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43.020 CCS T 4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44433—2024
汽车智能限速系统性能
要求及试验方法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ing methods for
intelligent speed limit system of vehicles
2024-09-29 发布 2024-09-29 实施
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布
GB/T 44433—2024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2
5 性能要求 3
6 试验方法 4
附录 A (规范性) 具备智能限速控制功能的系统功能安全要求 7
参考文献 10
Ⅰ
GB/T 4443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11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大众汽车(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陈化荣、孙航、杨仕会、陈振宇、高海龙、陈波雷、龚诗祺、于太、张长禄、陈勇、陶孟章、李阳、郑望晓、王欢、孟俊峰、黄雄栋、常培玉。
Ⅲ
GB/T 44433—2024
汽车智能限速系统性能
要求及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智能限速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安装有智能限速系统的 M 类及 N 类汽车,其中智能限速控制功能相关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适用于 M1类汽车,其他车辆类型参照执行。
注: 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的 “ 汽车智能限速系统”简称 “ 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202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5 部分: 限制速度
GB 21670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34660 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39263 道路车辆 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 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T 3926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限制速度 speed limit
在车辆当前行驶车道的特定路段,允许本车辆类型行驶的最高速度。
注: “ 限制速度”简称 “ 限速”。
[ 来源: GB 5768.5—2017 ,3.1,有修改 ]
3.2
智能限速系统 intelligent speed limit system;ISLS
具备智能限速显示、智能限速提示功能,或同时具备智能限速控制功能的系统。
3.2.1
智能限速显示 intelligent speed limit display;ISLD
自动获取限速信息并显示该信息。
3.2.2
智能限速提示 intelligent speed limit information;ISLI
自动获取车辆当前条件下所应遵守的限速信息并实时监测车辆行驶速度,在车辆行驶速度不符合或即将超出限速范围的情况下适时发出提示信息。
[ 来源: GB/T 39263—2020 ,2.2.4]
1
GB/T 44433—2024
3.2.3
智能限速控制 intelligent speed limit control;ISLC
自动获取车辆当前条件下所应遵守的限速信息,实时监测并辅助控制车辆行驶速度,以使其保持在限速范围之内。
[ 来源: GB/T 39263—2020 ,2.3.5]
3.3
显示距离阈值 threshold of display distance
在系统获取道路限速信息并判断此信息有效后,车辆持续显示本车道内限速信息的最短行驶距离。 3.4
稳定速度 stabilized speed
智能限速控制功能作用下,车辆处于稳定行驶状态时的平均行驶速度。
3.5
激活控制 control activated
系统达到制造商规定的技术条件并执行智能限速控制。
3.6
干预 intervention
驾驶员主动通过制造商明确的有效方式影响智能限速系统执行限速控制功能的行为。
4 一般要求
4.1 功能要求
4.1.1 系统应能至少识别 GB 5768.2—2022 中 5.36 和 5.37 规定的限制速度标志和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4.1.2 系统应具备智能限速显示和智能限速提示功能,可同时具备智能限速控制功能。
4.1.3 系统应自动获取车辆当前条件下或前方行驶车道所应遵守的限速信息并通过光学方式显示该限速信息 ; 在没有可感知的限制速度时,系统仍应发出光学显示信息,该显示信息不应为数字,可显示为
“﹘﹘”“?”等。
4.1.4 系统应自动获取车辆当前条件下所应遵守的限速信息并实时监测车辆行驶速度,当车辆行驶速度超过限制速度时应发出提示信息。
4.1.5 具备智能限速控制功能的系统应在车辆行驶速度超过限制速度后辅助驾驶员将车辆行驶速度控制在限速范围内,激活控制方式应满足以下方式之一:
a) 车辆行驶速度超过限制速度后自动激活控制;
