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Tags | 热门标准 | 最新标准 | 订阅

DB13/2322-2025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 名  称:DB13/2322-2025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 下载地址2
  • 类  别:地方标准规范
  • 下载地址:[下载地址2]
  • 提 取 码
  • 浏览次数:3
下载帮助: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夹 错误报告目录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新闻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资料介绍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322—2025

  代替 DB 13/ 2322-2016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2025 - 09 - 01发布

  2026 - 01 - 01实施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 2322—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3/ 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 DB13/ 2322-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订了挥发性有机物和非甲烷总烃的定义;

  ——增加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农药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电子产品制造”行业;删除了“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家具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表面涂装业”和“印刷工业”行业;

  ——增加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农药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电子产品制造”行业排放限值;更改了“非甲烷总烃”、“苯”等部分项目的排放限值;更改了“苯系物”大气污染物项目;增加了“酚”、“氯苯类”等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

  ——更改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删除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控项目“非甲烷总烃”;收严了其他企业边界“甲醛”浓度限值;

  ——更改了污染物监测要求;

  ——更改了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亚楠、王晓利、邢书彬、王欣、李豪、张丁超、宿文康、张良、朱烁、谷天宇、董立鹏、付贺鹏、刘澄。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 2322-2016

  本文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25年8月13日批准。

  本文件于2025年9月1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实施。

  DB 13/ 2322—2025

  1

  工业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工业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工业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工业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工业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工业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医药制造、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农药制造、有机化工、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炼焦化学、木材加工、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工业行业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3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9727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261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DB 13/ 2322—2025

  2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405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3/T 5500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来源:GB 37822-2019,3.1,有修改]

  非甲烷总烃 非甲烷总烃 non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methane hydrocarbons methane hydrocarbonsmethane hydrocarbons methane hydrocarbons 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来源:GB 37822-2019,3.3]

  处理效率 处理效率 treatment efficiency treatment efficiency treatment efficiency treatment efficiencytreatment efficiency treatment efficiency

  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单位时间(1h)排放量进行计算。

  [来源:GB 41616-2022,3.4]

  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fugitive emission fugitive emission fugitive emission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等的排放。

  [来源:GB 37822-2019,3.4]

  敞开液面 敞开液面 uncovered liquid surface uncovered liquid surface uncovered liquid surface uncovered liquid surfaceuncovered liquid surface uncovered liquid surface uncovered liquid surface

  含有VOCs的生产物料的集输、储存设备的敞开液面及生产工艺废水、废液的集输、储存以及净化处理装置的敞开液面。

  [来源:HJ 733-2014,2.3,有修改]

  企业边界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enterprise boundary enterprise boundary enterprise boundary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来源:GB 37822-2019,3.20]

  现有企业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existing facility existing facility existing facility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来源:GB 37822-2019,3.16]

  新建企业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new facility new facility

  DB 13/ 2322—2025

  3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来源:GB 37822-2019,3.17]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执行时间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涉VOCs排放的行业分类见附录A。

  表1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监测位置

  医药制造

  化学药品原料制造、兽用药品原料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医中间体生产和药物研发机构 等

  非甲烷总烃

  50 .0

  车间、生产设施及其他有组织排气 筒

  苯系物 a

  40 .0

  甲醛

  5.0

  苯

  4.0

  甲醇

  20 .0

  丙酮

  40 .0

  废水处理、发酵尾气及其 他制药工艺

  非甲烷总烃

  50 .0

  石油炼制及化学 b

  重整催化剂再生

  非甲烷总烃

  30 .0

  废水处理 c

  非甲烷总烃

  50 .0

  苯

  4.0

  甲苯

  15 .0

  二甲苯

  20 .0

  苯系物

  40 .0

  原料准备、化学反应产 品分离 /精制、物料回收等

  非甲烷总烃

  80.080.080.080.0(60.0(60.0(60.0(60.0(60.0d)

  苯

  4.0 (2.0(2.0(2.0(2.0d)

  苯系物

  40 .0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 造

  树脂 /乳液生产、原料混 配、分散研磨等

  非甲烷总烃

  50.050.050.050.0

  苯

  1.0

  苯系物

  40.040.040.040.0

  甲醛

  5.0

  异氰酸酯类 e

  1.0

  1,2-二氯乙烷

  5.0

  DB 13/ 2322—2025

  4

  表1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续)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监测位置

