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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3473-2024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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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5. 020.20 CCS B 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3473—2024代替 GB/T23473—2009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Codeofpractice forthetransportquarantineofforestplantsand theirproducts

  2024-09-29发布 2025-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23473—2024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应检疫的有害生物 1

  5 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 、林业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 2

  6 调运检疫程序 2

  7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 2

  8 调出检疫 2

  9 调入检疫 4

  10 档案管理 4

  附录 A(规范性)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出检疫流程 5

  附录 B(规范性)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6

  附录 C(规范性) 林业植物检疫申请表 7

  附录 D(规范性) 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8

  附录 E(规范性) 现场检验抽样数量和方法 9

  附录 F(资料性) 检验检测方法 10

  附录 G(规范性) 林业植物调运检疫调查表 12

  附录 H(规范性) 采样凭证单 13

  附录 I(规范性) 检疫处理通知单 14

  附录 J(规范性) 复检记录表 15

  Ⅰ

  GB/T 2347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 件 代 替 GB/T 23473—2009《林 业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调 运 检 疫 规 程》, 与 GB/T 23473—2009 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 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 ,2009年版的第 1 章) ;

  —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林业植物 、植物检疫 、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法规(见 2009年版的 3. 1、3. 3、3. 5、3. 7、3. 8、3. 9、3. 10) ;

  —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中的“林业植物产品 ”“检验 ”“调运检疫 ”(见 3. 1、3. 2、3. 4,2009年版的3. 2、 3. 4、3. 6) ;

  — 增加了术语 “除害处理”“疫情 ”(见 3. 3、3. 5) ;

  — 增加了 “应检疫的有害生物 ”一章(见第 4章) ;

  — 增加了 “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 、林业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 ”一章(见第 5 章) ;

  — 增加了 “调运检疫程序 ”一章(见第 6章) ;

  — 增加了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 ”一章(见第 7章) ;

  — 更改了“调出检疫 ”程序(见 8. 1~ 8. 4,2009年版的 4. 1) ;

  — 增加了申请检疫的内容(见 8. 1) ;

  — 更改了受理检疫的内容(见 8. 2,2009年版的 4. 1. 1) ;

  — 增加了“书面审查 ”,更改了“现场检验 ”有关内容(见 8. 3. 1 和 8. 3. 2,2009年版的 4. 1. 2) ,一并列入 “审查 ”;

  — 将 “室内检验 ”更改为“室内检测 ”(见 8. 3. 3,2009年版的 4. 1. 3) ;

  — 更改了 “检疫处理 ”内容(见 8. 3. 4,2009年版的 4. 1. 4) ,将其中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依据的内容列入“证书核发 ”(见 8. 4,2009年版的 4. 1. 4. 2) ;

  — 将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依据 ”更改为 “证书核发 ”(见 8. 4,2009年版的 4. 1. 5) ;

  — 增加了 “根据当地疫情资料 ”核发证书依据(见 8. 4. 3) ;

  — 增加了换发 “植物检疫证书 ”的具体规定(见 8. 4. 4) ;

  — 增加了 “植物检疫证书 ”有效期(见 8. 4. 5) ;

  — 增加了 “调入检疫 ”程序(见第 9章) ;

  — 更改了 “复检 ”有关内容 ,并列入 “调入检疫 ”(见 9. 3,2009年版的 4. 2) ;

  — 增加了 “档案管理 ”一章(见第 10章) ;

  — 增加了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出检疫流程(见附录 A) ;

  — 增加了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见附录 B) ;

  — 更改了林业植物检疫申请表(见附录 C,2009年版的附录 A) ;

  — 更改了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见附录 D,2009年版的附录 B) ;

  — 更改了现场检验抽样数量和方法(见附录 E,2009年版的附录 C) ;

  — 更改了检验检测方法 , 同时改为资料性附录(见附录 F,2009年版的附录 C) ;

