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核设施空气和气体净化系统中吸附介质的性能、设计、验收试验和质量保证等内容的最低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在核安全相关的空气净化系统中未使用的吸附介质。本部分不适用于呼吸器、人员防毒面具、惰性气体滞留系统或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中的活性炭。 上一篇: NB/T 20039.13-2012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13部分:碘吸附器(III型) 下一篇: NB/T 20142-2012 压水堆核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