  农药制造

  化学原药制造、农中间体制造 和农药研发机构 等

  非甲烷总烃

  60.060.060.060.0

  车间、生产设施及其他有组织排气 筒

  苯

  3.0

  苯系物

  40.040.040.040.0

  丙烯腈

  5.0

  甲醛

  5.0

  酚类

  20.020.020.020.0

  氯苯类

  50.050.050.050.0

  废水处理、发酵法生 产物化学农药及微生药、其他农制造工艺

  非甲烷总烃

  60.060.060.060.0

  有机化工

  --

  非甲烷总烃

  80.080.080.080.0

  苯

  2.0

  苯系物

  40.040.040.040.0

  塑料制品造

  热熔、挤塑注吹 塑、压延层等

  非甲烷总烃

  30 .0

  苯

  0.5

  苯系物

  10 .0

  橡胶制品造

  炼胶、硫化装置

  非甲烷总烃

  10 .0

  胶浆制备、浸喷 涂和胶装置

  非甲烷总烃

  50 .0

  甲苯及二合计

  15 .0

  苯系物

  20 .0

  炼焦化学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储槽

  非甲烷总烃

  50 .0

  酚类

  20 .0

  苯储槽

  非甲烷总烃

  50 .0

  苯

  4.0

  酚氰废水处理站

  非甲烷总烃

  50 .0

  焦炉烟囱

  非甲烷总烃

  100 .0

  木材加工

  调胶、 施胶 、热压干燥 等

  非甲烷总烃

  40 .0

  苯系物

  10 .0

  甲醛

  5.0

  电子 产品制造

  清洗、刻蚀显影涂 覆、干燥等

  非甲烷总烃

  20 .0

  苯

  1.0

  苯系物

  15 .0

  DB 13/ 2322—2025

  5

  表1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续)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监测位置

  其他工业

  行--

  非甲烷总烃

  60 .0

  车间、生产设施及其他有组织排气 筒

  苯

  2.0

  苯系物

  40.040.040.040.0

  a苯系物包括、甲乙二三和烯。

  b利用锅炉、工业窑固废焚烧处理有机气的,若引入火焰区进行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 利用锅炉、工业窑固废焚烧处理有机气的,若引入火焰区进行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 利用锅炉、工业窑固废焚烧处理有机气的,若引入火焰区进行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 利用锅炉、工业窑固废焚烧处理有机气的,若引入火焰区进行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 利用锅炉、工业窑固废焚烧处理有机气的,若引入火焰区进行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 利用锅炉、工业窑固废焚烧处理有机气的,若引入火焰区进行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 率要求,且涉及的各项污染物应满足相排放标准控制。

  c对于采取分质处 理的污水厂一级好氧生物池(不含)前废设施排放有机气,以及未对于采取分质处 理的污水厂一级好氧生物池(不含)前废设施排放有机气,以及未对于采取分质处 理的污水厂一级好氧生物池(不含)前废设施排放有机气,以及未对于采取分质处 理的污水厂一级好氧生物池(不含)前废设施排放有机气,以及未理的污水处厂废设施排放有机气 ,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 ≥2kg/h2kg/h2kg/h2kg/h2kg/h的,相应的处理装置去 除效率不应低于 80%80%80%。 d合成树脂行业执该限值。 e异氰酸酯 类包括甲苯二(TDI)(TDI)(TDI)(TDI)(TDI)、二苯基甲烷异氰酸酯 、二苯基甲烷异氰酸酯 、二苯基甲烷异氰酸酯 (MDI)(MDI)(MDI)(MDI)(MDI)、异佛尔酮二氰酸酯 、异佛尔酮二氰酸酯 (IPDI)(IPDI)(IPDI)(IPDI)(IPDI)(IPDI)、多 亚甲基、多 亚甲基苯基异氰酸酯 (PAPI)(PAPI)(PAPI)(PAPI)(PAPI)(PAPI),适用于聚氨酯类涂料、油墨和胶粘剂。 待国家或河北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适用于聚氨酯类涂料、油墨和胶粘剂。

  待国家或河北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注 1:按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规定对涉的特征染物进行监测。 :按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规定对涉的特征染物进行监测。

  4.2.2 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行业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按照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医药制造、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农药制造、有机化工、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木材加工、电子产品制造和其他工业行业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非甲烷总烃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企业所使用的全部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4.2.3 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处理效率,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非甲烷总烃与处理之前的非甲烷总烃的质量百分比计,按式(1)计算:

  ?=(1−?后×?后 ??前×?前 )×100%………………………………( ………………………………( ………………………………( ………………………………( ………………………………( ………………………………( 1)

