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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869-2025 救生衣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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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47.020.50 ;47.080 CCS U 2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5869—2025代替 GB/T 5869—2010

  救 生 衣 灯

  Lifejacket lights

  2025-08-29 发布 2026-03-01 实施

  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布

  GB/T 5869—2025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与结构 1

  5 技术要求 3

  5.1 外观 3

  5.2 温度性能 3

  5.3 发光时间及发光强度 3

  5.4 光色 3

  5.5 雨淋及水密 3

  5.6 振动 3

  5.7 霉菌 3

  5.8 耐腐蚀及耐海水 4

  5.9 耐油 4

  5.10 耐火 4

  5.11 开关布置 4

  5.12 落水及投落 4

  5.13 电子定位功能 4

  6 试验方法 4

  6.1 外观 4

  6.2 温度性能 4

  6.3 发光时间及发光强度 5

  6.4 光色 6

  6.5 雨淋及水密 6

  6.6 振动 6

  6.7 霉菌 6

  6.8 耐腐蚀及耐海水 7

  6.9 耐油 7

  6.10 耐火 7

  6.11 开关布置 7

  6.12 落水及投落 7

  6.13 电子定位功能 7

  7 检验规则 8

  Ⅰ

  GB/T 5869—2025

  7.1 检验分类 8

  7.2 检验项目 8

  7.3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8

  7.4 判定规则 9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

  8.1 标志 9

  8.2 包装、运输 9

  8.3 贮存 9

  参考文献 10

  Ⅱ

  GB/T 5869—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 5869—2010《救生衣灯》 ,与 GB/T 5869—2010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救生衣灯的适用范围,增加了适用于具有电子定位功能的救生衣灯(见第1章, 2010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术语“救生衣灯” 的定义(见3.1 ,2010年版的2.1);

  c) 增加了救生衣灯的分类与结构(见第4章);

  d) 更改了救生衣灯的技术要求(见第5章,2010年版的第3章);

  e) 更改了救生衣灯试验方法(见第6章,2010年版的第4章);

  f) 更改了检验规则(见第7章,2010年版的第5章);

  g ) 更改了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见第8章,2010年版的第6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天津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嘉兴市荣盛救生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许春松、张平、黄海波、孙虎山、沈家强、顾长智、许祥荣、余力明、李斌、廖正勇、姜海鹰、杨宗伟、 肖悦。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6 年首次发布为 GB/T 5869—1986 ,2010 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Ⅲ

  GB/T 5869—2025

  救 生 衣 灯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救生衣灯的分类与结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救生衣灯的设计、生产、检验和使用,具有电子定位功能的救生衣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45145 人员搜救信标性能和测试要求

  JT/T 1223 落水人员主动报警定位终端技术要求

  IEC 60945:2002/COR1:200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 一般要求 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Maritime navigation and radiocommunication equipment and systems—General require﹘ ments—Methods of testing and required test results)

  IEC 63269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 海上幸存者定位设备(人员落水示位标) 最低要求 、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Maritime navigation and radiocommunication equipment and sys﹘ tems—Maritime survivor locating devices(man overboard devices)—Minimum requirements, meth﹘ ods of testing and required test result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救生衣灯 lifejacket lights

  向救助人员指示穿着救生衣人员位置的灯具。

  注: 由灯罩、灯座、发光体、 电路板、 电池及连接件等主要构件组成。

  4 分类与结构

  4.1 救生衣灯按照发光型式分为定光型和闪光型 2 类。

  4.2 救生衣灯按照使用的能源分为干电池型、锂原电池型和水活化电池型 3 类。干电池型和锂原电池型救生衣灯结构见图 1,水活化电池型救生衣灯结构见图2。

  1

  GB/T 5869—2025

  标引序号说明:

  1─反光膜 ; 5─灯罩 ; 9─电路板;

  2─水触开关(可选项); 6─壳体 ; 10─防水垫片;

  3─手动开关 ; 7─卡扣 ; 11─电池。

  4─发光体 ; 8─灯座;