b) 车辆行驶速度超过限制速度后向驾驶员发送限速控制请求信号,待驾驶员同意后激活控制。
4.1.6 系统应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终止当前的智能限速提示信号:
a) 车辆行驶速度低于限制速度;
b) 出现新的限制速度标志,且该限制速度大于当前车辆行驶速度;
c) 出现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4.1.7 具备智能限速控制功能的系统宜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终止当前的限速控制:
a) 出现新的限制速度标志,且该限制速度大于当前车辆行驶速度;
b) 出现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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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自检
系统应在上电后进行自检且至少具备以下自检功能:
a) 检查相关电气部件是否正常运行;
b) 检查相关传感元件是否正常运行。
4.3 故障响应
若系统自检及运行期间发生故障,系统应发出故障指示信息 。该故障指示信息应至少包括光学信号,且明显区别于系统的限速显示、限速提示信息及车辆的其他故障指示信息。
4.4 开启与关闭
4.4.1 系统应在车辆上电后自动开启智能限速显示和智能限速提示功能。
4.4.2 系统应至少具备供驾驶员主动开启全部功能和关闭智能限速提示、智能限速控制功能的方式。
4.4.3 系统应在驾驶员主动关闭功能后,发出光学提示信息。
4.5 电磁兼容性
系统电磁兼容性应符合 GB 34660 的要求。
4.6 功能安全
具备智能限速控制功能的系统在功能安全方面的文档、故障策略及确认试验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4.7 驾驶员干预
系统应允许驾驶员通过制造商规定的方式主动干预系统的智能限速控制功能。
5 性能要求
5.1 智能限速显示
5.1.1 按照 6.4.1 进行试验,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车头平面超越限制速度标志2 s内通过光学方式显示当前道路限制速度。
b) 系统的显示距离阈值满足表1的要求。
表 1 显示距离阈值要求
序号
限制速度
km/h
最小显示距离阈值
m
1
20
200
2
30
300
3
40
400
4
50
500
5
60
600
6
70
700
7
80
800
8
90
9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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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显示距离阈值要求(续)
序号
限制速度
km/h
最小显示距离阈值
m
9
100
2 000
10
110
2 000
11
120
2 000
c) 光学显示信号即使在白天也清晰可见,且便于驾驶员在正常的驾驶位置查看 。该信号显示为限制速度标志符号,或限制速度和计量单位的文本组合 。若该信息显示在车速表上,不降低车速表的易读性。
5.1.2 按照 6.4.2 进行试验,系统应在连续经过多个限速区域时显示最新的限制速度。
5.2 智能限速提示
5.2.1 按照 6.5 进行试验,系统应在限速区域内且表显速度超过本车显示的限制速度时发出提示信号,该提示信号应至少为以下方式之一:
a) 光学信号及声学信号;
b) 光学信号及触觉信号。
5.2.2 各类型提示方式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在1.5 s内应发出光学提示信号,该信号应易于驾驶员识别和感知,且明显区别于智能限速显示信息,可通过光学信号闪烁或添加其他附加信息提示超过限制速度的幅度;
b) 当使用声学信号时,在5 s内应发出声学提示信号,该提示信号应易于驾驶员识别和感知,可为连续或间歇的形式,可通过改变声学信号提示超过限制速度的幅度,系统可在提示时间超过
2 s后终止声学提示信号;
c) 当使用触觉信号时,在5 s内应发出触觉提示信号,该信号应易于驾驶员识别和感知,且应由油门控制装置直接或间接发出,如通过增加油门控制装置的恢复力或振动油门控制装置等方式,可通过改变触觉信号振动的频率或其他驾驶员易感知的特性提示超过限制速度的幅度,系统可在提示时间超过10 s后终止触觉提示信号。
5.3 智能限速控制
按照 6.6 进行试验,具备智能限速控制功能的系统在限速区域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表显速度超过本车显示的限制速度1.5 s内激活控制或发出智能限速控制请求信号;
b) 激活控制期间车辆的减速度不大于3.0m/s2;
c) 激活控制后30 s内辅助驾驶员将车速控制在限速范围内,此后表显速度不高于限制速度,且不低于限制速度5 km/h以上;
d) 实现稳定速度控制时车辆行驶速度的变动不超过稳定速度的4%或2 km/h两者中的较大值,且在任意不小于0.5 s的测量期间内,速度变化率不大于0.2m/s2 。稳定速度为表显速度首次到达限制速度的10 s后,至少20 s时间间隔上测得的平均速度。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环境条件
试验环境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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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能见度大于1 000 m;
—环境温度在-20 ℃~45 ℃之间;
