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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705-2019 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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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47 . 020 . 70 U 6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3705—2019

  代替 GB/T 13705—1992

  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一般要求

  Generalrequirementsforshipboardradiocommunicationinstallations

  2019-06-04 发布 2020-01-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13705—2019

  GB/T 13705—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13705—1992《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一般要求》,与 GB/T 13705—199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增加了“缩略语”(见第 4 章)。

  b) 修改了“设备类型”(见第 5 章,1992 年版的第 4 章):

  — 增删了表 1 所列设备(见表 1 , 1992 年版的表 1) ;

  — 增加了表注(见表 1 , 1992 年版的表 1) 。

  c) 修改了“技术要求”(见第 6 章,1992 年版的第 5 章):

  — 将“设计与制造”修改为“设计与结构”,增删了条目内容(见 6 . 1 , 1992 年版的 5 . 1) 。

  — 增加了“外观与颜色”“尺寸与重量”“标志”“操作与指示”等条目(见 6 . 2~6 . 5) 。

  — 修改了“电性能”(见 6 . 6 , 1992 年版的 5 . 3) 。

  — 增加了“电源适应性”(见 6 . 7) 。

  — 修改了“环境条件”(见 6 . 8 , 1992 年版的 5 . 2) :

  ● 修改了“温度”“湿热”“冲击”“碰撞”“倾斜和摇摆”“振动”“长霉”“盐雾”等要求(见6.8.1~6.8.4、6.8.6~6.8.11 , 1992 年版的 5.2.1~5.2.8) ;

  ● 增加了“热冲击”“雨和喷水”“浸水”“短时浸水”“太阳辐射”“耐油”“风”“沙尘”和“跌落”等要求(见 6.8.5、6.8.12~6.8.19)。

  — 修改了“电磁兼容”(见 6 . 9 , 1992 年版的 5 . 4) :

  ● 将原标准 5 . 4 中由 5 . 4 . 1~5 . 4 . 3 概要表述的电磁兼容要求,修改为“传导发射”“外壳辐射”“射频传导骚扰抗扰度”“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电快速瞬变抗扰度”“浪涌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等条目(见 6.9.1~6.9.7 , 1992 年版 5.4.1~5.4.3) ;

  ● 增加了“设备与磁罗经间安全距离”(见 6 . 9 . 8) 。

  — 增加了“安全性”(见 6 . 10) 。

  d) 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 7 章,1992 年版的第 6 章)。

  e)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 8 章,1992 年版的第 7 章):

  — 增加了“检验分类”“检验条件”和“检验项目和顺序”(见 8 . 1~8 . 3) ;

  — 增加了“检验时机”,将原标准中 7 . 2 . 4修改后移至此条目下(见 8. 4. 1 , 1992 年版的 7 . 2 . 4) ;

  — 增加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检验样品数量”和“出厂检验项目和顺序”(见 8 . 4 . 2、8 . 4 . 3 、 8 . 5 . 1、8 . 5 . 2) ;

  — 删除了原标准的“一般检验”“通电检验”“产品组批及抽样方法”和 7 . 2 . 4(见 1992 年版的7 . 1 . 1 . 1、7 . 1 . 1 . 2、7 . 1 . 3、7 . 2 . 4) 。

  f) 增加了随行文件(见第 9 章)。

  g) 删除了“标志”(见 1992 年版的第 8 章)。

  h) 修改了“包装、运输、存贮”(见第 10 章,1992 年版的第 9 章)。

  i) 修改了“备件、附件”(见第 11 章,1992 年版的第 10 章)。

  j)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 A“船用甚高频无线电设备频道与频率对应关系”。

  本标准由全国船舶电气及电子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1)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二研究所、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 ○八研

  GB/T 13705—2019

  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柯、许传农、严巍、张同、姜凌、覃欢、陈超君、葛莉华、王倩、李建刚、国代新、吴超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705—1992 。

  GB/T 13705—2019

  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一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随行文件、包装、运输、贮存和备件及附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 . 4—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Db 交变湿热(12 h+ 12 h循环)

  GB/T 2423 . 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Ea 和导则:冲击

  GB/T 2423 . 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Eb 和导则:碰撞

  GB/T 2423 . 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Fc:振动(正弦)

  GB/T 2423 . 41 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风压

  GB/T 2423 . 1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倾斜和摇摆

  GB/T 2900 . 1 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

  GB/T 2900 . 54 电工术语 无线电通信:发射机、接收机、网络和运行

  GB/T 3047 . 6 电子设备台式机箱基本尺寸系列

  GB/T 3181—2008 漆膜颜色标准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4365 电工术语 电磁兼容

  GB 4943 . 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5465 . 1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概述与分类

  GB/T 5465 . 2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 2 部分:图形符号

  GB/T 6113 . 201 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 第 2-1 部分: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方法 传导骚扰测量