  式中:

  P——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处理效率,%;

  ?前——进入处理设施前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Nm3;

  ?前——进入处理设施前的排气流量,Nm3/h;

  ?后——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Nm3;

  ?后——排气筒的排气流量,Nm3/h。

  4.2.4 对于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处理废气需要补充空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不向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内补充空气的(燃烧器的助燃空气不属于补充空气的情形),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基 =21−?基 21−?实×?实……………………………………( ……………………………………( ……………………………………( ……………………………………( ……………………………………( ……………………………………( ……………………………………( 2)

  式中:

  ?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实——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2.5 企业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2.6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VOCs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当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

  DB 13/ 2322—2025

  6

  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3.1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4.3.2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企业需设置VOCs监测点位标识;特殊情况下,确需在非封闭厂房作业的,应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表2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限值含义

  监测位置

  1

  非甲烷总烃

  2.0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10 .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6.0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

  在非封闭车间作业,操 作工位旁设置监控点

  20.020.020.020.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4.3.3 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还应符合GB 37822、GB 31570、GB 31571、GB 31572、GB 37823、GB 37824、GB 39727等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

  4.4.1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4.4.2 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的限值。

  表3 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石油炼制及化学

  其他

  1

  苯

  0.2

  0.1

  2

  甲苯

  0.8

  0.6

  3

  二甲苯

  0.5

  0.2

  4

  甲醛 a

  ——

  0.2

  5

  甲醇 a

  ——

  1.0

  6

  丙酮 a

  ——

  1.0

  7

  酚类 a

  ——

  0.02

  a各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执行。 其他要求

  4.5.1 采用密闭车间、密闭生产线、密闭隔间等密闭空间的,如无特殊生产要求,生产期间保持微负压状态。

  4.5.2 贮存易产生VOCs、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

  4.5.3 企业不得将火炬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4.5.4 企业应按照HJ 944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4.5.5 VOCs燃烧(焚烧、氧化)等治理设施应配备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或分散式控制系统(DCS)。

  4.5.6 涉气企业因安全生产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

  DB 13/ 2322—2025

  7

  况下应保持关闭,通过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流量计、控制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一般要求

  5.1.1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照有关法律、排污许可证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医药制造、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农药制造、有机化工行业的涉VOCs废气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0.5kg/h或最大风量≥10000m3/h时,须配套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其他涉VOCs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1.0kg/h时,或最大风量≥40000m3/h且排放速率>0.2kg/h时须配套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对符合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企业,应按照HJ 212相关要求联网接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时传输数据。

  5.1.2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监测与分析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1261、HJ 1286、HJ 1405的规定执行。

  5.2.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 55的规定执行。

  5.2.3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测定方法按HJ 501的规定执行。

  5.2.4 对于含有吸附浓缩-脱附燃烧工艺治理设施的排气筒,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时,应包括废气脱附过程的监测,自脱附过程开始至最高温度期间内等时间间隔进行采样或读取数据,每小时数据量不少于3个。

  5.2.5 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所列方法标准的适用范围,选择适宜的方法。

  5.2.6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和河北省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

  表4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HJ 38HJ 38HJ 38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固定污染源废气 固定污染源废气 固定污染源废气 固定污染源废气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 氧便携式催化 氧便携式催化 氧便携式催化 氧便携式催化 氧便携式催化 氧-氢火焰 离子化检测器法 离子化检测器法 离子化检测器法 离子化检测器法 离子化检测器法 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1HJ 1331HJ 1331HJ 1331HJ 1331HJ 1331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固定污染源废气 固定污染源废气 固定污染源废气 固定污染源废气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 便携式气相色谱 便携式气相色谱 便携式气相色谱 便携式气相色谱 便携式气相色谱 -氢火焰 离子化检测器法 离子化检测器法 离子化检测器法 离子化检测器法 离子化检测器法 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HJ 1332HJ 1332HJ 1332HJ 1332HJ 1332HJ 1332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总烃、甲烷和非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HJ 604HJ 604HJ 604HJ 604HJ 604HJ 604

  2

  苯、系 物、 甲苯二甲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4HJ 734HJ 734HJ 734HJ 734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HJ 1261HJ 1261HJ 1261HJ 1261HJ 1261HJ 1261HJ 1261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3HJ 583HJ 583HJ 583HJ 583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HJ 584HJ 584HJ 584HJ 584HJ 584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44HJ 644HJ 644HJ 644HJ 644HJ 644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质谱法