—高于地面至少1 m处的平均风速不大于5 m/s,最大风速不超过10 m/s;
—试验在水平、干燥、具有良好附着能力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进行;
—限制速度标志位于路侧或行车道上方,并满足GB 5768.2—2022中5.36的要求;
—限制速度标志的尺寸、形状、颜色、安装满足GB 5768.2—2022和 GB 5768.5的要求。
6.2 试验车辆要求
6.2.1 车辆载荷
应在试验车辆整车整备质量加上驾驶员和试验设备的总质量的状态下进行试验,驾驶员和试验设备的总质量不超过 150 kg,试验开始后不改变试验车辆载荷状态。
6.2.2 轮胎
试验所用轮胎应磨合至正常状态,轮胎气压应为车辆制造商推荐的冷态充气压力。
6.2.3 制动器
智能限速控制试验前,试验车辆应按 GB 21670 的规定对制动器进行磨合。
6.3 试验设备要求
试验数据的采集及记录仪器应至少满足以下精度要求:
a) 速度精度要求0.1 km/h;
b) 加速度精度要求0.1m/s2;
c) 时间精度要求0.1 s;
d) 距离精度要求0.03 m。
6.4 智能限速显示试验
6.4.1 显示距离阈值试验
6.4.1.1 按照 GB 5768.5 的要求在试验车道上安装限速标志牌,在如表 1 所示的限制速度下依次进行试验。
6.4.1.2 试验车辆应在试验之前至少 2 s,在试验车道内以低于限制速度 (5±2)km/h 的表显速度匀速驶向限制速度标志,如果试验车辆最高车速低于限制速度,则试验车辆应在试验开始之前至少 2 s 在试验车道内以本车最高车速匀速驶向限制速度标志。
6.4.1.3 试验车辆车头平面距离限制速度标志 100 m 时试验开始 。 当试验车辆车头平面越过限制速度标志所在平面后的行驶距离超过表 1 规定的显示距离阈值时,试验结束。
6.4.1.4 从试验开始至试验结束,除为防止车辆方向偏移轻微调整转向外,驾驶员不应对试验车辆进行任何调整。
6.4.2 连续限速标志识别试验
6.4.2.1 按照 GB 5768.5 的要求在试验车道上安装两个限速标志牌,第一个限速标志牌限制速度为60 km/h,第二个限速标志牌限制速度为 40 km/h,两个限速标志牌间隔不小于100 m。
6.4.2.2 试验车辆应在试验之前至少 2 s,在试验车道内以低于第 一个限速标志牌限制速度 (5± 2)km/h 的表显速度匀速驶向限制速度标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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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3 试验车辆车头平面距离第一个限制速度标志 100 m 时试验开始 。 当试验车辆车头平面越过第二个限制速度标志所在平面 2 s 后,试验结束。
6.4.2.4 从试验开始至试验结束,除为防止车辆方向偏移轻微调整转向外,驾驶员不应对试验车辆进行其他调整。
6.5 智能限速提示试验
6.5.1 按照 GB 5768.5 的要求在试验车道上安装限速标志牌,在如表 2 所示的限制速度下依次进行试验。
表 2 智能限速提示试验对应限制速度
序号
车辆类型
试验限制速度km/h
1
M1
50、80、100
2
M2 、M3 、N
30、50、80
6.5.2 试验车辆应在试验之前至少 2 s,在试验车道内以高于限制速度 (10±2)km/h 的表显速度匀速驶向限制速度标志。
6.5.3 试验车辆车头平面距离限制速度标志 100 m 时试验开始 。 当试验车辆车头平面驶过限制速度标志10 s 后,试验结束。
6.5.4 从试验开始至试验结束,除为防止车辆方向偏移轻微调整转向外,驾驶员不应对试验车辆进行任何调整。
6.6 智能限速控制试验
6.6.1 按照 GB 5768.5 的要求在试验车道上安装限速标志牌,在限制速度为 50 km/h、80 km/h 和100 km/h 条件下依次进行试验。
6.6.2 试验车辆应在试验之前至少 2 s,在试验车道内以高于限制速度 (30±2)km/h 的表显速度匀速驶向限制速度标志。
6.6.3 试验车辆车头平面距离限制速度标志 100 m 时试验开始 。 当表显速度首次达到限制速度后按照
6.6.4 的要求继续行驶至少 30 s 后,试验结束。
6.6.4 从试验开始至试验结束,驾驶员维持脚部姿态不变,除为确认控制请求及防止车辆方向偏移轻微调整转向外,驾驶员不应对试验车辆进行任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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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具备智能限速控制功能的系统功能安全要求
A.1 总则
本附录不针对系统的标称性能,也不作为系统功能安全开发的具体指导,而是规定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方法和系统验证确认时应具备的信息,以证明系统在正常运行和故障状态下均能实现功能概念和功能安全概念,并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所有适用的性能要求。
A.2 文档
A.2.1 要求
应具备相应的文档以说明系统的功能概念、为实现安全目标而制定的功能安全概念、安全策略、开发过程和方法,以证明系统:
a) 通过设计保证系统在非故障和故障状态下均能实现功能概念和功能安全概念;
b) 在非故障和故障状态下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性能要求;
c) 开发过程和方法是适用的。
A.2.2 系统描述
A.2.2.1 应描述系统的功能概念,即目的和功能描述清单。
A.2.2.2 应定义系统的范围,明确子系统和要素,并识别与其存在交互关系的外部系统或要素。
A.2.2.3 应定义系统的运行条件和约束限制,针对相应的系统功能,说明有效工作范围的界限。 A.2.3 系统布局及原理图
