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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0364-2024 重组竹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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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9.080 CCS B 6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0364—2024代替 GB/T 30364—2013

  重 组 竹 地 板

  Bamboo scrimber flooring

  2024⁃09⁃29 发布 2025⁃04⁃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3036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代替 GB/T 30364—2013《重组竹地板》,与 GB/T 30364—2013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本色重组竹地板 、炭化色重组竹地板 、混色重组竹地板和染色重组竹地板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3 年版的 3.3、3.4、3.5、3.6);

  —— 增 加 了 未 处 理 重 组 竹 地 板 、热 处 理 重 组 竹 地 板 和 高 温 热 处 理 重 组 竹 地 板 的 术 语 和 定 义(见

  3.3、3.4、3.5);

  ——更改了重组竹 、重组竹地板 、漏刨 、胶斑 、缺棱 、霉变和腐朽的术语和定义(见 3.1、3.2、3.6、3.8、

  3.12、3.22 和 3.23,2013 年版的 3.1、3.2、3.7、3.9、3.13、3.23 和 3.24); ——更改了重组竹地板的分类(见第 4 章,2013 年版的第 4 章);

  ——更改了重组竹地板的主要规格尺寸(见表 3、表 4 ,2013 年版的表 3、表 4);

  ——删除了重组竹地板的槽最大高度和榫最大厚度之差的判定指标和检验方法(见 2013 年版的

  表 3、6.2.5);

  ——更改了重组竹地板的厚度和翘曲度的允许偏差(见表 3、表 4 ,2013 年版的表 3、表 4);

  —— 更 改 了 密 度 的 判 定 指 标 和 试 件 制 取(见 表 5、表 6、表 7、表 8、6.3.2、6.3.4,2013 年 版 的 表 5、

  表 6、表 7、表 8、6.3.2、6.3.4);

  —— 更 改 了 吸 水 厚 度 膨 胀 率 、吸 水 宽 度 膨 胀 率 的 判 定 指 标 、试 件 制 取 和 检 验 方 法(见 表 5、表 6、

  表 7、表 8、6.3.2、6.3.5 和 6.3.6 ,2013 年版的表 5、表 6、表 7、表 8、6.3.2、6.3.5 和 6.3.6);

  ——更改了表面漆膜耐磨性的判定指标(见表 5、表 7 ,2013 年版的表 5、表 7);

  —— 更 改 了 水 平 剪 切 强 度 的 判 定 指 标 和 检 验 方 法(见 表 5、表 6、6.3.7 ,2013 年 版 的 表 5、表 6、

  6.3.7);

  ——更改了防霉防变色性能的判定指标和试件制取(见表 6、6.3.14,2013 年版的表 6、6.3.14); ——增加了静曲强度判定指标 、试件制取及检验方法(见表 5、表 6、6.3.8);

  ——删除了表面耐水蒸气性能判定指标及试验方法(见 2013 年版的表 6、6.3.12);

  ——更改了检验规则中出厂检验的项目(见 7.1.2,2013 年版的 7.1.1);

  ——更改了标志和包装中的相关内容(见 8.1、8.2,2013 年版的 8.1、8.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

  本文件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 TC 263)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安吉辉篁竹业有限公司 、江西安竹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大庄竹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佳禾竹业科技有限公司 、爱克太尔新材料(福建)有限公司 、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和其昌竹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华宇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建瓯市吉丰竹业有限公司 、四川华盛竹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竹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金竹竹业有限公司 、安吉君澜竹木业有限公司 、江西南丰振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尧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国森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竹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新海业竹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双禾竹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竺尚竹业有限公司 、金隅微观(沧州)化工有限公司 、靖州康尔竹材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大田县金门油压机制造有限公司 、宜兴市博远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宣城宏宇竹业有限公司 、浙江永裕竹业股

  Ⅰ

  GB/T 30364—2024

  份有限公司 、国际竹藤中心 、安吉县竹产业研究院 、西南林业大学 、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文吉 、张亚慧 、祝荣先 、王戈 、王光亮 、李新德 、王立明 、金敏 、何品才 、蒋永建 、薛志成 、俞艳 、郭学婢 、曹东茂 、张亚非 、蒋立伟 、李小贤 、陈逢建 、林型怀 、单永根 、穆国君 、陈述伟 、任祥 、王必囤 、冯绍园 、冷醒民 、黄成存 、唐登凯 、任丁华 、余养伦 、张亚梅 、齐越 、黄宇翔 、宁其斌 、陈永兴 、梁艳君 、张方达 、于海霞 、陈洁 、唐辉 、周昌平 、张文福 、吴江源 、林秋琴 、冀瑶慧 、雷文成 。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 年首次发布为 GB/T 30364—201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Ⅱ

