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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593-2026 木结构徽派建筑防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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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7.060 CCS A 47

34

安徽 省地 方标 准

DB34/T 1593—2026代替 DB34/T 1593-2012

木结构徽派建筑防雷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lighting protection technology of Huizhou timber structured

architecture

2026-04-30 发布 2026-05-30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4/T 1593—2026

I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4/T 1593—2012《木结构徽派建筑防雷技术规范》, 与DB34/T 1593—2012相比,除了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 2012 版的 3.4~3.12);

b) 删除了防雷措施的一般规定(见 2012 版的 5.1);

c) 更改了防雷等级分类的技术要求(4.1、4.2、4.3,见 2012 版的 4.2、4.3、4.4);

d) 更改了接闪器的描述(5.1.1、6.1.1、7.1.1,见 2012 版的 5.2.1、5.3.1、5.4.1);

e) 更改了引下线数量的计算及敷设方式(5.1.2.1、5.1.2.2、5.2.2.1、5.2.2.2、5.3.2.1、5. 3.2.2,见 2012 版的 5.2.2、5.3.2、5.4.2);

f) 更改了第二类木结构防雷建筑物冲击接地电阻的技术标准(5.2.3.2,见 2012 版的 5.3.3.2);

g) 增加了雷电防护装置材质的要求(5.1.1.2);

h) 更改了防接触电压相关参数的技术要求(5.1.2.3,见 2012 版的 5.2.2.2);

i) 增加了等电位连接的技术要求(5.4.10);

j) 增加了施工过程中防火安全的技术要求(5.1.2.2);

k) 增加了屋脊 U 型支架示意图(附录 A.6);

l) 删除了部分附录(见 2012 版的附录 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气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黄山市气象局、芜湖市气象局、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黄山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黄山市华云防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盛、汪开斌、李丽、洪杰、谢飞、方子烨、张嘉仪、朱浩、张小峰、胡泽玉、聂正茂、赵俊华。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DB34/T 1593—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木结构徽派建筑防雷的分类和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木结构徽派建筑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与检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 50165—2020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 50343—20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1017—2014 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徽派建筑 Huizhou styled architecture

以粉墙、青瓦、马头墙为主体基调,高脊飞檐、曲径回廊、亭台楼榭为主要建筑形态,广泛运用石雕、木雕、砖雕等艺术的建筑物。

3. 2

马头墙 horsehead wall

高于两山墙屋面,具有密集防火、防风功能,在建筑物的两山墙顶部砌筑,形似马头的墙垣。

3. 3

山墙 gable wall

山墙是建筑两个侧面上部成山尖形的横墙。

4 分类

4,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划分为第一类防雷木结构徽派建筑物:

a)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徽派建筑;

b) 预计雷击次数不小于 0.05 次/年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徽派建筑;

c) 有雷击史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徽派建筑;

d) 高度不小于 26 m 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徽派建筑。

4.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划分为第二类防雷木结构徽派建筑物:

a) 除 4.1规定情形之外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徽派建筑物;

b) 预计雷击次数不小于 0.05 次/年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徽派建筑;

1

c) 有雷击史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徽派建筑;

d) 高度不小于 26 m 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徽派建筑;

e) 作为旅游、博物馆等使用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徽派建筑。

4.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划分为第三类防雷木结构徽派建筑物:

a) 预计雷击次数在 0.01 次/年以上且小于或等于 0.05 次/年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徽派建筑;

b)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 天/年的地区,高度在 15 m 以上的孤立的木结构徽派建筑物;

c) 位于不同电阻率土壤的分界处的木结构徽派建筑物;

d) 附近有高压架空线路或地下电缆集中的木结构徽派建筑物。

4,4 木结构徽派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按 GB 50057—2010 附录 A 的规定计算。

5 措施

5. 1 第一类防雷木结构徽派建筑物

5.1.1 接闪器

5.1.1.1 接闪器由接闪带、接闪杆和金属构件等组成。

5.1.1.2 接闪带应沿木结构徽派建筑屋面的正脊、戗脊、垂脊、吻兽、马头墙、宝顶、宝盒、山墙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宜选用铜材,安装工艺应符合 GB/T 50165—2020 附录 C 的规定。接闪带不应有直、锐角弯曲,应采用圆弧形弯曲,以使其弯曲段开口部分的直线距离不小于其弯曲段全长的 1/10。应高出正脊、斜脊、马头墙、吻兽、攒尖顶和斜脊下端的垂兽等 0.15 m。接闪带外侧的保护范围,应按滚球法计算,滚球半径取 45 m,当保护范围不足时,应增加接闪带的高度。接闪带的敷设参照附录 A 的图示。