  — 增加了林业植物调运检疫调查表(见附录 G) ;

  — 更改了采样凭证单(见附录 H ,2009年版的附录 D) ;

  — 更改了检疫处理通知单(见附录 I,2009年版的附录 E) ;

  Ⅲ

  GB/T 23473—2024

  — 增加了复检记录表(见附录 K)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1)提出并归 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物灾害防控中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司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 苗 族 自 治 州 林 业 局 、中 国 检 验 检 疫 科 学 研 究 院 、国 家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竹 子 研 究 开 发 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李娟 、阎合 、田开慧 、王金利 、方国飞 、董瀛谦 、潘佳亮 、朱宁波 、秦一航 、李长强 、徐晗 、邱爽 、姚翰文 、郭瑞 、吕春鹤 、王朵 、章彦君 、王亚妮 。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2009年首次发布为 GB/T 23473—2009;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Ⅳ

  GB/T 23473—2024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在国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程序 ,规定了应检疫的有害生物 ,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 、林业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等 。

  本文件适用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林业植物产品 forestplantproduct

  未经加工的林业植物性材料和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和扩散有害生物的产品 。

  3.2

  检验 inspection

  由法定的专门机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其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或其他应检物按一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检查 , 以确定是否存在应检疫的有害生物和(或) 是否符合植物检疫法规 。

  注 :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其植物检疫机构简称林草植物检疫机构 。

  3.3

  除害处理 disinfestation treatment

  杀灭 、去除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携带的有害生物或使其丧失生命活力的药剂处理 、高温(低温) 处理 、微波处理 、辐照处理等措施 。

  3.4

  调运检疫 transportquarantine

  在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流通(包括托运 、邮寄 、自运 、携带等)过程中 , 由林草植物检疫机构依据植物检疫相关法规 ,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采取的检疫检验 、除害处理和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过程 。 3.5

  疫情 epidemicsituation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分布 、寄主 、危害等情况 。

  4 应检疫的有害生物

  4. 1 省际间调运检疫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调出和调入省(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

  1

  GB/T 23473—2024

  主管部门发布的 “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中的种类 、调入地出具的 “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中要求检疫的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 。

  4.2 省内调运检疫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中的种类 、调运省(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 “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中的种类 。

  5 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林业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

  5. 1 林木种子 、苗木 、草籽和其他繁殖材料 。

  5.2 乔木 、灌木 、竹类 、花卉和其他林业植物 。

  5.3 木材 、竹材 、药材 、果品 、盆景 、草皮和其他林产品 。

  5.4 可能被应检疫的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 、运载工具 、场地 、仓库等 。

  5.5 核桃 、板栗等干果 ,野生珍贵花卉 , 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其他水果 、花卉和中药材等 。

  6 调运检疫程序

  根据调运方向 ,调运检疫分为调出检疫和调入检疫 。调出检疫包括申请 、受理 、审查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等 ,调入检疫包括签发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复检 、补检等 。调出检疫流程按照附录 A执行 。

  7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

  林草植物检疫机构应向社会告知备案登记要求 ,涉检单位(个人)应在生产 、经营和调运之前向当地林草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按照附录 B填写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

  8 调出检疫

  8. 1 申请

  调运林木种子 、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之前 ,或者从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之前 ,调运单位(个人)应向调出地林草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按照附录 C填写提交 “林业植物检疫申请表 ”和相关材料 。调运单位(个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8.2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林草植物检疫机构应予以受理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林草植物检疫机构应一次性告知调运单位(个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予以受理 。属于省际间调运的 ,受理申请检疫的林草植物检疫机构还应通过 “全国林草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查询调入地林草植物检疫机构按照附录 D 出具的 “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

  8.3 审查

  8.3. 1 书面审查

  8.3. 1. 1 林草植物检疫机构审查 “产地检疫合格证 ”、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原 “植物检疫证书 ”等检疫证

