. 1% 。

  5. 3 充电方法

  5. 3. 1 电解液

  除另有规定外 ,蓄电池各项试验的电解液均采用密度为 1. 19g/cm3 ~ 1. 21g/cm3 的 NaOH 水溶液(其中每升含 10 g±1 g 的 LiOH · H2 O) 。

  5. 3. 2 灌注电解液

  按制造方规定将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内 ,调整液面高度 ,浸泡 2 h~4 h。

  5. 3. 3 充电

  充电前蓄电池应先以 0. 2It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1. 0 V,再以 0. 2ItA充电 8 h。

  5. 4 外观和标志

  目测检查蓄电池外观应符合 4. 2规定 。

  5. 5 外形尺寸和质量

  用具有适宜量程和精度的计量器具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 、质量 ,应符合 4. 3规定 。

  5. 6 气塞或气塞阀的密封性

  蓄电池按 5. 3. 2 要求灌注电解液后 ,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阀 ,将蓄电池倾斜 30°,持续 1 min,结果应符合 4. 4规定 。

  5. 7 20℃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 5. 3. 3要求充电后 ,搁置 1 h~4 h,按表 2 规定放电 。试验允许进行 5 次循环 , 当有任 一次循环达到表 2要求时 ,视为容量合格 。

  5. 8 振动

  蓄电池容量检验合格后 ,按制造方要求调整液面高度 。按 5. 3. 3 要求充电 , 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阀 ,将蓄电池极柱向上垂直固定在振动台上 ,在频率 15 Hz~ 16 Hz、振幅 2. 5 mm 条件下振动 , 同时以

  0. 2ItA恒流放电 ,振动 1 h停止 ,蓄电池继续放电至终止电压 1. 0 V。试验结果应符合 4. 6规定 。

  5. 9 循环寿命

  5. 9. 1 循环前准备

  蓄电池容量检验合格后 ,按制造方要求调整液面高度 ,准备进行循环寿命试验 。

  3

  GB/T 12725—2011

  5. 9. 2 第(1~49)次循环

  蓄电池(1~49)次循环按表 3规定进行 , (1~49)次循环应连续进行 ,第 49次循环结束时 ,蓄电池应搁置 1 h~ 2 h,再进行第 50次循环 。

  表 3 循环寿命试验

  循环次数次

  充 电 条 件

  放 电 条 件

  电流A

  时间h

  电流A

  时间

  1

  0. 25It

  7

  0. 25It

  2. 5 h

  2~ 48

  0. 25It

  4

  0. 25It

  2. 5 h

  49

  0. 25It

  7

  0. 25It

  放电至 1. 0 V

  5. 9. 3 第 50次循环

  蓄电池按 5. 3. 3要求 充 电 后 搁 置 2 h, 再 以 0. 2ItA 放 电 至 终 止 电 压 1. 0 V, 其 放 电 时 间 应 不 少于3. 5 h。

  如任何一个第 50次循环的放电时间少于 3. 5 h,再按 5. 9. 3要求进行一次循环 ,如连续两次放电时间均少于 3. 5 h,蓄电池寿命即为终止 。寿命终止时所累计的循环次数不得少于 550次 。

  寿命循环期间 ,蓄电池放电完后按制造方要求调整液面高度 ,每循环 50次更换一次电解液 。

  5. 10 储存性能

  蓄电池储存前 ,应以 0. 2It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1. 0 V,然后倒出游离电解液 ,拧紧气塞或盖好气塞阀 ,在环境温度 25 ℃ ±10 ℃ 、相对湿度 45% ~ 85%环境中储存 4年 。

  蓄电池储存 4年后 ,按制造方要求灌注电解液和调整液面高度 。按表 4规定进行充放电循环试验 。

  表 4 贮存期的充放电试验

  循环次数

  充 电 条 件

  放 电 条 件

  充电电流A

  充电时间h

  放电电流A

  放电时间h

  终止电压V

  1

  0. 25It

  15

  0. 2It

  1. 0

  2~ 4

  0. 25It

  8

  0. 2It

  5

  5~ 7

  0. 25It

  8

  0. 2It

  1. 0

  前 6次循环充电后应立即放电 ,第 7次循环充电后搁置 2 h再放电 。

  每次放电前按制造方要求调整液面高度 ,在第 3 次 、第 6次循环后更换电解液 。

  蓄电池经过 7次循环试验后 ,按 5. 7、5. 8要求进行检测 ,结果应符合 4. 5、4. 6规定 。

  6 质量评定程序

  6. 1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 :

