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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1823-2026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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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CC(ICS)S P(9)3(1).3(0)40.30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1823—2026代替 DB21/T 1823-2010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26-01-07 发布 2026-02-07 实施

  辽 宁 省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厅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辽宁省地方标准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DB21/T 1823—2026

  主编部门: 沈阳建筑大学

  批准部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 2026 年 02 月 07 日

  2026 沈 阳

  前 言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 年 10 月10 日关于印发《2024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的通知(辽住建科[2024]40 号)要求,规程编制组在吸收借鉴相关国家、行业及其他省已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基础上,根据辽宁地区的气候特点和既有居住建筑的状况,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辽宁省地方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2 术语、基本规定、节能诊断与判定、围护节能改造、供暖系统节能改造、给水排水系统节能改造、 电气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施工质量验收、附录等。

  本规程修订结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的最新修订,增加了给水排水、 电气专业与节能相关的条文,以控制既有居住建筑由于给排水、 电气设备产生的能耗,修改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为可再生能源利用。

  本规程由辽宁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沈阳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规程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反馈到沈阳建筑大学(地址:沈阳浑南新区浑南中路 25 号,邮编:110168 ,邮箱:504111448@qq.com)。

  主 编 单 位: 沈阳建筑大学

  参 编 单 位: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大学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辽宁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沈阳建绿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大学

  辽宁金铠厦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安艳华 杨德福 夏晓东 丁君德 贾 岩 黄艳春曹 辉 王庆辉 王 芳 黄 勇 孙洪涛 谢占宇段冠囡 顾 红 张宗禹 王安琪 石椿晖 葛述苹王 鑫 张九红 王岳华 蔡宇飞 高文斌 王哲民王 俏 滕 凌 杨长文 董 雷 谷海龙 李学刚陈 成 郝 鸥 王 靖 黄 纳 王国业 康立中文 戈 孙宝芸 陈绍博 曾冠岚 王彦波 于书骅徐莉莉 王斌 巴音布拉格 郑翔云 李少朋 杨雨铮胡 洁 童 彤 席明明 许天宇 车龙轩 安佳媛

  主要审查人:张晓明 栗静娴 于永斌 戈玉民 潘高峰阎 磊 王 冉

  目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节能诊断与判定 5

  4.1 一般规定 5

  4.2 室内热湿环境 6

  4.3 围护结构 6

  4.4 供暖系统 7

  4.5 给水排水系统 9

  4.6 电气系统 10

  4.7 可再生能源利用 11

  5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外墙 13

  5.3 屋面 14

  5.4 外门窗 15

  5.5 其他围护结构部位 15

  5.6 施工 16

  6 供暖系统节能改造 18

  6.1 一般规定 18

  6.2 热源及热力站 18

  6.3 室外供热管网 19

  6.4 室内供暖系统 20

  6.5 施工 20

  7 给水排水系统节能改造 22

  7.1 一般规定 22

  1

  7.2 给水排水系统 22

  7.3 生活热水系统 23

  7.4 施工 24

  8 电气系统节能改造 26

  8.1 一般规定 26

  8.2 供配电系统 26

  8.3 照明系统 26

  8.4 电气设备装置 27

  8.5 施工 27

  9 可再生能源利用 29

  9.1 一般规定 29

  9.2 太阳能系统 29

  9.3 热泵系统 31

  9.4 施工 32

  10 施工质量验收 33

  10.1 一般规定 33

  10.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 33

  10.3 供暖系统节能改造工程 34

  10.4 其他项目 35

  附录 A 节能诊断信息统计表 36

  附录 B 节能改造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39

  本规程用词说明 42

  本规程引用标准名录 43

  条文说明 45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 3

  4 Energy Saving Diagnosis and Determination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 5

  4.2 Indoor Thermal and Humid Environment 6

  4.3 Building Envelope 6

  4.4 Heating System 7

  4.5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9

  4.6 Electric System 10

  4.7 Utiliz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11

  5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of Building Envelope 13

  5.1 Basic Requirement 13

  5.2 Exterior Walls 13

  5.3 Roof 14

  5.4 Exterior Doors and Windows 15

  5.5 Other Building Envelope areas 15

  5.6 Construction 16

  6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of the Heating System 18

  6.1 Basic Requirement 18

  6.2 Heat Source and Supply Station 18

  6.3 Outdoor Pipe Network 19

  6.4 Indoor heating system 20

  6.5 Construction 20

  7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of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22

  7.1 Basic Requirement 22

  3

  7.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22

  7.3 Domestic Hot Water System 23

  7.4 Construction 24

  8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of the Electrical System 26

