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非抗震设防地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下地区,民用与一般工业建筑工程非承重外围护墙及内隔墙的设计、加工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外围护墙板的应用高度不宜超过 100m。 上一篇: CECS 395-2015 胶圈电熔双密封聚乙烯复合供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下一篇: CECS 397-2015 水泥基再生材料的环境安全性检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