  GB/T 30364—2024

  重组竹地板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重组竹地板的分类 ,规定了重组竹地板的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及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

  本文件适用于以重组竹地板的产品生产 、贸易和检验等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13942.1—2009 木材耐久性能 第 1 部分:天然耐腐性实验室试验方法

  GB/T 15036.2—2018 实木地板 第 2 部分:检验方法

  GB/T 17657—2022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103—2022

  实木复合地板

  GB/T 18261—2013

  防霉剂对木材霉菌及变色菌防治效力的试验方法

  GB 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20240—2017 竹集成材地板

  GB/T 36394—2018 竹产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36394—2018 和 GB/T 20240—201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重组竹 bamboo scrimber

  由竹束或竹束片为构成单元,按顺纹组坯 、经胶合压制而成的板方材 。

  [来源:GB/T 36394—2018,2.2.9] 3.2

  重组竹地板 bamboo scrimber flooring

  以重组竹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竹地板 。

  [来源:GB/T 36394—2018,2.3.3] 3.3

  未处理重组竹地板 untreated bamboo scrimber flooring

  以未经热处理的竹束或竹束片为构成单元的重组竹加工而成的竹地板 。 3.4

  热处理重组竹地板 heat treatment bamboo scrimber flooring

  以经 130 ℃~160 ℃温度热处理的竹束或竹束片为构成单元的重组竹加工而成的竹地板 。

  1

  GB/T 30364—2024

  3.5

  高温热处理重组竹地板 high temperature treatment bamboo scrimber flooring

  以经 160 ℃~210 ℃温度热处理的竹束或竹束片为构成单元的重组竹加工而成的竹地板 。 3.6

  漏刨 unplanned part

  重组竹地板的基材在刨切加工时未被刨到而残留的凹痕 。

  3.7

  刨痕 planed trace

  重组竹地板的基材在刨切加工时形成凹凸不平的痕 。

  3.8

  胶斑 glue stain

  胶合时胶黏剂过度集中分布在胶层而形成的板面缺陷 。

  3.9

  裂纹 split

  重组竹地板呈现的开裂现象 。

  3.10

  缝隙 gap

  相邻竹束局部缺失或者竹束之间搭接 、拼接形成的间隙 。

  3.11

  跳丝 broken thorn

  重组竹地板表面的竹丝突起 。

  3.12

  缺棱 wane

  因基材不规则 、锯切 、砂磨 、刨削或碰撞所造成的棱边缺损 。

  [来源:GB/T 20240—2017,3.11,有修改]

  3.13

  榫舌残缺 rabbet deformity

  榫舌在宽度或长度上有缺损 。

  [来源:GB/T 20240—2017,3.22]

  3.14

  波纹 cutter and chatter mark

  切削或砂磨时,在加工表面留下形状和大小相近且有规律的波状痕迹 。

  [来源:GB/T 20240—2017,3.13]

  3.15

  针孔 pin hole

  漆膜干燥过程中因收缩而产生的小孔 。

  [来源:GB/T 20240—2017,3.16]

  3.16

  粒子 nib

  漆膜表面黏附的颗粒状杂物 。

  [来源:GB/T 20240—2017,3.19]

  2

  GB/T 30364—2024

  3.17

  漏漆 exposed undercoat

  局部没有漆膜 。

  [来源:GB/T 20240—2017,3.18]

  3.18

  皱皮 wrinkling

  因漆膜收缩而造成的表面发皱现象 。

  [来源:GB/T 20240—2017,3.17]

  3.19

  胀边 fatty edge

  漆膜周边结成条状增厚部分 。

  [来源:GB/T 20240—2017,3.21]

  3.20

  鼓泡 blister

  漆膜表面鼓起的大小不一的气泡 。

  [来源:GB/T 20240—2017,3.15]

  3.21

  污染 staining

  受其他物质的影响,造成的部分表面颜色与本色不同 。

  [来源:GB/T 20240—2017,3.14]

  3.22

  霉变 mildew

  因霉菌滋生而造成的材色的变化 。

  [来源:GB/T 20240—2017,3.20]