  8.1 Basic Requirement 26

  8.2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26

  8.3 Lighting System 26

  8.4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27

  8.5 Construction 27

  9 Utiliz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29

  9.1 Basic Requirement 50

  9.2 Solar Energy System 29

  9.3 Heat Pump System 31

  9.4 Construction 32

  10 Construction Quality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33

  10. 1 Basic Requirement 33

  10.2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of Building Envelope 33

  10.3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of Centralized Heating System .34

  10.4 Other projects 35

  Appendix A Energy Conservation Diagnosis Data Statistics Sheet 36

  Appendix B Quality Acceptance Summary Table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Renovation Projects 4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4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4

  Provisions explanation 46

  4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和辽宁省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改善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减少碳排放,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管理,统一节能改造工程技术要求,保证节能改造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的诊断、判定、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辽宁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既有居住建筑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

  已建成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集体宿舍、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以及居住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 70%的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

  2.0.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在保证既有居住建筑的室内热舒适度的前提下,通过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及系统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或增设必要的可再生能源节能技术,使其降低建筑运行能耗达到预期节能效果。

  2.0.3 节能诊断 energy-saving diagnosis

  通过现场调查、检测以及对能源消费账单和设备历史运行记录的统计分析等,找到建筑物能源浪费的环节,为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

  2.0.4 基层 substrate

  节能改造工程中,直接与保温系统连接的墙身、楼板、地面以及屋面的结构面层。

  2.0.5 全面节能改造 A comprehensive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在一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对其围护结构(如外墙、屋面、外窗、地面等)与用能系统(如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热水等)实施系统性、综合性的技术改造,使建筑在不降低室内环境与人员舒适度的前提下,整体达到国家或地方的节能目标与性能要求。

  2.0.6 部分节能改造 Partial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在建筑节能改造中仅对部分项目或部位实施改造,且要求被改造部分的性能或效果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

  3 基本规定

  3.0.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国家节能政策和国家或地方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经济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全面节能改造或部分的节能改造。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后的建筑,其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能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实施部分节能改造后的建筑,其改造部分的性能或效果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0.2 既有居住建筑在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的评估,其主体结构的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20 年,有条件时,宜结合提高建筑的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实施综合性改造。实施部分节能改造的建筑,宜根据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的评估以及改造后的使用年限进行判定。

  3.0.3 节能改造时不应更改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构造和改变使用功能,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灾性能,不得降低建筑的耐久性。

  3.0.4 节能改造设计应兼顾建筑外立面的装饰效果,并应满足墙体保温、隔热、防火、防水等的要求。

  3.0.5 节能改造前宜先进行建筑物外立面的附属构件及涉及保温部位的原有管线的评估、保护和改造。

  3.0.6 节能改造宜以一个集中供暖系统为单位,系统节能改造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同步实施。

  3.0.7 节能改造在增设太阳能、通风等屋面设施及屋顶绿化改造时,应确保屋顶承重安全和防护安全,不应破坏防雷设施的有效性。

  3.0.8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3.0.9 节能改造应制定和实行严格的施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外墙改造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3.0.10 节能改造工程应优先选用安全、施工工艺便捷、工期短、对

  3

  居民干扰少、对环境污染小的技术。

  3.0.11 节能改造工程应优先对原有材料进行再循环利用,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并满足节能、环保、绿色的相关要求。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产品和材料。

  3.0.12 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对施工人员应进行技术交底和专项培训,并应按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对施工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0.13 节能改造工程应依据设计进行,变更应经过建筑节能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洽商确认后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后方可执行。

  3.0.14 既有居住建筑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后,集中供暖系统应具有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的基本功能。

  4

  4 节能诊断与判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前,应根据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对建筑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给排水、 电气系统等进行节能诊断,节能诊断的信息统计宜按本标准附录 A 要求。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内热湿环境情况;

  2 围护结构的现状与热工性能;

  3 现状设备系统用能的形式、能耗与运行情况;

  4 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

  4.1.2 节能诊断时,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变更资料及竣工图;

  2 所在地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3 历年建筑修缮、装修及设备改造记录;

  4 相关设备技术参数和近 3 年的运行记录;

  5 近 3 年的建筑设备系统用能数据记录或能源消费账单;

  6 其他相关资料。

  4.1.3 节能诊断涉及节能量核定的参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的有关规定,并编写节能诊断报告。

  4.1.4 节能判定是在节能诊断基础上确定是否进行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物现状、围护结构、设备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方面现场检查和热工性能计算与检测的结果,与《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及辽宁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1/T 2885 等标准要求比对,对建筑围护结构及设备系统等的节能性能进行判定,对建筑节能潜力做出分析,综合确定节能改造内容。

  5

  4.2 室内热湿环境

  4.2.1 室内热湿环境诊断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严寒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辽宁省现行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 2885 以及《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执行。