  2

  GB/T 23473—2024

  明 ,有有效检疫证明且无再次感染应检疫的有害生物风险的 ,或根据当地疫情资料确认没有应检疫的有害生物发生的 ,按照 8. 4. 3、8. 4. 4规定核发(换发) “植物检疫证书 ”。

  8.3. 1.2 没有有效检疫证明 ,或检疫证明在有效期内但存在再次感染应检疫的有害生物风险的 ,或根据当地疫情资料无法确认没有应检疫的有害生物发生的 ,均应进行现场检验 。

  8.3.2 现场检验

  8.3.2. 1 林草植物检疫机构应对照 “林业植物检疫申请表 ”,核对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 、数量 、运输工具等 ,查验是否与 “林业植物检疫申请表 ”相符 。不相符的 ,应终止调运检疫程序并书面通知调运单位(个人) 。需要继续调运 的 , 调 运 单 位(个 人) 应 另 行 填 写 “林 业 植 物 检 疫 申 请 表 ”申 请 检 疫 。 相 符的 ,继续抽样检查 。

  8.3.2.2 抽样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检查包装材料 、填充物 、堆放场所 、运载工具和铺垫材料等是否带有应检疫的有害生物或存在应检疫的有害生物危害状 。 现场检验抽样数量和方法按照附录 E,检验检测方法见附录 F,相关调查信息按照附录 G记入 “林业植物调运检疫调查表 ”。

  8.3.2.3 对现场检验发现的有害生物无法认定的 ,将采集样品连同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一起带回室内进行检验鉴定 ,按照附录 H 填写 “采样凭证单 ”,并向调运单位(个人)出具 。

  8.3.3 室内检测

  应检疫的有害生物检验方法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按标准执行 。检验方法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采用适当的 “检验检测方法 ”,见附录 F。 当地林草植物检疫机构无法鉴定的有害生物 ,应送有关专家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8.3.4 检疫处理

  8.3.4. 1 在检验中发 现 有 应 检 疫 的 有 害 生 物 ,林 草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应 向 调 运 单 位(个 人) 核 发 按 照 附 录I填写的 “检疫处理通知单 ”,提出除害处理要求 ,监督指导调运单位(个人)按要求对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染疫的包装材料 、填充物 、堆放场所 、运载工具等进行除害处理并再次检验 。

  8.3.4.2 对目前没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或除害处理不合格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应书面通知调运单位(个人)停止调运 ,责令其对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改变用途 、控制使用或就地销毁 。

  8.4 证书核发

  8.4. 1 根据检验结果 ,未发现应检疫的有害生物 ,核发 “植物检疫证书 ”。

  8.4.2 根据检验结果 ,发现应检疫的有害生物 ,经除害处理 ,再次检验合格的 ,核发 “植物检疫证书 ”。

  8.4.3 根据当地疫情资料 ,确认没有应检疫的有害生物发生 ,直接核发 “植物检疫证书 ”。

  8.4.4 按照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规定换发新的 “植物检疫证书 ”:

  — 凭有效期内 “产地检疫合格证 ”;

  — 省际间属二次调运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存放时间在 1个月以内 ,凭有效 “植物检疫证书 ”,但如果转运地疫情严重 、可能染疫的 ,应实施检疫 ,合格后核发 “植物检疫证书 ”;

  — 国外(含境外)进口再次调出 ,存放时间在 1个月以内 ,凭原进境检疫单证 ,但如果存放地疫情严重 、可能染疫的 ,存放时间虽未超过 1个月 ,应实施检疫 ,合格后核发 “植物检疫证书 ”。

  8.4.5 “植物检疫证书 ”应使用 “全国林草植物检疫信息化 管 理 与 服 务 平 台 ”核 发 ,林 业 植 物 检 疫 员 签字 。“植物检疫证书 ”有效期不应多于双倍的单程运输时间 ,不应超过 30 日 。

