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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412.1-2025 海船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第1部分: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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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220.40 CCS R 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1412. 1—2025代替 GB/T 11412. 1—2009

  海船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Technicalrequirementsforsafetydepartureofseagoingships—

  Part1:Generalrequirements

  2025-08-29发布 2026-03-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11412. 1—2025

  目 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定义和缩略语 1

  4 船舶证书 、文书与资料 2

  5 船上人员 4

  6 船体结构 5

  7 航行安全 7

  8 装载状态与稳性 10

  9 消防 11

  10 救生 14

  11 机电设备 16

  12 防污染 21

  13 船舶通信 23

  14 其他 25

  参考文献 26

  Ⅰ

  GB/T 11412. 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是 GB/T 11412《海船安全开航技术要求》的第 1部分 。GB/T 1141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

  — 第 1部分 :一般要求 。

  本文件代替 GB/T 11412.1—2009《海船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第 1部分 :一般要求》,与 GB/T 11412. 1—

  2009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 1 章 ,2009年版的第 1 章) ;

  b) 删除了术语 “过度腐蚀”“干舷甲板”“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富余水深”“吃水差”“沉深”“沉深比 ” “稳性衡准数”“周 年 日 ”“应 急 预 案 ”“专 业 培 训 ”“确 认 ”及 其 定 义(见 2009年 版 的 3. 1~ 3. 3、 3. 6~ 3. 10、3. 12~ 3. 15) ;

  c) 更改了船舶证书 、文书与资料的要求(见第 4章 ,2009年版的第 4章) ;

  d) 更改了船上人员的要求(见第 5 章 ,2009年版的第 5 章) ;

  e) 增加了起货柱与甲板的连接处无裂纹等严重缺陷的要求(见 6. 1. 2) 、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舱口 、舱口盖的货舱风雨密装置状况良好的要求(见 6. 1. 4) ,更改了甲板机械设备和基座的范围(见 6. 1. 5,2009年版的 6. 1. 5) ;

  f) 更改了航行安全的要求(见第 7章 ,2009年版的第 7章) ;

  g) 更改了船舶装载状 态 的 基 本 要 求 、吃 水 要 求 及 稳 性 衡 准 要 求(见 8. 1~ 8. 3, 2009年 版 的 第 8章) ,增加了货物管理要求(见 8. 4) ;

  h) 更改了灭火设备的要求(见第 9章 ,2009年版的第 9章) ;

  i) 更改了救生设备的要求(见第 10章 ,2009年版的第 10章) ;

  j) 更改了机电设备的要求(见第 11章 ,2009年版的第 11章) ;

  k) 更改了防污染要求(见第 12章 ,2009年版的第 12章) ;

  l) 更改了船舶通信设备要求(见第 13章 ,2009年版的第 13章) ;

  m) 更改了海船安全开航的其他技术要求(见第 14章 ,2009年版的第 14章)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 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 山东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山东交通学院 、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 、山东航天九通车联网有限公司 、青岛洲际之星船务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谭胡波 、周紫君 、刘雷达 、侯键菲 、王健 、贾建伟 、胡敬梁 、邵书豪 、钟敏 、程全民 、孙利 。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1989年首次发布为 GB/T 11412. 1—1989;

  — 2009年第一次修订时 ,并入了 GB/T 11412. 2—1989《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甲板部》、GB/T 11412. 3—1989《海 上 运 输 船 舶 安 全 开 航 技 术 要 求 轮 机 部》和 GB 6551—1993 《船舶安 全 开 航 技 术 要 求 通 信 与 导 航》的 内 容(GB 6551—1993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 : GB 6551—1986) ;

  —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Ⅲ

  GB/T 11412. 1—2025

  引 言

  船舶开展开航安全技术条件检查是为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适航工作状态 ,进而减少开航时发生事故的风险 ,保护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GB/T 11412《海船安全开航技术要求》旨在为船舶开航前安全技术检查提供参考依据 ,规范船舶开航前检查行为 ,拟由三个部分构成 。

  — 第 1部分 :一般要求 。 目的在于为各类船型船舶提供开航前安全技术检查的一般性要求 。

  — 第 2部分 :客船 。 目的在于为客船提供开航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针对性适用要求 。

  — 第 3部分 :液货船 。 目的在于为液货船提供开航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针对性适用要求 。

  Ⅳ

  GB/T 11412. 1—2025

  海船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船安全开航的船舶证书 、文书与资料,船上人员,船体结构 ,航行安全 ,装载状态与稳性 ,消防 ,救生 ,机电设备 , 防污染和船舶通信的技术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中国籍 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船 。

  本文件不适用于非机动船 、军事船舶 、政府公务船舶 、体育运动船舶 、渔业船舶和因 自然灾害 、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紧急开航的船舶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B/T 4099 航海常用术语及其代(符)号

  GB 17566 海洋运输船舶应变部署表

  GB 18093 航海 日志

  GB 18436 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

  GB 44018 船用抛绳器

  JT/T 95 海船航海图书资料配备要求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 1 术语和定义

  GB/T 409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1

  强度 strength

  船舶结构抵抗船舶发生损坏及变形的能力 。

  3. 1.2

  稳性 stability

  船舶受外力作用发生倾斜而不致倾覆 ,外力消失后能够回到原来平衡位置的能力 。 3. 1.3

  开航 departure

  船舶在驶离港口的最后一个泊位或锚地 ,解除最后一根系缆或锚离海底的瞬时 。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

  1

  GB/T 11412. 1—2025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BNWAS:驾驶台值班报警系统(Bridge NavigationalWatch Alarm System)

  DOC:符合证明(DocumentofCompliance)

  DSC:数字选择呼叫功能(DigitalSelection Call)

  EGC:增强性群呼功能(Enhanced Group Call)

  EPIRB: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mergency Position Indicating Radio Beacon)

  GMDSS: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lobal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LRIT:远程跟踪和识别系统(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MF: 中频无线电装置(Medium Frequency)

  MF/HF: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Medium Frequency/High Frequency)

  NAVTEX:气象航警接收机(Navigation Telex)

  NBDP: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arrow Band DirectPrinting)

  NOx:氮氧化物(Nitrogen Oxides)

  SART:搜救雷达应答器(Search and Rescue Transponder)

  SEEMP:能效管理计划(Ship Energy Efficiency ManagementPlan)

  SMC: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Certificate)

  SSAS:船舶保安报警设备(Ship Security AlertSystem)

  SSB:单边带无线电话(Single Sideband)

  S-VDR: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Simple Voyage Data Recorder)

  TWO-WAY VHF:双向无线电话(Two-way Very High Frequency)

  VDR:航行数据记录仪(Voyage Data Recorder)

  VHF:甚高频无线电话(Very High Frequency)

  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4 船舶证书、文书与资料

  4. 1 船舶证书

  4. 1. 1 船舶应持有以下证书 :

  a) 船舶国籍证书 ;

  b)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c) 公司 DOC副本(适用于本船船种) ;

  d) 船舶 SMC;

  e) 电台执照 ;

  f) 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 ;

  g) 船舶保险或其他财产保证证书 。

  注 : 1 000总吨以上非油船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 他 财 务 证 书》,油 船 持 有《油 污 损 害 民 事 责 任 保 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4. 1.2 国内航行海船还应至少持有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簿 。