  4

  GB/T 12725—2011

  a) 鉴定检验 ;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

  6. 2 鉴定检验

  6. 2. 1 抽样方案

  鉴定检验的样品是采用与正常生产中相同的材料 、设备和工艺生产并随机抽取的 ,提交检验的样品总数为 7 只 。

  6. 2. 2 检验程序

  鉴定检验应按表 5 规定的项目和顺序进行检验 。所有样品均应进行 A组检验 ,然后将样品随机分为 3组 ,每组 2 只样品,分别为 B组 、C组和 D组 ,余下的 1 只样品备用 , 当试验过程中发生非制造方责任的事故时 ,作为补充样品重复进行试验 。

  6. 2. 3 合格判据

  表 5 给出了试验允许的每组不合格品数和不合格品总数 。一只蓄电池如果不能满足一组试验中的部分或全部检验项目的要求时 ,则判该蓄电池不合格 。每组或总共不合格的蓄电池数不能满足表 5 规定时 ,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 。

  在储存性能试验未完成前 ,蓄电池其他性能如能满足本标准规定 ,则产品可以进行鉴定 。储存性能试验应继续进行 ,并在结束后将最终试验数据提供给用户 ,如不合格品数不能满足表 5 规定 ,应重新进行鉴定检验 。

  表 5 鉴定检验

  分组

  样本大小只

  检验项 目

  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允许的不合格品数

  每组

  总共

  A

  7

  外观和标志

  4. 2

  5. 4

  0

  2

  外形尺寸和质量

  4. 3

  5. 5

  气塞或气塞阀的密封性

  4. 4

  5. 6

  20 ℃放电性能

  4. 5

  5. 7

  B

  2

  振动

  4. 6

  5. 8

  0

  C

  2

  循环寿命

  4. 7

  5. 9

  1

  D

  2

  储存性能

  4. 8

  5. 10

  1

  6. 2. 4 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a) 承制方每三年向鉴定机构提供保持鉴定合格资格的检验资料 ;

  b) 停产一年以上时 ,应重新进行鉴定检验 。

  6. 3 质量一致性检验

  6. 3. 1 逐批检验

  提供检验的样品在交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采用 GB/T 2828. 1—2003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检验项目 、检验水平(IL)及接收质量限(AQL)按表 6规定 。

  5

  GB/T 12725—2011

  表 6 逐批检验

  检 验 项 目

  要 求

  试 验 方 法

  检验水平

  (IL)

  接收质量限

  (AQL)

  外观和标志

  4. 2

  5. 4

  Ⅱ

  4. 0

  外形尺寸和质量

  4. 3

  5. 5

  S-3

  1. 0

  20 ℃放电性能

  4. 5

  5. 7

  逐批检验后的处置应符合 GB/T 2828. 1—2003中 7 的规定 。

  6. 3. 2 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的样品应从逐批检验合格 的 产 品 中 抽 取 , 周 期 检 验 采 用 GB/T 2829—2002一 次 抽 样 方案 。检验项目 、抽样周期 、判别水平(DL)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及判定组数[Ac,Re]按表 7规定 。

  表 7 周期检验

  检验项 目

  要求

  试验方法

  抽样周期

  判别水平

  (DL)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Ac,Re)

  气塞或气塞阀的密封性

  4. 4

  5. 6

  6个月

  I

  RQL= 30

  Ac= 0

  Re= 1

  振动

  4. 6

  5. 8

  循环寿命

  4. 7

  5. 9

  12个月

  周期检验后的处置应符合 GB/T 2829—2002中 5. 12的规定 。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 1 包装箱的标志

  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 :产品型号 、名称 、批号 、数量 、毛重 、制造方名称及出厂日期 。应有 “向上 ”、“小心轻放 ”等标志 ,其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 。

  7. 2 包装

  蓄电池应以放电态 、正向位置(极柱向上)放入规定的包装箱内 。包装箱内应装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出厂证)及使用说明书 ,根据需要 ,箱内应配有组合使用的备件 ,包装箱应牢固可靠 。

  7. 3 运输

  包装成箱的产品在避雨雪的条件下 ,应能使用汽车 、火车 、轮船等各种交通工具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

  7. 4 储存

  蓄电池应储存在干燥 、通风 、温度为 -10 ℃ ~ 35 ℃ 、相对湿度不超过 70%的环境中 ,不允许与酸性及其他腐蚀性物质同放一室并应防止蓄电池外部短路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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