  注: 干电池型和锂原电池型救生衣灯结构相同,电池内的电解质不同 ;定光型和闪光型救生衣灯结构相同,电路板发光控制程序不同。

  图 1 干电池型和锂原电池型救生衣灯结构示意图

  标引序号说明:

  1─发光体 ; 5─电池架 ; 9─壳体;

  2─灯座 ; 6─底盖 ; 10─反光膜;

  3─电路板 ; 7─密封塞 ; 11─灯罩。

  4─卡扣 ; 8─电池;

  图 2 水活化电池型救生衣灯示意图

  2

  GB/T 5869—2025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5.1.1 救生衣灯的外型应小巧、便于携带和安置,且表面应光滑、无尖锐和突出。

  5.1.2 救生衣灯的外观尺寸应符合产品图纸要求,外观表面清洁、无污垢。

  5.1.3 救生衣灯的灯罩应为球体,且无气泡、裂纹、斑点等降低光通量的缺陷。

  5.1.4 救生衣灯构件应完整,能可靠系固,所有部位上涂抹国际橙色或鲜红的橙色,或者相对明显易见的颜色有助于探测。

  5.2 温度性能

  5.2.1 救生衣灯交替经历温度不高于-30 ℃ 低温环境及温度不低于 65 ℃ 高温环境的10 个高低温循环测试(见6.2.1) 后,不应产生皱缩、破裂、胀大、分解、熔化或机械性能的改变,应能正常工作。

  5.2.2 适用于极地航行船舶人员使用的救生衣灯,进行高低温循环测试时低温环境应为极地服务温度或

  -30 ℃ 低温,取低者。

  注: 极地服务温度指为拟在低气温下营运的船舶规定的温度,该温度等于拟定的极地水域营运区域和季节最低日均低温减 10 ℃。

  5.3 发光时间及发光强度

  5.3.1 救生衣灯发光时间不应小于 8 h,当系于救生衣上时,向上半球所有方向发光强度不应小于0.75 cd。

  5.3.2 干电池型和锂原电池型救生衣灯,手动开关打开后 1 s 内发光体应点亮。

  5.3.3 水活化电池型救生衣灯应能在电池放入海水中 2 min 之内开始发光,且在海水中5 min 之内应达到不小于0.75 cd 的发光强度 ;在淡水中 10 min 之内应达到不小于0.75 cd 的发光强度。

  5.3.4 闪光型救生衣灯的闪光频率应以每分钟不少于 50 次,但不超过 70 次的频率闪光。

  5.4 光色

  救生衣灯的灯光应为白色,其色度坐标应落在表 1 规定的白光区域之内。

  表 1 白光区域边界的角坐标

  x

  0.500

  0.500

  0.440

  0.300

  0.300

  0.440

  y

  0.382

  0.440

  0.433

  0.344

  0.278

  0.382

  5.5 雨淋及水密

  救生衣灯应能承受雨淋并保持水密,在进行雨淋和水密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无水进入的迹象。

