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上一篇: DB33/ 974-2015 有机热载体炉运行能效限额及监测技术要求 下一篇: DB33/T 546.1-2016 翘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