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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1191-2026 镜泊湖红尾鱼增殖与生产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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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5.020 CCS B 50

DB23

龙江 省地 方标 准

DB23/T 1191—2026代替 DB23/T 1191—2007

镜泊湖红尾鱼增殖与生产技术规程

2026-05-29 发布 2026–06–27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23/T 1191—202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23/T 1191—2007《镜泊湖红尾鱼增殖与生产技术规程》,与 DB23/T 1191-2007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本底调查(见第5章)、苗种要求(见第6章)、检验检疫(见第7章)、苗种运输(见第8章)、苗种计数(见第9章)、苗种放流(见第10章)、放流评估(见第13章)和生产档案(见第14章)等章节;

b) 删除了原文件中繁殖、生长、质量要求、保质工艺和标志等章节(见2007年版的第5章、第6章、第9章、第10章和第11章);

c) 更改了环境条件、保护措施和捕捞等章节的技术内容(见2007年版的第4章、第7章和第8章)。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乡村振兴科技研究所、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食品加工研究所、肇源县畜牧水产技术服务中心、佳木斯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萝北县水产服务中心、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澜澜、徐伟、李桂伟、陈凯新、高天宇、海浩伦、耿龙武、尚信池、魏海军、陈程、单靖淇、范铁虹。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7年首次发布为DB23/T 1191—200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镜泊湖红尾鱼(学名:蒙古鲌Culter mongolicus)增殖放流的水域环境、本底调查、苗种要求、检验检疫、苗种运输、苗种计数、苗种放流、资源保护、渔获物捕捞、放流评估及生产档案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蒙古鲌的增殖放流。

注:本文件镜泊湖红尾鱼采用学名表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22213

水产养殖术语

GB/T 27638

活鱼运输技术规范

SC/T 1136

蒙古鲌

SC/T 1149

大水面增养殖容量计算方法

SC/T 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SC/T 9437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名词术语

SC/T 9438

淡水鱼类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213 和 SC/T 9437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水域环境

增殖水域包括湖泊、河流、水库等水体,水质符合GB 11607 的规定,环境条件符合SC/T 9401 的规定。

5 本底调查

对拟增殖的重要水域进行渔业资源和环境调查,估算苗种放流的数量,按照SC/T 1149 的规定执行。

6 苗种要求

6.1 苗种来源

用于苗种繁殖的亲本,应为本地水域野生种或原良种场保存的原种,种质符合SC/T 1136 的规定。放流苗种应为亲本繁育的子一代,苗种生产单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1

6.2 苗种规格

放流苗种规格全长宜在5 cm以上。

6.3 苗种质量

规格整齐、体质健壮、体表光滑,畸形率≤2%,杂苗率≤5%。

7 检验检疫

苗种放流前7 d内,应进行鱼体疫病和药物残留检验检疫,各项指标应符合SC/T 9401 的规定。

8 苗种运输

8.1 运输前准备

苗种运输前停食2 d~3 d,拉网捕捞装车前,宜在网箱集中暂养3 h~6 h。

8.2 运输工具

苗种宜采用全封闭式液态氧活鱼车运输,数量较少时可使用尼龙袋等装水充氧运输。在捕捞和运输过程中,苗种应带水操作,轻拿轻放,避免鱼体受伤,其它未限定的运输条件应符合GB/T 27638 的规定。

8.3 运输密度

采用液态氧活鱼车运输密度为2×l04尾/m3~3×l04 尾/m3,尼龙袋充氧运输密度为300尾/袋~500尾/袋,水温宜保持在15 ℃以下,运输时间不宜超过12 h。

9 苗种计数

对每批次放流的全部苗种进行称重,随机抽样 500 g 以上计算单位重量的个体数量,抽取样本 3

次求平均值,用于折算增殖放流苗种的总数量。

10 苗种放流

10.1 放流时间

宜在每年秋季9月下旬至10月, 自然水体温度15 ℃以下时,选择晴天、风力≤3级的天气进行苗种放流。

10.2 投放地点

投放地点宜选择产卵场、索饵场等水流平缓的区域,并在邻近路边水质较好的上风口岸投放,应远离闸口、涵洞等水流湍急的地区。

10.3 投放方法

2

苗种运送到目的地,调节活鱼车水温与增殖水域水温差≤3 ℃ , 顺风贴近水面缓慢投放。宜采用滑道投放苗种,滑道应表面光滑,前端接近水面,并与水平面夹角≤45 °。

11 资源保护

如条件允许可进行人工标志放流,苗种投放后,应对增殖水域组织巡查管理。在鱼类繁殖季节6月上旬至7月下旬禁止捕捞作业,产卵场宜布设棕梠皮、稻草等材料制作的人工鱼巢。

12 渔获物捕捞

12.1 捕捞时间

首次捕捞的时间宜在苗种增殖放流后的第4年。

12.2 捕捞方法和规格

采用刺网、围网和大拉网等网具捕捞,允许捕捞的个体规格体重≥150 g,最大捕捞强度按照SC/T 1149 的规定执行。

13 放流评估

增殖放流效果的评估方法,应按照SC/T 9438 的规定执行。

14 生产档案

应建立生产档案,内容包括水域环境、本底调查、苗种要求、检验检疫、苗种运输、苗种计数、苗种放流、资源保护、渔获物捕捞和放流评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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