  4.2.2 室内热湿环境诊断应在供暖季节进行,应采用现场调查和检测室内热湿环境状况为主、住户问卷调查为辅的方法。

  4.2.3 室内热湿环境的诊断应调查或检测下列内容:

  1 室内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

  2 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热桥等易结露部位的内表面温度;

  3 住户对室内温湿度的主观感受。

  4.3 围护结构

  4.3.1 围护结构的节能诊断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现场查勘:

  1 墙体结构形式,原保温系统构造,包括保温系统构造层次及施工质量、阴阳角、 门窗洞口、女儿墙、变形缝等节点部位的构造做法,是否存在冻害、裂缝、侵蚀损坏及结露情况等;

  2 屋面结构形式,防水构造,保温隔热构造及厚度,使用现状等;

  3 外窗型材种类及开启方式,玻璃配置,密封形式,阳台封闭情况,使用现状等;

  4 户门及单元门的构造,材料,密闭形式,使用现状;

  5 外挑楼板、采暖与非采暖空间分界的部位的保温材料、厚度及构造做法,使用现状等;

  6 为满足围护结构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评价要求,应开展以下检测内容: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间的机械锚固力、各构造层间的粘结强度、粘结面积比、锚栓分布及数量,以及外保温系统的裂缝、

  6

  渗水和空鼓情况等。

  4.3.2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应比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辽宁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 2885 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复核以下内容,若资料缺失无法计算时,应对部分构件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1 外墙及屋面的传热系数、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2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传热系数、气密性,房间气密性;

  3 除北向外,外窗的太阳得热系数。

  4.3.3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应根据建筑物现状、围护结构现场检查和热工性能计算与检测的结果等进行达标判定。并为节能诊断报告提供下列内容:

  1 建筑围护结构各组成部分的传热系数;

  2 建筑围护结构可能存在的热工缺陷状况;

  3 建筑能耗指标。

  4.3.4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判定按下列要求进行:

  1 外墙、屋面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 的内表面温度不结露要求时应改造;

  2 严寒地区 I(C)的外窗传热系数大于 2. 5W/ (m2·K ) 及寒冷地区 II(A)的外窗传热系数大于 3. 1W/ (m2·K )应进行改造或更换。

  4.4 供暖系统

  4.4.1 供暖系统节能诊断时,应对下列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现场查勘、检测及计算:

  1 热源设备效率、供暖能耗现状调查;

  2 室外管网的使用现状、维修改造情况、水力平衡情况等;

  3 室内供暖系统形式、运行时间、水力失调状况和调控能力;

  7

  4 室内供暖系统的使用现状,住户自行拆改情况;

  5 设备及管道保温性能。

  4.4.2 当热源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或设备更换:

  1 累计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且经检测后认定设备性能或安全性不满足使用要求;

  2 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符合环保要求。

  4.4.3 居住建筑热源按以下原则进行改造判定:

  1 当热源为燃煤、燃油锅炉时,宜对热源进行清洁化改造,优先选用清洁能源作为热源燃料;

  2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其运行效率低于表4.4.3 的规定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 4.4.3 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及发热值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煤 烟煤 Ⅱ - - 73 74 78 79 80 Ⅲ - - 74 76 78 80 82 燃油、燃气 86 87 87 88 89 90 90 3 当热源设备无随室外气温变化进行供热量调节的自动控制装置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 对于采用电热锅炉、 电热水器等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在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 8 年时,宜对电热锅炉、 电热水器进行更换,但下列情况除外: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燃气、煤、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作为热源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的地区;

  8

  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4.4 热力站、供热管网及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按以下原则进行改造判定:

  1 循环水泵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或运行不节能时,应进行改造;

  2 管网的水力平衡度、保温效率、补水率等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3 热水管道的绝热层损坏严重或有结露情况时,应进行改造;

  4 末端设备的供热量不满足室内设计温度时,应进行改造;

  5 系统未设计量装置或末端不具备室温调控手段时,宜进行改造。

  4.5 给水排水系统

  4.5.1 给水排水系统节能诊断时,应对下列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现场查勘、检测及计算:

  1 给水系统供水方式,热水系统热源形式;

  2 加压供水设备、水加热设备运行效率;

  3 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及给水系统分区供水情况;

  4 给水排水设备、管道、管件和阀门的渗漏、损坏和保温情况。

  4.5.2 给水排水系统按以下原则进行改造判定:

  1 市政供水压力范围内采用二次加压供水时,宜进行改造;

  2 给水泵效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2007 的规定,水泵属于淘汰产品或运行工况不在高效区时,应进行改造;

  3 热水热源形式不符合现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标准规定时,应进行改造;

  4 水加热设备热效率低、换热效果差时,宜进行改造;

