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483-2025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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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160
CCS A 00 54
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54/T 0483—2025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规范
2025 - 07 - 10 发布2025 - 08 - 10 实施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度管理局 发布
DB 54/T 0483—2025
I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模型......................................................... 1
5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相关主体要求................................................. 2
6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平台要求..................................................... 4
7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程序......................................................... 5
附录A (资料性) 快检室设施设备要求....................................................7
参考文献............................................................................... 9
DB 54/T 0483—2025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西藏昌诚检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瑛、尼玛次仁、唐潇营、杨军、刘晓露、张玉卓、侯韩芳、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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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模型,以及相关主体要求、平台要求、监管程序等。
本文件适用于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9765—2021 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农产品
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
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3.2
食用农产品快检
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务院其他
有关部门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定性检测的行为。简称“快检”。
3.3
食用农产品快检实验室
利用快速检测设备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受委托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的实验室。简称“快检室”。
3.4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平台
为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搭建的信息化系统,能够实现快检结果上传、查询、传输、通报、共
享等功能。简称“监管平台”。
4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模型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模型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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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模型
5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相关主体要求
5.1 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
5.1.1 建立快检数字监管制度,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事项:
a) 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b) 明确各方职责分工;
c) 优化快检程序;
d) 明确法律责任。
5.1.2 建立并管理支撑快检工作的数字化监管平台。
5.1.3 建立满足快检工作的管理和检测队伍。
5.1.4 配备相适应的快检硬件和软件。
5.1.5 确定抽检的品类和数量。
5.1.6 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快检。
5.1.7 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
5.1.8 公示快检结果并共享快检相关数据。
5.1.9 定期、不定期对快检室检测数据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5.1.10 组织开展快检宣传教育和培训交流活动。
5.1.11 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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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检测单位
5.2.1 第三方检测机构
5.2.1.1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快检室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维护制度、试剂耗材
管理制度、抽样制度、规范管理要求等。
5.2.1.2 依法依规对快检室进行管理。
5.2.1.3 对快检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5.2.1.4 依法依规开展快检。
5.2.1.5 承担快检宣传活动。
5.2.1.6 获得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5.2.1.7 按照监管平台的要求,规范采集快检数据。
5.2.2 快检室
5.2.2.1 据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基本情况设立快检室,地址应选在农贸市场和超市内醒目位置,同时便
于为消费者免费检测。
5.2.2.2 快检室的面积一般在25 ㎡~40 ㎡左右,水电网基本设施应齐全。
5.2.2.3 配置所需的办公实验条件。办公设备设施要求参考附录A。
5.2.2.4 快检室内部布局可分为:操作区、档案区、办公区、资料区、样品区、耗材区等。
5.2.2.5 建立完善的检测流程标准、抽样检测标准、仪器维护校验标准以及快检数据上传、分析和反
馈标准。
5.2.2.6 设备仪器配置满足快检室项目检测。具备检测果蔬农残的基本检测仪器,满足但不限于检测
肉类水分和瘦肉精的检测仪器,满足检测水产品/水发产品的检测仪器,具备检测14 项重点监测项目的
检测仪器。检测设备设施要求参考附录A。
5.2.2.7 配置满足快检工作的试剂耗材。
5.2.2.8 根据市场规模确定检测批次。
5.2.2.9 根据检测批次配置快检员,每日抽样检测50 批次以内的配置1 名快检员,每日抽样检测51
批次~100 批次的配置2 名快检员,每日抽样检测101 批次~200 批次的配置3 名~6 名快检员。
5.2.2.10 及时上传快检结果和报告。
5.2.2.11 按要求保存快检数据。纸质版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保存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数据管
理规定。
5.2.2.12 数据存储应具备容灾备份功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
5.3.1 农贸市场或超市
5.3.1.1 配置工作人员配合快检工作。
5.3.1.2 建立符合快检制度相关的内部管理规范。
5.3.1.3 配合快检,提供待检产品。
5.3.1.4 设立便民查询设备设施,及时展示快检结果,提供快检结果查询服务。
