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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4473-2026 “双师型”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培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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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辽宁 省地 方标 准

DB21/T 4473—2026

"双师型"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培训规范

Training specificat ion for“double-qual ified”teachers of

2026-08-03 发布 2026-09-03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教育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沈阳工程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渤海大学、辽宁理工学院、辽宁工业大学、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驰、张岩、赵毅、王刚、王亮、富强、徐利、潘德昌、张晚青、王慧、黄占宇、刘怀昆、刘峥。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教育厅(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联系电话:024-86896570。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工程学院(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18号),联系电话:024-31975515。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双师型 ”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培训的术语和定义、培训层级与目标、培训资源、培训方案与实施、考核与结果应用、信息反馈、评价与改进等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的“双师型 ”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培训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997-2011 非正规教育与培训的学习服务术语

GB/T 29358-2012 非正规教育与培训的学习服务质量要求职业培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6997-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双师型”教师 “double-qualified” teacher

具备良好师德师风,掌握所教专业理论知识,同时具备相应企业工作或实践经历,并能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的教师。

[来源:教师厅〔2022〕2号,有修改] 3.2

工程实践 engineering practice

“双师型 ”教师到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通过特定岗位任务,提升其专业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的教学活动。

学员 learner

参加本文件开展的“双师型 ”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培训的教师。

4 培训层级与目标

4.1 层级划分

培训实施单位应根据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将培训划分为以下两个层级:

a)基础认证级:面向未达到“双师型 ”教师认定标准的教师,培训目标旨在使其达到认定所需的基本实践能力要求。

b) 持续发展级:面向已获认定的“双师型 ”教师,培训目标为更新其产业知识,提升其技术技能创新应用和复杂工程问题解决能力。

4.2 目标制定

培训实施单位制定培训目标时,应确保:

a) 符合“双师型 ”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

b) 依据本文件6.1中的培训需求分析结果;

c) 分层级明确知识、技能与素养三维度的提升指标。

5 培训资源

5.1 师资队伍

5.1.1 教学人员

5.1.1.1 承担工程实践培训教学任务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具备相关专业领域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b) 具有累计不少于 3 年的对应岗位全职工作经历;

c) 通过培训实施单位组织的教学法培训和考核。

5.1.1.2 为确保实践指导效果,教学人员与实操学员的配比不低于 1 :5。

5.1.2 支持人员

培训实施单位应配备专职支持人员,负责后勤、协调与反馈处理。支持人员与学员的比例不低于1:10。

5.2 培训教材

培训实施单位应结合培训目的、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组织编制或选定正式出版的培训教材。教材内容应体现行业最新技术、工艺与规范。

5.3 培训设施

培训实施单位依据培训报名人数,确定培训所需要的场地、工位和设备,应满足:

a) 教学场地与设备满足所有学员同时学习与操作的需要;

b) 实操场地符合应GB/T 29358-2012中4.5的规定,并为学员配备完整的劳动防护用品;

c) 学员实操工位标准与企业正式员工标准一致。

6 培训方案与实施

6.1 培训需求

6.1.1 培训实施单位应在培训方案制定前,通过问卷调查、结构化访谈或能力测评中的至少一种方式,完成对学员的培训需求分析。

6.1.2 培训需求的内容应包括:

a) 学员现有实践能力与目标岗位要求的差距;

b) 学员所属专业领域与辽宁省重点产业方向的关联度;

c) 学员对特定技能、专业知识及职业素养的培训诉求。

6.2 培训内容

培训方案应为书面文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培训名称、层级与目的;

b) 具体、可衡量的培训目标;

c) 总培训学时,以及理论教学、实操训练、企业观摩等各环节的学时分配;

d) 主要培训地点、实践企业名称及培训实施方式;

e) 详细的培训内容模块、教学重点、课时及教学要求;

f) 为持续发展级学员设置的技术前沿、创新方法或教学转化类高阶内容;

g) 实践岗位描述及学员在该岗位的明确职责;

h) 教学人员与支持人员的资质与分工;

i) 企业观摩活动的目的、对象企业名单及观摩内容;

j) 考核方式与合格标准;

k) 培训费用构成及明细。

6.3 培训项目

培训项目的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产业技术前沿:产业发展趋势、行业人才需求、企业新工艺与新规范、先进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及技术研发流程。

b) 岗位技能实操: 岗位职责与操作规范、核心设备操作与维护、故障诊断与排除、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标准。

c) 教学转换应用:工程案例收集与转化、理实一体课程项目开发、新技术融入教学方案、真实工作场景实训设计。

6.4 培训实施

6.4.1 前期准备

培训实施前期,培训实施单位应:

——与实践企业共同确定实践岗位及工作职责,明确实践目标;

——为每位学员配备企业导师,签订师徒协议;

