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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2223-2026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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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  别:地方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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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3.080.01 CCS P 66

34

安徽 省地 方标 准

DB34/T 2223—2026代替DB34/T 2223-2014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expressway networked toll collection

2026-04-30 发布 2026-05-30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4/T 2223—2026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1

5 一般规定 2

6 技术要求 2

6.1 系统框架 2

6.2 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 3

6.3 区域/路段中心系统 5

6.4 收费站系统 5

6.5 收费车道系统 5

6.6 ETC 门架系统 8

6.7 网络系统 8

6.8 软件技术选型 9

6.9 操作系统 9

6.10 编码与数据传输 9

7 通行费清分拆分结算 14

7.1 通行费计算 14

7.2 清分拆分结算 14

8 MTC 通行介质管理 16

8.1 一般规定 16

8.2 CPC 的采购、管理与调拨 16

8.3 纸质通行券管理 17

9 PSAM 卡管理 17

10 应急收费 18

11 客户服务 18

12 密钥 19

13 并网要求 19

参考 文献 20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4/T 2223—2014《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规范》,与DB34/T 2223—2014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一般规定(见第5章);

b)更改了技术要求(见第6章,2014版的第5章);

c)更改了通行费清分拆分结算(见第7章,2014版的第6章);

d)增加了MTC 通行介质管理(见第8章);

e)增加了PSAM卡管理(见第9章);

f)增加了应急收费(见第10章);

g)增加了客户服务(见第11章);

h)增加了密钥(见第12章);

i)增加了并网要求(见第13章);

j)删除了数据安全(见2014版的第7章);

k)删除了附录(见2014版的附录A、附录B、附录C)。

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安徽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曦、高健、陈孟勇、于欣海、孙明、费勤瑛、龙军、王江明、李杰、马林、王波、陈光国、昂天雨、陈鑫琦、史鸿儒、周添意、龙光、虞叶东、丁述庆、韦峰、蔡权慧、徐寒亭、田荣荣、赵翔、谢黎明。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 年 12 月首次发布为 DB34/T 2223—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引言

2019年全国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随着道路主线ETC门架的增加、计费方式的变化、ETC收费车道的全覆盖以及云收费技术的实施,联网收费体系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指导、规范安徽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在综合安徽省多年来联网收费系统建设和运营服务经验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已颁布的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各种管理文件,对DB34/T 2223—2014《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规范》进行修订,形成本文件。

III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一般规定、技术要求、通行费清分拆分结算、MTC通行介质管理、 PSAM卡管理、应急收费、客户服务、密钥以及并网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或已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其它联网收费公路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 489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JTG 6310—2022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JTG 6310—20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ETC/MTC 混合车道 ETC/MTC hybrid lane

同时支持ETC和MTC收费方式的车道。

3.2

ETC 客车专用车道 ETC bus lane

仅支持客车ETC收费方式的车道。

3.3

ETC 货车专用车道 ETC truck lane

支持货车、客车ETC收费方式的车道。

3.4

移动支付 mobile payment

适用于ETC/MTC混合出口车道或配置有自助交易设备的出口车道,用户在停车状态下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个人终端采用二维码、NFC等支付通行费的方式。

3.5

移动支付受理终端 point of interaction for mobile payment

参与移动支付交易的专用设备,类型包括扫码终端、只读扫码终端、金融POS终端等。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PC: 复合通行卡(Compound Pass Card)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

1

IP:因特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

MTC:人工收费(Manual Toll Collection)

OBU:车载单元(On Board Unit)

PCI:外设部件互联(Peripheral Component Interconnect)

PSAM:消费安全访问模块(Payment Security Access Module)

RSU:路侧单元(Road Side Unit)

TCP:传输控制协议(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

TAC:交易认证码(Transaction Authorization Cryptogram)

5 一般规定

5.1 联网收费应采用 ETC、自助方式为主,MTC、应急方式为辅的收费方式,并支持多种付费方式。

5.2 通行费应根据通行车辆的车型、行驶里程、费率标准综合计算;车型分类标准应符合 JT/T 489的规定。

5.3 联网收费通行介质应使用 ETC 车载设备、CPC,特殊情况下可使用纸质通行券或无介质通行方式。

5.4 联网收费结算应采用“统一解缴、统一清分”的模式。

5.5 收费站和车道、区域/路段中心、省联网中心、部联网中心的通信传输链路、关键通信设备等应具备主备冗余和快速切换功能。

5.6 收费系统宜采用中心化、扁平化的系统架构,在保证 ETC 交易时效的前提下,可在收费站、区域/路段中心集中部署;逐步实现收费站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

5.7 收费车道特情可采用站级授权模式,部分特情采用区域中心/路段中心授权模式。

5.8 交通流量具有显著潮汐特点的收费站可设置潮汐车道。

5.9 同一收费站应采用统一的标志标线,应统一车道信息显示屏、站前预交易引导显示屏显示内容和显示格式。

5.10 系统运行环境应采用技术成熟的操作系统,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高效性。

5.11 数据库应综合考虑数据规模、数据类型、性能需求、可靠性、可扩展性、成本及维护难度等因素,采用满足业务需求的数据库。

5.12 系统软件名称和版本号采用统一命名规则,应支持统一在线升级。

5.13 应统一监测联网收费各业务系统运行状态。

5.14 收费网络与数据安全应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中在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及安全计算环境方面的安全保护要求。