  4. 1.3 国际航行海船还应至少持有船舶保安证书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 。

  4.2 船舶文书

  4.2. 1 船舶应持有以下文书 :

  2

  GB/T 11412. 1—2025

  a) 经批准的完整稳性资料 ;

  b) 消防安全操作手册 ;

  c)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 ;

  d) 救生设备维护保养手册 ;

  e)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

  f) 经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或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

  g) 垃圾管理计划 ;

  h) 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证书 ;

  i) 符合 GB 17566要求的船舶应变部署表 ;

  j) 防火控制图 ;

  k) 经批准的装载手册 ;

  l) 经批准的破损控制图 ;

  m) 磁罗经自差表 ;

  n) 救生消防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

  o) EPIRB年度检测报告及岸基维护报告 。

  4.2.2 国内航行海船还应至少持有 :

  a) 柴油机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适用于 2009年 9月 1 日后新装、功率在 130kW及以上的柴油机) ;

  b) 柴油机技术案卷(适用于 2009年 9 月 1 日后新装 、功率在 130kW 及以上的柴油机) ;

  c) 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适用于 2009年 9 月 1 日后安装的焚烧炉) ;

  d) 经批准的系固手册(适用于客滚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 或钢材运输船舶的货物系固手册 ;

  e) 船舶操作手册 、航线运行手册 、培训手册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适用于高速船) ;

  f) 由认可的试验或检 验 机 构 出 具 的 VDR 系 统 符 合 证 明(客 滚 船,航 行 于 近 海 航 区 及 以 外 的 旅游船) 。

  4.2.3 国际航行海船还应至少持有 :

  a) 涂层技术案卷(适用于设有专用海水压载舱的所有船舶和船长 150 m 及以上的设有双舷侧处所的散货船) ;

  b) 压载水管理计划及压载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证书 ;

  c) 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

  d)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 ;

  e) GMDSS设备岸基维修协议(适用于采用岸基维护方法的船舶) ;

  f) LRIT、AIS、VDR、SSAS年度测试报告 ;

  g) 柴油机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适用于 2000年 1月 1 日后新装、功率在 130kW及以上的柴油机) ;

  h) 柴油机技术案卷(适用于 2000年 1 月 1 日后新装 、功率在 130kW 及以上的柴油机) ;

  i) 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适用于 2000年 1 月 1 日后安装的焚烧炉) ;

  j) 噪声监测报告 ;

  k) 连续概要记录 ,其主要信息需与国籍证书 、船级证书 、公司符合证明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船舶保安证书保持一致 ;

  l) 船舶操纵性能图 ;

  m) 经批准的系固手册 ;

  n) 由认可的试验或检验机构出具的 VDR 系统符合证明(适用于 2002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3 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

  o) SEEMP;

  3

  GB/T 11412. 1—2025

  p) 船舶能效验证和碳排放强度评级的符合声明 。

  4.3 船舶值班日志、记录

  4.3. 1 船舶应具备以下值班日志 、记录 :

  a) 满足 GB 18093要求的航海 日志 ;

  b) 满足 GB 18436要求的轮机日志 ;

  c) 满足 GB 18436要求的车钟记录簿 ;

  d) 无线电 日志 ;

  e) 油类记录簿 ;

  f) 垃圾记录簿 ;

  g) 船长夜航命令簿 ;

  h) 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i) 船舶能耗数据收集记录表 。

  4. 3.2 国内航行海船还应至少持有柴油机参数记录簿(适用于 2009年 9 月 1 日后新装 、功率在 130kW及以上的柴油机) 。

  4.3.3 国际航行海船还应至少持有船舶压载水记录簿和柴油机参数记录簿(适用于 2000年 1 月 1 日后新装 、功率在 130kW 及以上的柴油机) 。

  4.4 船舶航海图书资料

  4.4. 1 船舶应配备 JT/T 95要求的及下列航海图书资料 ,并保持更新 、有效 :

  a) 《航海图书总目录》;

  b) 《航海通告》或《改正通告》;

  c) 相关海图 ;

  d) 《中国沿海潮汐表》;

  e) 《航路指南》及补篇 ;

  f) 《无线电信号表》;

  g) 《水上无线电规则》;

  h) 《航海天文历》;

  i) 天体高度方位表 ;

  j) 《船员训练手册》;

  k) 国际海事组织的《船舶定线制》(SHIPS'ROUTEING) ;

  l)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散装固体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公约及法规(如适用) 。

  4.4.2 国际航行海船还应至少持有 :

  a) 《航标表》或《灯标和雾号表》;

  b) 《国际信号规则》;

  c) 《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第三卷》;

  d) 《船舶医疗指南》;

  e) 国际电信联盟的最新出版物 。

  5 船上人员

  5. 1 船舶配员

  5. 1. 1 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应配备数量足够且合格的船员 ,相关船员应

  4

  GB/T 11412. 1—2025

  持有有效的专业培训证书和健康证明 。

  5. 1.2 船员均应持有相应的 、有效的适任证书 。

  5. 1.3 船员所持证书应满足服务船舶的种类 、等级 、拟定航区要求 。

  5. 1.4 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船舶救生设备 、船员舱室或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限定人数 。

  5.2 船上值班

  5.2. 1 在安排值班时 ,应满足船员值班规则的有关要求 , 同时宜考虑 :

  a) 拟航行区域的气象 、海况 、航路(航线)情况 ;

  b) 船舶机器 、设备状况 ;

  c) 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

  5.2.2 船舶值班安排表 、休息表应张贴在易见之处 。

  5.2.3 参加值班的船员应熟悉自己的职责 。

  5.2.4 值班人员在值班前 4 h 内不应饮酒 ,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不高于 0. 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 0. 25 mg/L。船员不应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 。

  5.3 船长

  船长在开航前应确保 :

  a) 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 、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并齐全有效 ;

  b) 船舶适航 、船员适任,船舶已按照规定配备数量足够且合格的船员 ;

  c) 安排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值班人员 ;

  d) 货物适运 、适载 ;

  e) 船舶制定符合规定的航次计划 ;

  f) 掌握职责相关的船舶适航状况和航路(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 ,有关航区气象 、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 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 、航行警告及其他警示信息 ,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 ,避免冒险开航 。

  5.4 船员操作

  5.4. 1 船员应熟悉职责范围内的船上设备及其操作 。

  5.4.2 船员应熟悉船上应急设备和船舶应变部署表中列明的应急职责 ,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

  6 船体结构

  6. 1 船体结构和强度

  6. 1. 1 船舶的船体结构应获得有效的维护保养 ,开航前应保持良好状况 。

  6. 1.2 甲板和船壳板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甲板和船壳板无裂纹 、过度腐蚀和明显变形及焊缝过度蚀耗等缺陷 。

  b) 与船体总纵强度密切相关的主甲板 、舷顶列板等结构无明显变形和过度腐蚀 。

  c) 局部应力相对集中的区域无裂纹等严重的缺陷 ,这些区域至少包括 :

  1) 船舯部上层建筑端部与甲板过渡处的结构和焊缝 ;