  3

  GB/T 23473—2024

  9 调入检疫

  9. 1 签发“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属于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 ,调入地林草植物检疫机构应通过 “全国林草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签发 “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

  9.2 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9.2. 1 林草植物检疫机构查验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调入地林草植物检疫机构应查验 “植物检疫证书 ”,有有效的 “植物检疫证书 ”,怀疑带有应检疫的有害生物时可进行复检 。属于下列情况的 , 当地林草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补检 :

  — 有 “植物检疫证书 ”,但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与 “植物检疫证书 ”不相符 ,或调入地与 “植物检疫证书 ”不相符 ,或 “植物检疫证书 ”超过有效期 ;

  — “植物检疫证书 ”属于伪造证书 ;

  — 无 “植物检疫证书 ”。

  9.2.2 检查站查验

  对过往调运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或负有检疫查验职能的检查站应查验 “植物检疫证书 ”,属于下列情况的 ,应及时通知当地林草植物检疫机构实施补检 :

  — 有 “植物检疫证书 ”,但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与 “植物检疫证书 ”不相符 ,或 “植物检疫证书 ”超过有效期 ;

  — “植物检疫证书 ”属于伪造证书 ;

  — 无 “植物检疫证书 ”。

  9.3 复检

  9.3. 1 现场检验 、室内检测参照 8. 3. 2、8. 3. 3,按照附录 J 填写“复检记录表 ”。

  9.3.2 复检发现应检疫的有害生物的 ,按 8. 3. 4处理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告调出地省级林草植物检疫机构 。

  9.3.3 复检发现调运单位(个人) 提供的收货单位(个人) 、收货地址等信息为虚假信息 ,调入地林草植物检疫机构可将相关情况通告调出地林草植物检疫机构 。

  9.4 补检

  9.4. 1 现场检验 、室内检测参照 8. 3. 2、8. 3. 3。

  9.4.2 补 检 发 现 应 检 疫 的 有 害 生 物 的 , 按 8. 3. 4 处 理 ; 未 发 现 应 检 疫 的 有 害 生 物 的 , 补 发 “植 物 检 疫证书 ”。

  10 档案管理

  有关申请 、受理 、审查 、证书核发的材料应妥善保存 ,并按受理顺序归档 ,其中 “植物检疫证书 ”保存时间不少于 10年 ,“全国林草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相关数据至少保存 5 年 。

  4

  GB/T 23473—2024

  附 录 A

  (规范性)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出检疫流程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出检疫流程见图 A. 1。

  图 A. 1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出检疫流程图

  5

  GB/T 23473—2024

  附 录 B

  (规范性)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见表 B. 1。

  表 B. 1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编号 :

  □单位填写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姓名

  手机/座机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座机

  住址

  联系人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座机

  登记日期

  年审到期 日

  申请检疫人姓名

  登记证号

  经营(加工)地址

  种植地点

  种植面积

  登记类型

  □产地 □调运

  生产经营类型

  苗木及其繁殖材料

  □生产 □经营 □使用 □繁育

  木材及木质人造板

  □生产 □经营 □使用

  木制品

  □生产 □经营 □使用

  竹藤材及其制品

  □生产 □经营 □使用

  果品及药材

  □生产 □经营 □使用

  花卉与盆景

  □生产 □经营 □使用 □繁育

  其他

  □生产 □经营 □使用 □繁育

  注 1: 根据实际情况 ,选填 “□单位填写 ”和 “□个人填写 ”,并在 □内打√ 。

  注 2: 根据实际情况 ,选择相应的生产经营类型 ,并在 □内打√ 。

  备案单位(公章) : 备案人(签名) : 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6

  GB/T 23473—2024

  附 录 C

  (规范性)

  林业植物检疫申请表

  林业植物检疫申请表见表 C. 1。

  表 C. 1 林业植物检疫申请表

  编号 :

  调运单位(个人)

  名称(姓名)