  5.6 振动

  救生衣灯应能承受正弦振动和共振,外观应完好,结构应无破损,紧固件应无松动,并应能正常工作。

  5.7 霉菌

  救生衣灯应能承受霉菌侵袭的影响,在进行霉菌试验后应无腐蚀迹象和肉眼可见的霉菌,并应能正常工作。

  3

  GB/T 5869—2025

  5.8 耐腐蚀及耐海水

  救生衣灯应能承受海水腐蚀,并应能正常工作。

  5.9 耐油

  救生衣灯应能承受油类的过度影响,不应有皱缩、开裂、胀大、溶解或机械性能的改变,并应能正常工作。

  5.10 耐火

  救生衣灯过火 2 s 后,不应燃烧或继续熔化,并应能正常工作。

  5.11 开关布置

  5.11.1 救生衣灯的开关应灵活,有明显的标志,开启可靠 。若设有水触开关,当水触开关浸入水中以后,发光体应点亮。

  5.11.2 水活化电池型救生衣灯的密封塞应开启可靠,便于打开。

  5.12 落水及投落

  5.12.1 救生衣灯 自 4.5 m 高度随穿着救生衣者落水应无损坏,并能正常工作,发光强度不小于0.75 cd 且为白光。

  5.12.2 救生衣灯自 2 m 高度投落至硬质面应无损坏,并能正常工作,且发光强度不小于0.75 cd。

  5.12.3 用于海上直升飞机救助的救生衣灯,救生衣灯随救生衣从不小于 30 m 高度投落入水,救生衣灯应能正常工作,发光强度不小于 0.75 cd 且为白光。

  5.13 电子定位功能

  电子定位功能应符合 GB/T 45145 或 JT/T 1223 或 IEC 63269 的规定 。 救生衣灯宜具有电子定位功能。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分别用目视检查及常规量具(如卡尺) 检查 20 只救生衣灯的外观、构造、材料及救生衣灯外观颜色,应检查核实外观和产品图纸一致。

  6.2 温度性能

  6.2.1 取 12 只救生衣灯(编号1~12) ,采用高低温循环测试温度性能,测试完成后检查救生衣灯外观是否损坏。单个救生衣灯高低温循环过程如下:

  a) 将救生衣灯在温度不低于65 ℃的高温温度箱中持续放置8 h后,再将救生衣灯在20 ℃±3 ℃的常温条件(环境温度) 下放置16 h;

  b) 16 h后,将救生衣灯放入温度箱,在温度不高于-30 ℃的低温环境(适用于极地航行船舶的救生衣灯,此温度为极地服务温度或-30 ℃低温,取低者) 中持续放置8 h,再将救生衣灯在

  20 ℃±3 ℃的常温条件(环境温度) 下放置16 h;

  c) 经历上述10个循环。

  6.2.2 通过 6.2.1 试验后,随后按 6.3 规定进行试验。

  4

  GB/T 5869—2025

  6.3 发光时间及发光强度

  6.3.1 发光时间

  6.3.1.1 干电池定光型和干电池闪光型

  将通过 6.2.1 规定的高低温循环测试的12 只救生衣灯分 3 组,发光时间测量的步骤如下:

  a) 将4只救生衣灯(编号1~4) ,在65 ℃的储存温度中存放30 min后取出,于工作状态下浸于温度为30 ℃的海水中,检测是否持续提供不小于0.75 cd的发光强度达到8 h;

  b) 将4只救生衣灯(编号5~8) ,在-30 ℃的储存温度(适用于极地航行船舶的救生衣灯,此温度为极地服务温度或-30 ℃低温,取低者) 中存放30 min后取出,于工作状态下浸于温度为-1℃的海水中,检测是否持续提供不小于0.75 cd的发光强度达到8 h;

  c) 将4只救生衣灯(编号9~12) ,从20 ℃±3 ℃温度中取出,于工作状态下浸于温度为20℃±3 ℃的淡水中,检测是否持续提供不小于0.75 cd的发光强度达到8 h;

  d) 检查并记录干电池型救生衣灯在手动打开开关后发光体是否能立即点亮。

  6.3.1.2 水活化电池定光型和水活化电池闪光型

  将通过 6.2.1 规定的高低温循环试验的12 只救生衣灯分 3 组,发光时间测量的步骤如下:

  a) 将4只救生衣灯(编号1~4) ,在65 ℃的储存温度中存放30 min后取出,于工作状态下浸于温度为30 ℃的海水中,检测是否持续提供不小于0.75 cd的发光强度达到8 h;

  b) 将4只救生衣灯(编号5~8) ,在-30 ℃的储存温度(适用于极地航行船舶的救生衣灯,此温度为极地服务温度或-30 ℃低温,取低者) 中存放30 min后取出,于工作状态下浸入温度为-1℃海水中,检测是否持续提供不小于0.75 cd的发光强度达到8 h;

  c) 将4只救生衣灯(编号9~12) ,从20 ℃±3 ℃温度中取出,于工作状态下浸于温度为20℃±3 ℃的淡水中,检测是否持续提供不小于0.75 cd的发光强度达到8 h;