  5 管材、管件、阀门为淘汰产品或漏损严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9

  时,应进行改造。

  4.6 电气系统

  4.6.1 电气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核查配电系统中变压器、 电动机、 电器、仪表等设备是否使用淘汰产品、各电器元件是否运行正常以及变压器负载率等;

  2 对无功补偿进行节能诊断,核查是否采用无功补偿措施;

  3 对供用电电能质量进行诊断,包括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功率因数、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电压偏差等;

  4 应核查公共部位光源、灯具效率以及电器附件的电气参数是否满足能效标准,是否使用淘汰产品;

  5 应核查照明质量、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是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相关要求,以及公共部位照明是否采用有效节能控制方式;

  6 应根据系统设置及实际运行情况,对电梯的驱动及曳引装置的类型,电梯的能效等级, 电梯的控制系统及信号系统等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4.6.2 电气系统节能改造按以下原则进行判定:

  1 配电系统中的变压器、 电动机、 电器、仪表等设备和电器元件,其能效等级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要求时,宜进行改造;当电力变压器运行损耗较高时,宜对电力变压器配置或运行方式进行改造;

  2 当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 5 年时,宜进行改造;

  3 当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 5 年时,宜进行改造;

  4 公共部位光源、灯具以及附属装置采用淘汰产品,或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能效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值时,宜进行更换改造;

  10

  5 当照明质量、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0034 相关要求,或公共部位照明未合理设置自动控制措施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6 当电梯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1)曳引机为淘汰产品;

  2)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设置时无群控功能;

  3) 电梯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 电梯不具备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方式的功能。

  4.7 可再生能源利用

  4.7.1 既有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选择性诊断:

  1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面积、服务面积;

  2 集热系统热效率;

  3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

  4 太阳能保证率;

  5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

  6 辅热热源设置情况,包括分散布置、集中布置、与用水点的远近等。

  4.7.2 既有居住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选择性诊断:

  1 装机容量、组件安装面积;

  2 实际年发电量;

  3 光电转换效率;

  4 光伏板表面积尘及光遮挡情况;

  5 单独计量装置的设置情况。

  4.7.3 既有居住建筑使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系统作为供暖和供冷设备时,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其机组运行性能进行诊断:

  11

  1 地源热泵系统的制热性能系数、供热量、制冷量、供热制冷面积、制冷能效比等内容;

  2 空气源热泵系统的消耗总功率、供回水温度、循环水流量和制热性能系数等;

  3 单独计量装置的设置情况。

  4.7.4 既有居住建筑增设或改造可再生能源系统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现场查勘、检测及计算:

  1 屋面或墙面的结构荷载限值情况;

  2 屋面或墙面的日照情况;

  3 太阳能利用的系统可行性选择。

  4.7.5 既有居住建筑太阳能利用系统按下列原则进行改造判定:

  1 无法满足功能需求、无法正常工作、主要构件破损严重时,应进行改造;

  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太阳能保证率未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 / T 50801 的有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3 太阳能光伏组件安装面积在屋面总面积所占比例不满足当地相关文件要求时,宜进行改造。

  4.7.6 既有居住建筑热泵系统改造判定按下列要求进行:

  1 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或无法满足功能需求时,应进行改造;

  2 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 》GB / T 50801 的有关要求,应进行改造。

  12

  5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5.1 一般规定

  5.1.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进行节能改造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外墙、外门窗、户门、阳台门和单元入口门、屋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地面、供暖房间与非供暖房间(包括不供暖楼梯间) 的隔墙及楼板等。

  5.1.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前,应对相关的构造措施和节点做法等进行设计。

  5.1.3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不应随意更改既有居住建筑结构。

  5.1.4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所使用的材料、技术应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目录,符合现行国家及辽宁省相关标准的规定。

  5.1.5 围护结构保温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的有关规定,确保防火安全。

  5.1.6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等热工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要求。

  5.2 外墙

  5.2.1 外墙节能改造应与建筑立面改造相结合,优先选用外保温技术,不宜采用内保温技术。

  5.2.2 外墙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物原有墙体材料、构造、厚度、饰面做法等情况,确定保温构造做法和保温层厚度。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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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 当建筑已有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 376 进行修缮后再进行节能改造。

  5.2.4 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外保温系统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封闭阳台栏板及外挑出部分等热桥部位,并应与防水、装饰相结合,做好保温层密封和防水;

  2 外保温系统中首层墙面、阳台和其他构造角部等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取附加防撞保护措施;

  3 外墙管线、空调外机架、防盗护栏、燃气热水器烟道等附着物和各种穿墙孔洞应有专项节点设计。

  4 如采用装配现浇一体化外墙保温系统,须提供立面规格分块及安装设计构造详图。

  5.3 屋面

  5.3.1 屋面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物原有屋面构造和做法等情况,确定保温构造做法和保温层厚度。屋面传热系数等热工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要求。