6 技术要求

6.1 系统框架

6.1.1 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应由部、省两级系统组成。部、省两级系统应相互协同配合,完成收费、结算、ETC 发行与服务、稽核、运行监测、客服等业务。

6.1.2 安徽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由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区域中心系统(可选)、路段中心系统(可选)、收费站系统、ETC 门架系统、收费车道系统等协同完成。系统架构如图 1 所示。

2

ETC门架

区域中心系统

路段中心系统

…… 收费站系统

收费站系统 …… 收费站系统

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

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

ETC车道混合车道 ETC车道混合车道 ETC车道混合车道 ETC车道混合车道

收费站系统

……

图1 系统架构图

6.1.3 区域中心、路段中心为各经营主体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性配置。

6.1.4 联网收费系统主要业务所涉及的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收费业务由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区域中心系统(可选)、路段中心系统(可选)、收费站系统、ETC 门架系统、收费车道系统等协同完成;

——结算业务由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省 ETC 发行与服务系统、银行等协同完成;

——ETC 发行与服务业务由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省 ETC 发行与服务系统等协同完成;

——稽核业务由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区域中心系统(可选)、路段中心系统(可选)、收费站系统等协同完成;

——系统运行监测由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区域中心系统(可选)、路段中心系统(可选)、ETC 门架系统、收费站系统、收费车道系统等协同完成;

——客户服务由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区域中心系统(可选)、路段中心系统(可选)、收费站系统等协同完成。

6.2 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

6.2.1 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应由省级拆分结算系统、省级交易对账系统、省级费率管理与计费系统、省级移动支付系统、省级稽核管理系统、省级运行监测系统、省级数据传输系统、省级名单管理系统、省级时钟校时系统等构成。

6.2.2 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宜采用云计算技术,统筹规划计算、存储、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和中间件等资源。

6.2.3 省级拆分结算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具备与各参与方的清分对账、统计汇总功能;

——应具备将经过清分处理的本省通行费按拆分规则分配至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功能;

——应具备根据清分及拆分结果,实现各参与方的资金结算,提供资金结算报表及对账功能;

——应具备争议交易的数据查证、处理及清分结算功能;

3

——应具备以指令方式与结算银行实现账户资金划拨、查询操作的功能;

——应具备为各参与方提供相关结算数据的功能;

——应具备为收费站、区域/路段中心、省中心等各级提供系统权限实现每日收费数据财务审核和处理的功能;

——应具备为收费站提供 ETC、移动支付、现金等交易按照运营规程进行查证后退款处理等功能。

6.2.4 省级交易对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具备与本省各区域/路段中心实现省内交易对账及追偿功能;

——应与部交易对账系统对接,并具备省际交易对账和对省际追偿数据的处理、追偿金额的计算和统计的功能;

——应具备交易对账通知书生成、交易对账结果查询服务等功能;

——对与省内和省际交易追偿清分结果数据,实现与省级拆分结算系统对接,实现追偿数据的拆分和划拨等功能;

——应具备本省各区域/路段中心自主查询、下载涉及本路段交易明细、清分明细、通行费减免优惠明细等数据的功能。

6.2.5 省级移动支付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支持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移动终端 App 共同完成移动支付过程;

——应具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数据交互,完成移动支付交易的对账、结算功能;

——应支持冲正/撤销/退费交易,交易流程应符合 JTG 6310—2022 中附录 A 的规定;

——应具备对移动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管理功能;

——应具备移动支付流水数据查询、统计和备份管理功能;

——宜具备移动支付通道手续费结算功能;

——省级移动支付系统宜采用集群化部署,具备实现对收费站发起的移动支付请求进行负载均衡处理功能;

——应具备支持收费站启用移动支付应急模式后的数据对账、清分、退款和查询等功能。

6.2.6 省级稽核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省级稽核管理系统应由省中心统一部署,收费站、区域/路段中心按分配权限实现统一登录;

——应具备跨省稽核工单交换、稽核工单处理与流转等功能,并对工单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应具备对稽核工单中疑似通行费差错的数据核实、进行补缴或退费处理等功能;

——应为稽核业务提供数据查询、分析功能;

——应实现与部稽核管理系统的业务联动;

——应实现与区域/路段中心、收费站稽核系统的业务联动;

——可为现场稽核、现场车辆档案查询、现场稽核特情登记、现场车辆路径复核、现场欠费核算、现场通行费补缴、补缴发票数据生成等现场稽核处置提供接口;

——可具备与 ETC 发行与服务系统进行工单数据、稽核查询数据等数据交换的功能;

——应提供收费站实时查询车辆省内稽核追缴名单详情,并应根据收费站处理反馈结果实时更新省内追缴名单版本数据。

6.2.7 省级数据传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实现站—省、门架—省、部—省,以及与省内各级联网收费系统、ETC 发行与服务系统、客户服务等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交易数据、名单数据、费率等各类数据的汇聚与处理功能,并对传输内容的合规性、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进行校核;

——宜具备与相关部门及单位建立安全可靠的数据共享渠道,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省级数据交换功能;