  d) 检查并记录水活化电池型救生衣灯是否能在2 min内开始作用,是否能在海水中5 min内达到

  0.75 cd的发光强度,是否能在淡水中10 min内达到0.75 cd的发光强度。

  6.3.1.3 锂原电池定光型和锂原电池闪光型

  锂原电池定光型和锂原电池闪光型救生衣灯发光时间按照 6.3.1.1进行。

  6.3.2 发光强度

  救生衣灯发光强度测量按下列步骤进行。

  a) 使用经检定的光照度计指向旋转台上的救生衣灯发光体的光度中心。

  注: 光照度计的检定见 JJG 245 和 JJG 511。

  b) 测量光度中心水平方向的发光强度,沿水平方向每隔5°测量一次,直至360°。 垂直测量应对水平面以上每隔5°的方向进行,直至90°(垂直) 时单测量一次 。然后从光度中心具有最低记录发光强度的点开始,沿垂直方向每隔5°测量发光强度,直至180°。 记录发光强度、发光时间和电压的所有测量数据。

  Ie …………………………(1)

  式中:

  Ie ─有效发光强度,单位为坎德拉(cd);

  0.2

  ─

  Blondel﹘Rey 常数;

  5

  GB/T 5869—2025

  t1 ,t2 ─积分时间的下限和上限,单位为秒(s);

  I ─ 瞬时发光强度,单位为坎德拉(cd)。

  c) 从6.3.1规定的3组中各选1只救生衣灯做灯输出试验 。如果灯丝在灯输出试验期间烧坏,可使用来自同一性能试验批的第2只救生衣灯。

  注1: 持续闪光时间是指开关打开后光度中心达到所要求的发光强度值之时(A) 至关闭开关后光度中心发光强度衰减到所要求的发光强度值之时(B) 的间隔。

  注2: 闪光时间间隔是指开关打开至光度中心达到所要求的发光强度值之间的耗时和关闭开关后光度中心发光强度在要求的发光强度值以下至消失的耗时 。 闪光时间间隔在测量发光强度时不予考虑。

  图 3 闪光灯发光强度实时测量

  6.4 光色

  取 1 只通过 6.3 测试的救生衣灯进行色度试验,将经检定的光谱光度计与中心的水平面呈 45°,测量并记录沿水平方向0°、90°、180°、270°4 个点的色度坐标。

  注: 光谱光度计检定见 JJG 211。

  6.5 雨淋及水密

  取 1 只通过 6.2.1 测试的救生衣灯, 按 IEC 60945:2002 中 8.8 的规定进行雨淋试验 。雨淋试验后,首先观察救生衣灯是否工作,随后将救生衣灯水平地浸入不少于 300 mm深的淡水中至少达 24 h,检测水密性能,观察是否有渗水迹象,并测试救生衣灯是否工作 。检查自动触发型救生衣灯在测试期间是否自动启动。

  6.6 振动

  取 1 只通过 6.11 测试的救生衣灯, 按 IEC 60945:2002 中 8.7 的规定进行振动试验 。试验后,观察并测试救生衣灯是否工作。

  6.7 霉菌

  6.7.1 制作含有黑曲霉、土曲霉、枝链金担霉(出芽短梗霉)、 拟青霉菌变曲霉(宛氏拟青霉)、 毛索青霉(绳状青霉)、 毛赭绿霉(赭绿青霉)、 帚状缺夏孢短颈霉(短柄帚霉)、 绿木霉(绿色木霉) 孢子的水悬浊液。

  6.7.2 取 1 只通过 6.1 检查的救生衣灯,在救生衣灯上洒上按照 6.7.1 制作的水悬浊液,然后将其放至在霉菌培养室内,温度保持在 29 ℃±1 ℃,相对湿度不少于 95%,培养28 d。试验后,观察是否有肉眼可见的霉菌,并测试救生衣灯是否工作。

  6

  GB/T 5869—2025

  6.7.3 如果制造厂能提供证据,证明采用的外部材料能通过霉菌试验,则可免除霉菌试验。

  6.8 耐腐蚀及耐海水

  取 1 只通过 6.1 检查的具有裸露金属件的救生衣灯, 按 IEC 60945:2002 中 8.12 的规定进行耐腐蚀及耐海水试验 。试验后,观察救生衣灯是否过度腐蚀,并测试救生衣灯是否工作 。检查自动触发型救生衣灯在测试期间是否自动启动 。若没有裸露的金属零件或制造厂能提供证据证明所采用的外部金属能满足试验的要求,则可免除耐腐蚀及耐海水试验。

