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音视频设备的要求、检验及判定。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成由电网电源或电源设备供电的,预定用来分别接收、产生、录制或重放音频、视频和有关信号的电子设备,也适用于设计成专门与上述设备组合使用的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对于上述涉及的由非电网电源或电源设备供电的,内含激光系统或内部峰值工作电压大于4000 V的设备,只要适用,均可采用本部分。... 上一篇:SN/T 1618-2005 李属坏死环斑病毒检测方法下一篇:SN/T 1617-2005 可可肿枝病毒检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