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4287-2024 商用车电控气压制动系统(E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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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43.040.40 CCS T 2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44287—2024
商用车电控气压制动系统( EBS )
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Performance requirement and testing methods for electronic braking system(EBS)
of commercial vehicles
2024-08-23 发布 2025-03-01 实施
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布
GB/T 44287—2024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2
5 性能要求 2
6 试验条件 3
7 试验方法 3
Ⅰ
GB/T 44287—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11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采埃孚商用车系统(青岛) 有限公司、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 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博瑞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隆中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刘地、付越、朱彤、程伟涛、陈锋、何飞、陈宇超、李阳、游国平、 陈齐昌、黄万义 、梁荣亮 、郭瑞玲 、 田富刚 、傅直全 、李立刚 、 陈春明 、缪黎懂 、韩宝广、 卿鹏 、 龙志能、郭宽友、徐建勋、刘亚欧、陶仕佳、郭剑宇、酆杰、陈昌微。
Ⅲ
GB/T 44287—2024
商用车电控气压制动系统( EBS )
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用车电控气压制动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装备了电控气压制动系统符合 GB/T 15089 规定的 M2类、M 3类、N 2类、N 3类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20 道路车辆 汽车和挂车制动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GB 12676—2014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3594—2003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ISO 11992﹘2:2023 道路车辆 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电气连接数字信息交换 第 2 部分 :制动和行驶系统应用层(Road vehicles—Interchange of digital information on electrical connections between tow﹘ ing and towed vehicles—Part 2: Application layer for brakes and running gear)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0 和 GB 12676—201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控气压制动系统 electronic braking system;EBS
以电信号的形式产生和传输控制信号,并通过输出电信号控制产生制动力的气压制动系统。 3.2
电子控制功能 electronic control function
电子控制单元(ECU) 接收驾驶人通过制动踏板操纵电控制动总阀输出的电控信号或其他模块通过总线发出的外部制动请求后,发送电控指令,对车辆进行制动的功能。
注1: 电控制动总阀指的是将制动踏板位置转化为电控信号和气压控制信号的装置。
注2: 电子控制单元指的是用于处理传感器提供的信息,并发出控制指令的部件。
3.3
减速度控制 deceleration control
按制动踏板位置确定车辆的制动减速度的功能。
3.4
制动辅助 brake assist;BA
电控气压制动系统根据驾驶人的紧急制动需求,能自动提供比踏板位置对应的更大的制动效能或触发防抱制动系统全循环的功能。
1
GB/T 44287—2024
4 一般要求
4.1 安装电控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应至少具有行车制动、 防抱制动、减速度控制、制动辅助等电子控制功能 。 当电子控制功能失效时,行车制动系统应具有备份制动控制功能,通过气压控制并提供制动力以实现应急制动。
4.2 电控气压制动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
4.3 车辆应安装符合 4.4 要求的 EBS 故障信号装置,并在系统发生任何影响到 EBS 控制、响应信号产生或传输的故障时向驾驶人报警。
4.4 对 EBS 故障信号装置的要求如下。
a) 处于驾驶人前方视野范围内,便于驾驶人在驾驶位置检查故障信号装置的状态是否正常。
b) 应采用图1所示的 “EBS故障信号”标识符号进行指示。
c) 应按照GB 12676—2014中4.2.1.28 a)的规定使用黄色或红色报警信号。
d) 故障信号装置点亮后应足够明亮、醒目,使驾驶人在适应环境道路照明条件后,无论白天或者夜晚都能清晰观察。
e) 如果有故障存在, EBS故障信号装置就应点亮 ;并且,只要点火开关处于 “ON”(“RUN”)位置,EBS故障信号装置就应保持常亮,直至故障消除。