4

——应具备根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主体需求,提供数据服务的功能,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应用户信息的脱敏处理;

——宜建立历史数据存储系统,实现对有关原始数据的长期保存和大数据分析。

6.2.8 省级名单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与 ETC 发行与服务系统对接,实现对 ETC 卡、OBU 状态名单和 ETC 标签状态名单的接收、版本生成和汇聚处理等;

——应具备对部级抢险救灾名单、大件运输名单、绿通预约名单、跨省稽核追缴名单、省内稽核追缴名单等的接收和发布功能;

——宜实现对所有名单的加载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处理功能。

6.3 区域/路段中心系统

6.3.1 区域中心、路段中心可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区域中心宜设置为同一个高速公路运营主体的省级管理机构;

——路段中心宜为区域中心的下级机构,可直联省联网收费中心。

6.3.2 区域/路段中心系统可由收费管理系统、特情处理系统、运行监测系统、省内交易对账系统、报表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等构成。

6.3.3 区域/路段中心系统运行状态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具备对所辖路段中心系统(如有)、收费站系统、收费车道系统、ETC 门架系统核心功能及关键设备进行状态监测与预警功能;

——应具备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提示的功能;

——应将本区域/路段中运行监测数据实现上传到省级运行监测系统,实现省—路段系统监控的一体化协同管理。

6.3.4 省内交易对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具备从省级交易对账系统下载本区域/路段中心的拆分明细数据、有门架无拆分的异议匹配结果等数据功能;

——应具备本区域/路段中心的交易数据、门架数据的汇总、统计、展示功能;

——应具备本区域/路段中心与从省级系统下载的数据进行两级匹配和比对验证功能。

6.4 收费站系统

6.4.1 收费站系统应由收费管理系统、特情管理系统、交接班管理系统、报表管理系统、站级运行监测系统、站级传输系统等构成。

6.4.2 收费站应设置视频监控,应在收费车道、收费亭、收费广场、机房、财务室等重点区域设置摄像机。

6.4.3 收费站监控系统宜采用无人值守模式,在区域/路段中心集中监控。

6.5 收费车道系统

6.5.1 一般规定

6.5.1.1 收费广场应根据交通量及服务需求合理配置 ETC 客车专用车道、ETC 货车专用车道和ETC/MTC混合车道。

6.5.1.2 车道宜采用栏杆后置布局;车道设备宜采用 IP 化、集成化、智能化设备。

6.5.1.3 ETC/MTC 混合车道宜具备自助(取卡、缴费)功能,其它可根据需要设置。

5

6.5.1.4 ETC/MTC 混合车道及设置有自助交易设施的车道应配置车型自动识别设备,实现车型和轴数校核。

6.5.1.5 收费广场入、出口均应设置称重设施,宜与 ETC/MTC 混合车道、ETC 货车专用车道合并设置,也可独立设置。

6.5.1.6 可在匝道/主线末端与收费站广场衔接处设置站前预交易设施。

6.5.1.7 收费车道系统处理流程应符合 JTG 6310—2022 中附录 A 的有关规定。

6.5.1.8 采用云收费系统,可:

——不设收费亭;

——缩减收费岛宽度,或取消收费岛;

——不配置车道控制器,由上级系统实现集中控制和管理。

6.5.1.9 宜通过集成安装,合并岛上设备功能:

——入口车道高清车牌识别设备、自动栏杆机、入口信息显示屏、通行信号灯、声光报警器等宜集成为一体化设备;

——出口车道高清车牌识别设备、自动栏杆机、费额显示器、通行信号灯、声光报警器等宜集成为一体化设备;

——雾灯、手动栏杆、电动限高等宜集成为一体化设备。

6.5.1.10 应设置反向雨棚信号灯。

6.5.2 ETC 客车入、出口专用收费车道系统

6.5.2.1 ETC 客车入口专用收费车道系统由车道控制器、RSU、高清车牌图像识别设备、自动栏杆、入口信息显示屏、通行信号灯、声光报警器、车道可变信息标志、反向雨棚信号灯、雾灯、车辆检测器、手动栏杆等设备设施及车道收费软件组成。

6.5.2.2 ETC 客车出口专用收费车道系统由车道控制器、RSU、高清车牌图像识别设备、自动栏杆、费额显示器、通行信号灯、声光报警器、车道可变信息标志、反向雨棚信号灯、雾灯、车辆检测器、手动栏杆等设备设施及车道收费软件组成。

6.5.3 ETC 货车入、出口专用收费车道系统

6.5.3.1 ETC 货车入口专用收费车道系统

6.5.3.1.1 ETC 货车入口专用收费车道系统由车道控制器、RSU、高清车牌图像识别设备、自动栏杆、入口信息显示屏、通行信号灯、声光报警器、车道可变信息标志、反向雨棚信号灯、雾灯、车辆检测器、手动栏杆、称重设备等设备设施及车道收费软件组成。

6.5.3.1.2 ETC 货车入口专用收费车道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具备自动识别 ETC 车辆的功能;

——支持双片式 OBU 交易,将入口信息写入 OBU 和 ETC 用户卡;

——支持单片式 OBU 交易,将入口信息写入 OBU 和 ETC 用户卡;

