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在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标准拷贝、数字母版、影片素材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及其相应电子档案材料的著录项目和著录细则,其他载体类型档案的著录项目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著录。本标准适用于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含电影制作单位的艺术档案室、资料室)以及与电影艺术档案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上一篇: DA/T 54-2014 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 下一篇: DA/T 35-2017 档案虫霉防治一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