  地址

  承办人

  姓名

  手机/座机

  身份证号码

  收货单位 (个人)

  名称(姓名)

  地址

  联系人

  姓名

  手机/座机

  身份证号码

  植物或植物产品来源

  调出 日期

  存放地点

  运输工具

  运输起讫

  自 至

  植物清单

  植物名称

  品名(或材种)

  规格

  数量

  单位

  包装

  备注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 ,如有不实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申请检疫人(签名) :

  年 月 日

  注 1: “规格 ”填写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尺寸大小 。

  注 2: “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株 、根 、千克 、个等 。

  注 3: 种类较多时 ,可另加附页 。

  7

  GB/T 23473—2024

  附 录 D

  (规范性)

  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见表 D. 1。

  表 D. 1 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编号 :

  调运单位(个人)

  名称(姓名)

  地址

  承办人

  姓名

  手机/座机

  身份证号码

  收货单位 (个人)

  名称(姓名)

  地址

  联系人

  姓名

  手机/座机

  身份证号码

  植物清单

  植物名称

  品名(或材种)

  规格

  数量

  单位

  包装

  备注

  要求检疫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 :

  检疫性有害生物

  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

  危险性有害生物

  签发机关 :

  签发日期 : 年 月 日

  8

  GB/T 23473—2024

  附 录 E

  (规范性)

  现场检验抽样数量和方法

  E. 1 抽检数量

  注 : 本文件中的 “批 ”是指来自同一地区 , 同 一 日期 、使用同一运输工具 , 同一品名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

  E. 1. 1 种子 、草籽 、果实(干 、鲜果) 、草皮 :按一批货物总数或总件数抽取 ,抽样数量为 0. 5% ~ 5% 。

  E. 1.2 苗木(含试管苗) 、块根 、块茎 、鳞茎 、球茎 、砧木 、插条 、接穗 、花卉等繁殖材料 :按一批货物总件数抽取 ,抽样数量为 1% ~ 5% 。

  E. 1.3 生药材 :按一批货物总件数抽取 ,抽样数量为 0. 5% ~ 5% 。

  E. 1.4 原木 、锯材 、竹材 、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 ,按一批货物总数或总体数抽取 ,抽样数量为 0. 5% ~ 10% 。

  E. 1.5 散装种子 、果实 、苗木(含试管苗) 、块根 、块茎 、鳞茎 、球茎 、生药材等 :按一批货物总量抽取 ,抽样数量 0. 5% ~ 5% 。种子 、果实 、生药材少于 1 kg,苗木(含试管苗) 、块根 、块茎 、鳞茎 、球茎 、砧木 、插条 、接穗少于 20株 ,全部检查 。

  E. 1.6 其他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可参照上述各类办理 ,检查的最低数量不应少于 5 件 ,不足 5 件的 ,全部检查 。

  E. 1.7 怀疑带有应检疫的有害生物时要扩大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不应低于上述规定的上限 。 E.2 抽样方法

  E.2. 1 种子 、草籽 、果实 、苗木(含试管苗) 、块根 、块茎 、鳞茎 、球茎 、花卉 、中药材等 ,按照抽样比例 ,从申请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中分层取样 ,直到取完规定的样品数量为止 。

  E.2.2 原木 、锯材 、竹材 、藤 、草皮等 ,按照抽样比例 ,从楞垛表层或分层取样检查 。

  9

  GB/T 23473—2024

  附 录 F (资料性)

  检验检测方法

  F. 1 现场检验

  F. 1. 1 种子 、果实外部检验 :将抽取的种实样品倒入准备好的容器内 ,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镜直接观察种实外部有无伤害情况 , 将异常的种子 、果实拣出 , 可放在白纸上剖粒检查果肉 、果核 , 或 经 过 不 同 规 格筛 ,筛出虫体 、虫卵 、病粒 、菌核等 ,做初步鉴定 。