f) 当点火开关置于 “ON”(“RUN”) 位置或者当点火开关处于 “ON”(“RUN”) 和“Start” 之间(制造商指定的检查位置) 时,应点亮EBS故障信号装置对其进行功能检查 。该要求不适用于在共用空间显示的信号装置 。对某些应点亮上述报警信号在静态检测时没被发现的特定失效或故障, 一旦检测到应予以存储,只要特定失效或故障仍然存在,当点火开关置于“ON”(“RUN”) 位置时将一直显示 。对在静态条件下不能检测到的传感器异常,应在车速大于10 km/h之前完成检测。但由于静态条件下车轮不转动,传感器不能产生车速信号,为防止发出错误的报警信号,可推迟检测,但应在车速大于15 km/h之前确认传感器工作正常。
图 1 “EBS 故障信号”标识符号
5 性能要求
5.1 制动性能
在 EBS 正常工作状态下,应满足 GB 12676—2014 中 5.2.1 规定的行车制动性能要求和 GB/T 13594—2003 中第 5 章规定的防抱制动性能要求。电子控制功能失效时,备份制动控制功能应满足 GB 12676—2014 中 5.2.2 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要求。
2
GB/T 44287—2024
5.2 响应时间
5.2.1 装备电控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在电子控制模式下,当促动时间为 0.2 s 时,从开始促动制动系统控制装置至制动气室的压力达到稳态最大压力值的 75% 时所经历的时间不应超过0.5 s。
5.2.2 对于具有挂车控制功能的车辆,在电子控制模式下满足如下要求:
a) 按照GB 12676—2014中B.2.5的方法,从促动制动踏板开始,在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测得的压力达到目标值的75%时所经历的时间不应超过0.4 s;
b) 按照ISO 11992﹘2:2023,从促动制动踏板开始测得的电控线路的数字指令值达到目标值的75%时所经历的时间不应超过0.3 s。
5.3 减速度控制
当电控气压制动系统采用电子控制模式时,在制动辅助功能不激活的前提下,相同的踏板位置对应的空载平均减速度与满载平均减速度偏差值不应超过20%。
5.4 制动辅助
当电控气压制动系统识别为紧急制动工况时,至少有一个车轮触发防抱制动系统(ABS) 全循环或制动效能不低于 GB 12676 — 201 4 中 5.1.4 规定的满载发动机脱开 0 型试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的 90%。
6 试验条件
6.1 环境条件
试验过程中,风速应小于 5 m/s,环境温度不高于35 ℃。
6.2 道路条件
6.2.1 试验道路应干燥、平整、坚实。
6.2.2 试验路面纵向任意 50 m 长度上的坡度应小于 1%。
6.2.3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路面应具有良好的附着性能。
6.3 车辆状态
6.3.1 车辆应按制造商规定的磨合程序或 GB 12676—2014 中 5.1.1.2 的要求对制动器进行磨合。
6.3.2 试验车辆的质量状态应符合制造商规定的空、满载分布,并在试验报告中说明。
6.3.3 试验开始时,轮胎应为冷态且处于与车辆静止时车轮实际承载相对应的规定压力状态。
6.3.4 试验过程中,应关闭缓速制动系统、A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等辅助制动系统 ;对于 B 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电池的荷电状态应确保电力再生制动系统提供的制动力不超过系统设计所保证的最低值。
7 试验方法
7.1 制动性能
7.1.1 在电子控制模式下,按照 GB 12676—2014 中 5.1 的要求进行行车制动试验。
7.1.2 在电子控制模式下,按照 GB/T 13594—2003 中第 5 章的要求进行防抱制动试验。
7.1.3 使电子控制功能失效,按照 GB 12676—2014 中 5.2.2 的要求进行应急制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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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4287—2024
7.2 响应时间
在电子控制模式下,按照 GB 12676 — 201 4 中附录 B 的方法测量电控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响应时间。
7.3 减速度控制
7.3.1 车辆空载,加速至(60±2)km/h ,以 1.0 m/s²~2.5 m/s²的制动减速度将车速降到(20±5)km/h,再加速到(60±2)km/h,重复 5 次上述制动过程。
7.3.2 车辆加速至 (60±2)km/h,促动制动踏板,选取车速从 40 km/h 降到20 km/h 的平均制动减速度分别为(1.5±0.2)m/s²、(2.5±0.2)m/s²对应的 2 个制动踏板位置。
7.3.3 车辆加速至 (60±2)km/h,分别促动制动踏板至 7.3.2 规定的 2 个踏板位置,记录车速从40 km/h 降到 20 km/h 的平均减速度,重复进行 3 次试验,取平均值。
7.3.4 车辆满载,以相同的踏板速率和行程,重复 7.3.1 和 7.3.3 的试验。
7.3.5 整个试验应在制动辅助功能不激活的前提下进行。
7.3.6 空载、满载平均减速度偏差 (δ) 按公式(1) 计算:
…………………………(1)
式中:
δ ─平均减速度偏差;
a1 ─空载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 (m/s²);
a2 ─满载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 (m/s²)。
7.4 制动辅助
7.4.1 车辆满载,加速至(60±2)km/h , 以 1.0 m/s²~2.5 m/s²的制动减速度将车速降到(20±2)km/h,再加速到(60±2)km/h,重复 5 次上述制动过程。
7.4.2 车辆加速至 (60±2)km/h,以制造商推荐的不激活制动辅助功能的速率促动制动踏板,确定车辆在防抱制动系统(ABS) 激活前的最大减速度。
7.4.3 确定 7.4.2 得到的车辆在防抱制动系统(ABS) 激活前的最大减速度的 70%所对应的制动踏板位置。
7.4.4 车辆加速到 (60±2)km/h,以制造商推荐的激活制动辅助功能的速率促动制动踏板至 7.4.3 规定的踏板位置,制动至车辆停止,记录轮速时间历程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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