  GB/T 6113 . 203 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 第 2-3 部分: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方法 辐射骚扰测量

  GB/T 13705—2019

  GB/T 6994—2006 船舶电气设备 定义和一般规定

  GB/T 7188 办公机器和数据处理设备数字应用的键盘布局

  GB 9159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T 9174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0250—2007 船舶电子与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

  GB/T 11464 电子测量仪器术语

  GB/T 11804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 术语

  GB/T 12267 船用导航设备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 14391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性能要求

  GB 15216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性能要求

  GB/T 15304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 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技术要求

  GB/T 15868—1995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CMDSS) 船用无线电设备和海上导航设备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GB/T 16725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船用单边带收、发信机技术要求

  GB/T 16927 . 1 高电压试验技术 第 1 部分:一般定义及试验要求

  GB/T 16982 国际海事卫星 C船舶地球站技术要求

  GB/T 17626 . 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 . 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 . 4—201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 . 5—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 . 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18766 奈伏泰斯系统技术要求

  GB/T 19520.16 电子设备机械结构 482.6 mm(19 in) 系列机械结构尺寸 第 3-100 部分:面板、

  插箱、机箱、机架和机柜的基本尺寸

  GB/T 28561—2012 船舶电气设备 专辑 控制和测量仪表

  JT/T 76 VHF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GD 22—2015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IEC 60945 : 200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与系统 通用要求 试验方法与试验结果要求

  (Maritime navigation and radiocommunication equipment and systems—General requirements—Meth- ods of testing and required test result)

  IMO A. 694(17)号决议附件 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 和电子导航救援中的船用无

  线电设备一般性要求的建议[Recommendation on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shipborne radio equipment forming part of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GMDSS)and for electronic navigational

  aids]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 . 1、GB/T 2900 . 54、GB/T 4365、GB/T 11804 和 GB/T 1146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般通信 generalcommunications

  用于港务、交通管制、船与所属公司间业务联系以及公众通信等方面的通信。

  GB/T 13705—2019

  3.2

  遇险报警 distressalarm

  遇险船舶向岸上救助协调单位、岸上救助单位或附近船舶发送的包括船名、遇险种类和与救助有关的其他信息的呼救报告。

  3.3

  搜救协调通信 rescuecollaborationcommunication

  搜救过程中船与船、船与飞机间进行协作所进行的通信。

  3.4

  现场通信 on-sitecommunication

  遇险船舶或生存者与救援者间为遇险救援进行的通信。

  3.5

  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 communicationbetweenbridges

  船舶之间在驾驶台操船位置进行的相互通信。

  3.6

  船舶保安报警 shipsecurityalert

  船舶遇恐怖袭击时,由船上有关人员通过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向外发出的报警。

  3.7

  示位信号 positionindicationsignal

  为指示遇险船舶或生存者位置而发出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无线电信号。

  3.8

  海上安全信息 maritimesecurityinformation

  由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岸站向船舶播发的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包括航道上漂浮物、沉船、航行警告、气象报告、气象预报等。

  3.9

  静水压力释放器 hydrostaticreleaseunit

  与无线电示位标组合安装于舱室外,并在船舶沉水至一定深度时,自动释放无线电示位标上浮的机械装置。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BPSK:二进制相移键控(Binary Phase Shift Keying)

  DSC:数字选择性呼叫(Digital Selective Call)

  EIRP: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quivalent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

  G/T:系统品质因数(Gain/Temperature)

  NBDP: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arrow Band Direct Printergram)

  VDR:航行数据记录仪(Voyage Data Recorder)

  VHF:甚高频(Very High Frequency)

  5 设备类型

  典型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类型见表 1 。

  GB/T 13705—2019

  表 1 典型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类型

  6 技术要求

  6 . 1 设计与结构

  设备的设计与结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应进行可靠性设计并满足其指标要求;

  b) 设备的设计应使主要部件易于更换而无需仔细地重新校准或调整;

  c) 设备的构造、安装方式应便于在船上进行检查和检修;

  d) 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元件应可在正常操作位置看清和识别,按功能分组布置,数字输入面板上数字“0”到“9”的排列应符合 GB/T 7188 的规定;