A.2.3.1 系统组件清单
应提供组件清单,该清单应包含系统的所有组件单元,同时也应列明为实现相关控制功能所需的车辆其他系统。
应基于这些组件单元提供系统布局及原理图,该图应能够清晰地展示组件分布和相互连接。
A.2.3.2 单元功能
应概述系统各单元的功能,并展示该单元与其他单元或车辆其他系统间的信号连接 。可使用带标记的框图或其他示意图,也可借助图表说明。
A.2.3.3 相互连接
用电路图、管路图和布置简图分别说明电子传输链、液压传输链和机械连接装置在系统内部的相互连接。
A.2.3.4 信号流、运行数据和优先顺序
单元间的传输链与信号、运行数据应有明确的对应关系。
如优先顺序影响本文件所述性能或安全,应确定多元数据通道内的信号、运行数据的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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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5 单元的识别
应能清晰明确地识别每个单元(例如,对硬件的标识、对软件内容的标识或软件输出 )并提供相应的说明。
内部集成了多个功能的单元或单个处理器,在框图里多次出现时,为清晰和便于解释,仅用一个硬件识别标志。应利用识别标志确认所提供的装置与相应的文档一致。
识别标志应明确硬件和软件的版本,如因版本变化引起本文件所述功能的改变,应对识别标志作相应改变。
A.2.4 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应对系统的功能性故障进行分析,并归类。
应根据车辆目标使用场景及目标用户,分析潜在危害,并定义相应的汽车安全完整性等级 (ASIL),见 GB/T 34590.3。
应针对潜在危害,定义安全目标,并进行归类。
A.2.5 功能安全概念
A.2.5.1 应确保为实现安全目标而选择的安全策略不会在故障条件 、非故障条件下影响车辆的安全运行 。应提出系统相关危害的功能安全要求,且至少通过以下方面证明系统不会因功能异常表现而导致不合理的整车危害风险:
a)
b)
A.2.5.2
a)
b)
c)
d)
A.2.5.3
A.2.5.4
A.2.6
A.2.6.1
全部整车危害风险已被考虑,并制定了合理的安全目标;
所制定的安全目标针对目标市场是适用和充分的。
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为满足安全目标设计相应的安全措施(含外部措施) ,例如:
利用部分系统维持工作,如在发生特定失效时选择维持部分性能的运行模式,应说明条件并界定其效果;
切换到独立的备用系统,如选择备用系统方式来实现安全目标,应对切换机制的原理、冗余的逻辑和层级、备份系统检查特征进行说明并界定备用系统的效果;
通过关闭上层功能而进入安全状态,如选择关闭上层功能,不应与该功能有关的所有相应的输出控制信号,以此来限制干扰的传播;
通过警告驾驶员,将风险暴露时间降低到一个可接受的时间区间内。
应说明系统中软件的架构概要、设计和开发过程中的逻辑、所使用的设计方法和工具。
系统相关功能发生失效时,应通过警告信号或提示信息等方式警告驾驶员。
安全分析
应通过安全分析从总体上说明对影响车辆运动控制和安全目标的危害和故障组进行了有效识别
和处理,以此来支持上述文档。安全分析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整车层面的安全分析,确认以下:
1) 与车辆其他系统的交互;
2) 功能异常表现;
3) 非故障条件下的安全风险。
b) 系统层面的安全分析,可采用潜在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 (FMEA)、 故障树分析 (FTA) 或适合系统安全分析的其他类似方法。
c) 对确认计划和确认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应基于硬件在环(HIL) 测试、实车道路测试或其他适当的方法。
A.2.6.2 应列出系统所监测的参数,同时应针对A.2.6.1 中定义的每一种故障情况,列出给予驾驶员、维修人员、检测机构人员的警告信号。
8
GB/T 44433—2024
A.2.6.3 应描述对应的措施,确保系统在性能受环境条件影响时,如气候、温度、灰尘进入、进水、冰封等,不会妨碍车辆的安全运行。
A.3 验证和确认
A.3.1 总体要求
应按照 A.2 中相关文档的描述,进行下列试验,对系统的功能概念和功能安全概念进行验证和确认。
A.3.2 功能概念的验证和确认
除需要按照本文件或其他标准规定的专门试验程序进行功能试验,应按照A.2.2.1 的功能概念,执行车辆系统非故障状态下的功能试验,作为确定系统正常运行水平的方法。
A.3.3 功能安全概念的验证和确认
应通过向电子电气组件或机械组件施加相应的信号,来模拟组件内部故障的影响,以检查单个组件失效时的反应。
应针对 A.2.5.1 中的故障条件、非故障条件下的可控性、人机交互(HMI) 进行验证和确认。
验证和确认的结果应与 A.2.5 一致,并说明功能安全概念及其实施效果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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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4433—2024
参 考 文 献
[1] GB 5768.5—201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5 部分: 限制速度
[2] GB/T 34590.3 道路车辆 功能安全 第 3 部分 :概念阶段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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