  5.3.2 当屋面防水不符合要求时,屋面防水与节能改造应同步进行。

  5.3.3 屋面节能改造时,应对屋面结构承载力进行复核、验算。当屋面结构承载力不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5.3.4 屋面节能改造设计应根据既有居住建筑屋面形式,选择下列改造措施:

  1 原屋面无渗漏、防水层完好并满足防水层设计工作年限时,可采用直接加铺保温层和防水层的做法;

  2 原屋面防水有渗漏时,应铲除原防水层,重新做保温层和防水层;

  3 平屋面改坡屋面时,宜在原有平屋面上铺设耐久性好的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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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当保温层设在坡屋面时,保温层上方应设配筋细石混凝土持钉层,并骑跨屋脊, 以满足屋面瓦附着层的安全要求。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热工计算而定;

  4 坡屋面改造时,宜在原屋面吊顶上铺放轻质保温材料,其厚度应根据热工计算而定;无吊顶时,可在坡屋面下增加或加厚保温层或增设吊顶,并在吊顶上铺设保温材料,吊顶层应采用耐久性好,并能承受铺设保温层荷载的构造和材料;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热工计算而定;

  5 出屋面构件及其他与外界连通的相关部位应作保温和密封设计。

  5.4 外门窗

  5.4.1 外窗改造应满足传热系数和气密性要求,需要时可增设遮阳措施。

  5.4.2 外窗改造时应与建筑整体风貌相统一。整窗更换时,外窗的开启方式应有利于建筑的自然通风。

  5.4.3 外窗节能改造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下列改造方法:

  1 选用符合节能标准的外窗替代原外窗;

  2 保留原外窗基础上,再增加一层新外窗,当采用加窗时,应根据热工计算采取合理的构造措施,避免层间结露;

  3 外窗玻璃更换为节能玻璃。

  5.4.4 外门应采用节能型外门,单元门宜安装闭门器。

  5.5 其他围护结构部位

  5.5.1 楼梯间应封闭(室外疏散楼梯除外);楼梯间不供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宜采取保温措施。

  5.5.2 改造涉及更换阳台门时,阳台门不透明部分应进行保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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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芯板应为保温型。

  5.5.3 改造涉及单元雨棚裂缝及破损严重部位应先修缮,保证其结构安全,再附加保温层、防水层,避免雨棚与外墙保温交接处产生渗漏、热桥等问题。

  5.6 施工

  5.6.1 外墙外保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脚手架宜采用与墙面分离的双排脚手架;

  2 外墙面上的空调机架、窗护栏、雨落管、预埋铁件、设备管道、管线保护等附属构件改装应已完成,预留出保温层的设计厚度。或将其在施工前拆除,施工结束后需要恢复的设施应妥善保管;

  3 清除墙面上起鼓、开裂的砂浆;修复原围护结构裂缝、渗漏,填补密实墙面的缺损、孔洞,更换损坏的砖或砌块;修复冻害、析盐、侵蚀所产生的损坏;清理原围护结构表面油迹、酥松的砂浆,修复不平的表面。

  5.6.2 屋面节能改造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原屋面上的损害的部品予以修复;

  2 屋面的缺损应填补找平;

  3 屋面上的设备、管道等应提前安装完毕,并应预留出外保温层的厚度;

  4 防护设施应安装到位。

  5.6.3 外门窗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拆换改造时, 旧门窗拆除应减少对室内外装饰的破坏,做好防坠落等安全保护措施;

  2 外门窗外侧重新收口做防水处理后,再进行内外的油漆或其他饰面处理;

  3 测量门窗洞口的尺寸以及门窗框与墙身、 门窗框与门窗扇、门窗扇与门窗扇之间缝隙宽度均应在门窗关闭状态下进行,在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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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位应设置耐久性和弹性均好的密封条;

  4 加窗改造时,加窗不宜安装在悬挑窗台的悬挑部位处;

  5 更换新门窗后门窗框与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气密材料和弹性密封胶封堵;

  6 外门窗(包括敞开式阳台外门窗)气密性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更换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气密性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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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供暖系统节能改造

  6.1 一般规定

  6.1.1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内容应包括供热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及建筑物内供暖系统。

  6.1.2 对热源系统进行改造时,应根据系统原有的热源运行记录及围护结构改造情况进行系统热负荷计算,并应对整个供暖季负荷进行分析。

  6.1.3 热源及热力站、室外供热管网与室内供暖系统改造时,应确保各系统配置相互匹配。

  6.1.4 供暖管道保温层性能不符合要求时应更换,其材料选择与厚度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的有关规定。

  6.1.5 供暖设备安装前应依据图纸核查其能效指标,系统改造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行与调试。