  3.23

  腐朽 decay

  由于腐朽菌的侵入 ,使细胞壁物质发生分解 ,导致竹材组织结构松散 、强度和密度下降 、竹材组织颜色发生变化的现象 。

  [来源:GB/T 20240—2017,3.7]

  4 分类

  4.1 按构成单元区分:

  ——未处理重组竹地板;

  ——热处理重组竹地板;

  ——高温热处理重组竹地板 。

  4.2 按使用条件区分:

  ——室内用重组竹地板;

  ——室外用重组竹地板 。

  4.3 按表面涂饰材料区分:

  ——漆饰重组竹地板;

  ——油饰重组竹地板 。

  3

  GB/T 30364—2024

  5 技术要求5.1 分等

  产品按照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 、合格品两个等级 。

  5.2 外观质量

  5.2.1 室内用重组竹地板外观质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表 1 室内用重组竹地板的外观质量

  检测项目

  等级

  优等品

  合格品

  漏刨或刨痕

  表面

  不准许

  侧面

  不准许

  不明显

  背面

  允许

  榫舌残缺

  残缺长度

  不准许

  累计长度≤全长的10 %单独的残缺≤3 mm

  残缺宽度

  不准许

  ≤榫舌宽度的40 %

  缺棱

  不准许

  跳丝

  不准许

  裂纹

  不准许

  缝隙

  表面

  不准许

  不明显

  背面

  不明显

  胶斑

  不明显

  波纹

  不准许

  不明显

  针孔

  (ϕ ≤0 .5 mm)

  表面

  不准许

  每块不超过 5 个

  背面

  允许

  粒子

  不准许

  不明显

  漏漆

  不准许

  皱皮

  不准许

  累计≤板面积的1 %

  胀边

  不准许

  不明显

  鼓泡(ϕ ≤0 .5 mm)

  不准许

  每块板不超过 3 个

  污染

  不准许

  累计≤板面积的5 %

  霉变

  不准许

  不明显

  腐朽

  不准许

  注 1:“不明显 ”指在自然光或光照度 300 lx~600 lx 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 W 日光灯)下,视距为 700 mm~ 1 000 mm 内,目测不能清晰地观察到的缺陷 。

  注 2:“针孔 、粒子 、漏漆 、皱皮 、胀边 、鼓泡 ”等为漆饰重组竹地板的检测项目 。

  4

  GB/T 30364—2024

  5.2.2 室 外 用 重 组 竹 地 板 外 观 质 量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油 饰 室 外 用 重 组 竹 地 板 涂 饰 加 工 缺 陷 不 做要求 。

  表 2 室外用重组竹地板的外观质量

  检测项目

  等级

  优等品

  合格品

  漏刨

  表面及侧面

  不准许

  背面

  允许

  缺棱

  表面

  不准许

  不明显

  背面

  允许

  跳丝

  不准许

  不明显

  裂纹

  不准许

  不明显

  缝隙

  不明显

  腐朽

  不准许

  霉变

  不准许

  不明显

  榫舌残缺

  残缺长度

  不准许

  累计长度≤板长的10 %单独的残缺≤3 mm

  残缺宽度

  不准许

  涂饰加工

  缺陷

  漆膜划痕

  表面

  不准许

  不明显

  背面

  允许

  漆膜鼓泡

  表面

  不准许

  不明显

  背面

  允许

  漏漆

  不准许

  针孔

  表面

  不准许

  不明显

  背面

  不明显

  漆膜粒子

  表面

  不明显

  允许

  背面

  允许

  漆膜皱皮

  表面

  不准许

  不应超过板面积的 5 %

  背面

  允许

  注 1:“不明显 ”指在自然光或光照度 300 lx~600 lx 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 W 日光灯)下,视距为 700 mm~ 1 000 mm 内,目测不能清晰地观察到的缺陷 。

  注 2:“榫舌残缺 ”适用于带有榫舌的重组竹地板 。

  注 3:“涂饰加工缺陷 ”适用于漆饰重组竹地板 。

  5.3 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

  5.3.1 室内用重组竹地板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特殊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

