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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5500-2026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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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5.040.20 CCS B 20

34

安徽 省地 方标 准

DB34/T 5500—2026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grain after-harvest service center

2026-04-30 发布 2026-05-30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肥西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肥西县农机化技术学校、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肥西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沃土稻虾养殖专业合作社、安徽派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姗姗、徐忠有、黄守兵、翟应荣、刘超、曹磊、郭本宏、涂德宝、罗艳萍、徐忠军、高前梅、凌俊杰、洪登华。

I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要求、建设主体、服务功能,建设内容、运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1

文件。 GB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 21015 稻谷干燥技术规范

GB/T 21016 小麦干燥技术规范

GB/T 21017 玉米干燥技术规范

GB/T 29890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LS 1206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LS/T 1217 简易仓囤储粮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 1 应综合考虑区域粮食产量、生产集中度、服务辐射半径、交通运输等条件,统筹规划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数量和布点。

4. 2 应充分利用现有粮库空余用地、社会闲置仓房、厂房、场地等,整合盘活现有仓储设施,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建设内容。

4. 3 应制定设备操作流程、安全管理流程、设备维护保养、服务反馈等各项管理制度。

5 建设主体

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可打造农民需要的粮食产后服务功能,能为农户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收储、代加工、代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农民专业合作社;

b) 收储企业;

c) 加工企业;

d) 基层供销社。

6 服务功能

6. 1 因地制宜确定粮食产后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服务功能,也可根据当地种粮农民需要,选配其中部分功能,有条件还可提供技术指导、生产资料、市场信息等延伸服务。

6. 2 粮食产后清理、收储服务质量要求应符合 GB/T 29890 的规定,谷物干燥服务质量要求应符合 GB/T 21015 的规定,小麦干燥服务质量要求应符合 GB/T 21016 的规定,玉米干燥服务质量要求应符合 GB/T 21017 的规定。

7 建设内容

7. 1 设施设备

根据服务功能,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提升,包括但不限于:

a) 产后干燥清理设施设备:粮食烘干设施、粮食(湿粮)清理、色选、脱粒机;

b) 物流仓储设施:粮食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罩棚、晒场、地坪、地磅、封闭式库房;

c) 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粮食快检设备;

d) 信息化设施:粮情检测设备;

e) 科学储粮新装具。

7. 2 规模

7.2.1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库棚面积以不低于 1000 m2为宜。

7.2.2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占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长江以南地区及江淮之间地区应不低于 5×667 m2;

b) 淮河以北地区应不低于 8×667 m2。

7.2.3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覆盖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长江以南地区应不低于 200 hm2;

b) 江淮之间地区应不低于 333.33 hm2;

c) 淮河以北地区应不低于 533.33 hm2。

8 运行要求

8. 1 人员

8.1.1 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2

8.1.2 应配备 1 名及以上安全生产专员。宜配置具有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资质的技术人员。

8.1.3 安全生产专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均应定期参加设备安全操作、安全防护、紧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8. 2 环保

8.2.1 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制和烟气黑度限制应符合 GB 13271 的规定。

8.2.2 噪声控制应符合 GB 12348 和 GB 3096 的规定。

8.2.3 炉渣、废渣等废弃物贮存和排放应符合 GB 18599 的规定。

8.2.4 粉尘控制应符合 GB 17440 的规定。

8.2.5 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

8. 3 安全

8.3.1 应配备消防装置,灭火器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

8.3.2 应在作业区张贴符合 GB 15630 有关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

8.3.3 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等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8.3.4 生产作业过程应符合 LS 1206、LS/T 1217 的规定。

8.3.5 建(构)筑物防雷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

A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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