  6.2 热源及热力站

  6.2.1 宜优先利用废热、工业余热、可再生能源或城市(区域)能源站作为供暖热源。

  6.2.2 冷热源设备的性能参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

  6.2.3 供热锅炉房的辅助设备应配置气候补偿、烟气余热回收、锅炉集中控制或风机变频等装置中的一种或多种;采用两台及以上燃油、燃气锅炉时,宜设置群控系统。

  6.2.4 锅炉房、热力站应设置运行参数监测装置,对供热量、补水量、耗电量实施计量,宜对燃料消耗进行监测,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项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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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5 锅炉房、热力站循环水泵,宜设置变频调速装置。

  6.2.6 热力站水系统应进行阻力平衡优化。

  6.2.7 当二次侧的循环水、补水水质不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T 34 的规定时,应对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

  6.2.8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寒冷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2 ,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4;

  2 严寒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 1.8 ,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2.0。

  6.3 室外供热管网

  6.3.1 室外供热管网各个热力入口的水力平衡度应保证在 0.9~1.2范围内,不满足时应进行改造,并加装具有调节功能的水力平衡装置,大型管网宜采用自力式调节装置。

  6.3.2 每栋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安装热量表及静态平衡阀,并根据系统流量类型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6.3.3 当供热管网输送效率不符合《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GB/T 50893 的有关规定时,应根据管网保温效果、非正常失水控制及水力平衡度三方面的查勘结果进行节能改造。

  6.3.4 循环水泵出口总流量低于设计值时,应依据实测数据复核并进行调节或改造。

  6.3.5 当循环水泵需要更换时,更换后水泵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2 。变流量系统的循环水泵没有设置变频调速装置时,应加装变频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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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室内供暖系统

  6.4.1 当室内散热设备无法满足设计温度要求、管道锈蚀严重或属淘汰产品时,应增加或更换散热设备。

  6.4.2 室内供暖系统改造时,应复核散热器片数并进行水力平衡验算,并采取相应措施改善系统的垂直与水平失调。

  6.4.3 室内供暖系统改造应设置性能可靠的室温控置装置,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应设恒温控制阀。单管跨越式系统应采用低阻力型两通或三通恒温阀,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 195 的规定。

  6.4.4 每栋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安装热量表;室内供暖系统改造为分户供暖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6.4.5 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散热器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85 ℃ , 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2 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 10℃。

  6.4.6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于 60℃时,宜在楼栋的供暖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置。

  6.5 施工

  6.5.1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及《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的有关规定。

  6.5.2 供暖管道拆除作业不宜采用电焊、气焊等可能污染室内环境的方式,并应保护未拆除部分;改造或新增管道需在墙体、楼板开洞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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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3 供暖系统绝热工程施工应在系统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性能及厚度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

  2 绝热层与管道、设备应贴合紧密且无缝隙;

  3 防潮层应完整,且搭接缝应顺水;

  4 管道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5 阀门、过滤器、法兰部位的绝热应严密,并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6 热水管道与支、 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

  6.5.4 热计量装置应在系统清洗完成后安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量表的前后直管段长度应符合热量表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 热量表应根据设计要求水平或垂直安装,热量表流向标识应与介质的流动方向一致;

  3 热量表与两端连接管应同轴,且不得强行组对;

  4 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应安装在供水管或回水管上,高低温传感器应安装在对应的管道上;

  5 当温度传感器插入护套时,探头应处于管道中心位置;

  6 热量表时钟应设定准确;

  7 热量表数据储存应能满足当地供暖期供暖天数的日常工作供热量的储存要求,且宜具备功能扩展的能力及数据远传功能;

  8 热量表安装后应对影响计量性能的可拆卸部件进行封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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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给水排水系统节能改造

  7.1 一般规定

  7.1.1 既有居住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节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 的有关规定。

  7.1.2 既有居住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节能改造所选用的卫生器具与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的要求。

  7.1.3 既有居住建筑应根据用途和需求合理设置用水计量监测装置,水表设置位置应便于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

  7.2 给水排水系统

  7.2.1 既有居住建筑给水系统应根据节水、节能、卫生、安全等因素和当地政府对非传统水源综合利用的要求进行节能改造。

  7.2.2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和水量满足要求时,应优先采用市政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不满足要求时,应依据卫生、安全、经济及节能原则确定贮水与加压方案。

  7.2.3 增压供水设备应通过水力计算选型,保证高效运行。水泵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2的规定。

  7.2.4 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系统改造应采用重力排水系统直接排至室外检查井。

  7.2.5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0MPa;

  2 当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供水时,各分区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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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 0.55MPa;

  3 既有居住建筑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4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 0.2MPa 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 并应满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7.3 生活热水系统

  7.3.1 热源应可靠,并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结合用户使用要求确定。

  7.3.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按以下顺序选择热源:

  1 采用稳定、可靠的余热、废热、地热;

  2 采用太阳能;

  3 地下水源充沛、水文地质条件适宜且可保证回灌时,采用地下水源热泵;

  4 地表水资源充足、水文地质条件适宜,以及有条件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的地区,采用地表水源热泵;采用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时,应经水务、交通航运等部门批准,必要时开展生态与水质卫生评估;

  5 采用能保证全年供热的热力管网热水;

  6 采用区域性锅炉房或附近的锅炉房供给蒸汽或高温水;

  7 采用燃油、燃气热水机组、低谷电蓄热设备制备的热水。

  7.3.3 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宜按下列顺序选择:

  1 太阳能;

  2 电能或燃气,可作为主热源或辅助热源;

  3 具备蒸汽供应时,可采用蒸汽。

  7.3.4 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安全性能及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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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 0.01MPa;

  3 安装可靠、构造简单、便于操作维修;

  4 热媒入口管道应设置自动温控装置。

  7.3.5 热水系统改造所用管材、管件、阀门及附件应满足相应系统的工作压力与温度要求。

  7.3.6 管道保温层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规定,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7.4 施工

  7.4.1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所使用的材料与设备,须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7.4.2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的安装及验收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的规定。

  7.4.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过验收并形成记录。

  7.4.4 节能改造施工后,敞口水箱应进行满水试验,密闭水箱(罐)应进行水压试验。

  7.4.5 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并满足下列条件:

  1 水池(箱)储水达到设计水位;

  2 系统供电正常;

  3 水泵等设备单机及并联试运行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阀门启闭应灵活;

  5 管道系统工作应正常。

  7.4.6 生活给水、热水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在交付使用前须进行冲洗消毒,生活饮用水水质应取样检验,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的规定。

  7.4.7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大于 1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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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8 生活热水系统管道保温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当设计未注明时,热水供应系统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 ,且顶点试验压力不低于 0.3MPa。

  7.4.9 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并避免曝晒、污染及冻结的位置,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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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电气系统节能改造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电气系统的节能改造不宜影响居住建筑的生活环境,改造期间应有保障临时用电的技术措施。

  8.1.2 建筑电气系统的节能改造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功能要求和节能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产品和技术。

  8.1.3 建筑电气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 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 供配电系统

  8.2.1 对变压器的节能改造,可通过调整变压器运行方式使其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当新增或更换变压器时,变压器的能效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中能效标准的规定。

  8.2.2 宜利用原有无功补偿设备,无功补偿采用自动补偿的方式运行,补偿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宜更换补偿设备。

  8.2.3 对居住建筑应根据测试结果对三相负载不平衡、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电压偏差等供电电能质量问题进行治理。

  8.3 照明系统

  8.3.1 照明配电系统节能改造设计时,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3.2 公共部位根据不同的场所选择高效节能的光源和灯具,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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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8.3.3 公共部位根据不同的场所和场景,按需求对照明系统进行相应的节能控制。

  8.4 电气设备装置

  8.4.1 电动机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 的相关规定,优先选择高效节能产品,并宜采用合理节能措施。

  8.4.2 电梯系统的节能改造应采用下列技术措施:

  1 高速电梯宜采用无齿轮曳引机;

  2 电梯应安装变频调速装置,高层建筑当直梯轻载上行、重载下行时,宜将运动中负载上的机械能转化为电能,并合理利用。

  3 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

  4 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5 超高层建筑、人流集中的建筑,宜进行电梯分区控制。

  8.5 施工

  8.5.1 建筑电气系统节能改造新增或更换的电气设备、配件、材料及其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有产品合格证。

  8.5.2 电气系统节能改造工程应在全部完成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后进行验收:

  1 电气系统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其他文件;

  2 主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检报告;

  3 配电系统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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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配电电源质量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电气系统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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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可再生能源利用

  9.1 一般规定

  9.1.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开展项目所在地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利用可再生能源。

  9.1.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可再生能源系统形式的选择,应依据项目所在地的气候特征、可再生资源禀赋、建筑物类型及使用功能、建筑所有人或使用方需求、投资规模及安装条件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

  9.1.3 在既有居住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可再生能源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

  9.2 太阳能系统

  9.2.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充分依据项目所在地气候、太阳能资源条件、居住建筑特征、业主要求、投资规模及安装条件等综合因素诊断评估;在节能改造方案中优先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发电系统,合理确定太阳能系统利用形式。节能改造应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与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消纳比例。

  9.2.2 既有居住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系统,应对屋面或墙面等安装部位结构安全进行复核计算及检测,不应影响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受各种荷载能力;不应破坏屋面保温、防水层和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满足建筑的防火安全性及建筑一体化要求。

