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防雷的属于和定义、基本规定、燃气场站及设施、燃气金属管道、电气系统及电子系统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的防雷设计和施工,既有城镇燃气系统的雷电防护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车辆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上一篇:QX/T 110-200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下一篇:QX/T 64-200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第20部分:年地面气象资料处理和报表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