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275-2025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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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3. 080 CCS K 7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6275—2025代替 GB/T 16275—2008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Urban railtransitlighting
2025-10-31发布 2026-05-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16275—2025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照明分类及各类照明的设置 3
4. 1 分类 3
4. 2 各类照明的设置 3
5 照明光源 3
6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4
7 照明质量 4
7. 1 照度与亮度分布 4
7. 2 光源的颜色 5
7. 3 眩光限制 5
7. 4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值 6
7. 5 非视觉效应 6
8 照明标准 7
9 应急照明 10
9. 1 分类及系统供电 10
9. 2 疏散照明 10
9. 3 备用照明 11
10 照明节能 11
10. 1 照明节能措施 11
10. 2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11
11 照明配电及控制 13
11. 1 照明配电 13
11. 2 照明控制 14
12 运行维护与测量 14
12. 1 运行维护 14
12. 2 测量 14
参考文献 15
Ⅰ
GB/T 16275—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代替 GB/T 16275—2008《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与 GB/T 16275—2008相比 ,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增加了正常照明设置要求(见 4. 2. 1) ;
b) 增加了分区一般照明设置要求(见 4. 2. 2) ;
c) 增加了局部照明设置要求(见 4. 2. 3) ;
d) 增加了应急照明设置要求(见 4. 2. 4) ;
e) 增加了值班照明设置要求(见 4. 2. 5) ;
f) 增加了过渡照明设置要求(见 4. 2. 6) ;
g) 增加了氛围照明和景观照明设置要求(见 4. 2. 7) ;
h) 更改了照明选择要求(见 5. 1,2008年版的 4. 2. 1) ;
i) 增加了 LED光源选择规定(见 5. 2) ;
j) 增加了应急照明光源选择要求(见 5. 3~ 5. 5) ;
k) 增加了不同场所照明灯具选择要求(见 6. 2) ;
l) 增加了可升降灯具选择规定(见 6. 3) ;
m) 增加了特殊场所照明灯具防脱落要求(见 6. 4) ;
n) 增加了镇流器选择规定(见 6. 6) ;
o) 增加了 LED驱动电源选择规定(见 6. 7) ;
p) 增加了 LED恒压直流电源选择规定(见 6. 8) ;
q) 更改了相邻区域照度比值范围(见 7. 1. 1,2008年版的 7. 1. 2) ;
r) 增加了墙面和顶棚平均照度要求(见 7. 1. 2) ;
s) 增加了出入口标志照明要求(见 7. 1. 3) ;
t) 更改了工作房间和场所表面反射比(见 7. 1. 4,2008年版的 7. 4) ;
u) 更改了照明场所光源色表值(见 7. 2. 1,2008年版的 7. 3. 1) ;
v) 增加了光源色温规定(见 7. 2. 2) ;
w) 更改了照明光源一般显色指数值(见 7. 2. 3,2008年版的 7. 3. 2) ;
x) 增加了 LED灯及灯具色偏差要求(见 7. 2. 4) ;
y) 增加了区间照明眩光评价限值(见 7. 3. 2) ;
z) 增加了带保护罩灯具表面亮度最大值(见 7. 3. 3) ;
aa) 更改了灯具平均亮度限值(见 7. 3. 4,2008年版的 7. 2. 4) ;
ab) 增加了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值(见 7. 4) ;
ac) 增加了非视觉效应的规定(见 7. 5) ;
ad) 更改了正常照明的照明标准值和照度均匀度最小值(见 8. 7,2008年版的 5. 3、7. 1. 1) ;
ae) 增加了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见第 9章) ;
af) 增加了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内容(见 10. 1. 1) ;
ag) 增加了采用自然光时的照明控制要求(见 10. 1. 2) ;
ah) 增加了走廊 、楼梯间等场所的控制要求(见 10. 1. 4) ;
Ⅲ
GB/T 16275—2025
ai) 增加了照明能源的规定(见 10. 1. 5) ;
aj) 增加了电源能效等级的要求(见 10. 1. 6) ;
ak) 增加了照明测量 、计量的规定(见 10. 1. 7) ;
al) 更改了各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见 10. 2,2008年版的 8. 1) ;
am) 增加了对氛围照明功率密度计算的规定(见 10. 2. 3) ;
an) 增加了照明配电及控制的内容(见第 11章) ;
ao) 增加了照明可维护性规定(见 12. 1. 3) ;
ap) 增加了灯具维护周期要求(见 12. 1. 4) ;
aq) 增加了照明工程验收要求(见 12. 2. 1)
ar) 增加了照明参数定期测量内容的要求(见 12. 2. 2) ;
as) 删除了过渡照明计算 、统一眩光值(URG)(见 2008年版的附录 E、附录 F)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
本文件由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0)归 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信捷轨道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清城品盛合昇照明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广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潘秀明 、岳勋 、赵媛媛 、李宇杰 、赵明珠 、李强 、张振宇 、刘晓波 、彭继红 、高雅春 、刘琦 、李建顺 、李宝贤 、马坚生 、林珊 、刘丽萍 、杨鋆 、张滨 、郑欣 、许常宜 、马晔 、吴伯兵 。