  5

  GB/T 30364—2024

  表 3 室内用重组竹地板规格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项目

  单位

  规格尺寸

  允许偏差

  面层净长 l

  mm

  915,920,1 830,1 850

  公称长度 ln 与每个测量值 lm 之差的绝对值≤0 .50

  面层净宽 w

  mm

  96,120,125,130,140

  公称宽度 wn 与平均宽度 wm 之差的绝对值≤0 .15宽度最大值 wmax 与最小值 wmin 之差≤0 .20

  厚度 t

  mm

  10,14

  公称厚度 tn 与平均厚度 tm 之差的绝对值≤0 .30厚度最大值 tmax 与最小值 tmin 之差≤0 .50

  翘曲度 f

  %

  —

  宽度方向:≤0 .20

  —

  长度方向:≤1 .00

  拼装高度差 h

  mm

  —

  ≤0 .30

  拼装离缝 o

  mm

  —

  ≤0 .40

  边缘直度 s

  mm/m

  —

  ≤0 .20

  5.3.2 室外用重组竹地板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的规定,特殊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

  表 4 室外用重组竹地板规格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项目

  单位

  规格尺寸

  允许偏差

  面层净长 l

  mm

  1 860,2 000,2 440,2 500

  公称长度 ln 与每个测量值 lm 之差的绝对值≤0 .50

  面层净宽 w

  mm

  135,140

  公称宽度 wn 与平均宽度 wm 之差的绝对值≤0 .50宽度最大值 wmax 与最小值 wmin 之差≤0 .75

  厚度 t

  mm

  18,20,30

  公称厚度 tn 与平均厚度 tm 之差的绝对值≤0 .30厚度最大值 tmax 与最小值 tmin 之差≤0 .50

  翘曲度 f

  %

  —

  宽度方向:≤0 .20

  —

  长度方向:≤1 .00

  边缘直度 s

  mm/m

  —

  ≤0 .20

  5.4 理化性能

  5.4.1 室内用重组竹地板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

  表 5 室内用重组竹地板的理化性能指标

  项目

  单位

  指标值

  含水率

  %

  6.0~15 .0

  密度

  g/cm3

  平均密度≥1 .00,密度最小值≥0 .90

  吸水宽度膨胀率

  %

  ≤4 .0

  吸水厚度膨胀率

  %

  ≤10 .0

  水平剪切强度

  MPa

  ≥12 .0

  6

  GB/T 30364—2024

  表 5 室内用重组竹地板的理化性能指标( 续 )

  项目

  单位

  指标值

  静曲强度

  MPa

  ≥90 .0

  表面漆膜耐磨性

  g/100 r

  ≤0 .15,且漆膜未磨透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

  无污染 、无腐蚀

  表面漆膜附着力

  —

  不低于 3 级

  表面抗冲击性能

  mm

  压痕直径≤10,无裂纹

  甲醛释放量

  —

  应符合 GB 18580 的规定

  5.4.2 室外用重组竹地板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6 的规定,其他防霉防变色性能的室外用重组竹地板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

  表 6 室外用重组竹地板的理化性能指标

  项目

  单位

  指标值

  高温热处理重组竹地板厚度

  热处理或未处理重组竹地板厚度

  18 mm、20 mm

  30 mm

  18 mm、20 mm

  30 mm

  含水率

  %

  6.0~15 .0

  密度

  g/cm3

  平均密度≥1 .15,密度最小值≥1 .05

  吸水宽度膨胀率

  %

  ≤2 .0

  ≤1 .0

  ≤2 .0

  ≤1 .0

  吸水厚度膨胀率

  %

  ≤9 .0

  ≤7 .0

  ≤9 .0

  ≤7 .0

  水平剪切强度

  MPa

  ≥10 .0

  ≥12 .0

  静曲强度

  MPa

  ≥70 .0

  ≥100 .0

  防霉防变色性能

  霉菌

  —

  感染值≤1 级

  变色菌

  —

  变色等级≤2 级

  防腐性能

  —

  Ⅰ 级

  注:防霉防变色性能等级见 GB/T 18261—2013,防腐性能等级见 GB/T 13942.1—2009。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检验

  在自然光或光照度 300 lx~600 lx 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 40 W 日光灯)下 ,视距为 700 mm~ 1 000 mm 内,采用目测对重组竹地板的外观质量按表 1 或表 2 的规定进行逐项检验 。

  6.2 规格尺寸检验

  6.2.1 量具

  按 GB/T 15036.2—2018 中 3.1.1 的规定进行 。

  7

  GB/T 30364—2024

  6.2.2 长度(l)检验

  按 GB/T 15036.2—2018 中 3.1.2 的规定进行 。

  6.2.3 宽度( w)检验

  按 GB/T 15036.2—2018 中 3.1.3 的规定进行 。

  6.2.4 厚度(t)检验

  按 GB/T 15036.2—2018 中 3.1.4 的规定进行 。

  6.2.5 翘曲度(f)