  HJ 759HJ 759HJ 759HJ 759HJ 759HJ 759

  3

  甲醇

  固定 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气相色谱法

  HJ/T 33HJ/T 33HJ/T 33HJ/T 33HJ/T 33HJ/T 33HJ/T 33

  DB 13/ 2322—2025

  8

  表4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4

  酚类

  固定 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度法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度法

  HJ/T 32HJ/T 32HJ/T 32HJ/T 32HJ/T 32HJ/T 32HJ/T 32

  5

  甲醛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度法 乙酰丙酮分光度法

  GB/T 15516GB/T 15516GB/T 15516GB/T 15516GB/T 15516GB/T 15516GB/T 15516GB/T 15516GB/T 15516GB/T 15516

  6

  丙酮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气相色谱 -质谱 法

  HJ 734HJ 734HJ 734HJ 734HJ 734HJ 734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HJ 683HJ 683HJ 683HJ 683HJ 683

  7

  1,2 -二氯

  乙烷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 -气相色谱法

  HJ 1006HJ 1006HJ 1006HJ 1006HJ 1006HJ 1006HJ 1006

  8

  丙烯腈

  固定 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气相色谱法

  HJ/T 37HJ/T 37HJ/T 37HJ/T 37HJ/T 37HJ/T 37HJ/T 37

  9

  氯苯类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079HJ 1079HJ 1079HJ 1079HJ 1079HJ 1079HJ 1079

  6 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由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文件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严于本文件时,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处理效率低于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对于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对于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确定为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控制要求:

  a) 未识别的密封点超过100个的;

  b) 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c) 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DB 13/ 2322—2025

  9

  A

  A 附录A (资料性) 涉VOCs行业分类

  A.1 医药制造 医药制造

  原料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医药类产品的生产活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7医药制造业)。

  A.2 石油炼制及化学 石油炼制及化学 石油炼制及化学 石油炼制及化学

  石油炼制工业: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石油化学工业: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519其他原油制造、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2合成橡胶制造、C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A.3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

  涂料制造指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加工后制成覆盖材料的生产活动;油墨制造指由颜料、联接料(植物油、矿物油、树脂、溶剂)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成,用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的生产活动;胶粘剂制造指以粘料为主剂,配合各种固化剂、增塑剂、填料、溶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偶联剂等助剂制备胶粘剂(也称粘合剂)的生产活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67动物胶制造)。

  A.4 农药制造 农药制造

  农药制造过程包括农药中间体制造、原药制造、制剂加工与复配。(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63农药制造)

  A.5 有机化工 有机化工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中通过化学加工过程把固体煤炭转化成为液体燃料、化工原料和产品的活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不含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9其他原油制造、C2521炼焦、C2524煤制品制造、C2529其他煤炭加工、C253核燃料加工、C254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中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及专用化学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C2611无机酸制造、C2612无机碱制造、C2613无机盐制造、C262肥料制造、C263农药制造、C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5合成材料制造、C2667动物胶制造、C267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指纺织生产用粘胶纤维的基本原料生产活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8化学纤维制造业)。

  A.6 塑料制品造 塑料制品造 塑料制品造

  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92塑料制品业、C1953塑料鞋制造)。

  A.7 橡胶制品造 橡胶制品造 橡胶制品造

  以生胶(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等)为主要原料、各种配合剂为辅料,经炼胶、压延、压出、成型、硫化等工序,制造各类产品的工业,主要包括轮胎、摩托车胎、自行车胎、胶管、胶带、胶鞋、乳胶制品以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生产企业,但不包含轮胎翻新及再生胶生产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91橡胶制品业、C1954橡胶鞋制造)。

  DB 13/ 2322—2025

  10

  A.8 炼焦化学 炼焦化学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焦油、粗苯等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521炼焦)。

  A.9 木材加工 木材加工

  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业,包括锯材加工、单板加工及人造板制造等。(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01木材加工、C202人造板制造、C203木质制品制造)。

  A.10 电子 产品制造 产品制造 产品制造

  包括半导体分立器件(晶体二极管、三极管等)和集成电路的制造及封装测试,以及电子元器件(电容、电阻等)制造、印刷电路板制造、LCD/CRT显示器制造、电子终端产品装配、光碟片制造等。(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A.11 其他工业 行其他工业 行其他工业

  行除以上行业外其他排放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行业。

1711374784171
下载排行 | 下载帮助 | 下载声明 | 信息反馈 | 网站地图  360book | 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