本文件于 1996年首次发布 ,2008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Ⅳ
GB/T 16275—2025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照明的照明分类及各类照明的设置 、照明光源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照明质量 、照明标准 、应急照明 、照明节能 、照明配电及控制 、运行维护与测量 。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各场所的照明 。
本文件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照明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B/T 7000. 1 灯具 第 1部分 :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 7000. 222 灯具 第 2-22部分 :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
GB/T 7921—2008 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
GB 17625. 1 电磁兼容 限值 第 1部分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 GB/T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 19510. 14 灯的控制装置 第 14部分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GB/T 24825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性能规范
GB/T 31831 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00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一般照明 generallighting
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
3.2
分区一般照明 localized generallighting
为照亮工作场所中某一特定区域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
3.3
局部照明 locallighting
特定视觉工作用的 、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
1
GB/T 16275—2025
3.4
正常照明 normallighting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
3.5
应急照明 emergency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供电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 。
注 : 包括疏散照明 、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
3.6
疏散照明 evacuation lighting
用于确保人员疏散路径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所设置的照明 。
注 : 包括疏散路径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
3.7
备用照明 stand-bylighting
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所设置的照明 。
3. 8
过渡照明 transition lighting
为减少建筑物 、构筑物内部与外界过大的亮度差而设置的亮度可逐次变化的照明 。
3.9
值班照明 on-dutylighting
非工作时间为值班设置的照明 。
3. 10
氛围照明 decorativelighting
在一般照明的基础上 ,通过颜色和亮度的变化实现特定环境气氛的照明 。
3. 11
平均照度 average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照度平均值 。
3. 12
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ratio ofilluminance
U0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
3. 13
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colorrenderingindex
Ra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第 1种 ~第 8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 。
注 : 通称显色指数 。
3. 14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powerdensity;LPD
正常照明条件下 ,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额定功率 。
3. 15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intelligentlighting controlsystem
利用计算机 、网络通信 、自动控制等技术 ,通过对环境信息和用户需求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实施特定的控制策略 ,对照明系统进行整体控制和管理 , 以达到预期照明效果的控制系统 。
2
GB/T 16275—2025
3. 16
LED 驱动电源 LED powerdriver
置于供电电源和 LED模块之间 ,为 LED模块提供额定电压或额定电流的单元 。
注 : LED驱动电源由一 个 或 多 个 独 立 的 部 件 组 成 , 并 且 具 有 调 光 、校 正 功 率 因 数 、抑 制 无 线 电 干 扰 及 其 他 控 制功能 。
[来源 :GB/T 24826—2016,3. 6. 1,有修改]
3. 17
疏散指示标志灯 Evacuate indicatingluminaire
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方向标志能被有效辨认的照明灯具 。