——判断 ETC 车载设备有效性、ETC 业务有效性,判断结果为无效时系统应置于车辆拦截状态;

——具备从上级系统接收收费参数及向上级系统上传收费数据的功能;

——具备接收入口称重检测数据功能;

——当从 OBU 中读出的车型为货车时,需要根据入口称重检测数据,将车型、轴数、总质量写入 OBU和 ETC 用户卡内;

——具备对车道连接状态、参数状态和关键设施状态进行监测,生成运行监测数据的功能。当通信网络产生异常时,具备提醒功能;

6

——具备交易数据、车牌识别数据和车辆抓拍图片的生成及自动关联功能。

6.5.3.1.3 ETC 货车入口专用收费车道系统可具备下列扩展功能:

——具备入口自助取卡功能的车道,支持自动发放 CPC,支持远程控制及特情处理;

——具备车型自动识别功能;

——具备对被拦截的 ETC 车辆提供快速处理的功能。

6.5.3.1.4 ETC 货车入口专用收费车道系统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车牌图像识别正确率 (含车牌颜色):不低于 95%;捕获率:不低于 99%;

——双片式 OBU 交易成功率:在车速不高于 5km/h 的条件下,不低于 98.0%;

——单片式 OBU 交易成功率:在车速不高于 5km/h 的条件下,不低于 99.9%;

——系统运行能力:满足 7d×24h 不间断运行的要求。

6.5.3.2 ETC 货车出口专用收费车道系统

6.5.3.2.1 ETC 货车出口专用收费车道系统由车道控制器、RSU、高清车牌图像识别设备、自动栏杆、费额显示器、通行信号灯、声光报警器、车道可变信息标志、反向雨棚信号灯、雾灯、车辆检测器、手动栏杆、称重设施等设备设施及车道收费软件组成。

6.5.3.2.2 ETC 货车出口专用收费车道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支持双片式 OBU、单片式 OBU 交易,进行扣费处理,并清除入口信息;

——当从 OBU 中读出的车型为货车时,应与入口称重检测数据进行复核;

——具备对车道连接状态、参数状态和关键设施状态进行监测,生成运行监测数据的功能。当通信网络产生异常时,应具备提醒功能;

6.5.3.2.3 ETC 货车出口专用收费车道系统可具备下列扩展功能:

——具备出口自助缴费功能,支持自助交还 CPC 和缴费功能,并支持远程控制及特情处理;

——当通行介质记录车型与出口判别车型不一致时,按出口判别车型进行计费和收取,同时应保证上传交易记录中的出口车型与实际收费车型一致;

6.5.3.2.4 ETC 货车出口专用收费车道系统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6.5.4 ETC/MTC 混合入、出口收费车道系统

6.5.4.1 ETC/MTC 混合入口收费车道系统由车道控制器、收费员终端(显示器、专用键盘)、IC 卡读写器、RSU、高清车牌图像识别设备、自动栏杆、入口信息显示屏、通行信号灯、声光报警器、车道可变信息标志、反向雨棚信号灯、雾灯、车辆检测器、手动栏杆、称重设备、自助交易设备、自动车型识别设备等设备设施及车道收费软件组成。

6.5.4.2 ETC/MTC 混合出口收费车道系统由车道控制器、收费员终端 (显示器、专用键盘)、IC 卡读写器、票据打印机、移动支付受理终端、RSU、高清车牌图像识别设备、自动栏杆、费额显示器、通行信

7

号灯、声光报警器、车道可变信息标志、反向雨棚信号灯、雾灯、车辆检测器、手动栏杆、称重设施、自助交易设备、车型自动识别设备等设备设施及车道收费软件组成。

6.5.5 出口预交易系统

6.5.5.1 出口预交易系统应由 RSU(支持 PSAM 卡及 PCI 密码卡)、车牌图像识别设备、车型识别设备、补光灯、供电设备及出口预交易软件等组成。

6.5.5.2 出口预交易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具备 ETC 车辆交易功能:完成车辆有效性判断(名单判断、卡签合法性判断、入口信息有效性判断等),对于符合有效性判断车辆调用计费服务,完成 ETC 车辆的通行费计算,并完成扣款交易。对于不符合有效性判断车辆,不进行计费、扣费处理;

——具备数据共享功能:出口预交易系统产生的预交易流水,通过实时推送、订阅模式共享交易数据服务,为出口车道、应急收费终端等实时提供车辆交易数据同步;

——具备生成交易流水、抓拍车牌图像流水功能:交易流水、抓拍车牌图像流水应能与车辆抓拍图片进行自动匹配,并实时上传至收费站系统及部、省级联网收费管理中心;

——具备预交易状态监测:网络连接状态、参数状态和关键设备状态的运行监测功能,并可根据监测情况,自动生成相应运行监测数据;

——具备按自然日进行门架交易的统计处理的功能;

——具备北斗校时或接收站级北斗授时参数的功能;

——具备系统基本参数配置和维护管理功能。

6.6 ETC 门架系统

ETC门架系统应符合JTG 6310—2022中第8章的有关规定。

6.7 网络系统

6.7.1 联网收费网络系统宜采用开放式的网络体系架构。

6.7.2 联网收费系统组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到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应建立主备通信链路,主备通信链路可采用第三方提供的专用链路;

