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1.1 本导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1.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1.3 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向“三位... 上一篇: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黔建建字〔2023下一篇: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建办[2013]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