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上一篇:HJ 954-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下一篇:HJ 818-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