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特颁布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县镇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 上一篇:CJ/T 13-1999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 设施标志[合订本 CJ/T 13~15-1999]下一篇:CJ/T 10-1999 城市公共交通主要保修设备配备 公共汽车保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