  2) 甲板边板和舷侧顶列板的连接处的焊缝 ;

  3) 舱口角隅处的甲板及焊缝 ;

  4) 起货柱与甲板的连接处 ;

  5) 货舱区域水密横舱壁和其他横舱壁处及相连结构 ;

  5

  GB/T 11412. 1—2025

  6) 甲板室围壁转角与甲板连接处 。

  d) 排水受阻及不易进行维护保养的区域无过度锈蚀 ,这些区域至少包括 :

  1) 舱口围板及肘板与甲板连接处 ;

  2) 舷墙肘板与甲板连接处 。

  6. 1.3 封闭上层建筑 、甲板室 、升降口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端壁 、围板和甲板以及骨架等结构件无过度腐蚀 、凹陷和皱折等缺陷 ;

  b) 围壁与甲板连接处的焊缝无过度腐蚀和裂纹 。

  6. 1.4 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舱口 、舱口盖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舱口围板及其扶强材无裂纹 、过度腐蚀 、损坏 、变形 ;

  b) 舱口盖及其关闭设施的各部件无裂纹 、过度腐蚀 、损坏 、变形 ;

  c) 当液压式舱口盖的压力撤去时 ,舱口盖能保证紧固状况 ;

  d) 货舱风雨密装置状况良好 。

  6. 1.5 甲板机械设备及基座 ,如锚机及绞缆机基座 、系缆桩 、导缆孔 、锚链孔 、桅杆及其上的索具(包括避雷针) 、克令吊(船用起重机)基座及其索具 、液压舱口盖等 ,应无裂纹 、过度腐蚀 、损坏 、变形 、脱焊等缺陷 。

  6. 1.6 保护船员的结构和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进出起居处所 、机舱以及船上重要操作所需的任何其他处所的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

  b) 梯道 、走道的扶手 、踏板 、支撑 , 以及安全绳的端壁眼板 、甲板底座 、支撑和告示牌完好有效 ;

  c) 舷墙 、栏杆无严重变形 、折断 、缺损等缺陷 ,舷墙下端开口距上甲板上的净空高度和栏杆各横杆间距等满足法规要求 。

  注 : 安全通道包括梯道 、甲板下通道 、固定步桥 、甲板面走道 、越障设施 、栏杆和安全绳等 。

  6.2 水密和风雨密

  6.2. 1 艏楼 、桥楼 、艉楼 、甲板室和升降口的结构及其风雨密关闭装置应状况良好 ,无未经认可的开孔 。

  6.2.2 船舶下列水密和风雨密设施应状况良好 :

  a) 露天的水密舱口和人孔盖及其关闭装置 ;

  b) 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舱口围 、舱口盖及风雨密关闭装置 ;

  c) 露天风雨密门 、窗以及机舱天窗等风雨密关闭装置 ;

  d) 舷窗和风暴盖 ;

  e) 全船空气管头 、通风筒的关闭装置 ;

  f) 液舱测深管 、注入管的水密关闭装置 。

  6.2.3 防撞舱壁和其他水密舱壁包括舱壁上的贯穿件(如轴 、管路 、通风管 、电缆等)应完好并水密 。

  6.2.4 舱壁甲板以上进行控制的阀件(如防撞舱壁上的甲板控制阀)应易于接近操作 、状况良好 。

  6.2.5 需在航行中使用的滑动水密门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能从驾驶室遥控关闭 ,也能从舱壁的每一边就地操纵 ;

  b) 在控制位置装有显示门是开启或关闭的指示器 ,并且在门关闭时发出声响报警 ;

  c) 在主动力失灵时 ,动力 、控制和指示器能正常工作 ;

  d) 有一个独立的手动机械操纵装置 ,该装置能从门的任一边用手开启和关闭该门 。

  6.2.6 通常在航行时关闭的水密门和水密舱盖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具有在其遥控操纵位置显示这些门或舱盖是开启还是关闭的设施 ,且工作正常 ;

  b) 附贴通告牌 ,提示常闭 ;

  c) 经值班驾驶员批准后方可启闭 。

  6.2.7 船舶在开航前 ,各液舱 、空舱液位应无异常变化 。

  6

  GB/T 11412. 1—2025

  6.2. 8 下列疏 、排水设施应状况良好 :

  a) 干舷甲板上围蔽货物处所的排水系统 ;

  b) 泄水管 、卫生排水管 、舷外排水管以及其上的阀和开闭指示器 ;

  c) 泄水管 、排水管及其管路上的阀和阀的开关指示器 ;

  d) 排水舷口和挡板 。

  7 航行安全

  7. 1 助航导航设备

  7. 1. 1 磁罗经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标准罗经位置和主操舵位置之间通信良好 ;

  b) 有有效的罗经自差表或曲线图 ;

  c) 剩余自差极限值 :标准罗经 ±3°以内 ,操舵罗经 ±5°以内 ;

  d) 磁罗经液体透明 ,无气泡(直径不超过 2 mm) ,转动灵活 ;

  e) 磁罗经照明正常 ,能在驾驶室操舵位置看清读数 。

  7. 1.2 陀螺罗经/光纤罗经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陀螺罗经/光纤罗经及其复示器工作状况良好 ,其读数相差小于 0. 5°;

  b) 速度和纬度误差校正装置在位 ,并保持功能良好 ;

  c) 罗经差测定结果记录在罗经自差簿中 ;

  d) 单转子或电控罗经温度和噪声均处于正常状态 ;

  e) 在主操舵位置能清楚地读数 ;

  f) 如船舶配备艏向传送装置以替代陀螺罗经/光纤罗经 ,该装置工作正常 ;

  g) 自动报警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

  7. 1.3 操舵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驾驶台及操舵机室张贴了操舵系统说明及转换方框图 ;

  b) 驾驶员熟悉船上操舵系统的操作 , 以及从一个系统转到另一个系统的程序 ;

  c) 操舵系统报警功能测试正常 ,报警功能包括 :动力源故障 、控制系统电源故障 、液体贮存器低液位 、电路和电动机过载及断相 ;

  d) 舵角指示器工作正常 ;

  e) 开航前 12 h之内 ,按要求对操舵装置进行检查和试验 ,并记入航海 日志 ;

  f) 驾驶室和舵机室之间的通信设施工作正常 。

  7. 1.4 雷达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首向线显示宽度 ±0. 5°以内 ,指零误差小于 1°;

  b) 扫描中心与荧光屏中心一致 ;

  c) 雷达调谐正常 ,亮度 、增益 、对比度调节正常 ,信号显示清晰 ;

  d) 各项抗干扰抑制正常 ;

  e) 各固定距标圈间隔相等 ;

  f) 方位误差 ±1°以内 ,距离误差小于 70 m 或固定距标值的 1. 5%(取其大值) ;

  g) 张贴雷达工作盲区示意图 ;

  h) 显示区显示功能满足规范关于最小操作显示区尺寸要求 。

  7. 1.5 自动雷达标绘仪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故障报警功能正常 ;

  b) 跟踪及处理目标能力正常 , 自动捕获目标数不少于 20个 ,手动捕获目标数不少于 10个 ;