  按 GB/T 15036.2—2018 中 3.1.6 的规定进行 。

  6.2.6 拼装离缝(o)和拼装高度差(h)

  按 GB/T 15036.2—2018 中 3.1.7 的规定进行 。

  6.2.7 边缘直度(s)

  按 GB/T 18103—2022 中 6.2.2.5 的规定进行 。

  6.3 理化性能检验

  6.3.1 试样制作

  6.3.1.1 试样应按 7.2.3 的规定抽取 。

  6.3.1.2 试样两端去除 20 mm 后截取试件,若样品尺寸偏小,无法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可继续随机从样本中抽取,直至能锯制出所要求的全部试件为止 。

  6.3.2 试件制作及其尺寸和数量

  6.3.2.1 室内用重组竹地板试件按表 7、图 1 制作 。

  表 7 试件的尺寸、数量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

  mm

  试件数量块

  编号

  备注

  密度

  50×50

  6

  1

  —

  含水率

  25×板宽

  9

  2

  —

  吸水厚度膨胀率

  吸水宽度膨胀率

  50×板宽

  6

  3

  使用同一试件

  水平剪切强度

  6t ×40

  6

  4

  t 指地板的公称厚度

  静曲强度

  (20t+50)× 50

  6

  5

  t 指地板的公称厚度

  漆膜表面耐磨性

  100×100

  1

  6

  漆饰重组竹地板,当地板宽度小于 100 mm时,需拼宽至 100 mm

  漆膜表面耐污染性

  300×板宽

  1

  7

  漆饰重组竹地板

  漆膜附着力

  250×板宽

  1

  8

  漆饰重组竹地板

  表面抗冲击性能

  230×板宽

  3

  9

  漆饰重组竹地板

  8

  GB/T 30364—2024

  表 7 试件的尺寸、数量( 续 )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

  mm

  试件数量块

  编号

  备注

  甲醛释放量

  应按 GB 18580 中的有关规定制取

  注:试件边 、角应平直,长度 、宽度允许偏差±0 .5 mm。

  图 1 试件制取示意图

  6.3.2.2 室外用重组竹地板试件按表 8、图 2 制作 。

  表 8 试件的尺寸、数量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

  mm

  试件数量块

  编号

  备注

  密度

  50×50

  6

  1

  —

  含水率

  25×板宽

  9

  2

  —

  吸水厚度膨胀率

  吸水宽度膨胀率

  50×板宽

  6

  3

  使用同一试件

  水平剪切强度

  6t ×40

  6

  4

  t 指地板的公称厚度

  静曲强度

  (20t+50)× 50

  6

  5

  t 指地板的公称厚度

  防霉防变色性能

  50×20×5

  12

  6

  —

  防腐性能

  20×20×10

  12

  7

  —

  9

  GB/T 30364—2024

  图 2 试件制取示意图

  6.3.3 含水率测定

  按 GB/T 17657—2022 中 4.3 的规定进行 。

  6.3.4 密度测定

  按 GB/T 17657—2022 中 4.2 的规定进行,试件不应进行平衡处理 。

  6.3.5 吸水宽度膨胀率测定

  6.3.5.1 方法描述

  确定试件吸水后宽度方向的增加量与吸水前的宽度之比 。

  6.3.5.2 仪器设备

  6.3.5.2.1 恒温水槽,可保持温度(63±3)℃和水沸腾 。

  6.3.5.2.2 游标卡尺,分度值 0.01 mm 。

  6.3.5.2.3 鼓风干燥箱,可保持温度(63±3)℃ 。

  6.3.5.3 试件要求

  6.3.5.3.1 试件尺寸,通常试件尺寸为长 l=(50±1)mm,宽 w = 板宽 。

  6.3.5.3.2 试件平衡处理 ,必要时 ,将试件置于温度(20±2)℃ 、相对湿度(65±5)% 环境中平衡至质量恒定,即相隔 24 h 两次称重结果之差不超过试件最后一次称重质量的 0.1 % 。

  6.3.5.4 试验步骤

  6.3.5.4.1 室内用重组竹地板吸水宽度膨胀率测定

  6.3.5.4.1.1 选取试件边长的中部作为宽度测量点,见图 3 。按 GB/T 17657—2022 中 4.1.3.3 的规定测量其宽度 w1,精确至 0.01 mm 。