  F. 1.2 苗木检验 :将抽取的苗木(含试管苗) 、砧木 、插条 、接穗 、块根 、块茎 、鳞茎 、球茎等检验样品 ,可放在一块 100 cm×100 cm 的白布(或塑料布)上 ,逐株(根)进行检查 ,详细观察根 、茎 、叶 、芽 、花等各个部位 ,有无变形 、变色 、溃疡 、枯死 、虫瘿 、虫孔 、蛀屑 、虫粪等 ,做初步鉴定 。

  F. 1.3 枝干 、原木 、锯材 、竹材 、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检验 :检查枝干 、原木 、锯材 、竹材 、藤等外表及裂缝处有无溃疡 、肿瘤 、流脂 、变色 、虫体 、卵囊 、虫孔 、虫粪 、蛀屑等 ,做初步鉴定 。

  F. 1.4 草皮检验 :检查草皮叶片 、叶鞘 、根部或土壤里有无危害症状(斑点 、虫体 、虫孔 、虫粪等) 或有害生物活动的痕迹 ,做初步鉴定 。

  F. 1.5 中药材 、果品 、野生及栽培菌类检验 :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镜直接观察表面或剖开检查内部 ,有无危害症状(斑点 、虫孔 、虫粪等) ,做初步鉴定 。

  F.2 室内检测 F.2. 1 害虫检验

  F.2. 1. 1 对混杂在种子间的害虫 ,用回旋筛检验 。对隐藏在种子内的害虫 ,可采用剖粒 、比重 、染色或软X射线透视 、药物染色等进行检查 。

  F.2. 1.2 对隐蔽在叶部或干 、茎部的害虫 ,用刀 、锯或其他工具剖开被害部位或可疑部位进行检查 。剖开时应注意保持虫体完整 。

  F.2. 1.3 借助于解剖镜 、显微镜等仪器设备 ,参照已定名的昆虫标本 、有关图谱 、资料等进行识别鉴定 。 F.2. 1.4 对幼虫或怀疑有卵或幼虫 ,饲养至成虫鉴定 , 或结合观察各虫态特征及其生物学特性进行鉴定 。部分害虫也可采用免疫学检测方法和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进行鉴定 。

  F.2.2 病原物检验F.2.2. 1 病原真菌

  病原真菌检验如下 :

  a) 采集一定数量病部组织 ,用手持放大镜检查表面是否有菌物的子实体 ;

  b) 将带有子实体的植物组织作徒手切片或石蜡切片 ,借助显微镜观察病原菌形态特征并进行种类鉴定 ;

  c) 用组织分离法或孢子分离法对病组织进行分离培养 ;

  d) 将植物病 组 织 分 离 到 的 分 离 菌 接 种 到 健 康 寄 主 植 物 上 , 根 据 寄 主 植 物 的 发 病 症 状 确 定 病原 ,再根据病原菌的菌丝 、菌落和孢子的形态等进行种类鉴定 ;

  e) 也可通过分子生物学方法等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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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23473—2024

  F.2.2.2 病原细菌

  病原细菌检验如下 :

  a) 采集一定数量病部组织 ,观察其表面是否有菌脓 ,在显微镜下观察病健组织交界处是否有细菌溢出 ;

  b) 用稀释分离法从感病植物组织中分离病原细菌 ,再通过培养基培养 ,获得纯培养的菌株 ;

  c) 用纯培养菌株接种到健康寄主植物上 ,观察寄主植物的发病症状 ;

  d) 从接种发病的寄主植物病组织中分离病原细菌 ,与原来分离获得的病原细菌进行形态比较 ;

  e) 根据细菌形状 、大小 、生理生化特点以及致病性进行种类鉴定 ;

  f) 也可通过分子生物学 、血清学方法等进行鉴定 。

  F.2.2.3 线虫

  线虫检验如下 :

  a) 采集新鲜的植物病变组织 、器官或根围土壤 ;