  7

  GB/T 11412. 1—2025

  c) 罗经信号及速度信号能正确接入 ;

  d) 能提供目标的方位 、距离及最近会遇距离和时间以及目标的真航向和真速度等信息 ;

  e) 信息的精度(95%概率值) :真航向为 2. 5°~ 7. 5°,真速度为 0. 8 kn~ 1. 2 kn;

  f) 提供信息的时间 :真运动为 3 min,相对运动为 1 min;

  g) 各种操作报警(接近警戒区或跟踪目标丢失等)功能正常 。

  7. 1.6 测深仪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零点显示准确 ;

  b) 回波清晰稳定 ;

  c) 记录准确 ,打印清晰 ;

  d) 设有深度报警功能的测深仪 ,报警功能测试正常 ;

  e) 具有能测量传感器以下 2 m~ 200 m 水深的能力 ,且显示正常 。

  7. 1.7 计程仪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面板数字显示及复零功能正常 ;

  b) 确认主仪器与复示器间的速度偏差小于 0. 5 kn;

  c) 能将信号正常输送到相关设备 。

  7. 1. 8 天文钟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校对天文钟 ,必要时进行调整 ;

  b) 石英天文钟 日差 ±0. 1 s 以内 ,机械天文钟 日差 ±4. 0 s 以内 ;

  c) 天文钟的误差保持记录 。

  7. 1.9 配备六分仪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误差 ±3. 0'以内 ;

  b) 附件齐全 。

  7. 1. 10 定位系统应工作正常 ,与其他设备连接良好 。

  7. 1. 11 AIS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开启 2 min内运作 , 自检测结果正常 ;

  b) 能显示 AIS基站或其他船舶的信息 ;

  c) 能按要求发送和接收安全短信息 ;

  d) 根据航次正确输入航次信息 ;

  e) 与其他设备的连接良好 ;

  f) 保持 24h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如因特殊原因关闭 ,在《航海日志》记录 AIS关闭的时间 、船位及原因 。

  7. 1. 12 电子海图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定位系统 、电罗经 、计程仪等传感器与电子海图连接正常并能够正确地向电子海图传送相关信息 ;

  b) 系统海图能够覆盖整个预定航行海区 ,海图为最大比例尺海图 ;

  c) 电子海图已改正到最新 ;

  d) 航次计划已在电子海图上完成并进行了系统检查和相关标注 ;

  e) 已设置好偏航 、搁浅等危险报警 ,预定航线处于被监控状态 ;

  f) 如果船舶没有配备纸质海图 ,除电子海图主系统满足以上要求外 ,备份系统处于随时可切换使用状态 ;

  g) 电子海图的产品信息已在船舶证书中记录 ,并配备有有效的产品证书 。

  7. 1. 13 VDR/S-VDR报警单元报警功能应正常 ,与其他设备的连接良好 ,保持常开 。

  7. 1. 14 BNWAS应工作正常 ,各级报警及失电报警功能正常 。

  8

  GB/T 11412. 1—2025

  7.2 信号设备

  7.2. 1 航行信号灯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前 、后桅灯 、尾灯 、左右舷灯 、锚灯 、失控灯状况良好 ,水平方向光弧范围正确 ;

  b) 故障报警(声光)试验正常 ;

  c) 舷灯灯罩内涂有无光黑漆 ;

  d) 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正常 。

  7.2.2 白昼信号灯应状况良好 ,满足下列要求 :

  a) 12V/24V 电路或电池试验正常 ;

  b) 备用灯泡齐全 。

  7.2.3 号灯 、号型 、号旗 、声响信号应备齐有效 ,工作正常 。

  7.3 航次计划制定及开航前检查

  7.3. 1 航次开航前,船长应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 ,制定航次计划 , 向各部门负责人通知航次任务 ,并根据航次任务 ,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前准备工作 ,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 、适任状态 。

  7.3.2 各部门应根据本航次任务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

  a) 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要各种燃润料 、物料 、食品 、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

  b) 保证各种船舶证书 、文书资料和船员证件齐全 、有效 ;

  c) 保证本航次涉及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准确 、完整 、及时更新 。

  7.3.3 对预定航次 ,应结合船舶的特点,分析航行途中可能遇到的一切可预见风险 ,在研究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航行安全措施 ,并予以部署 。

  7.3.4 对预定航次,船长和驾驶员应在研究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做好航行计划 。航行计划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a) 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

  b) 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

  c) 各段航线的航向 、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

  d) 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对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

  e) 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等 ;

  f) 船舶报高点和报告线 ,不同航段定位频次及值班要求 。

  7.3.5 开航前 ,应充分并恰当地运用预定航线上所必需的 、有效的以及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 ,制定从出发港泊位到下一停靠港或目的港泊位的预定航线 。该计划航线制定宜考虑 :

  a) 相关的船舶定线系统 ;

  b) 有足够的海上空间作为船舶全航程的安全通道 ;

  c) 所有已辨识的航行危险和不利的环境条件 ;

  d) 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

  7.3.6 开航前 ,应将经船长审核确认的计划航线清楚地标绘在有关海图上 。

  7.3.7 船舶在开航前,船长及有关船员应对照制定的《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开航前自查 ,确认船舶安全技术状况 ,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并宜考虑 :

  a) 船舶稳性 、吃水 、吃水差和船舶强度处于安全和适宜状态下 ;

  b) 船舶导航仪器 、通信设备 、推进与辅助装置等航行及航行安全设备工作正常 ;

  c) 值班驾驶员已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了船钟 、车钟并进行了操舵装置的试验 ,并确认设备工作正常 ;

  d) 接收并处理了开航前 24h 内航经水域的航行警告和气象警告 ,按《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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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1412. 1—2025

  进行了 自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

  7.3. 8 船舶在开航前 ,相关责任船员应检查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

  a)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包括引航员软梯 、舷梯 、安全绳 、带自亮灯的救生圈 、撇缆绳 、支柱 、舷墙梯和照明等 ,处于正常状态 ;

  b)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能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 目的 ;

  c) 持有有效的船用产品证书 。

  7.4 船舶保安

  7.4. 1 船舶应根据港口国主管机关规定的保安等级 ,并按保安计划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

  7.4.2 船上的保安设施 、设备 、器材应按有关要求配备齐全且功能正常 。

  8 装载状态与稳性

  8. 1 基本要求

  船舶装载状态应符合该船种和货物积载 、隔离 、系固的附加要求 。

  8.2 船舶吃水、吃水差

  8.2. 1 船舶吃水满足下列要求 。

  a) 船舶装载后 ,吃水应符合整个航程的水深要求 ,并充分考虑港口 、分道通航制的特殊要求以及航经水域水深限制 ,保证留有足够的富余水深 。

  b) 除主管机关特别批准外,船舶装载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经核定相应载重线 。

  c) 空船最小吃水应满足如下要求 :

  1) 当两柱间长 LBP≤150 m 时 ,最小首吃水 dFmin≥0. 025LBP,最小平均吃水 dMmin≥0. 02LBP + 2 m;

  2) 当两柱间长 LBP>150 m 时 ,最小首吃水 dFmin≥0. 012LBP +2 m ,最小平均吃水 dMmin≥ 0. 02LBP +2 m ;