——省级在线密钥系统到部密钥管理与服务中心系统应建立主备通信链路,主备通信链路可采用第三方提供的专用链路;

——各收费站系统到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应建立主、备用链路,主备通信链路可采用第三方提供的专用链路;

——各收费站系统到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应建立主、备用链路,主用通信链路应采用联网收费通信专用网络,备用通信链路可采用第三方提供的专用链路;

——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区域中心系统(可选)、路段中心系统(可选)之间的数据传输采用高速公路专用通道或运营商专线链路;

——区域中心系统(可选)、路段中心系统(可选)、收费站之间的数据传输采用高速公路专用通道或运营商专线链路;

——ETC 门架系统应通过交换机组环网上传就近收费站;

——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区域中心系统(可选)、路段中心系统(可选)、收费站系统、ETC 门架系统局域网应采用千兆及千兆以上以太网;

——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与 ETC 发行与服务系统应建立主备通信链路,主备通信链路可采用第三方提供的专用链路;

8

——主备通信链路应采用不同的物理路由,主备通信链路均采用第三方提供的专用链路的应选择不同运营商。

6.7.3 当联网收费系统的主用通信链路中断时,系统应自动切换至备用通信链路。当主用通信链路恢复后,系统宜自动切换为主用通信链路;当条件不具备时,可人工切换使用主用通信链路。

6.7.4 联网收费系统网络带宽应不低于所承载业务高峰所需带宽的 1.5 倍。

6.7.5 联网收费系统网络应采用 TCP/IP 网络协议, 应支持 IPv6。

6.7.6 省联网收费中心应统一规划 IP 地址,省联网收费各级系统应统一使用规划的 IP 地址。

6.8 软件技术选型

6.8.1 中间件

6.8.1.1 应能运行于多种硬件和操作系统平台,支持分布式计算,提供跨网络、硬件和操作系统平台透明性应用或服务的交互,支持标准的协议。

6.8.1.2 同一级联网收费系统宜选用统一的中间件平台。

6.8.2 基础构件

6.8.2.1 应依据联网收费通用要求进行开发。

6.8.2.2 数据操作类基础构件应实现对联网收费应用业务基础数据的描述或计算等功能。

6.8.2.3 应用业务逻辑类基础构件应实现对联网收费基础数据业务逻辑部分的操作。

6.8.3 数据库系统

数据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支持分布式处理;

——支持客户机/服务器体系结构;

——支持高性能的并行控制和联机事务处理;

——支持主要网络协议;

——支持 SQL 标准;

——支持可变元的二进制数据存贮和多媒体开发;

——具有安全性、灾难恢复、事务完整性设计;

——具有良好的可移植性和可扩展性;

——支持 Cluster 系统,能自动实现任务均衡及任务切换;

——支持多种数据库开发工具及 Internet 开发工具。

6.9 操作系统

6.9.1 省联网收费中心宜选择 Unix、Linux、OS/400 等。

6.9.2 区域/路段分中心宜选择 Linux、Unix、Windows Server 等。

6.9.3 收费站宜选择 Linux、Unix、Windows Server 等。

6.9.4 收费车道宜选择 Linux。

6.10 编码与数据传输

6.10.1 编码

应符合JTG 6310—2022的有关规定。

6.10.2 数据传输

9

6.10.2.1 应符合 JTG 6310—2022 的有关规定。

6.10.2.2 原始数据应由各路段收费站直接传至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

6.10.2.3 原始收费数据应实时传输。

6.10.2.4 收费统计数据和财务交班数据应批量传输。

6.10.3 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数据

6.10.3.1 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接收的数据和文件来源见表 1。

表1接收的数据和文件

接收的数据和文件

数据来源

出入口车道原始流水数据

车型自动识别设备的车型识别数据

收费站交班数据

移动支付流水数据

移动支付工班数据

代收费原始流水数据

代收费交班数据

出入口流水图片数据

出入口车牌图片数据

称重日志数据

收费车道心跳数据

ETC日志数据

ETC门架计费数据

ETC门架车牌识别数据

ETC门架车牌识别图片数据

ETC门架交易小时批次汇总数据

ETC门架车牌识别小时批次汇总数据

名单及编码下发状态

系统及设备运行状态

在线计费查询数据

收费车道系统

移动支付请求数据

查询请求

6.10.3.2 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下传的数据和文件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下传的数据和文件

下传的数据和文件

数据去向

计费模块文件

最小费额文件

10

表 2 下传的数据和文件(续)

联网收费基础数据

ETC状态名单数据

OBU状态名单数据

大件运输预约名单数据

绿通预约名单数据

部稽核名单数据

抢险救灾名单数据

车型存疑名单数据

非ETC通行多次名单数据

非法营运车辆名单数据

节假日参数数据

在线计费查询结果数据

移动支付结果数据

查询结果数据

6.10.4 路段分中心系统数据

路段分中心系统接收的数据和文件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 3 接收的数据和文件

6.10.5 收费站系统数据

6.10.5.1 收费站系统接收的数据和文件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 接收的数据和文件

工班数据

11

表 4 接收的数据和文件(续)