  b) 用贝尔曼漏斗法或浅盘法分离线虫 ;

  c) 将有线虫的载玻片在酒精灯的火焰上往返通过 5 s~ 6 s,杀死线虫 ,在显微镜下进行形态鉴定或利用分子生物学等方法进行种类鉴定 。

  F.2.2.4 病毒

  病毒检验如下 :

  a) 通过症状观察初步确定是否为病毒病害 ;

  b) 采集一定数量发病的植物组织 ,做组织切片 ,在电子显微镜下观察病毒粒子的形态特征 ;

  c) 采集病害样品 ,用摩擦接种法接种健康植株 ,观察发病情况 ,并与先期感病植物发病症状相比较 ,鉴定病毒的种类 。

  F.2.3 有害植物

  采集有害植物的新鲜植株 ,根据其叶部 、茎干 、花絮以及果实的形态特征进行种类鉴定 ,也可采用或分子生物学方法等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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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23473—2024

  附 录 G

  (规范性)

  林业植物调运检疫调查表

  林业植物调运检疫调查表见表 G. 1。

  表 G. 1 林业植物调运检疫调查表

  编号 : 年 月 日

  调运单位(个人)

  名称(姓名)

  地址

  承办人

  姓名

  手机/座机

  身份证号码

  收货单位 (个人)

  名称(姓名)

  地址

  联系人

  姓名

  手机/座机

  身份证号码

  植物或植物产品来源

  调出 日期

  存放地点

  运输工具

  运输起讫

  自 至

  植物清单

  植物名称

  品名(或材种)

  规格

  数量

  单位

  包装

  备注

  检疫要求 :

  检疫结果 :

  检疫员(签名)

  检疫员(签名)

  签发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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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23473—2024

  附 录 H (规范性)采样凭证单

  采样凭证单见表 H. 1。

  表 H. 1 采样凭证单

  编号 : 年 月 日

  调运单位(个人)

  名称(姓名)

  地址

  承办人

  姓名

  手机/座机

  身份证号码

  检疫申请表编号

  采样地点

  植物或植物产品来源

  采样清单

  植物名称

  品名(或材种)

  数量(重量)

  单位

  采样量

  单位

  怀疑带有

  备注

  检疫员(签字)

  (采样人)

  年 月 日

  申请检疫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 本凭证一式二份 ,第一份交调运单位(个人) ,第二份植物检疫机构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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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23473—2024

  附 录 I

  (规范性)

  检疫处理通知单

  检疫处理通知单见表 I.1。

  表 I. 1 检疫处理通知单

  林草调检字 :

  调运单位(个人)

  名称(姓名)

  地址

  承办人

  姓名

  手机/座机

  身份证号码

  存放地点

  处理地点

  运输工具

  植物清单

  植物名称

  品名(或材种)

  规格

  数量

  单位

  备注

  经检疫检验 ,上列植物或植物产品中发现有下列有害生物 :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 条的规定必须按如下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

  签发机关(植物检疫机构专用章)

  检疫员(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调运单位(个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 : 本通知一式两份 ,一份交调运单位(个人) ,一份存植物检疫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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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23473—2024

  附 录 J (规范性)复检记录表

  复检记录表见表 J. 1。

  表 J. 1 复检记录表

  编号 :

  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调运单位(个人)

  名称(姓名)

  地址

  承办人

  姓名

  手机/座机

  身份证号

  收货单位 (个人)

  名称(姓名)

  地址

  联系人

  姓名

  手机/座机

  身份证号

  植物或植物产品来源

  运输工具

  植物清单

  植物名称

  品种(或材种)

  规格

  数量

  单位

  包装

  备注

  复检记录

  复检地点

  复检日期

  复检结果

  检疫性有害生物

  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

  危险性有害生物

  处理意见 :

  签发机关(植物检疫机构专用章)

  检疫员(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收货单位(个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15

291393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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