  6.9 耐油

  取 1 只通过 6.1 检查的救生衣灯, 按 IEC 60945:2002 中 8.11 的规定进行耐油试验 。试验后,观察救生衣灯是否未受到油的过度影响,并测试救生衣灯是否工作。

  6.10 耐火

  将 300 mm×350 mm×60 mm 的试验盆置于基本无风处,在试验盆中注入深度为 10 mm 的水,然后注入汽油至盆中液体总深度不低于40 mm。点燃汽油,自由燃烧 30 s 后,将 1 只通过 6.1 检查的救生衣灯朝向火焰并从火中通过,且底部高出试验盆顶边缘不大于 250 mm,过火时间至少为 2 s。试验后,观察救生衣灯是否继续燃烧或熔化,并测试救生衣灯是否工作。

  6.11 开关布置

  6.11.1 取 1 只通过 6.1 检查的救生衣灯进行开关布置试验。

  6.11.2 干电池型和锂原电池型救生衣灯,由穿着浸水保温服手套的测试者操作救生衣灯开关 3 次。

  6.11.3 水活化电池型救生衣灯,由穿着浸水保温服手套的测试者开启和关闭水活化电池型救生衣灯密封塞 3 次。

  6.12 落水及投落

  6.12.1 将 1 只通过 6.1 检查的救生衣灯附于救生衣上,使穿着救生衣的测试者从至少4.5 m 的高度以双脚向下的姿势垂直跳入水中 。 当跳入水中时,应准许测试者在入水片刻握住救生衣以免受伤 。用于婴儿救生衣和儿童救生衣的救生衣灯免除真人落水试验 。落水试验后,观察救生衣灯是否从救生衣上脱出,观察是否对测试者造成损伤,观察救生衣灯是否能打开,观察当测试者在水中时救生衣灯是否能发光并明显可见。

  6.12.2 将 1 只通过 6.1 检查的救生衣灯从 2 m 高处投落至一固定的钢板或水泥表面,观察救生衣灯是否损坏。

  6.12.3 将 1 只通过 6.1 检查的用于海上直升飞机救助的救生衣灯附于在救生衣上,将救生衣从至少30 m 高度投落入水中,观察救生衣灯是否损坏和从救生衣上脱出,观察救生衣灯是否工作。

  6.12.4 待 6.12.1 规定的 4.5 m 落水试验或 6.12.3 规定的30 m 投落试验后,从室温中取出同一只救生衣灯,于工作状态浸入环境温度的淡水中,然后对救生衣灯进行 6.3 规定的检测,之后再进行 6.4 规定的试验。

  6.12.5 待 6.12.2 规定的2 m 投落试验后,从室温中取出同一只救生衣灯,于工作状态浸入环境温度的淡水中,然后对救生衣灯进行 6.3 规定的检测。

  6.13 电子定位功能

  电子定位功能试验应按照 GB/T 45145 或 JT/T 1223 或 IEC 63269 的规定进行。

  7

  GB/T 5869—2025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救生衣灯的检验包括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检验项目

  救生衣灯检验项目见表 2。

  表 2 救生衣灯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1

  外观

  5.1

  6.1

  √

  √

  2

  温度性能

  5.2

  6.2

  √

  -

  3

  发光时间及发光强度

  5.3

  6.3

  √

  √a

  4

  光色

  5.4

  6.4

  √

  -

  5

  雨淋和水密

  5.5

  6.5

  √

  -

  6

  振动

  5.6

  6.6

  √

  -

  7

  霉菌

  5.7

  6.7

  √

  -

  8

  耐腐蚀及耐海水

  5.8

  6.8

  √

  -

  9

  耐油

  5.9

  6.9

  √

  -

  10

  耐火

  5.10

  6.10

  √

  -

  11

  开关布置

  5.11

  6.11

  √

  √

  12

  落水及投落

  5.12

  6.12

  √

  -

  13

  电子定位功能(可选)