  3) 空载航行时 ,通过压载使平均吃水达到夏季满载吃水的 50%以上 ,冬季航行时达到夏季满载吃水的 55% ~ 60% 。

  8.2.2 在参照装载手册数据并结合具体船舶情况及其港口要求具体分析的基础上 , 吃水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船舶装载后保持适当的吃水差 ;

  b) 空船吃水差不超过 0. 025LBP (即纵倾角小于 1. 5°) ,但并不妨碍具体船舶在实践中采用适合本船的吃水和吃水差 ;

  c) 螺旋桨轴至水面的高度 I 与螺旋桨直径 D 之比(螺旋桨的沉深比) 在静水中不小于 0. 5,在风浪中不小于 0. 65~0. 75。

  8.3 船舶基本稳性衡准要求

  8.3. 1 应严格按船舶检验证书上核定的参考载重量 、乘客定额或成员定额进行装货或载员 , 以确保船舶有足够的储备浮力 、稳性和抗沉性 。船舶所载运的货物应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货种类要求 ,装载结束后船舶的平均吃水不应超过对应航区(航段)的载重线的上边缘 ,不应超载 。

  8.3.2 开航前的装载状况应满足稳性资料和装载手册的要求 。

  8.3.3 对易移动的货物在开航前应进行牢固的绑扎,船舶航行过程中不应出现因货物滑动或移位造成船舶倾斜而对船舶稳性和浮态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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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1412. 1—2025

  8.4 货物管理

  8.4. 1 船舶应留存适当的货物资料 ,确保已实施的措施满足货物适运 、船舶适装条件 。

  8.4.2 货物包装及标识应符合货物特性及管理要求 , 防止货物泄漏 、损坏 。

  8.4.3 货物积载 、隔离应满足《装载手册》关于货物装载 、稳性计算和承载强度的有关要求 。

  8.4.4 货物系固应符合《系固手册》关于货物系固装置使用 、系固方式等的有关要求 ,使用的系固装置的强度应满足货物系固要求 。

  8.4.5 船舶应结合货物特性 ,制定并实施了载运货物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涉及货物管理的相关船员应熟悉货物资料和这些预防措施 。

  9 消防

  9. 1 基本要求

  防火结构布置及探火 、灭火设备的配备和分布应与防火控制图标识一致 , 相关结构和设备应状况良好 。

  9.2 防火结构及布置

  9.2. 1 下列防火结构及防火分隔应保持完整有效 ,若有改装和修理 ,应得到主管机关的认可 :

  a) 各级防火结构 、防火分隔及其上的隔热材料和甲板敷料 ;

  b) 各类电缆 、管系 、通风管道穿过防火分隔的贯穿保护 ;

  c) 机器处所的燃料 、润滑油 、污油的储存及管系布置 。

  9.2.2 各级防火分隔上的防火门满足下列要求 :

  a) 应保持完好 ,启闭正常 ;

  b) 自闭式防火门不应有阻止其自动关闭的装置 ;

  c) 装设在 A类机器处所限界面舱壁上的门应适当气密和能够自闭 。

  9.2.3 空气管 、通风筒及通风导管的防火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完整有效 ;

  b) 操作位置易于到达并有显著标识 。

  9.2.4 机械式通风的应急关闭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功能良好 ;

  b) 控制按钮易于到达并有显著标识 。

  9.2.5 厨房炉灶排气导管相关的下列装置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

  a) 集油器 ;

  b) 挡火闸 ;

  c) 厨房内风机关闭装置 ;

  d) 管道内部灭火装置 。

  9.2.6 除厨房和配餐间之外的其他场所不应用任何形式的炉灶 。

  9.2.7 氧气 、乙炔气瓶应固定良好 ,并分开储存在开敞甲板或通风良好的处所 ,处所的门应向外开启 。

  9.2. 8 油漆应储存在专门的舱室 ,并有专门的灭火设施 :

  a) 若舱室的面积超过 4 m2 ,配备固定的 CO2、干粉系统 、压力水雾系统或自动喷水器系统 ;

  b) 若舱室的面积小于 4 m2 ,可配备充足容量的手提式 CO2 灭火器作为替代或设有可连接船上消防水的开口或接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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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1412. 1—2025

  9.2.9 机舱各种燃油 、滑油速闭阀工作状态应良好 ,就地和遥控系统功能正常 。

  9.2. 10 机舱内任何燃油系统可能接触到的温度超过 220 ℃的热表面的隔热防护应保持完整有效 。

  9.3 火灾探测与失火报警

  9.3. 1 火灾探测与失火报警装置的布置和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满足主管机关认定的有关规范的要求 ;

  b) 工作正常 ,对烟气或热源探测灵敏 ;

  c) 探头标识正确 ;

  d) 操作说明张贴在控制箱附近 , 自检显示工作正常 ;

  e) 在主电源和应急电源间 自动转换 ,工作正常 ;

  f) 抽烟探火系统风机工作正常 ,管路畅通 。

  9.3.2 手动报警装置应状态良好 ,按钮标识正确 。

  9.3.3 防火巡视计划 、巡视路线图应完整 、明确并张贴 。

  9.4 灭火设备

  9.4. 1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下列项目经检验保持有效 :

  1) 灭火剂重量或体积 ;

  2) 管路畅通性 。

  b)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遥控和现场释放装置满足 :

  1) 功能正常 ;

  2) 易于接近 ;

  3) 操作说明清晰 、明确且位于附近 ;

  4) 对经常性有人值班处所释放前自动报警装置功能正常 。

  c) 输送灭火剂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控制阀满足 :

  1) 状况良好 ;

  2) 标识清晰 。

  d)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就地释放位置满足下列要求 :

  1) 应急照明和应急通信设备状况良好 ;

  2) 如有机械式通风装置 ,需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如无机械通风装置 ,则通风孔布置能使室内空气对流 。

  9.4.2 泡沫灭火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泡沫液数量充足 ;

  b) 操作说明清晰 、明确且张贴于释放位置附近 ;

  c) 管路畅通 ,标志清楚 ;

  d) 易于接近 ;

  e) 应急照明和应急通信设备状况良好 ;

  f) 泡沫发生器 、动力源 、泡沫液及系统的控制装置处于有效的工作状态 ;

  g) 确认泡沫液已按要求进行了化验和检测 ,化学成分分析报告有效 。

  9.4.3 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操作说明清晰 、明确且张贴于释放或控制位置附近 ;

  b) 管路畅通 ,标志清楚 ;

  c) 易于接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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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1412. 1—2025

  d) 应急照明和应急通信设备状况良好 ;

  e) 已按要求定期对喷嘴 、动力泵组 、控制阀件 、监测报警系统等装置进行了检查维护 ,各设备处于有效的工作状态 。

  注 : 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主要包括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及自动水喷淋系统 。

  9.4.4 消防水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主消防泵及超压释放阀状态良好 ;

  b) 单台消防泵的排量在任何情况下能提供所要求的两股水柱 ,且排水量不小于 25 m3/h;

  c) 主消防管系完好无泄漏 , 隔离阀活络并标识清晰 ;

  d) 消防水带 、水枪及其他专用工具齐全 ,处于良好状态 ,存放位置标识清晰 ,水雾水柱两用水枪转换灵活 、工作正常 ;

  e) 国际通岸接头满足下列要求 :