  10

  GB/T 30364—2024

  单位为毫米

  图 3 试件宽度测量点

  6.3.5.4.1.2 恒温水槽中注入适量生活饮用水( 自来水),水温调整为(63±3)℃ 。将试件浸于水槽中,试验期间水温保持(63±3)℃ , 且试件上部低于水面(25±5)mm,试件表面垂直于水面 ,试件之间以及试件与水槽底部和槽壁之间至少相距 15 mm 。试件浸泡 24 h±15 min,浸泡结束后 ,取出试件 ,擦去表面水分,10 min 内在原测量点测其宽度 w2,精确至 0.01 mm 。浸泡用水不能重复使用 。

  6.3.5.4.2 室外用重组竹地板吸水宽度膨胀率测定

  6.3.5.4.2.1 选取试件边长的中部作为宽度测量点,见图 3 。按 GB/T 17657—2022 中 4.1.3.3 的规定测量其宽度 w1,精确至 0.01 mm 。

  6.3.5.4.2.2 恒温水槽中注入适量生活饮用水( 自来水),水温调整沸腾状态 。将试件完全浸没在水中 ,试件之间以及试件与水槽底部和槽壁之间至少相距 15 mm 。在沸水浸渍处理过程中,试件应始终浸没在沸水中,经沸水浸渍 4 h,取出后直接将试件分开平放在(63±3)℃的干燥箱中干燥 20 h,再浸入沸水中浸渍 4 h,结束后取出试件,擦去表面水分,10 min 内在原测量点测其宽度 w2,精确至 0.01 mm 。浸泡用水不能重复使用 。

  6.3.5.5 结果计算与表示

  6.3.5.5.1 试件的吸水宽度膨胀率按公式(1)计算,精确至 0.1 % 。

  Tw …………………………(1)

  式中:

  Tw ——试件的吸水宽度膨胀率,% ;

  w 1 ——浸水前试件宽度,单位为毫米(mm);

  w 2 ——浸水后试件宽度,单位为毫米(mm)。

  6.3.5.5.2 重组竹地板的吸水宽度膨胀率是所测全部试件的吸水宽度膨胀率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 0.1 %。

  6.3.6 吸水厚度膨胀率测定

  6.3.6.1 方法描述

  确定试件吸水后厚度方向的增加量与吸水前的厚度之比 。

  6.3.6.2 仪器设备

  6.3.6.2.1 恒温水槽,可保持温度(63±3)℃和水沸腾 。

  6.3.6.2.2 千分尺,根据试件厚度选择量程 0 mm~ 25 mm 、25 mm~ 50 mm,分度值 0.01 mm 。

  11

  GB/T 30364—2024

  6.3.6.2.3 鼓风干燥箱,可保持温度(63±3)℃ 。

  6.3.6.3 试件要求

  6.3.6.3.1 试件尺寸,通常试件尺寸为长 l=(50±1)mm,宽 w = 板宽 。

  6.3.6.3.2 试件平衡处理 ,必要时 ,将试件置于温度(20±2)℃ 、相对湿度(65±5)% 环境中平衡至质量恒定,即相隔 24 h 两次称重结果之差不超过试件最后一次称重质量的 0.1 % 。

  6.3.6.4 试验步骤

  6.3.6.4.1 室内用重组竹地板的吸水厚度膨胀率测定

  6.3.6.4.1.1 按 GB/T 17657—2022 中 4.1.3.2 的规定 ,分别测量试件板宽方向边长的中部最高处边缘部 2 个点的厚度 t1(见图 4),精确至 0.01 mm 。测量时千分尺的中心线应压在试件的边缘 。

  单位为毫米

  图 4 试件厚度测量点

  6.3.6.4.1.2 试件按照 6.3.5.4.1.2 的要求进行处理,结束后取出试件,擦去表面水分,10 min 内在原测量点测其厚度 t2,精确至 0.01 mm 。浸泡用水不能重复使用 。

  6.3.6.4.2 室外用重组竹地板的吸水厚度膨胀率测定

  6.3.6.4.2.1 按 GB/T 17657—2022 中 4.1.3.2 的规定 ,分别测量试件板宽方向边长的中部最高处边缘部 2 个点的厚度 t1(见图 4),精确至 0.01 mm 。测量时千分尺的中心线应压在试件的边缘 。