5.3.1.5 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处理不合格产品。
5.3.1.6 面向社会配合开展快检宣传教育和培训交流活动。
5.3.2 食用农产品销售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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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 配合快检,提供待检产品。
5.3.2.2 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处理不合格产品。
5.4 快检员
5.4.1 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开展样品抽取、产品检测、统计分析、数据上传、资料归档等工作。
5.4.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
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5.4.3 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
5.4.4 数据采集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瞒报、漏报或篡改数据。
5.4.5 面向社会配合开展快检宣传教育和培训交流活动。
6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平台要求
6.1 平台功能要求
6.1.1 数据录入
6.1.1.1 产品抽样数据录入。
6.1.1.2 产品检测数据录入。
6.1.1.3 产品快检报告上传。
6.1.1.4 产品复检数据录入。
6.1.2 结果查询和追溯
6.1.2.1 实时查询产品快检结果。
6.1.2.2 追溯产品快检结果。
6.1.3 结果公示及共享
6.1.3.1 及时在相关设备公示产品快检结果。
6.1.3.2 可在相关平台共享产品快检结果。
6.1.4 数据汇总和预警
6.1.4.1 对所有快检数据进汇总、统计和分析。
6.1.4.2 根据快检统计分析数据进行预警。
6.1.5 视频直播功能
随时监控快检室人员检测工作状态。
6.1.6 手机端操作
6.1.6.1 平台应配备手机端APP。
6.1.6.2 手机端APP 可实时查询检测数据、查看视频直播。
6.2 监管平台架构
监管平台包括6部分,分别为快检相关制度和规则、快检数据上传模块、快检数据查询和追溯模块、
快检数据统计分析和预警模块、快检结果公示和共享模块、实施监督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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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平台架构见图2。
图2 监管平台架构
6.3 安全管理
6.3.1 监管平台的网络安全管理应依据GB/T 20269、GB/T 22239 实施。
6.3.2 应按照GB/T 29765—2021 中第6 章的要求进行数据备份。
6.3.3 应按照GB/T 35273—2020 第6 章和第7 章的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存储、使用。
7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字化监管程序
7.1 制定快检计划
7.1.1 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快检计划。
7.1.2 将计划下达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执行。
7.2 委托检测
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当年快检任务。
7.3 实施快检
7.3.1 制定每日抽样数量
7.3.1.1 根据农贸市场、超市运行规模以及商户数量和农产品的种类,制定每天的抽样检测批次数量。
7.3.1.2 对有购货凭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等信息的进行随机抽样,对没有以上信息的进行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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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抽取样品
7.3.2.1 快检员根据抽样安排实施采样。
7.3.2.2 采样时应做好信息登记以及唯一性标识,每个样品单独分装,防止交叉污染影响检测结果。
7.3.3 检测
快检员应按照快检计划和相应标准进行检测,30 min出具检测结果。
7.3.4 上传检测数据
7.3.4.1 快检员应将检测结果及时上传至数字化监管平台,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可追溯性。
7.3.4.2 上传信息包括检测商户信息、检测商品信息。数据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商户信息:商户编号、商户摊位、商户负责人、商户联系方式、商户名称全称、经营范围、
信誉等级、商户备注信息等;
b) 检测商品信息:委托类型、样品类型、样品编号、检测项目名称、样品名称、产地、计量单
位、参考范围、测量值、检测时间、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
7.4 公示、共享及通报快检结果
7.4.1 在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设备公示当天快检结果。
7.4.2 依据有关规定,在政府相关网站、其他相关平台共享快检结果。
7.4.3 根据需要向其他主管部门通报快检结果。
7.5 结果处理
7.5.1 快检初检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进行快检结果复核。复核程序同7.3。
7.5.2 快检结果复核不合格的,快检机构向商户出具快检结果。
7.5.3 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快检不合格产品。
7.5.4 商户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 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应采用快检方
法。
7.5.5 针对同一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同一批次的产品连续2 次快检结果不合格的,将该不合格产品
纳入重点关注产品范围。
7.6 归档
如实做好记录,快检任务完成后,应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整理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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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快检室设施设备要求
A.1 快检室宜具备表A.1 中的办公设施设备。
表A.1 快检室办公设施设备要求
序号品名规格数量单位备注
1 空调立式1 台快检室
2 冰箱— 1 台保存试剂
3 电脑— 1 台—
4 打印机— 1 台—
5 实验台实验室专用1 个—
6 办公桌/椅— 2 套—
7 备用仪器放置台— 1 个—
8 宣传台面— 1 个—
9 仪器放置架— 1 个—
10 档案柜— 2 台—
11 货架3 层1 个—
12 摄像头— 1 套—
13 路由器— 1 个—
14 LED 显示屏— 6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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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快检室宜具备表A.2 中的检测仪器设备。
表A.2 快检室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序号检测样本仪器设备
1 蔬菜水果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温湿度计、天平、移液枪、涡旋混合器(回旋混合振荡
器)、低温冷冻冷藏冰箱、恒温水浴锅、样品粉碎机、电子恒温培养箱、计时
器等
2 畜禽肉
兽药残留快速检测仪、温湿度计、天平、移液枪、涡旋混合器、低温冷冻冷藏
冰箱、离心机、组织粉碎机、水浴箱(锅)或孵育器、读数仪、计时器等
3 水产品
温湿度计、天平、移液枪、涡旋混合器、低温冷冻冷藏冰箱、离心机、组织粉
碎机、读数仪、均质器、水浴箱(锅)、计时器等
4 干调
温湿度计、天平、移液枪、涡旋混合器、低温冷冻冷藏冰箱、均质器、水浴箱
(锅)、计时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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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国市监食检规〔202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