注 : 疏散指示标志灯包括出口标志灯和方向标志灯 。
4 照明分类及各类照明的设置
4. 1 分类
4. 1. 1 按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 、分区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 。
4. 1.2 按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 、应急照明 、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 。
4.2 各类照明的设置
4.2. 1 各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
4.2.2 当控制中心的控制台(屏) 前区 、车站站厅的 自动售票区 、自动检票区 、安检区 、楼扶梯及一般通行区等场所存在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 ,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
4.2.3 当工作场所内需要加强照明时 ,应增设局部照明 。
4.2.4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
a) 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b) 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
4.2.5 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 ,应设置值班照明 。
4.2.6 车站出入口 楼 梯 、地 面 或 高 架 站 厅 与 站 台 楼 梯 、非 全 自 动 驾 驶 的 区 间 入 堑 段 等 处 宜 设 置 过 渡照明 。
4.2.7 有装饰性要求的场所可设置氛围照明或景观照明 。
5 照明光源
5. 1 应根据场所条件 ,选择满足使用场所光源颜色 、启动时间 、工作寿命 、电磁 干 扰 等 要 求 的 高 效 、节能 、环保照明光源 。
5.2 宜按下列规定选择照明光源 :
a) 各场所宜采用 LED光源 ;
b) 车辆基地生产区域及有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盖下区域安装的 、高度大于 4 m 的灯具可采用高频大功率细管荧光灯 ,无需频繁开关灯的场所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 ;
c) 地面区间 、高架区间及车辆基地室外的照明可采用高压钠灯 。
5.3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疏散照明应满足 GB 17945的要求 。
5.4 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照明光源 。
5.5 站台 、站厅等同一性质的场所宜采用相同色温的照明光源 。
3
GB/T 16275—2025
6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6. 1 正常照明灯具应按 GB/T 7000. 1、GB/T 31831和 GB/T 50034 的规定选择 。应急照明灯具应按GB/T 7000. 222和 GB 17945的规定选择 。
6.2 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 ,灯具选择要求如下 :
a) 特别潮湿场所应采用有相应防护措施的灯具 ;
b) 有腐蚀性气体 、盐雾 、蒸汽的场所应采用有相应防护要求的灯具 ;
c) 高温场所应采用散热性能好 、耐高温的灯具 ;
d) 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等级选择灯具 ;
e) 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 GB 50058的规定 ;
f)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 、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 ;
g) 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外线灯具或无紫外线光源 ;
h) 室外露天安装的正常照明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i) 户外顶棚 、有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盖下安装的正常照明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
j) 埋地安装时 ,照明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7;
k) 地下 、地面及高架区间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l) 有振动的场所应采用满足防振要求的灯具 。
6.3 高大空间场所照明可采用可升降灯具 。
6.4 下列场所安装的灯具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
a) 区间 ;
b) 高大空间的站厅 、站台 ;
c) 站台至站厅楼扶梯洞口 、出入口地面厅的顶部 ;
d) 车辆基地检修平台 ,有锻锤 、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和摆动较大场所 。
6.5 灯具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应符合 GB/T 50034的规定 。
6.6 灯具采用的镇流器规定如下 :
a) 直管形荧光灯宜配用电子镇流器 ;
b) 高压钠灯 、金属 卤 化 物 灯 应 配 用 节 能 型 电 感 镇 流 器 , 功 率 250 W 及 以 下 时 可 采 用 电 子 镇 流器 ,抗电磁干扰应符合 GB/T 18595的规定 。
6.7 LED驱动电源除应按 GB 19510. 14和 GB/T 24825的规定选择外 ,还按下列规定选择 。
a) 其产生的高次谐波及电磁兼容应符合 GB 17625. 1、GB/T 17743的规定 。
b) 不便于维护场所采用的 LED驱动电源宜外置 。 当 LED 驱动电源外置时 ,应满足使用场所要求 。与 LED模组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场使用要求 。
c) 当人员可触及灯具的场所采用非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 ,应采用隔离式 LED控制装置 。
6. 8 25W 及以下小功率 LED灯具或不便于维护的场所宜采用 LED恒压直流电源 。
7 照明质量
7. 1 照度与亮度分布