  1) 螺栓 、螺母 、垫片齐全 ,状态良好 ;

  2) 按照经认可的防火控制图存放在指定位置 ;

  3) 存放位置标识清晰 。

  9.4.5 手提式灭火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形式 、规格 、数量和位置符合防火控制图的要求且标识清楚 。

  b) 有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和检修证书 。

  c) 外观整洁良好 ,确保使用的所有手提式灭火器处于有效期内 。

  d) 妥善地进行绑扎和固定 。

  e) 手提式灭火器的备品配备满足下列要求 :

  1) 与在用灭火器的型号和容量相同 ;

  2) 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 ,在船上配备备用灭火剂 ,数量按照其中 10具灭火器的 100%和剩余灭 火 器 的 50%计 算 , 不 同 类 型 灭 火 器 单 独 计 算 备 用 灭 火 剂 数 量 , 但 总 数 不 超 过60份 , 同时需备有各类型灭火器的充装说明 ;对于不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 ,采用相同数量的备用灭火器代替备用灭火剂 。

  9.5 消防员装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9.5. 1 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并有相应的产品检验证书 ;

  b) 按照经认可的防火控制图进行配备和布置 ;

  c) 存放处所易于到达 、清晰标识 ,主照明和应急照明工作正常 。

  9.5.2 消防员防护服及备品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完好整洁 ,属具齐全 ;

  b) 防护服防水 ,且防热辐射 、防灼伤和烫伤 ;

  c) 消防靴和手套绝缘性能良好 ;

  d) 太平斧手柄高电压绝缘 ;

  e) 安全灯为防爆型 ,照明时间不低于 3 h;

  f) 配备能防撞击的消防头盔 。

  9.5.3 消防员呼吸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为自给式呼吸器 。

  b) 保持完好无泄漏 ,面罩气密 。

  c) 气瓶有足够压力 ,至少供 30 min使用 ,低压听觉和视觉报警功能正常 。

  d) 如无气瓶充装设备 ,每套呼吸器至少有 2个备用气瓶 ,如配备气瓶充装设备 ,每套呼吸器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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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1412. 1—2025

  有 1个备用气瓶 。

  e) 国内航行船舶也可接受配备 1具装有适宜的空气泵和带有空气软管的防烟盔或防烟面罩 ,其空气软管的长度足够从开敞甲板到达货舱或机器处所的任一部分 ,且不受舱口或门口之妨碍 。为符合此项要求 ,如空气软管所需的长度超过 36 m , 以 自给式呼吸器代替防烟盔或防烟面罩或增设自给式呼吸器 1具 。

  f) 每套呼吸器配有适当数量的训练用气瓶(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

  9.5.4 紧急逃生呼吸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外观整洁完好无泄漏 ;

  b) 气瓶压力在正常范围内 ;

  c) 使用说明清晰可见 ;

  d) 与经认可的防火控制图标示的数量及位置相符 。

  9.5.5 消防员通讯用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工况良好(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及 2016年 11月 12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国内航行船舶) 。

  9.6 防火控制图

  9.6. 1 应由主管机关或认可的组织认可 。

  9.6.2 应按照图示位置张贴和保存 ,并保持完整清晰 。

  9.6.3 位于船舶两舷生活区主要入口附近的防火控制图应置于有醒目标识的风雨密的密闭容器内 。

  9.7 脱险通道

  9.7. 1 应防护完整 、畅通无障碍 。

  9.7.2 应清晰地标识撤离路线 。

  9.7.3 主照明和应急照明应工作正常 。

  10 救生

  10. 1 救生(助)艇

  10. 1. 1 艇体外观应良好 、无破损,船名 、船籍港 、载员定额 、艇号及所属船舶识别信息等标识清楚 。

  10. 1.2 发动机应能在启动操作程序开始后 2 min内正常启动 ,正 、倒车工作正常 。

  10. 1.3 发动机燃油量应储备充足 ,保证满载的救生艇以 6 kn 的航速运转不少于 24h。

  10. 1.4 操舵装置应状态良好 ,活络有效 。

  10. 1.5 属具应齐全 、完整 、有效 。

  10. 1.6 艇架 、构件 、滑车 、吊艇索 、紧固件等应状况良好 、无损坏 。

  10. 1.7 降落和回收装置应灵活可靠 。

  10. 1. 8 吊艇钩的脱开装置应活络 、无锈死 ,能够正常操作 。

  10. 1.9 降落释放图解说明 、标志和标识应清晰 、完好 。

  10. 1. 10 艇顶人工控制灯 、搜索灯 、艇内照明及电源应工作正常 。

  10. 1. 11 救生(助)艇应持续处于准备使用状态 。

  10. 1. 12 排水设施 、艇底塞应状态良好 、有效 。

  10.2 救生筏

  10.2. 1 筏壳应外观良好 、无破损 ,标识清楚 。

  10.2.2 首缆应连接正确 、无断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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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1412. 1—2025

  10.2.3 薄弱环应完好无损 。

  10.2.4 静水压力释放器应安装正常 、有效 。

  10.2.5 降落装置应释放可靠 ,无妨碍救生筏释放的绑扎带 。

  10.2.6 救生筏和静水压力释放器应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检修站检修有效 。

  10.2.7 吊架降落救生筏系留和贴紧登乘甲板的装置应完好 ;

  10.2. 8 救生筏释放程序应清晰 、完好 。

  10.3 救生衣

  10.3. 1 救生衣应持有有效的船用产品证书 ,外观良好 。

  10.3.2 救生衣灯具光强 、闪光频率应正常 。

  10.3.3 救生衣应备有用细索系牢的哨笛 。

  10.3.4 存放在容易到达之处 ,位置应予以明显标识 。

  10.4 救生圈

  10.4. 1 外观应良好 ,无破损 。

  10.4.2 外径应小于 800 mm , 内径应大于 400 mm。

  10.4.3 质量不应小于 2. 5 kg,配备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的救生圈的质量应至少为 4 kg。

  10.4.4 分别放在船舶两舷容易拿到之处 ,且至少应有一个存放在船尾附近 。

  10.4.5 应能随时迅速取下 ,不应以任何方式永久系牢 。

  10.4.6 船名 、船籍港标识应清晰 。

  10.4.7 可浮救生索应为抗扭转式 ,直径不应小于 8 mm ,长度不应小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 2倍或 30 m ,取较大者 。