ETC 日志数据

代收费工班数据

系统及设备运行状态数据

ETC 状态名单数据

OBU 状态名单数据

非 ETC 通行多次名单数据

ETC 门架计费数据

ETC 门架系统

ETC 门架车牌识别数据

ETC 门架车牌识别图片

ETC 门架交易小时批次汇总数据

ETC 门架车牌识别小时批次汇总数据

6.10.5.2 收费站系统上传的数据和文件应符合表 5 的要求。

表 5 上传的数据和文件

上传的数据和文件

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路段分中心系统

12

表 5 上传的数据和文件(续)

ETC 日志数据

ETC 门架车牌识别图片数据

名单及编码下发状态数据

查询请求数据

6.10.5.3 收费站系统下传的数据和文件应符合表6 的要求。

表 6 下传的数据和文件

收费车道系统、ETC 门架系统

节假日参数

车道配置参数

时钟同步

6.10.6 收费车道系统数据

6.10.6.1 收费车道系统接收的数据和文件应符合表 7 的要求。

表 7 接收的数据和文件

6.10.6.2 收费车道系统上传的数据和文件应符合表 8 的要求。

13

表 8 上传的数据和文件

6.10.6.3 ETC 门架系统接收的数据和文件应符合表 9 的要求。

表 9 接收的数据和文件

6.10.6.4 ETC 门架系统上传的数据和文件应符合表 10 的要求。

表 10 上传的数据和文件

7 通行费清分拆分结算

7.1 通行费计算

7.1.1 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所有通行车辆分段计费,以车辆实际通行路段为依据计算,出口统一计费。

7.1.2 车辆通行费根据实际通行路径以省为单位累加计算。MTC 车辆省内通行费金额为车辆途经 ETC门架的计费金额累加后按四舍五入取整到元。ETC 车辆途经 ETC 门架按对应收费单元分别计算 ETC 优惠,四舍五入到分后累加。

7.2 清分拆分结算

14

7.2.1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省际清分拆分结算应由部、省两级协同完成,省内清分拆分结算应由省联网收费中心完成。清分拆分结算业务包含通行交易清分拆分结算和拓展应用交易清分拆分结算。

7.2.2 清分结算模式

清分结算模式为“统一开户、全额汇缴、定期清分、集中管理”。

7.2.3 通行费省内清分拆分

7.2.3.1 数据清分部门负责对已上传收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发现财务数据未按时上传、已上传数据审核不一致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技术部门、路段管理单位核查处理并登记核查情况。

7.2.3.2 争议涉及参与方共同认定交易为真实有效的可进行同意记账处理;争议交易不符合记账条件,应按照拒绝记账处理。争议交易的最终处理结果应为同意记账或拒绝记账。

7.2.3.3 联网收费数据清分拆分工作按旬进行,完成数据审核、清分拆分和报表编制签发。

7.2.3.4 现金收费退款业务由路段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联网收费综合管理平台提交退款申请,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数据清分部门对退款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计入每旬通行费清分报表中一并退款。

7.2.4 通行费跨省清分拆分

数据清分部门应每工作日对跨省各项数据进行对账,依据部联网收费中心交易对账业务相关规则开展。

7.2.5 稽核补费通行费清分拆分

应根据部级稽核补费业务平台提供的补费流水,稽核业务部门对补费数据进行统计、汇总。稽核补费数据清分拆分应在通行费省内、跨省清分拆分中同步实施。

7.2.6 现金收费结算

7.2.6.1 现金通行费收款

省联网收费中心为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站开设现金通行费银行存款账户。收费站收取现金通行费后,应及时全额缴存至省联网收费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

7.2.6.2 现金通行费资金归集与结算划拨

根据数据清分部门确认后的收费数据,资金结算部门从收费站现金通行费存款账户中归集资金,结算划拨给经营业主单位和部联网收费中心(跨省部分)。

7.2.6.3 其他相关资金处理

现金通行费利息、长款,结算分摊至经营业主单位。

7.2.7 移动支付收费结算

7.2.7.1 移动支付通行费收款

省联网收费中心开设移动支付通行费收单通道和银行结算账户。收费站现场收取移动支付通行费后,资金缴存至省联网收费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

7.2.7.2 移动支付通行费资金归集与结算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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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数据清分部门确认后的收费数据,资金结算部门从移动支付通行费存款账户中归集资金,结算划拨给经营业主单位和部联网收费中心(跨省部分)。

7.2.7.3 移动支付通行费退款

根据数据清分部门确认后的退费数据,资金结算部门通过收单通道办理退款。

7.2.8 电子收费结算

7.2.8.1 电子收费通行费资金归集与结算划拨

根据数据清分部门确认后的收费数据,资金结算部门从徽通卡资金存款账户中归集资金,结算划拨给经营业主单位和部联网收费中心(跨省部分)。

7.2.8.2 电子收费通行费退款

根据数据清分部门确认后的退费数据(不含无需退款部分),资金结算部门办理退款。

7.2.8.3 跨省交易资金归集与结算划拨

根据数据清分部门确认后的收费数据,资金结算部门完成跨省交易资金的归集划拨。

7.2.8.4 稽核补费资金收款与结算划拨

省联网收费中心开设稽核补费收单通道和银行结算账户。客户通过部级补费渠道的行业服务端(通行费补费 APP)及客户服务端(通行费补费小程序)补交的通行费,资金结算至省联网收费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根据数据清分部门确认后的收费数据,资金结算部门结算划拨给经营业主单位和部联网收费中心(跨省部分)。