7. 1. 1 当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时 , 同一场所相邻区域的照度比值范围应为 1/3~ 3。
7. 1.2 墙面和顶棚的平均照度应符合 GB/T 50034的规定 。
7. 1.3 出入口标志照明宜采用内透光的照明方式 ; 当采用投光照明方式时 ,灯具高亮度发光部分不应直接暴露在视野中 ;标志亮度与背景亮度之比不宜大于 20 ∶ 1。
4
GB/T 16275—2025
7. 1.4 需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 ,其各表面的反射比宜按表 1选取 。
表 1 表面的反射比
表面名称
反射比
顶棚
0. 6~ 0. 9
墙面
0. 3~ 0. 8
作业面
0. 2~ 0. 6
地面
0. 1~ 0. 5
7.2 光源的颜色
7.2. 1 各场所照明光源的色表宜符合表 2 的规定 。
表 2 光源的色表
色表分组
色表特征
相关色温K
适用场所
Ⅰ
暖
<3 300
休息室 、更衣室
Ⅱ
中间
3 300~ 5 300
站台 、站 厅 、通 道 、楼 梯 、办 公 室 、控 制 室 、会 议室 、票务室 、变电所 、配电室 、风机房 、水泵房 、生产维修车间 、卫生间
Ⅲ
冷
>5 300
机房等高照度场所
7.2.2 除特殊场所外 ,LED光源的相关色温不宜超过 6 000 K;室内长时间工作房间或场所 ,其光源或灯具的相关色温不宜高于 4 000 K。
7.2.3 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应符合表 7~表 10的规定 ,人员长时间工作场所采用光源的特殊显色指数(R9 )不应小于 0。
7.2.4 当室内选用 LED灯或 LED灯具时 ,其色偏差要求如下 :
a) 在寿命期内 LED灯或 LED灯具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应在 GB/T 7921—2008规定的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 ,且不应超过 0. 007;
b) LED灯或 LED灯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应在 GB/T 7921—2008规定的 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 ,且不应超过 0. 004。
7.3 眩光限制
7.3. 1 除区间外运营各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评价 。统一眩光值应符合表 7~ 表 10 的规定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 GB/T 50034的规定 。直接型灯具的最小遮光角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
7.3.2 区间照明应采用阈值增量进行眩光评价 ,其限值应符合表 8 的规定 。
7.3.3 车站用灯具的要求如下 :
a) 直接型灯具的最小遮光角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
b) 带保护罩灯具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表 4 的规定 。
5
GB/T 16275—2025
表 3 直接型灯具的最小遮光角
光源平均亮度(Lav)
kcd/m2
最小遮光角
(°)
Lav<20
10
20≤Lav<50
15
50≤Lav<500
20
Lav≥500
30
表 4 带保护罩灯具的表面亮度
与灯具中垂线的夹角
(°)
规定角度范围内灯具表面平均亮度的最大值
kcd/m2
[75,90)
20
[70,75)
50
[60,70)
500
7.3.4 在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进行灯具布置时 ,灯具高亮度部分不应在屏幕上产生映像 。在与灯具中垂线成 65°~ 90°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
表 5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屏幕分类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屏幕亮度大于 200
屏幕亮度小于或等于 200
亮背景暗字体或图像
3 000
1 500
暗背景亮字体或图像
1 500
1 000
7.4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值
7.4. 1 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不应大于 1。
7.4.2 用于人员长时间工作的一般照明 ,其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 1. 3。
7.5 非视觉效应
7.5. 1 照明系统宜最大化利用天然采光 。
7.5.2 照明系统宜能根据非视觉需求调节色温 、空间亮度及其分布 。
7.5.3 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 ,其照明规定如下 :
a) 日 间时段宜提高人眼位高度处的垂直面照度和光源色温 ,且无采光房间的人员主要视线方向墙面平均亮度在 日 间不宜低于 100 cd/m2 ;
b) 在满足视觉工效的前提下 ,夜间时段宜降低照度和光源色温 。
6
GB/T 16275—2025
8 照明标准
8. 1 照度标准值应按 1 lx、2 lx、3 lx、5 lx、10 lx、15 lx、20 lx、30 lx、50 lx、75 lx、100 lx、150 lx、200 lx、 300 lx、500 lx、750 lx分级 。
8.2 正常照明照度标准值应为维持平均照度值 ,其维护系数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
表 6 维护系数
环境污染特征
工作房间或场所
维护系数
清洁
各类控制室 、办公室 、站长室 、会议室 、售票室 、票务室 、计算机房 、变 电 所 、配 电 室 、通信机房 、信号机房 、电源整合机房
0. 8
一般
站台 、站厅 、通道 、检票处 、休息室 、更衣室 、气瓶间 、试验室 、车 库 、检 修 库 、检 修 间 、卫生间
0. 7
严重污染
隧道 、区间 、车辆基地线路 、风道 、风机房 、水泵房 、电缆夹层
0. 6
8.3 设计照度与照度标准值的偏差不应超过 +20% 。
8.4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第 9章的规定 。
8.5 值班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 10% 。
8.6 过渡照明规定如下 :
a) 人行入口视觉适应过渡区域长度不宜小于 2 m ;
b) 视觉适应过渡区域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入口外地面水平照度的 1/40;