  5.13

  6.13

  √

  -b

  注 :“√”为必检项目;“-” 为不检项目。

  a 发光时间及发光强度出厂检验无需经过高低温循环试验(见6.2.1)。

  b 电子定位功能的出厂检验应满足制造厂家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7.3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7.3.1 救生衣灯型式检验样品应在验船师现场见证下随机抽取并予以专门标识,必要时应进行封样。救生衣灯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

  b) 结构、材料、工艺、设计图纸等有重大变动,足以影响产品性能或质量;

  c) 批量生产后每隔5年;

  d) 产品停产2年以上,恢复生产;

  e) 当主管机关要求。

  7.3.2 救生衣灯外观、发光时间及发光强度和开关布置为出厂必检项目。其中救生衣灯外观和开关布置为逐件检验项目,发光时间及发光强度为抽样检验项目,发光时间及发光强度出厂检验无需经过高低温循环试验 。 同工艺、 同材料、连续生产的为一批(每批为1 000 只或一周所生产的产品数量,取数量较小者,若制造厂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则最大批次的生产数量可达到 5 000 只或一周生产的产品数量,取数量较小者)。 抽样数量取批量的 1%,但如果抽样少于 10 只,则取 10 只。

  8

  GB/T 5869—2025

  7.4 判定规则

  7.4.1 型式检验

  救生衣灯型式检验判定应依据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试验大纲进行。

  7.4.2 出厂检验

  所有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判定救生衣灯出厂检验合格 。若外观和开关布置不符合要求,则允许修复后复验 。若复验符合要求,则可判定该只救生衣灯出厂检验合格 ;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只救生衣灯出厂检验不合格 。对于抽样检验的项目,若有任一项目不符合要求,则应加倍取样进行复验 。若复验均符合要求,则可判定该批救生衣灯出厂检验合格 ;若复验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该批救生灯出厂检验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每只救生衣灯及其每件包装应有下列中文标志(如有需要可标注英文):

  a) 救生衣灯名称、型号;

  b) 本文件编号,具有电子定位功能的救生衣灯,还应标注电子定位功能适用的文件(标准)编号;

  c) 检验机构检验标志;

  d) 生产日期及失效日期;

  e) 制造厂名、商标、制造批号(编号/序列号);

  f) 救生衣灯“ 开/关”;

  g ) 如果电源是锂原电池,标注:“锂电池 :禁止火烧/禁止充电/禁止更换”;

  h) 用于极地航行船舶的救生衣灯,在使用说明书中标注:“极地服务温度”;

  i) 用于海上直升飞机救助的救生衣灯,在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可用于海上直升飞机救助”;

  j) 如果具有电子定位功能,标注:“天线位置请勿遮挡、罗经安全距离”。

  8.1.2 标志应经久鲜明,字迹应整齐清晰,图示应简明达意。

  8.1.3 标在救生衣灯上的失效日期应不超过所用电池有效期的 50%。

  8.2 包装、运输

  8.2.1 救生衣灯应分批量、件数包装。

  8.2.2 每件包装中均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8.2.3 每件包装应保证运输时安全可靠,防止遭受雨雪侵蚀,且在运输中不应被损坏。

  8.3 贮存

  8.3.1 完整包装的救生衣灯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且不应受挤压。

  8.3.2 救生衣灯不应直接接触油、酸、碱等有严重腐蚀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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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5869—2025

  参 考 文 献

  [1] JJG 211 亮度计检定规程

  [2] JJG 245 光照度计检定规程

  [3] JJG 511 微弱光照度计检定规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技术法规《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24)》

  [5] IM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6] IMO MSC.48(66) Adop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LSA) code

  [7] IMO MSC.81(70) Revised recommendation on testing of life﹘saving appliances

  [8] IMO MSC.207(81) 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LSA) code

  [9] IMO MSC.1/Circ.1628/Rev.3 Revised standardized life﹘saving appliance evaluation and test report forms (pers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s)

  10

2913932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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