7.2.9 其他要求

7.2.9.1 应付款参与方应按照要求及时将应付款足额划拨至相应结算账户。

7.2.9.2 ETC 拓展应用交易的清分结算工作暂按 ETC 通行交易清分结算规则执行,交易数据主要包括ETC 停车、加油等拓展服务交易。

8 MTC 通行介质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MTC 通行介质管理由部联网收费中心、省联网收费中心、经营单位、路段管理单位、收费站等协作完成。省联网收费中心负责落实省内通行介质的采购、配发、调拨、核销等运营工作,监控和评价省内通信介质的使用情况,并配合部联网收费中心开展通行介质管理。

8.1.2 MTC 通行介质管理应通过全国统一的“CPC 管理平台”开展。

8.2 CPC 的采购、管理与调拨

8.2.1 各经营单位负责所辖路段运营单位、收费站通行介质的管理、调拨、使用。

8.2.2 CPC 的采购由省联网收费中心统筹,通过通行介质管理平台向部联网收费中心申请号段,配发给经营管理单位使用。

8.2.3 各经营单位 CPC 的采购基数按入口日均发卡量的 2 倍配备,路段管理单位、收费站的 CPC 库存保有量由各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6

8.2.4 省联网收费中心负责全省 CPC 调拨协调,完成跨省级各经营单位间的CPC 调拨,各经营单位负责所辖路段间的 CPC 调拨,收费站负责站内卡仓和车道卡仓的调拨。

8.2.5 调拨调出方应在省级指令发出 1 小时内响应,并指定调出仓库;调拨指令发出后 3 小时内,双方应完成联系沟通,落实调拨工作事宜。调拨接收方应及时到达调出仓库,进行实物卡交接。调拨指令发布后 48 小时内完成出库交接。

8.2.6 车道不得发放无入口信息或预先写入信息的 CPC。无法读写或电量低于 8%的 CPC 不得进行调拨或在车道发放。

8.2.7 CPC 的库存保有量应保持在管理基数合理偏差区间,管理基数 40 万及以上按±5 万为区间,40万以下按管理基数的 10%计算,当保有量低于或超过合理区间时,应及时发起申请和调拨指令。

8.2.8 CPC 在各经营单位各级库房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2 个月。

8.2.9 CPC 坏卡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收费车道发现坏卡时,收费员上交收费站,由收费站进行初步检测。如检测卡片正常可重新投入流通。若确认为坏卡,将坏卡在“CPC 管理平台”登记并定期上交;

——经营单位收集的坏卡应进行分类、分拣和存放,按年送交省联网收费中心;

——省联网收费中心应对本省采购的坏卡进行调换、核销、无害化等处理,并对质保期内等量置换的新卡进行号码段申请、入库、投入流通;

——非本省采购的坏卡超过 3000 张以上,或每季度未超过 3000 张的,应与原采购方联系坏卡送修事宜;临近质保期 3 个月内的坏卡,应及时与原采购方联系坏卡送修事宜,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由原采购方负责。

8.3 纸质通行券管理

8.3.1 纸质通行券版面由部联网收费中心统一设计,各运营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印制。新建收费站由省联网收费中心按日均流量的 2 倍印制。

8.3.2 纸质通行券应用于收费站所有车道出现系统故障无法使用的紧急情况。

8.3.3 纸质通行券使用前应进行事前报备,经省联网收费中心同意后应通过“CPC 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省联网收费中心应同步通过“CPC 管理平台”向部联网收费中心报备启用和停用情况,由部联网收费中心通知全网各相关方。

8.3.4 入口发放的纸质通行券,应加盖日期章,填写车型、车牌号码等信息,并做好特情记录。

8.3.5 运营管理单位应在使用纸质通行券后一周内,形成事件报告向省联网收费中心报备。

9 PSAM 卡管理

9.1 省联网收费中心应负责全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体系(含 ETC 应用)中所有 PSAM 卡的采购、 审核、制作、 发放等工作,应对 PSAM 卡的使用进行监管。

9.2 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负责所辖路段、收费站 PSAM 卡的审核、申领、发放等工作,应对 PSAM 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9.3 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确保 PSAM 卡的登记和实际使用情况一致。

9.4 新路段或新建、改扩建收费站开通前,所属经营单位应根据路段站点、车道以及门架数量等情况,向省联网收费中心提出申请,联网收费中心审核确认后,制作并配发对应数量的 PSAM 卡。

9.5 PSAM 卡的数量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收费站 ETC 客车专用车道、 ETC 货车专用车道、混合车道、自动发卡机、便携机、手持机、 票管室、夜间金库、ETC 门架等应按实际需求进行配置;

——客服机构、ETC 发行合作机构应每台电子标签发行器配置一张 PSAM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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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 拓展应用宜按每个 ETC 拓展交易通道配置 PSAM 卡。

9.6 PSAM 卡的使用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PSAM 卡自然损坏或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使用单位不可擅自处理,应书面陈述损坏原因并及时报送 PSAM 卡对应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向省联网收费中心提出申请,将坏卡交回并予以调换;