c) 宜通过设置减光措施采用自然光过渡 , 当自然光过渡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设置入口照明 。
8.7 车站 、区间 、控制中心 、车辆基地正常照明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7~ 表 10 的规定 ,其他未列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 GB/T 50034的规定 。
表 7 车站照明标准值
场所
参考平面
照度lx
统一眩光限值
照度均匀度最小值
一般显色指数
出入口门厅 、楼梯 、自动扶梯
普通
地面
150
≤25
≥0. 6
≥80
高档
200
≤22
≥0. 6
≥80
公共区出入口通道 、换乘通道
普通
地面
100
≤25
≥0. 6
≥80
高档
150
≤22
≥0. 6
≥80
售票室 、自动售票机 、换(补)票亭
台面
300
≤19
—
≥80
车站站厅
普通
地面
100
≤25
≥0. 6
≥80
高档
200
≤22
≥0. 6
≥80
车站站台
普通
地面
100
≤25
≥0. 6
≥80
高档
150
≤22
≥0. 6
≥80
办公室 、站长室a
台面
300
≤19
≥0. 6
≥80
会议室
台面
300
≤19
≥0. 6
≥80
7
GB/T 16275—2025
表 7 车站照明标准值 (续)
场所
参考平面
照度lx
统一眩光限值
照度均匀度最小值
一般显色指数
休息室
地面
100
≤22
≥0. 4
≥80
更衣室
地面
150
≤22
≥0. 4
≥80
安检用房
地面
150
≤22
≥0. 4
≥80
盥洗室 、卫生间
地面
100
—
≥0. 4
≥80
变电 、机电 、弱电等控制室或
车控室a
台面
300
≤19
≥0. 6
≥80
变电所 、配电室 、环控电控室 、
电源整合室
1. 5 m 垂直面
200
≤22
≥0. 6
≥60
通信 、信号等设备用房
1. 5 m 垂直面
150
≤22
≥0. 6
≥60
泵房 、风机房
地面
100
≤22
≥0. 6
≥60
冷冻站
地面
150
≤22
≥0. 6
≥60
风道
地面
10
—
≥0. 4
≥60
气瓶间
1. 5 m 垂直面
150
≤22
≥0. 6
≥60
茶水间 、工具间
地面
75
≤22
≥0. 6
≥60
垃圾间
地面
50
≤22
≥0. 4
≥60
电缆间 、配线间
地面
100
≤22
≥0. 4
≥60
电缆夹层
地面
50
—
≥0. 4
≥60
走廊 、电梯厅 、前室
地面
100
≤22
≥0. 6
≥80
注 1: 照明标准值中普通和高档数值的选取根据装修风格及效果确定 。
注 2: 当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时 ,表中照度为高峰时段运行时照度标准 。
注 3: “— ”表示无规定 。
a 视频显示终端(visualdisplay terminal,VDT)不应反射眩光 。
表 8 区间照明标准值
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lx
阈值增量
一般显色指数
隧道a
道床平面
5
15%
≥60
地面线 、高架线a
道床平面
5
15%
≥60
道岔区a
道床平面
20
15%
≥60
区间联络通道
地面
100
15%
≥60
注 : 道岔区另加局部照明 。
a 不宜有直接眩光 。
8
GB/T 16275—2025
表 9 控制中心照明标准值
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lx
统一眩光限值
均匀度最小值
一般显色指数
中央控制室a
台面
300
≤19
≥0. 6
≥80
计算机房a
台面
500
≤19
≥0. 6
≥80
档案室 、资料室
台面
200
≤22
≥0. 6
≥80
设备间
地面
150
≤22
≥0. 6
≥60
中央控制室照度标准值为控制区照度标准值 , 中央控制室屏前区可根据屏幕方式适当降低照度
注 1: 控制中心的会议室 、办公室 、盥洗室 、卫生间等房间照度标准值按车站内对应房间的照度标准值规定 。
注 2: 当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时 ,表中照度为高峰运行时照度标准 。
a 视频显示终端(visualdisplay terminal,VDT)不应反射眩光 。
表 10 车辆基地照明标准值
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lx
统一眩光限值
均匀度
一般显色指数
车场线
道床平面
5
—
—
≥60
试车线 、道岔区
道床平面
10
—
—
≥60
停车列检库 、物资库 、杂品库
地面
100
≤22
≥0. 6
≥60
检修坑b
地面
50
—
—
≥60
检修库 、静调库b
地面
200
≤22
≥0. 6
≥60
调机库 、工程车库 、污水处理间b
地面
100
≤22
≥0. 6
≥60
洗车库
地面
100
≤22
≥0. 6
≥60
信号控制室a
台面
300
≤19
—
≥80
一般件检修间b
0. 75 m 水平面
200
≤22
≥0. 6
≥80
精密检修间 、测试间b
0. 75 m 水平面
300
≤22
≥0. 6
≥80
试验室 、化验室b
台面
300
≤22
≥0. 6
≥80
压缩空气站
地面
150
≤22
≥0. 6
≥60
一般件仓库
0. 75 m 水平面
100
≤22
≥0. 6
≥60
车辆基地内道路
地面
5
—
≥0. 4
≥40
有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盖下道路
地面
10
—
≥0. 4
≥40
车辆基地的会议室 、办公室 、盥洗室 、卫生间等房间照度标准值可按车站内对应房间的照度标准值规定注 1: 当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时 ,表中照度为高峰运行时照度标准 。
注 2: “— ”表示无规定 。
a 视频显示终端(visualdisplay terminal,VDT)不应反射眩光 。
b 应另加局部照明 。
9
GB/T 16275—2025
9 应急照明
9. 1 分类及系统供电
9. 1. 1 应急照明应设置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
9. 1.2 地下车站及区间应急照明为特级负荷 ,应采用双重电源加应急电源供电方式 ; 地上车站及车辆基地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 ,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方式 。
9. 1.3 应急照明灾害时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60 min。
9. 1.4 在正常供电电源失效后 , 由正常照明转换为应急照明的点亮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站厅 、站台公共区的疏散照明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大于 0. 25 s;