5.1.1.3 攒尖顶处的接闪杆应安装在攒尖顶中心位置,接闪杆的高度应符合 GB 50057—2010 附录 D 的规定。

5.1.1.4 接闪器敷设时,金属支撑架应采用隔热层与木结构之间隔离,接闪器宜采用 U 型支架固定。

5.1.1.5 屋顶不适于安装接闪器的,宜在建筑物的外围安装独立接闪杆。独立接闪杆的高度应符合 GB 50057—2010 附录 D 的规定。

5.1.1.6 对于含殿堂、城楼、庙宇、土楼、塔、牌楼 (坊)、墙 (壁)廊、垂花门的木结构徽派建筑宜采用接闪带的形式。

5.1.1.7 马头墙外端、垂脊飞檐、山墙等处接闪带宜按原弯曲弧度延长 0.3 m。

5.1.1.8 吻兽、攒尖顶和戗脊等设置的金属丝、金属物等应与接闪器作可靠电气连接。

5.1.1.9 建筑重檐屋顶的接闪带,宜设置于重檐屋顶的屋檐处。高度在 30 m 以上或孤立的古塔宜在塔顶下三层外檐上安装接闪带。

5.1.2 引下线

5.1.2.1 引下线应对称布设,不应少于 2 根,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 12 m。因外形所限无法均匀布设时,应在适宜部位增设引下线并减少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以使引下线间距沿周长计算平均间距不大于 12 m。受外形等影响难以达到要求的,按 GB 51017—2014 中 4.2.3 的规定处理。

5.1.2.2 引下线敷设时,金属支撑架应采用隔热层与木结构之间隔离,引下线宜采用抱箍加支撑卡方式固定。

5.1.2.3 周边有人员活动的木结构徽派建筑还应考虑雷击时产生的接触电压、跨步电压带来的影响。在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

a) 引下线应以最短的路径接地,暗敷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腐和防火处理;

b) 引下线 3 m 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 50 kΩ ·m,或敷设 5 cm 厚沥青层或 15 cm 厚砾石层;

c) 外露引下线,距其地面 2.7 m 以下的导体用耐 1.2/50 μs 冲击电压 100 kV 的绝缘层隔离,或用至少 3 mm 厚的交联聚乙烯层隔离;

d) 用护栏、警告牌使进入距引下线 3 m 范围内地面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程度。

5.1.2.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徽派建筑宜装设雷击计数器。

5.1.3 接地装置

5.1.3.1 接地装置应距离主人行通道边沿 3 m 以上。无法避开的应按 GB 50057—2010 中 4.5.6 的规定进行深埋或绝缘处理。

5.1.3.2 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 10 Ω。

5.1.3.3 接地装置的做法应符合 GB 50057—2010 4.3 的规定。

5.1.3.4 当树木临近木结构徽派建筑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同时距木结构徽派建筑物 5 m 以内时,树木应安装接闪杆,其接地装置应与木结构徽派建筑的接地体连接。

5.2 第二类防雷木结构徽派建筑

5.2.1 接闪器

5.2.1.1 接闪带的安装应符合 5.1.1.2 的规定。接闪带外侧的保护范围,应按滚球法计算,滚球半径取 60 m,当保护范围不足时,应增加接闪带的高度。接闪带的敷设参照附录 A 的图示。

5.2.1.2 攒尖顶处接闪杆安装应符合 5.1.1.3 的规定。

5.2.1.3 接闪器敷设时,金属支撑架的安装应符合 5.1.1.4 的规定。

5.2.1.4 屋顶不适于安装接闪器的,应符合 5.1.1.5 的规定。

5.2.1.5 对于含殿堂、城楼、庙宇、土楼、塔、牌楼(坊)、墙(壁)廊、垂花门的木结构徽派建筑接闪带的安装应符合 5.1.1.6规定。

5.2.1.6 马头墙外端、垂脊飞檐、山墙等处接闪带的安装应符合 5.1.1.7 的规定。

5.2.1.7 吻兽、攒尖顶和戗脊等处设置的金属丝、金属物等的安装应符合 5.1.1.8 的规定。

5.2.2 引下线

5.2.2.1 引下线应对称布设,不应少于 2 根,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 18 m。因外形所限无法均匀布设时,应在适宜部位增设引下线并减少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以使引下线间距沿周长计算平均间距不大于 18 m。受外形等影响很难达到要求的,按 GB 51017—2014 中 4.3.3 的规定处理。

5.2.2.2 引下线敷设时,金属支撑架及引下线固定方式应符合 5.1.2.2 的规定。

5.2.2.3 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 5.1.2.3 的规定。

5.2.3 接地装置

5.2.3.1 接地装置与主人行通道边沿的距离应符合 5.1.3.1 的规定。

5.2.3.2 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 10 Ω。

5.2.3.3 接地装置的做法应符合 GB 50057—2010 4.3 的规定。

5.3 第三类防雷木结构徽派建筑物

5.3.1 接闪器

3

5.3.1.1 接闪带的安装应符合 5.1.1.2 的规定。接闪带外侧的保护范围,应按滚球法计算,滚球半径取 60 m,当保护范围不足时,应增加接闪带的高度。接闪带的敷设参照附录 A 的图示。