——PSAM 卡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变更使用位置的,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对应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向省联网收费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9.7 PSAM 卡的系统监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PSAM 卡应与指定终端绑定;

——省联网收费中心应对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监管。

9.8 PSAM 卡的管理应纳入联网收费稽查考核范围。

10 应急收费

10.1 应急收费宜采用云边系统架构的应急收费系统(云应急收费系统),可采用分布式应急收费方式。

10.2 应急收费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具备 ETC 车辆入、出口业务处理功能;

——具备非 ETC 车辆入、出口业务处理功能;

——具备收费广场入、出口特情处理功能;

——对应急收费软硬件运行情况远程监测;

——应急终端软软件应支持所有满足性能要求硬件厂家设备的安装运行;

——应急终端软件支持在线部署和升级。

10.3 应急收费系统性能应满足:

——系统 7d×24h 不间断服务的要求;

——除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外,系统可用率不应小于99.9%;

——应满足各级相关系统进行衔接和扩展的要求;

——交互类业务平均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3s,峰值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5s;

——简单查询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3s,复杂查询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0s;

——客户端响应时间应不超过3s。

10.4 云应急收费平台部署在省联网收费中心,应急终端通过 4G/5G 链路实现与应急收费平台的链接。

10.5 云应急收费系统功能在满足 10.2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收费站收费系统故障、断网、断电的情况下,应能独立完成交易;

——应满足与联网收费各级平台数据交互要求,实现联网收费业务与管理需求;

——应能对应急收费软硬件运行情况远程监测。

10.6 4G/5G 网络基础设施运营商应确保为交通专网提供专用的 APN(接入点名称),交通专网的 4G/5G流量应与普通公众 4G/5G 流量进行区分,保障网络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10.7 无线局域网严格执行《联网收费系统省域系统并网接入网络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采用证书认证技术确保移动设备的可信接入。

11 客户服务

11.1 客户服务系统应具备受理高速公路收费政策、路况信息、救援、 ETC 服务等业务领域的信息咨询、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功能。

11.2 客户服务系统应具备热线电话 96566、APP、网站等渠道接入、转发和反馈的功能。

11.3 96566 热线应与省 12328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类处置、多级联动 ”的工作机制。

11.4 客户服务系统的 ETC 服务应具备向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用户提供下列服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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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备受理和处理 ETC 用户和 MTC 用户的咨询与投诉功能;

——应具备本省 ETC 用户发行咨询、使用、售后、记账扣款查询、注销等功能。

12 密钥

12.1 联网收费密钥体系应采用部、省两级逻辑架构。联网收费业务根密钥应由交通运输行业根密钥分散获得,联网收费部级主密钥应由联网收费业务根密钥分散获得,省级密钥应由部级主密钥分散获得。

12.2 设备子密钥应由省级密钥分散获得,并装载至 OBU、ETC 用户卡、CPC 等通行介质。用于与通行介质进行安全认证的部级主密钥可装载至 PSAM、PCI 密码卡等密钥介质。

12.3 联网收费密钥系统由部密钥管理与服务中心系统和省级在线密钥系统组成。

12.4 密钥系统应采用国产密码算法。

12.5 一次发行过程中向 ETC 车载装置装载的密钥应为 SM4 算法,不应包含 3DES 算法密钥。

12.6 收费车道、ETC 门架,以及停车场、加油站、服务区等拓展服务系统,应同时支持 SM4 算法和 3DES算法。

12.7 车道系统软件交易记录应支持 TAC 校验。

13 并网要求

13.1 建设单位开通前向省联网收费中心提交并网接入申请。

13.2 建设单位在开通前向省联网收费中心报送并网路段(收费站)的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包括路段信息、收费站信息、ETC 门架信息等。

13.3 建设单位向省联网收费中心申请联网收费软件版本。

13.4 建设单位应提前向省联网收费中心提交 CPC、纸质通行券、PSAM 卡等联网收费物资申请函。

13.5 编制联网收费系统并网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含并网自测方案、实车测试方案、拟定新费率生效时间及收费标准,用于收费系统计费模块和全网最小费额的生成。

13.6 完成收费站现金通行费结算账户开立工作。

13.7 对于新增高速公路经营主体应向部路网中心提交税控盘,在部 ETC 电子发票平台开设新的业主信息。

13.8 新增高速公路经营主体应与省联网收费中心签订安徽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路网运行服务协议。

13.9 建设单位应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完成网络安全评估工作,并出具网络安全检测评估报告。

13.10 省联网收费中心开展全省在营运路段联网收费系统的最新计费模块及最小费额生效、下发升级工作。

13.11 承建单位在新费率生效后,完成收费系统并网自测和整改,出具并网自测报告。

13.12 完成收费系统实车测试和整改工作,出具实车测试报告。

13.13 在开通前报省联网收费中心申请并网检测。

13.14 并网路段(收费站)开通前,省联网收费中心组织联网公司、并网路段所属经营管理单位联合开展收费系统并网现场检测工作。

13.15 省联网收费中心开展现场检测,整理形成现场检测资料。

13.16 开通前,与服务承办银行完成合同签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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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文献

[1] 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 GB 2312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

[3]《联网收费系统省域系统并网接入网络安全基本技术要求》(交科技函〔2019〕3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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