  9.2.3 既有居住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安装太阳能系统,应设置安装和运行维护的安全防护措施, 以及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组件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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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9.2.4 既有居住建筑上增设或改造的太阳能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且应满足全年综合利用,光伏或光热组件冬至日全天建筑日照时数不小于3h 。太阳光二次辐射不应对建筑本身或周围建筑造成光污染。

  9.2.5 既有居住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需结合当地太阳能资源、住户用电负载特性确定系统总功率;根据系统电压电流要求及安装空间,选定光伏板数量与规格;安装时需适配建筑结构(屋顶 / 阳台承重等),优化布局以提升采光利用率,避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及外观。

  9.2.6 既有居住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宜配置储能系统(尤其针对无并网条件或用电峰谷差异大的住宅),有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住宅,应同步配置充电设施,构建光储充一体化系统;设计需满足光伏与储能、充电设施协同应用的技术要求,确保运行安全、高效,且不影响住户正常用电。

  9.2.7 既有居住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防雷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T 36963的规定,且需与住宅原有防雷系统可靠连接,不得降低住宅整体防雷能力;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专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检修且不影响住户生活的位置,应有醒目标识,标识内容需清晰传递安全警示信息(如“高压危险 ”“断电检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 的规定。

  9.2.8 增设或者改造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有计量和温度显示装置。增设或者改造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独立配置电能计量装置,分别计量系统总发电量及建筑自用发电量,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9.2.9 既有居住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系统,集热器和光伏组件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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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GB 55015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 及《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GB 50495 的相关规定。

  9.3 热泵系统

  9.3.1 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调查工程场地条件,勘察浅层或中深层地热能资源,评估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当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建筑面积在 3000-5000m2 时,宜进行岩土热响应试验;当应用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5000m2 时,应进行岩土热响应试验。

  9.3.2 地源热泵机组的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0721 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9.3.3 地下水换热系统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并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换热后的地下水全部同层回灌,不得浪费或污染地下水资源。

  9.3.4 地源热泵系统监测与控制工程应对代表性房间室内温度、系统地源侧与用户侧进出水温度和流量、热泵系统耗电量、地下环境参数进行监测。

  9.3.5 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系统在可能发生冻结的条件下,应采取防冻措施。

  9.3.6 在既有居住建筑中增设或改造空气源热泵系统时,须进行复核,并满足建筑结构和其他相关安全性要求。

  9.3.7 空气源热泵系统应结合建筑类型、规模、负荷特性、参数要求等,经技术、经济、安全等性能分析确认合理后采用。

  9.3.9 空气源热泵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障进、排风通畅,避免气流短路;

  2 避免受污浊气流影响;

  3 噪声和排出热气流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 应便于换热器清扫和维修;

  31

  5 应设有防积雪措施;

  6 便于化霜水有组织排放;

  7 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便于安装维护并防止坠落。

  9.4 施工

  9.4.1 太阳能及空气源热泵系统的施工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安装过程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屋面、地面防水层和附属设施。

  9.4.2 太阳能集热器和太阳能光伏电池板的安装方位角和倾角应对照设计要求进行核查,安装误差应正负 30 以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的规定,同时需符合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结构安全及居家生活便利性要求,不得因系统设计或维护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9.4.3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热源井、输水管网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的规定。

  9.4.4 地下水源热泵的热源井应进行抽水试验和回灌试验,并应单独验收,其持续出水量和回灌量应稳定;抽水试验结束前应在抽水设备的出口处采集水样进行水质和含砂量测定,水质和含砂量应满足系统设备的使用要求。

  32

  10 施工质量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后,应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约定。

  10.1.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

  10.1.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施工现场情况与计划不同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

  10.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

  10.2.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提交相关文件和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复核资料等应完整齐全;

  2 材料和构件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交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3 材料和构件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4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施工记录、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完整,且符合设计要求。

  10.2.2 外墙节能改造后,应提供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10.2.3 外窗节能改造后,应提供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33

  10.2.4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10.3 供暖系统节能改造工程

  10.3.1 供暖系统节能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复核资料等应完整齐全;

  2 供暖系统设备、材料、配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3 设备、配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设备、材料、配件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5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施工记录、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 供暖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完整,且符合设计要求。

  8 供暖系统的设备单机及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记录应完整。

  10.3.2 供暖系统节能改造后,应提供供暖节能工程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10.3.3 供暖系统节能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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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其他项目

  10.4.1 其他节能改造项目施工质量验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复核资料等应完整;

  2 材料、设备和配件的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3 材料、设备和配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有相应的性能检验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复验报告;

  4 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提供相应的施工记录、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完整,且符合设计要求;

  6 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10.4.2 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的改造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10.4.3 电气系统改造的改造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 、《电梯安装验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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