b) 其他场所的转换时间不大于 5 s。
9.2 疏散照明
9.2. 1 疏散照明照度要求如下 。
a) 车站公共区及设备区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3. 0 lx,站台至站厅楼梯 、扶梯处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 0 lx;车站公共区的疏散照明宜兼做安全照明 。
b) 疏散楼梯间 、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消防专用通道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 0 lx。
c) 地下区间道床面疏散照明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3. 0 lx。
d) 带有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盖下室外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1. 0 lx。
e) 地下出入段线 、试车线 、停车线及其他疏散照明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 0 lx。
f) 其他场所的疏散照明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 0 lx。
9.2.2 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规定如下 。
a) 在站台 、站厅 、楼梯 、通道及通道转弯处 、地下区间等均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
b)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内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设置在柱面或墙面上 ,标志灯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 1 m ,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 20 m 且不应大于两跨柱间距 。
c) 当站台 、站厅因建筑形式或艺术墙等不能设置墙面的疏散指示灯时 ,可采用吊装 、地面立柱或地面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
d) 疏散通道侧墙及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设置在墙面上 ,标志灯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 m ,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 10 m , 通道转角处的标志灯距角边不应大于 1 m。 当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 ,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 m。
e) 地面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时 ,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 m。
f) 在站台 、站厅 、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 、设置气体灭火防护的设备用房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或值守的区域 、风道的人员通行口应设置出口标志灯 。
g) 车站出 口 、安全疏散楼梯及其他通向外界出 口 的上方应设置出 口标志灯 。 当设备用房区相邻防火分区互为疏散区时 ,通向火灾区域防火门上方的出口标志灯应熄灭 ,疏散指示方向可根据着火点进行调整 。
h) 当区间乘客需通过站台设备区走道疏散时 ,站台设备区走道通向站厅设备区的楼梯间防火门上方的出口标志灯应熄灭 。
i) 区间隧道内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 间距不宜大于 15 m。疏散指示标志灯不应侵占疏散平台宽度 。
j) 联络通道的洞口上部应设置双面方向标志的疏散指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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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275—2025
9.3 备用照明
9.3. 1 变电所 、配电室 、环控电控室 、消防水泵房 、事故风机房 、防排烟机房 、消防控制室 、车站控制室 、站长室 、通信机房 、信号机房 、电源整合室及其他在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需继续工作的房间应设置备用照明 。
9.3.2 备用照明的照度要求如下 :
a) 变电所 、配电室 、环控电控室 、消防水泵房 、事故风机房 、防排烟机房 、消防控制室 、车站控制室及火灾时仍需工作的消防设备房 ,其作业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b) 站长室 、通信机房 、信号机房 、电源整合室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 50% ;
c) 其余工作场所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 10% 。
10 照明节能
10. 1 照明节能措施
10. 1. 1 车站公共区 、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库区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对车辆基地中的停车库 、检修库 ,车站的站台 、站厅 、出入 口 , 以及控制中心指挥大厅等大面积场所宜进行照度调节控制 。
10. 1.2 地面或高架站各场所宜优先利用天然光进行照明 ,室内照明宜引入天然光 。有天然采光的场所 ,其照明应根据采光状况和建筑使用条件采取分区 、分组 、按照度或按时段调节的节能控制措施 。
10. 1.3 在非运营时段应将正常照明模式调整为值班照明模式 。
10. 1.4 高架站站外广场照明 、景观照明等宜采用时控和光控节能措施 。走廊 、楼梯间等场所可采用红外 、雷达感应等控制方式 。
10. 1.5 照明能源宜根据各地环境资源利用太阳能 、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宜与照明系统结合设置 。