  10.4. 8 驾驶台两侧带组合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能快速释放 。

  10.4.9 救生圈把手索直径应不少于 9. 5 mm ,长度应不少于救生圈体外直径 4倍 。

  10.5 浸水保温服

  应确认浸水保温服持有有效的证书 ,外观良好 ,无破损 。应对浸水保温服开展了 3 年一次的岸基检查 。

  10.6 救生(视觉)信号

  10.6. 1 防水外壳应完好 、无损坏 。

  10.6.2 外壳上的简明须知或图解应清晰 。

  10.6.3 应配备齐全 、有效 。

  10.7 抛绳设备

  10.7. 1 船舶应配备足够的抛绳设备 ,并持有有效的船用产品证书 。

  10.7.2 抛绳设备技术性能应满足 GB 44018的要求 ,并在有效期内 。

  10.7.3 抛绳设备的防水外壳或风雨密容器应完好无损坏 。

  10.7.4 船舶应配备清晰的抛绳设备简要用法说明书或图解 。

  10. 8 登乘装置

  10. 8. 1 登乘扶手应牢固无断裂 。

  10. 8.2 登乘踏板应完整无损坏 ,具备防滑功能 。

  15

  GB/T 11412. 1—2025

  10. 8.3 登乘梯长度应能在最轻载航行水线情况下及于水面 ,边绳完整无断裂 、损坏 。

  10.9 公共广播系统

  10.9. 1 系统应工作正常 ,持续可用 。

  10.9.2 有线广播系统应与应急电源连接正常 。

  10. 10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工作正常 ,持续可用 。

  11 机电设备

  11. 1 主动力推进装置

  11. 1. 1 柴油机(适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机座底脚螺栓 、贯穿螺栓紧固良好 ,对主机支撑状况良好 ;

  b) 气缸盖及附件无异常漏油 、漏水 、漏气 ,排烟管系无漏泄 ,保护层完好 ;

  c) 主轴承 、连杆大端轴承及凸轮轴轴承(如设有)等部位的润滑良好 ,各连接件的紧固螺栓 、油管接头无松动 ,油底壳无杂物 ,活塞冷却系统正常无漏泄 ;

  d) 增压器转动自如润滑充分 ,空气滤网清洁完好 ;辅助鼓风机状况良好 ;

  e) 曲柄箱防爆门开启功能正常 ,油雾泄放管畅通 ,油雾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功能正常 ;

  f) 调速器功能正常 ,机械连接良好 ,油门杆各支点轴承润滑充分(如适用) ;

  g) 高压油泵油门齿条 、定时齿条活络(如适用) ;

  h) 为柴油机服务的主要泵浦及其驱动装置工况正常 ;

  i) 各种仪表 、传感器完好 ,功能正常 ,指示准确 ;

  j) 各种报警功能完好 ,安全保护系统工作正常 、动作准确 ,超速保护装置处于正常状态 ;

  k) 润滑油系统油位正常 ,润滑油各项理化指标在正常范围内 ,滑油温度 、压力满足规定要求 ;

  l) 启动空气系统工作正常 ,主启动阀 、气缸启动阀 、空气分配器(如适用)动作灵活 ,工况正常 ;

  m) 控制系统 、安全系统空气压力稳定 、干燥 ,系统各阀件工况正常无漏泄 ;

  n) 燃油系统工况正常无漏泄 ,燃油温度 、压力满足要求 ,黏度计工作可靠 ;主机高压油管保护套管结构完整 ,燃油泄漏报警功能正常 ;

  o) 轻重油转换机构工作正常 , 阀件正确开关 , 回油畅通 ;

  p) 燃油系统 、滑油系统功能正常 ,滤器状况良好 ,滤器前后压差在正常范围内 ;

  q) 各种热交换器功能完好 ,温度调节器温度调节动作准确 、灵敏 ;

  r) 膨胀水箱水位正常 ,水质符合要求 ,补水功能正常 ;透气管畅通 ,汽水分离器工况良好 ;

  s) 操纵系统的遥控 、集控 、机旁手控转换功能及信号指示正常 ,主机启动 、换向 、调速 、停车功能正常 ,机舱与驾驶台联系电话 、车钟功能正常 ;

  t) 曲轴臂距差在主机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 ;

  u) 盘车 、冲车 、启动 、换向功能正常 ;

  v) 电喷柴油机根据本船机型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如适用) 。

  11. 1.2 二冲程柴油机除满足 11. 1. 1外 ,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十字头轴承 、导板等部位的润滑良好 ;

  b) 活塞冷却系统工作正常 ,活塞冷却循环柜液位正常 ,冷却液质量符合规定(如适用) ;

  c) 扫气箱无过量积垢 、污油和污水 ,扫气箱放残管系畅通 , 阀件开关正确 ,排气阀 、扫气单向阀开关灵活 ;

  16

  GB/T 11412. 1—2025

  d) 气缸油注油器工况正常 ,手动泵油各注油点供油正常(如适用) 。

  11. 1.3 四冲程柴油机除满足 11. 1. 1外 ,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进 、排气阀间隙在说明书规定范围内 ;

  b) 曲柄箱润滑油油位在正常范围内 ,油质良好 ;

  c) 自动预润滑油泵功能正常 。

  11. 1.4 推进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减速齿轮箱 、离合器状况良好 ,润滑充分 ,功能正常 ;

  b) 可变螺距推进装置技术状况良好 ,功能正常 ;

  c) 推力轴承 、中间轴承 、艉轴承润滑油质良好 、油位适中 ;供油装置及艉轴密封良好 ,推力轴承 、中间轴承冷却液畅通 ;各轴段的法兰连接螺栓无松动或断裂 。

  11.2 发电机柴油机

  11.2. 1 发电机柴油机应满足 11. 1. 1 和 11. 1. 3 的要求 ,启动 、运转平稳 ,工作正常 。

  11.2.2 燃油系统应工况正常 ,无漏泄 ,燃油温度 、压力满足要求 ,黏度计工作可靠 。

  11.2.3 高压油管保护套管应结构完整 ,燃油泄漏报警装置应功能正常(或采用适当的围蔽对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进行保护) 。

  11.3 主发电机

  11.3. 1 船舶交流发电机电压应达到额定值 ,其稳态电压变化率在 ±2. 5%以内 。

  11.3.2 交流发电机正常运行时 , 电网频率的波动范围应在额定频率的 ±5%以内 。

  11.3.3 发电机定 、转子绕组的绝缘电阻值不应低于 1 MΩ。

  11.4 船舶配电系统

  11.4. 1 主配电盘的各种仪表应齐全 ,设备完好 ,各种装置工作可靠 ,对电力系统的控制 、测量 、保护和调整功能齐全 。

  11.4.2 船舶主配电盘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1 MΩ。

  11.4.3 发电机控制屏上的主开关 、转换开关 、合(分)闸按钮 、调速开关(按钮) 、各种仪表 、指示灯 、励磁装置 、继电保护装置应工作正常 。

  11.4.4 并车屏上的同步表 、同步指示灯 、转换开关 、调速开关及合闸按钮等应工作正常 。

  11.4.5 发电机 组 之 间 自 动 并 车 、频 率 与 有 功 功 率 的 自 动 调 节 、电 压 与 无 功 功 率 的 自 动 调 节 装 置 应正常 。

  11.4.6 负载屏上的各种配电开关 、熔断器 、测量绝缘用的兆欧表及各种仪表应工作正常 。

  11.4.7 负载屏上的岸电开关与发电机主开关连锁应有效 。

  11.4. 8 配电盘的供电应保证在正常供电的情况下对应急配电盘实施供电 ; 在主电源发生故障的情况下 ,应保证联络开关断开 ,使应急配电盘向应急电网送电 。

  11.4.9 配电盘的前后应安放绝缘垫或格栅 ,主照明和应急照明应工作良好 。

  11.4. 10 发电机主开关及保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手动及自动接通和断开电路功能正常 。

  b) 活动部件工作正常 ,紧固件无松动 ,可调部分无变形状态 。

  c) 合闸操作机构动作灵活 、可靠 ,主触头表面光洁 ;保护装置及延时装置工作正常 、可靠 ; 主开关的逆功率 、过载 、短路 、欠压整定值符合要求 。各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如下 :