——组织安全教育与规章制度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学时。

6.4.2 实施过程

6.4.2.1 实践模式

教学人员应采用岗位实操、项目式学习等一种或多种模式组织实践,并对学员的实践过程进行指导与监督。实践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岗位实操:学员顶岗或跟岗实践,在指导老师带领下完成真实生产任务;

——项目式学习:学员参与企业的真实技术项目、工艺改进或研发攻关课题;

——师徒制:企业导师对学员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 的全程指导;

——专题研讨:围绕行业技术难点、新工艺应用等组织专题研讨。

6.4.2.2 实施记录

教学人员需对学员的实践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并记录。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学员出勤、任务完成情况、技能掌握进度及遇到的问题。

6.4.2.3 过程管理

若培训时长超过80学时,培训实施单位应在培训中期组织阶段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后续教学安排,对进度滞后学员制定个性化辅导方案,确保其培训质量。

6.4.2.4 现场观摩

培训实施单位可依据培训需求提供现场观摩。若需提供现场观摩,所选企业应从事本行业不少于5年,且在辽宁省内该行业领域中具有技术或管理方面的代表性。

6.4.3 成果转化

培训成果转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学员编写实践案例报告,报告中应包含 2 个及以上的完整教学案例;

——开发模块化实训项目,并更新相关课程标准;

——开展教学转化汇报,展示将工程实践融入教学的方案。

6.5 训后跟踪

培训结束后,培训实施单位应提供不少于30天的训后跟踪和支持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在线学习资源的持续访问权限;

——推送一次行业实践案例;

——提供一次线上答疑或技术交流活动。

7 考核与结果应用

7.1 考核资格

培训实施单位应对学员出勤情况进行审核。缺勤课时累计超过总课时30%者,取消其结业考核资格。

7.2 考核方式

7.2.1 过程考核

培训实施单位应建立学员实践过程记录,并对学员的日常实践表现进行评价。过程考核评价结果占结业考核总成绩的30%。

7.2.2 结业考核

7.2.2.1 结业考核包含以下考核方式:

a) 现场操作考核。培训实施单位应按照工程实践培训科目的要求制定操作评分表,明确操作规范与安全要求;

b) 闭卷考试。考试内容应覆盖培训要点,阅卷工作由培训实施单位安排,设置第一阅卷人和复核人;

c) 项目报告或论文答辩。培训实施单位应组织不少于 3 人的评审委员会,制定评价标准与流程,并组织学员进行答辩;

d) 结业陈述。培训实施单位组织学员进行结业陈述,综合评估其学习成果与表达能力。

7.2.2.2 结业过程考核评价结果占结业考核总成绩的 70%,其中现场操作为必选项目。根据本文件4.1中确定的培训层级,其他考核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础认证级学员:应在 7.1.3.1b)~d)中任选一种考核方式;

——持续发展级学员:应在 7.1.3.1c) 中选择项目报告或论文答辩。

7.3 档案管理

培训实施单位应将所有考核记录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7.4 结果应用

培训实施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学员公布考核结果。对通过考核的学员,颁发统一格式的培训合格证书。

8 信息反馈

8.1 反馈渠道

8.1.1 培训实施单位应设立并公布至少两种信息反馈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a) 专用电话;

b) 电子邮箱;

c) 实体意见箱;

d) 学员座谈会;

e) 其他有效渠道。

8.1.2 培训实施单位应根据培训规模、学员特点及技术条件,合理选择和配置反馈渠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与信息收集。

8.2 处理程序

反馈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a) 登记。对收到的反馈信息进行编号、分类(如建议、咨询、投诉等)、登记;

b) 核实。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反馈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查;

c) 形成意见。依据核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应报请相关负责人审批;

d) 答复。 自收到反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反馈人送达书面或电子正式答复;

e) 归档。将反馈处理全过程记录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8.3 反馈处理

培训实施单位应每年至少对反馈信息进行一次汇总分析,识别系统性、重复性问题,并将其纳入持续改进措施。

9 评价与改进

9.1 培训质量评价

9.1.1 培训结束后,培训实施单位应向所有学员发放并回收匿名的满意度调查问卷。

9.1.2 培训实施单位应每年对培训质量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信息源应包括学员反馈、考核数据、合作企业评价等。

9.2 培训资源评价

培训实施单位应至少每三年对培训资源的适用性及使用效益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培训教材的先进性、适配性及更新情况;

b) 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及技术先进性;

c) 数字化资源的丰富程度、更新频率及使用效果;

d) 其他教学资源的保障水平与使用反馈。

9.3 持续改进

培训实施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并执行书面改进措施,并对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并形成书面记录。

参考 文献

[1] 教育部. 职业教育“双师型 ”教师基本标准(试行):教师厅〔2022〕2号.

[2]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 ”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辽教发〔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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