10. 1.6 照明光源 、LED灯或 LED灯具 、镇流器 、LED 驱动电源应采用不低于 2 级能效产品 。
10. 1.7 照明系统可设置照明电能监测与计量装置 ,设置时应实现单独电能测量与计量 。
10.2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10.2. 1 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应采用房间或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 。
10.2.2 车站 、控制中心 、车辆基地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 11~表 13的规定 。
表 11 车站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场所
照度lx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
出入口门厅 、楼梯 、自动扶梯
普通
150
≤5. 5
高档
200
≤8
公共区出入口通道 、换乘通道
普通
100
≤4. 5
高档
150
≤5. 5
车站站厅
普通
100
≤4. 5
高档
200
≤8
车站站台
普通
100
≤4. 5
高档
150
≤6
11
GB/T 16275—2025
表 11 车站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续)
场所
照度lx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
办公室 、站长室
300
≤8
会议室
300
≤8
休息室
100
≤3. 5
更衣室 、安检用房
150
≤5
盥洗室 、卫生间
100
≤3. 5
变电所 、机电 、弱电等控制室或车控室
300
≤8
变电所 、配电室 、环控电控室 、电源整合室
200
≤6
通信 、信号等设备用房 ,冷冻站 、气瓶间
150
≤5
泵房 、风机房
100
≤3. 5
茶水间 、工具间
75
≤3
垃圾间
50
≤2
电缆间 、配线间
100
≤3. 5
电缆夹层
50
≤2
走廊 、电梯厅 、前室
100
≤3. 5
注 : 普通和高档数值的选取根据装修风格及效果确定 。
表 12 控制中心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场所
照度lx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
中央控制室
300
≤8
计算机房
500
≤13. 5
档案室 、资料室
200
≤7
设备间
150
≤5
表 13 车辆基地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场所
照度lx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
停车列检库 、物资库 、杂品库
100
≤4
检修坑
50
≤2
检修库 、静调库
200
≤7
调机库 、工程车库 、污水处理间
100
≤4
洗车库
1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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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275—2025
表 13 车辆基地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续)
场所
照度lx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
信号控制室
300
≤8
一般件检修间
200
≤7
精密检修间 、测试间
300
≤10
试验室 、化验室
300
≤8
压缩空气站
150
≤5
一般件仓库
100
≤3. 5
车辆基地内道路
5
≤0. 3
有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盖下道路
10
≤0. 6
10.2.3 设置氛围照 明 的 场 所 可 将 实 际 采 用 的 氛 围 灯 具 总 功 率 的 50%计 入 照 明 功 率 密 度 限 值 的 计算 ,在满足一般照明场所照度标准的前提下 ,氛围照明可独立进行控制 。
10.2.4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 1 时 ,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可增加 ,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 20% ; 当房间或场 所 的 照 度 标 准 值 提 高 或 降 低 一 级 时 , 其 照 明 功 率 密 度 限 值 应 按 比 例 提 高 或折减 。
11 照明配电及控制
11. 1 照明配电
11. 1. 1 当照明光源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 ,一般照明宜采用 AC220 V/380 V 的电压供电 。 当照明光源采用直流电源供电时 ,一般照明宜采用不大于 DC220V 的电压供电 。 区间照明可采用 DC375V 的电压供电 。
11. 1.2 当照明光源采用交流电源供电且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防电击类别为 Ⅲ类的灯具时 ,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在干燥场所供电电压应不大于 AC50V,在潮湿场所应不大于 AC25V。
11. 1.3 当照明光源采用直流电源供电且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防电击类别为 Ⅲ类的灯具时 ,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在干燥场所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DC120V,在潮湿场所不应大于 DC60V。
11. 1.4 交流供电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 105% ,且符合下列规定 :
a) 一般工作场所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 95% ;
b) 远离变电所的出入口通道 、站外广场 、附属外挂区 、区间等场所可为其额定电压的 90% 。
11. 1.5 直流供电照明系统允许电压降应满足设备允许最低运行电压值的要求 。
11. 1.6 地下车站公共区的正常照明负荷应 采 用 来 自 变 电 所 不 同 低 压 母 线 的 2 个 低 压 回 路 末 端 交 叉供电 。