  1) 长延时过电流脱扣 :在发电机的额定电流的 125% ~ 135%时 ,延时 15 s~ 30 s脱扣 ;

  2) 短延时过电流脱扣 :在发电机的额定电流的 200% ~ 250%时 ,延时时间 :直流最长为 0. 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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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最长为 0. 6 s;

  3) 逆功率保护 :在发电机额定功率的 8% ~ 15%时延时 3 s~ 10 s脱扣 ;

  4) 欠压保护 :在发电机电压低至额定电压 70% ~ 35%时 ,经适当延时后动作 。

  11.5 电动机

  11.5. 1 应运行平稳 ,无异常震动和噪音 ,温升符合要求 ; 电动机与负载连接应可靠 。

  11.5.2 对地绝缘值应大于 1 MΩ。

  11.5.3 短路保护 、过载保护 、缺相运行保护及失压 、欠压保护动作应准确 、可靠 。

  11.5.4 自动化船舶机舱电动机的起动顺序控制系统应工作可靠 。

  11.6 照明系统

  11.6. 1 供电正常 ,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0. 5 MΩ。

  11.6.2 货舱的临时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护型 , 防爆灯具应结构完整 。

  11.6.3 冷藏 、冰库及临时应急灯具应采用白炽灯或低温下能瞬间启动的灯具 。

  11.6.4 船舶应急照明灯具应标有明显的标志 。

  11.7 变压器

  11.7. 1 应工作正常 ,绝缘电阻及温升符合要求 。

  11.7.2 外部应保持干燥及清洁 。

  11. 8 机舱监测与报警

  11. 8. 1 应工作状态良好 ,系统声光报警工作正常 。

  11. 8.2 监测系统自检 、闭锁 、唤醒 、延伸报警应工作正常 。

  11. 8.3 报警系统的传感器自检功能应工作正常 。

  11.9 辅助机械

  11.9. 1 锚机 、绞缆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地脚螺栓和各主要联接件紧固状况良好 ;

  b) 机体 、底座外壳 、传动齿轮无损伤或裂纹 ;

  c) 离合器 、刹车带 、制动器无缺损 ,磨损在允许范围内 ,操纵机构完整 ,动作平稳 ,功能正常 ;

  d) 减速齿轮箱内的润滑油的液位正常 、品质良好 ;各润滑点润滑充分 ;

  e) 运转试验时功能正常 、动作灵活 ;

  f) 液压油柜油位正常 、油的品质良好 ;

  g) 液压系统无明显泄漏 ,工作参数正常 ;

  h) 液压装置各主要元件技术状况良好 ;

  i) 电机 、电器的绝缘良好 ,运转无障碍 ;

  j) 运行电压 、电流数值正常 ,失压保护功能正常 ;

  k) 电动型锚机 、绞缆机根据本船操作规程对电动机 、刹车盘 、控制箱 、绝缘等方面进行检查测量 。

  11.9.2 辅锅炉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锅炉本体 、风道 、阀门 、管系等附件无漏水 、漏汽 、漏气 ,无严重变形或损伤 ;

  b) 锅炉汽压控制系统工作正常 ,仪表指示准确 ;

  c) 炉水水位显示装置可靠正确 ,高低水位警戒标志清晰 ;显示装置的切断阀启闭正常 ,操纵机构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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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主停汽阀开关正常 ;

  e) 安全阀启闭功能正常 ,外表无损伤 ,泄压畅通 ;

  f) 锅炉自动控制系统功能正常 ,人工点火操作试验正常 ;

  g) 燃烧系统正常 ,火焰及排烟颜色正常 ;

  h) 试验各报警及安全保护装置 ,功能正常 ;

  i) 锅炉供水系统正常 、无漏泄 ;热水井水位 、水质符合要求 ,大气冷凝器工作正常 ;

  j) 锅炉上下排污系统功能正常 ;

  k) 废气锅炉除符合上述相应项目外 ,其炉水循环泵工作状况良好 ;备用炉水循环泵及自动切换装置功能试验正常 ;

  l) 锅炉吹灰装置及烟气挡板调节机构性能良好 ,锅炉烟道无严重油垢或灰渣堆积 ;

  m) 锅炉附近无易燃 、易爆 、易腐蚀物品堆积 ,周围清洁畅通 ,消防器具齐全 ;

  n) 锅炉及高温管路的隔热设施完好 ;

  o) 炉水化验器具和化学处理剂储备充足 。

  11.9.3 空调 、冰机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制冷压缩机工作正常 ,润滑油油位符合要求 、品质良好 ;

  b) 制冷系统无漏泄 ,运行参数正常 ;

  c) 系统各元件 、仪表齐全且工作状况良好 ;

  d) 风机状况良好 ,工作正常 ;

  e) 冷却水 、蒸汽加热系统工作正常 ;

  f) 制冷剂 、润滑油储备充足 。

  11.9.4 空压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各主要联接件紧固且状况良好 ;空压机工作可靠 ,对空气瓶充气应能在 1 h 内由大气压力升至空气瓶额定压力 ;

  b) 油泵工作正常 ,润滑油油位符合要求 、品质良好 、储备充足 ;

  c) 空气系统无明显漏泄 , 自动补气工作正常 ;保持主空气瓶压力在正常范围内 ,放残系统正常 ;

  d) 冷却水系统工况正常(如适用) ;

  e) 安全阀工作正常 ,卸载机构工作可靠 。

  11.9.5 分油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蜗轮和蜗杆或皮带传动机构 、立轴及离合器状态良好 ;

  b) 齿轮箱油位符合要求 ,油的品质良好 ;

  c) 滤器 、分离筒清洁 ,分离效果良好 ;

  d) 加热系统正常 ;

  e) 自动控制系统良好 ;

  f) 运行平稳 ,分油压力 、温度 、分离量等参数正常 。

  11.9.6 造水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装置密封性能良好 ;

  b) 工作水泵工作水压达到规定值 ;

  c) 凝水泵工作状态良好 ;

  d) 盐度计功能正常 ;

  e) 化学处理剂储备充足(如有) 。

  11.9.7 管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正在运转的泵浦工作状态良好 ,管系无明显的 “跑 、冒 、滴 、漏 ”现象 ;

  b) 各备用泵浦处于良好状态 , 随时可投入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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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压载泵 、海水泵 、通用泵等必要的泵浦及管系间的转换系统功能正常 ;

  d) 管系中的盲板或隔离装置功能正常 。

  11.9. 8 通风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

  a) 通风机工作状态良好 ,就地和遥控系统功能正常 ;

  b) 通风筒清洁 ,无脏污 ;

  c) 通风管支撑牢固 ;

  d) 风门调节挡板及其紧固装置状态完好 ,无锈死现象 ;

  e) 机舱天窗应急关闭装置正常工作 ,机舱天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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