  GB/T 13705—2019

  e) 控制元件的尺寸、功能和操作方式设计应有助于简单、快速操作,防止误操作;

  f) 设备应具备防止因天馈系统开路、短路、失谐、强信号输入和误操作等造成设备损坏,系统或软件崩溃的保护装置或措施;

  g) 设备散热装置、电缆连接器座的布置形式和位置,应有利其在预定安装、使用方式下的良好散热和线缆敷设;

  h) 有舱外固定安装要求的无线电示位标,应可与其配套的 自浮式机架或机箱一起安装于驾驶室外的栏杆上,满足沉船时自动浮离的要求,并可由船员不借助工具快速取用。

  6 . 2 外观与颜色

  设备的外观与颜色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表面应整洁,无污迹、锈蚀、霉斑、镀涂层剥落、毛刺和明显的擦、碰痕迹,塑料件应无起泡、开裂、变形;

  b) 设备的控制、显示元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

  c) 便携式遇险救生设备的外廓应采用圆边、圆角,无可能伤及人员及救生艇筏的尖锐突出物;

  d) 便携式遇险救生设备的表面漆膜应采用 GB/T 3181—2008 规定的橘黄色,并配有反光材料。

  6 . 3 尺寸与重量

  设备的尺寸与重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台式安装的设备,机箱宜采用 GB/T 3047 . 6 规定的尺寸系列;

  b) 柜式安装的设备,应采用 GB/T 19520 . 16 规定的结构尺寸;

  c) 设备的外廓尺寸、安装尺寸和设备的重量应标示于设备随行文件中,其实物尺寸及重量应与文件标示尺寸一致,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若干较大分立单元组合成的设备,应分别标示每个单元的尺寸及重量。

  6 . 4 标志

  设备应满足下列标志规定和要求:

  a) 设备的开关、旋钮、按键、指示灯和电缆连接器座等元件的附近,应有表明其功能、参数增减方向、通断状态等的文字或符号,文字、符号应符合 GB/T 5465 . 1 和 GB/T 5465 . 2 的规定;

  b) 用于设备危险电压部件安全防护的防护盖或防护罩上应设标志,标志应符合 GB/T 5465 . 2 的规定;

  c) 设备的遇险报警启动按钮和其保护盖上应有“DISTRESS”标记;

  d) 用于对飞机通信的设备,应标示“仅用于与飞机紧急通信”文字;

  e) 与无线电示位标配套安装的静水压力释放器应标示有效期;

  f) 设备机身上应标注与磁罗经间的安全距离;

  g) 使用电池的设备,应在安装电池处标明正负极性,若电池为一次性使用的,还应在机身明显位置标示电池更换时间;

  h) 设备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铭牌,铭牌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并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型号;

  2) 制造厂名及厂址;

  3) 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4) 额定工作电压及功率;

  5) 设备重量。

  i) 在设备寿命期内,标志应清晰可辨,使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清洁剂擦拭清洁后,文字、符号仍应

  GB/T 13705—2019

  清晰可辨,粘贴标牌不应出现松脱或卷边。

  6 . 5 操作与指示

  6 . 5 . 1 通用操作与指示

  6 . 5 . 1 . 1 操作

  设备应满足下列操作要求:

  a) 触摸屏操作响应区域的高度和宽度应不小于 15 mm,操作所需的力应不大于 1 . 5 N ;

  b) 开关、旋钮、键盘等在操作时应手感干脆、平滑、无卡滞;

  c) 设备对每个操作均应及时给出反馈,反馈延迟明显时应有等待指示;

  d) 设备应支持插入默认值完成所需操作,支持用功能键加速操作过程;

  e) 设备应可通过一个动作从任何操作步骤回到初始状态;

  f) 设备对重要操作或检测到的可能错误的操作,应给出确认和重操作选项;

  g) 向用户开放的任何操作都不应造成设备软件的修改或崩溃;

  h) 设备应具备防止因旋钮、按键误碰或误操作改变通信参数或状态的锁定功能,并有锁定状态提示和解锁操作提示;

  i) 具有多行文字、符号显示界面的设备,宜提供设备操作在线帮助功能。

  6 . 5 . 1 . 2 视觉指示

  设备应满足下列视觉指示要求:

  a) 设备显示内容应简洁,任何数据都带有测量单位,文字、符号尽量使用航海术语;

  b) 以毫米计的字符高度应不小于以米计的阅读距离的 3 . 5 倍 ;

  c) 所有信息都应显示在对比度强的背景上,设备上的透明覆盖物不应引起降低可辨认性的反射;

  d) 除报警、设备开/关和重置指示灯外,设备显示部分的亮度应可调节至无光状态;

  e) 指示灯、显示屏等工作时发光应稳定,闪烁只用于发出警报信号;

  f) 设备应能观察到与当前操作有关的信息,并可同时观察到涉及设备整体工作的收发状态、功率等级、信号强度、收发频率等信息;

  g) 显示器菜单应按任务分组,菜单采用多层结构时,应有菜单当前所处层级指示。

  6 . 5 . 1 . 3 语音播报

  设备使用语音向用户播报有关信息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语音播报用语应简洁,尽量使用航海术语;

  b) 语音播报的音量应保证正常环境下清楚听懂,并能调节,不发生突然变化;

  c) 语音播报最大音量应不超出报警信号音量。

  6 . 5 . 2 遇险报警操作与指示

  设备的遇险报警操作与指示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应可在本机和遥控启动遇险报警,并以视觉和听觉信号指示设备发送或接收到遇险报警信号的状态;

  b) 任何时候都应能启动报警,中断重复的警报;

  c) 遇险报警启动按钮应为专用按钮,采用可清楚识别的红色,布置于突出位置;

  d) 遇险报警启动按钮应装设弹簧保护盖,保证启动遇险警报经过至少两次独立操作;

  e) 操作遇险报警按钮至激活发送报警信号之间应有至少 3 s 的延迟;