11. 1.7 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
11. 1. 8 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 2. 5 m 及以下 ,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的 Ⅰ 类灯具时 ,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保护 ,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的接地线 。
11. 1.9 站台板下 、变电所电缆夹层 、电缆隧道宜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
11. 1. 10 安装高度在 2. 5 m 及以下的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灯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
11. 1. 11 正常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 16 A,所接光源数或 LED 灯具数量不宜超过 25个 ;
13
GB/T 16275—2025
当连接建筑装饰性组合灯具时 , 回路电流不宜大于 20 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 60个 ; 连接高强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大于 25A。
11. 1. 12 直流配电回路的接地形式宜采用 TN 或 IT 形式 , 当采用 IT 形式时 ,应在正负母线上安装绝缘监测装置实时监测线路绝缘状态 。
11. 1. 13 当需要对照明系统同时提 供 交 流 供 电 电 源 和 直 流 供 电 电 源 时 , 应 在 配 电 设 施 内 进 行 有 效 隔离 ,供电分支回路应分别敷设 。
11. 1. 14 其他直流照明配电应符合 GB/T 50034的规定 。
11.2 照明控制
11.2. 1 车 站 公 共 区 照 明 、控 制 中 心 大 厅 、车 辆 基 地 检 修 库 、停 车 库 、列 检 库 、运 用 库 照 明 应 采 用 集 中控制 。
11.2.2 车站附属用房及车辆基地除大型库房以外场所的照明宜采用就地开关控制 。
11.2.3 除设置单个灯具的房间外 ,每个房间照明控制开关不宜少于 2个 。
11.2.4 公共区正常照明可根据高峰和平峰时段进行照度调节 。
11.2.5 公共区照明采用回路控制时 ,值班照明应采用独立控制 ;采用照度调节控制时 , 可通过调节照度实现值班照明 。
11.2.6 公共区正常照明应根据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照明控制 。采用天然采光区域的照明应与外窗平行方向控制 。
12 运行维护与测量
12. 1 运行维护
12. 1. 1 照明设备应定期维护 ,损坏或有缺陷的照明设备应更换 。
12. 1.2 清扫灯具与更换光源宜同时进行 ,应保持同一场所光源的色表一致 。
12. 1.3 灯具的安装应满足后期运行维护的便捷性与安全性要求 ,高大空间灯具宜设置检修马道或采用升降车进行维修操作 , 出入口地面厅 、站台至站厅楼梯顶部照明宜设置壁装灯具或预留人员检修 、更换灯具条件 。 除设置声屏障的区间外 ,高架区间灯具不宜安装于距轨行区外侧线路防护栅栏顶端 2 m以上的空间 。公共区氛围照明及景观照明设置的灯具应具备检修条件 。
12. 1.4 灯具应按规定周期清扫 。灯具维护次数应符合表 14的规定 。
表 14 灯具维护次数
环境污染特征
工作房间或场所
灯具每年最少擦拭次数
清洁
各类控制室 、办公室 、站长室 、会议室 、售 票 室 、票 务 室 、计 算 机 房 、变电所 、配电室 、通信机房 、信号机房 、电源整合室
2
一般
站台 、站厅 、通道 、检票处 、休息室 、更 衣 间 、气 瓶 间 、试 验 室 、车 库 、检修库 、检修间 、卫生间等
2
严重污染
隧道 、区间 、车辆基地线路 、风道 、风机房 、水泵房
3
12.2 测量
12.2. 1 各场所的照明建成完工后 ,应进行全面照明检测验收 。
12.2.2 各场所照明的照度 、照度均匀度 、色温和显色指数等参数应定期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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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275—2025
参 考 文 献
[1] GB/T 24819—2023 普通照明用 LED模块 安全规范
[2] GB/T 24823—2024 普通照明用 LED模块 性能规范
[3] GB/T 24824—2009 普通照明用 LED模块测试方法
[4] GB/T 24826—2016 普通照明用 LED产品和相关设备 术语和定义
[5] GB/T 39022—2020 照明系统和相关设备 术语和定义
[6] GB/T 41014—2021 照明系统能效评价
[7] GB/T 42064—2022 普通照明用设备 闪烁特性 光闪烁计测试法
[8] GB/T 42079—2022 电力数字传输照明控制(DLT) 基本要求
[9] GB 50157—2013 地铁设计规范
[10] GB/T 50833—20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11] GB/T 51268—2017 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
[12] GB 55033—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13] JGJ/T 119—2008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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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42892-2023 正式版 项目管理敏捷化指南
- GB/T 51405-2019 高清晰版 船厂总体设计标准
- GB/T 10112-2019 术语工作 原则与方法
- GB/T 12706.2-2020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2部分:额定电压6kV(Um=7.2kV)到30kV(Um=36kV)电缆
- GB/T 17461-1998 金属覆盖层 锡-铅合金电镀层
- GB/T 18362-2008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 GB/T 37548-2019 变电站设备物联网通信架构及接口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