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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2164.1-2026 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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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3.020.40 CCS Z 05

DB61

陕西 省地 方标 准

DB 61/T 2164.1—2026

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 1 部分:总体要求

Specification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mineral exploitation related to metals—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2026-04-18实施

2026-03-18 发布

陕西 省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发布

DB61/T 2164.1—2026

目次

前言 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5 工作保障 2

6 工作内容 2

7 记录与报告 3

DB61/T 2164.1—202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 61/T 2164《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第1部分。DB 61/T 216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体要求;

——第2部分:调查评价;

——第3部分:监测;

——第4部分:分区风险评估及防控;

第5部分: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第6部分:矿硐勘查;

——第7部分:废弃矿硐封堵。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长顺、吴金文、徐友宁、孙宁、王炜、杨承华、陈华清、张黎明、陈岩贽、 胡恩、孙芳强、张宗文、丁洁、柴瑜、周玉海、王丽香、胡龙刚、管隆垚、陶诗阳、牛瑞博、吴宇鑫、 郭嘉伟、郝宇勋。

本文件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文件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电话:029-85365505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49号

邮编:710061

II

DB61/T 2164.1—2026

引言

陕西省秦巴山区矿产资源丰富,历史上粗放式的开采活动造成大量废渣无序堆放,废渣酸性废水和矿硐涌水排放现象较为突出,直接威胁到区域生态环境安全。为此,从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的角度,全面开展了以硫铁矿污染治理为核心的涉金属矿产开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国内已有相关标准侧重矿山生态修复,主要涵盖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等内容,缺乏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的技术规范。为规范全省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流程和技术方法,提升治理成效,在已实施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陕西实际,总结凝练实践经验,制定 DB61/T 2164《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本文件是DB 61/T 2164的第1部分,规定了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工作保障要求、其他部分的核心工作内容以及记录与报告的统一规范。其制定旨在强化系列标准的整体性、统一性和规范性,为后续各部分技术规范的实施提供基础性、通用性指引,确保各部分技术规范在应用过程中衔接顺畅、要求一致,其他6个部分是本文件的延伸和细化。

II

DB61/T 2164.1—2026

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1 部分:总体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工作保障、工作内容、记录与报告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涉金属矿产(铜矿、铅锌矿、金矿、银矿、汞锑矿、镍钴矿、钼矿、钒矿、锰矿、铁矿、铊矿等金属矿产,以及硫铁矿、石煤矿等典型多金属伴生的非金属矿产)开发活动结束后的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开发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1/T 2164.2 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2部分:调查评价

DB61/T 2164.3 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3部分:监测

DB 61/T 2164.4 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4部分:分区风险评估及防控

DB 61/T 2164.5 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5部分: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DB 61/T 2164.6 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6部分:矿硐勘查

DB 61/T 2164.7 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7部分:废弃矿硐封堵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mineral exploitation related to metals

涉金属矿产开发过程中或结束后,矿石和围岩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作用下产生的硫酸盐、氟化物、 氢离子、镉、铬、汞、铅、铜、锌、镍、铁、锰、铝、锑、铊等物质进入水体,通过矿硐、露天采坑、 废渣堆、尾矿库等途径流入环境,浓度值超过环境管理目标要求,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的现象。

3.2

历史遗留矿山 historical legacy mines

由政府承担环境污染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

注:包括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废弃矿山、责任人灭失或难以确定的废弃矿山、因退出保护区或去产能等政策性原因关闭且在政府作出关闭决定时明确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

DB61/T 2164.1—2026

3.3

废弃矿硐 abandoned mine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或结束后不再使用的巷道及采空区。

3.4

矿山环境风险源 pollution source of mine environment

指矿区范围内存在的可能造成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造成人体健康风险或生态风险的污染产生源,包括但不限于废弃矿硐、废渣、含重金属废水等。

4 基本原则

4.1 坚持多学科互补,从环境、生态、地质等角度,全面调查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问题,明确污染源的类型、数量、分布和强度,摸清污染迁移途径、受污染环境介质和污染程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

4.2 坚持环境风险防控,分区防控、分类施策、分期实施,有序开展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

4.3 坚持系统治理,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生态恢复和监测评估的要求,开展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

4.4 坚持集成创新,按照集成创新、先行先试和推广应用的模式,提升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水平。

5 工作保障

5.1 组织机构要求

承担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单位应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的相关行业资质证书,并具有承担该项工作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能力。

5.2 人员要求

承担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所从事专业的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相关的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从事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

5.3 设备要求

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使用的设备设施需达到设计使用需求,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量、安全、环保和节能标准。宜使用自动化设备。

6 工作内容

6.1 调查评价

6.1.1 调查评价应查明矿区地质环境条件,查明涉金属矿产开发主要涉及污染因子、污染源类型、数量、分布和排放强度,查明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受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生态破坏情况, 掌握饮用水源地、工农业取水口、自然保护区、重要水体等环境敏感点的类型、数量和分布,并对污染源危害程度、环境污染状况进行评价。

2

DB61/T 2164.1—2026

6.1.2 调查评价包含调查方案编制、地质环境条件调查、污染源调查与评价、环境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价、成果编制等内容。

6.1.3 调查评价工作应按DB61/T 2164.2要求进行。

6.2 监测

6.2.1 在实施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治理前、过程中和后期维护应开展环境监测,利用监测数据, 掌握治理前的污染现状,及时发现治理过程中的新问题和隐患,跟踪治理后的环境效益。

6.2.2 监测包含监测准备、污染源监测、地表水监测、地下水监测、土壤监测、记录与报告等内容。

6.2.3 监测工作应按DB61/T 2164.3要求进行。

6.3 分区风险评估及防控

6.3.1 分区风险评估及防控应以污染源为重点筛选矿山环境风险源,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划定风险防控分区,明确防控分区优先级别和防控目标,制定不同分区的防控要求和策略。

6.3.2 分区风险评估及防控包含工作准备、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策略制定、记录与报告等内容。

6.3.3 分区风险评估及防控应按DB61/T 2164.4 要求进行。

6.4 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6.4.1 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在详细勘察(满足可研编制深度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应确定治理目标、开展技术方法比选,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投资估算、明确保障措施,制定绩效目标并开展效益分析、得出项目可行性结论和建议。

6.4.2 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包含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包含编制要求、资料收集与分析、报告编制内容、实证方法等。

6.4.3 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按DB61/T 2164.5要求进行。

6.5 矿硐勘查

6.5.1 矿硐勘查应根据矿硐水污染治理的需求,运用多种勘查技术方法及手段,查明矿硐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矿硐空间特征、涌水特征、涌水来源及水力联系等,编制勘查成果。

6.5.2 矿硐勘查可分为准备阶段、现场勘查阶段和报告编制阶段,矿硐勘查包含勘查准备、矿硐口勘查、矿硐内勘查、矿硐关联性勘查、地质安全隐患勘查和报告编制等内容。

6.5.3 矿硐勘查应按DB61/T 2164.6要求进行。

6.6 废弃矿硐封堵

6.6.1 基于矿硐勘查,确定矿硐类型及适宜的封堵方式,制定封堵方案,开展封堵施工,进行质量检验。

6.6.2 废弃矿硐封堵包含施工组织、施工实施(现状调研、类型确定、方案制定、封堵施工)、质量控制等。

6.6.3 废弃矿硐封堵应按DB61/T 2164.7 要求进行。

7 记录与报告

7.1 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过程应形成相应的技术报告、图件和附件。

7.2 技术报告应结构完整、内容详实,图件规范,附件齐全,数据真实、有效、可追溯。

3

DB 61/T 2164.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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