5.3.1.2 攒尖顶处接闪杆安装应符合 5.1.1.3 的规定。

5.3.1.3 接闪器敷设时,金属支撑架的安装应符合 5.1.1.4 的规定。

5.3.1.4 屋顶不适于安装接闪器的,应符合 5.1.1.5 的规定。

5.3.1.5 对于含殿堂、城楼、庙宇、土楼、塔、牌楼 (坊)、墙 (壁)廊、垂花门的木结构徽派建筑接闪带的安装应符合 5.1.1.6规定。

5.3.1.6 马头墙外端、垂脊飞檐、山墙等处接闪带的安装应符合 5.1.1.7 的规定。

5.3.1.7 吻兽、攒尖顶和戗脊等处设置的金属丝、金属物的安装应符合 5.1.1.8 的规定。

5.3.2 引下线

5.3.2.1 引下线应对称布设,不应少于 2 根,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 25 m。当木结构徽派建筑因外形所限无法均匀布设引下线时,应在适宜部位增设引下线并减少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以使引下线间距沿周长计算平均间距不大于 25 m。受外形等影响很难达到要求的,按 GB 51017—2014 中 4.3.3 的规定处理。

5.3.2.2 引下线敷设时,金属支撑架及引下线固定方式应符合 5.1.2.2 的规定。

5.3.2.3 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 5.1.2.3 的规定。

5.3.3 接地装置

5.3.3.1 接地装置与主人行通道边沿的距离应符合 5.1.3.1 的规定。

5.3.3.2 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 30 Ω。

5.3.3.3 接地装置的做法应符合 GB 50057—2010 4.3 的规定。

5.3.3.4 接地装置与地下电缆的距离应不小于 1 m。

5.4 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

5.4.1 安装有电气系统或电子系统的木结构徽派建筑,应增设相应的防雷击电磁脉冲装置。

5.4.2 为防止闪电电涌侵入,进入第一、二类防雷木结构徽派建筑的电源线、信号线应穿钢管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 GB 50057—2010 中 4.2.3 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其防护措施应符合 GB 51017— 2014 中 4.4 的规定。第三类防雷木结构徽派建筑宜采用金属铠装电缆或穿钢管埋地引入,电缆或钢管两端应接地。

5.4.3 引入建筑物的电源、信号线缆应在入户前安装电涌保护器,作为第一级防护;分配电柜输出端宜安装电涌保护器作为二级防护,在电子信息设备电源进线端宜安装电涌保护器作为第三级防护。电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应符合 GB 50343—2012 中 5.4.3 第 6 款的规定。电涌保护器的选型应符合 GB 50057—2010 中 J1.1 和 J2.1 的规定。

5.4.4 电涌保护器的接地线规格应符合 GB 50343—2012 6.5.1 的要求,并以最短的距离在 LPZ 交界处就近接地,接地线应不大于 0.5 m。

5.4.5 为防止电涌保护器老化造成短路,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有过电流保护器件,宜选用有劣化显示功能的电涌保护器。

5.4.6 室外的安全监控摄像头,应在雷电防护装置的保护范围内,金属外壳应就近接地,并与木结构徽派建筑的防雷接地连接。其视频、控制、电源应安装电涌保护器。

5.4.7 给排水、供气等各类金属管道在进入木结构徽派建筑前,应与接地装置相连。

5.4.8 在木结构徽派建筑内应设一个或多个等电位连接端子,将建筑物内设备机壳、电源接地线、电涌保护器的接地线就近与等电位连接端子连接。

4

5.4.9 木结构徽派建筑的亮化灯带、灯管等,其设备和线路应处于雷电防护装置保护范围内,其线路安装应符合 5.4.2 的规定。

5.4.10 各类防雷木结构徽派建筑物等电位连接应符合 GB 50057—2010 中 4.1.2 的规定。

5

A

附录 A

(资料性)

马头墙、戗脊、吻兽、斜脊、攒尖顶、U 型支架雷电防护装置示意图

A.1 马头墙

马头墙侧立面接闪带安装示意见图A.1。

说明:

1 ——接闪带;

2 ——支撑卡。

图A.1 马头墙接闪带安装示意图

A.2 戗脊

戗脊接闪带安装示意见图A.2。

1 ——接闪带;

2 ——支撑卡。

图A.2 戗脊接闪带安装示意图

6

A.3 吻兽

吻兽接闪带安装示意见图A.3。

2 ——吻兽;

3 ——支撑卡。

图A.3 吻兽接闪带安装示意图

A.4 斜脊

斜脊接闪带安装示意见图A.4。

1 ——支撑卡;

2 ——接闪带;

3 ——脊瓦。

图A.4 斜脊接闪带安装示意图

7

A.5 攒尖顶

攒尖顶接闪杆安装示意见图A.5。

1——接闪杆;

2——接闪带;

3——脊瓦。

图A.5 攒尖顶接闪杆安装示意图

A.6 U 型支架

U型支架示意见图A.6。

图A.6 U 型支架示意图说明:

1 ——接闪带紧固螺母;

2 ——接闪带紧固件;

3 ——支架支撑杆;

4 ——固定底座卡箍。

8

180144317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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