  6.3.6.4.2.2 试件按照 6.3.5.4.2.2 的要求进行处理,结束后取出试件,擦去表面水分,10 min 内在原测量点测其厚度 t2,精确至 0.01 mm 。浸泡用水不能重复使用 。

  6.3.6.5 结果计算与表示

  6.3.6.5.1 试件的吸水厚度膨胀率按公式(2)计算,精确至 0.1 % 。

  Tt …………………………( 2 )

  式中:

  Tt ——试件的吸水厚度膨胀率,% ;

  t1 ——浸水前试件厚度,单位为毫米(mm);

  t2 ——浸水后试件厚度,单位为毫米(mm)。

  6.3.6.5.2 重组竹地板的吸水厚度膨胀率是所测全部试件的吸水厚度膨胀率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 0.1 %。

  12

  GB/T 30364—2024

  6.3.7 水平剪切强度测定

  6.3.7.1 方法描述

  确定在短跨距条件下,试件的最大破坏载荷与横截面面积之比 。

  6.3.7.2 仪器设备

  6.3.7.2.1 万能力学试验机,分度值 10 N 。

  6.3.7.2.2 千分尺,分度值 0.01 mm 。

  6.3.7.2.3 游标卡尺,分度值 0.1 mm 。

  6.3.7.3 试件要求

  6.3.7.3.1 试件尺寸,通常试件尺寸为长 l=(6 t±2)mm,宽 w =(40±1)mm,厚度 t 为试件公称厚度 。

  6.3.7.3.2 试件平衡处理 ,必要时 ,将试件置于温度(20±2)℃ 、相对湿度(65±5)% 环境中平衡至质量恒定,即相隔 24 h 两次称重结果之差不超过试件最后一次称重质量的 0.1 % 。

  6.3.7.4 试验步骤

  6.3.7.4.1 测量试件的宽度和厚度 。宽度在试件长边中心处测量 ,测得宽度值 w,精确至 0.1 mm;厚度在试件长边中心距边 10 mm 处,每边各测一点,计算时采用两点算术平均值 t,精确至 0.01 mm 。

  6.3.7.4.2 调节两支座跨距为试件公称厚度的 4 倍,按图 5 所示测定水平剪切强度 。

  6.3.7.4.3 加荷辊和支承辊具体要求为:

  a) 加荷辊轴线应与支承辊轴线平行;

  b) 加荷辊端面直径为(70±0 .5)mm,支承辊直径为(30±0 .5)mm;

  c) 加荷辊和支承辊的长度应大于试件的宽度 。

  6.3.7.4.4 试验时带有槽型的表面朝上 ,加荷辊轴线应与试件长轴中心线垂直 ,应均匀加载 ,从加荷开始在(60±30)s 内使试件破坏,记下最大载荷值 F,精确至 10 N 。

  标引符号说明:

  l——支座跨距,mm。

  图 5 水平剪切强度测定(垂直加载)示意图

  6.3.7.5 结果计算与表示

  6.3.7.5.1 试件的水平剪切强度按公式(3)计算,精确至 0.01 MPa。

  …………………………( 3 )

  13

  GB/T 30364—2024

  式中:

  τ ——水平剪切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F ——最大载荷,单位为牛顿(N);

  w ——试件宽度,单位为毫米(mm);

  t ——试件厚度,单位为毫米(mm)。

  6.3.7.5.2 重组竹地板的水平剪切强度是所测全部试件的水平剪切强度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 0.01 MPa。

  6.3.8 静曲强度测定

  按 GB/T 17657—2022 中 4.7 的规定进行 ,采用三点弯曲法 ,测试时带有槽型的表面朝上 ,试件不做平衡处理 。

  6.3.9 表面耐污染性能测定

  按 GB/T 17657—2022 中 4.44 的规定进行,污染物为黑咖啡和 10 %柠檬酸 。

  6.3.10 漆膜表面耐磨性测定

  按 GB/T 15036.2—2018 中 3.3.2.2 的规定进行 。

  6.3.11 漆膜附着力

  按 GB/T 15036.2—2018 中 3.3.2.3 的规定进行 。

  6.3.12 表面抗冲击性能

  按 GB/T 17657—2022 中 4.53 的规定进行 。

  6.3.13 甲醛释放量测定

  按 GB 18580—2017 的规定进行 。

  6.3.14 防霉防变色性能

  按 GB/T 18261—2013 中第 4 章的规定进行 ,测试时应使用环氧树脂对试件切口进行密封 ,晾干后进行测试 。

  6.3.15 防腐性能

  按 GB/T 13942.1—2009 的规定进行 。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型

  7.1.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7.1.2 出厂检验应包括以下项目:

  ——外观质量检验;

  ——规格尺寸检验;

  ——室内用重组竹地板理化性能中的密度 、含水率 、吸水厚度膨胀率 、吸水宽度膨胀率 、水平剪切强度 、静曲强度 、表面漆膜耐磨性 、表面漆膜附着力 、甲醛释放量;

  14

  GB/T 30364—2024

  ——室外用重组竹地板理化性能中的密度 、含水率 、吸水厚度膨胀率 、吸水宽度膨胀率 、水平剪切强度 、静曲强度 。

  7.1.3 型式检验包括外观质量检验 、规格尺寸检验和理化性能检验中的全部项目 。正常生产时 ,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

  7.2 抽样和判定方法

  7.2.1 外观质量检验

  7.2.1.1 应通过逐条检验地板的外观质量判定其等级 。

  7.2.1.2 对成批拨交的重组竹地板进行外观质量检验时 ,采用 GB/T 2828.1—2012 中的二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 Ⅱ , 接收质量限(AQL)为 4.0,见表 9。

  表 9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条

  批量范围 N

  样本

  样本大小

  累计样本大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150

  第一

  第二

  13

  13

  13

  26

  0

  3

  3

  4

  151~280

  第一

  第二

  20

  20

  20

  40

  1

  4

  3

  5

  281~500

  第一

  第二

  32

  32

  32

  64

  2

  6

  5

  7

  501~1 200

  第一

  第二

  50

  50

  50

  100

  3

  9

  6

  10

  1 201~3 200

  第一

  第二

  80

  80

  80

  160

  5

  12

  9

  13

  7.2.2 规格尺寸检验

  7.2.2.1 规格尺寸检验时 ,面层长度 、面层宽度 、厚度 、翘曲度等采用 GB/T 2828.1—2012 中的二次抽样方案,其检验水平为 Ⅰ , 接收质量限 AQL=4 .0,见表 10。

  表 10 规格尺寸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条

  批量范围 N

  样本

  样本大小

  累计样本大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150

  第一

  第二

  5

  5

  5

  10

  0

  1

  2

  2

  151~280

  第一

  第二

  8

  8

  8

  16

  0

  1

  2

  2

  15

  GB/T 30364—2024

  表 10 规格尺寸检验抽样方案( 续 )

  批量范围 N

  样本

  样本大小

  累计样本大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281~500

  第一

  第二

  13

  13

  13

  26

  0

  3

  3

  4

  501~1 200

  第一

  第二

  20

  20

  20

  40

  1

  4

  3

  5

  1 201~3 200

  第一

  第二

  32

  32

  32

  64

  2

  6

  5

  7

  7.2.2.2 拼装离缝及拼装高度差检验的样本数为 10 条 ,该 10 条样本从检验规格尺寸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若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 ,允许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 ,全部性能均合格则判定为合格 。

  7.2.3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

  理化性能检验时 ,抽样方案见表 11,在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若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 ,允许对不合格项目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全部性能合格则判定为合格 。

  表 11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条

  提交检验批的成品板数量

  初检抽样数

  复检抽样数

  ≤1 000

  6

  12

  >1 000

  12

  24

  7.2.4 结果判定

  产品的外观质量 、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且理化性能等三项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等级的技术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在产品或包装的适当部位进行标记 ,应标明产品名称 、等级 、类型 、生产厂名 、厂址 、商标 、规格尺寸 、数量 、甲醛释放限量等级(室内用)、执行标准 、出厂日期等,或根据供需合同规定加盖产品标志 。在产品标志中也可标注商品条形码或二维码 。

  8.2 包装

  应按不同的类型 、规格尺寸等分别妥善包装 。包装应做到使产品免受磕碰 、划伤和污损 。

  8.3 运输

  产品运输方式由供需双方商定 。运输中避免表面划伤和磕碰,且防雨 、防潮 、防晒及防变形等 。

  16

  GB/T 30364—2024

  8.4 贮存

  产品的存放基础应平整,码放应整齐,板面不能与地面直接接触,并且应有防止变形的措施 。应按不同的类别 、规格尺寸 、颜色及等级分别堆放,每垛应有相应的标记 。贮存地点应防雨 、防潮 、防晒且远离火源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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