  GB/T 13705—2019

  f) 距声源 1 m处的报警声信号强度应不小于 75 dB(A), 同时不大于 6 . 10 . 4a)规定的强度;

  g) 遇险救生通信设备应可在夜间无照明条件下操作,并设置在夜间向附近落水者和救助飞机、救助船舶指示位置的灯光信号。

  6 . 6 设备电性能

  6 . 6 . 1 甚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156.025 MHz~162.025 MHz;

  b) 工作模式:F3E或 G3E(话音),F1B或 J2B(DSC) ;

  c) 天线极化方式:垂直极化;

  d) 频道编号与频率对应关系:各频道编号与收发频率的对应关系应符合附录 A 中的表 A. 1 的规定;

  e) 设备应可与 VDR设备接口并实现话音信号传输;

  f) 符合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6 . 6 . 2 中/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1.605 MHz~27.500 MHz;

  b) 工作模式:J3E(话音),F1B或 J2B(DSC, NBDP) ;

  c) 符合 GB/T 16725 和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 . 6 . 3 国际海事卫星 C船舶地球站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

  — 发射:1 626.5 MHz~1 646.5 MHz;

  — 接收:1 530.0 MHz~1 545.0 MHz。

  b) 调制方式:BPSK。

  c) G/T值:-24 dB/K。

  d) EIRP值:12 dBW。

  e) 天线极化方式:右旋圆极化。

  f) 设备应可与保安报警装置接口,提供船舶保安报警。

  g) 符合 GB/T 16982 和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 . 6 . 4 奈伏泰斯接收设备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接收频率:486 kHz、518 kHz;

  b) 工作种类:F1B;

  c) 符合 GB/T 18766 和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 . 6 . 5 固定式现场(航空)双向 VHF无线电话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121.5 MHz、123.1 MHz;

  b) 发射功率:50 mW~1.5 W;

  c) 工作种类:A3E。

  GB/T 13705—2019

  6 . 6 . 6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发射频率:406 MHz、121.5 MHz;

  b) 调制方式:相位调制 1.1 rad±0.1 rad峰值;

  c) 输出功率:5 W±2 dB(406.025 MHz) , 100 mW(121.5 MHz) ;

  d) 天线极化方式:右旋圆极化或线极化;

  e) 符合 GB 14391 和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 . 6 . 7 VHF应急无线示位标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发射频率:156.525 MHz;

  b) 调制方式:G2B;

  c) EIRP:不低于 100 mW;

  d) 天线极化方式:垂直极化;

  e) 符合 JT/T 76 和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 . 6 . 8 搜救雷达应答器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频率范围:9 200 MHz~9 500 MHz;

  b ) EIRP : 400 mW ;

  c) 接收机灵敏度(含天线增益)优于- 50 dBm;

  d) 天线极化方式:水平极化;

  e) 符合 GB 15216 和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 . 6 . 9 便携式双向无线电话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156.025 MHz~162.025 MHz;

  b) 频道编号与频率对应关系:见附录 A 中的表 A. 1 ;

  c) 工作种类:F3E或 G3E ;

  d) 调制频偏:± 5kHz;

  e) 符合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 . 6 . 10 便携式现场(航空)双向 VHF无线电话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121.5 MHz、123.1 MHz;

  b) 发射功率:50 mW~1.5 W;

  c) 工作种类:A3E。

  6 . 7 电源适应性

  6 . 7 . 1 电制

  使用外部电源的设备应适用于以下交流或直流电源:

  a) 交流:220 V, 50 Hz,单相双线绝缘系统;

  b) 直流:24 V,双线绝缘系统。

  GB/T 13705—2019

  6 . 7 . 2 稳态波动

  设备经历表 2 所规定的电源波动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

  表 2 电源条件

  6 . 7 . 3 瞬时波动

  使用外部电源的设备经历 GB/T 10250—2007 中表 4 规定的交流电源瞬时波动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

  6 . 7 . 4 电源异常

  设备经历过电压、过电流和直流电源极性反极性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不应出现操作软件崩溃或基础数据丢失。

  6 . 7 . 5 电源故障

  使用外部电源的设备经历 GB/T 28561—2012 中表 1 第 4b项规定的电源故障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若出现性能降低或功能失效,应能自我恢复或通过控制器操作恢复,不应出现操作软件崩溃或基础数据丢失。

  6 . 8 环境适应性

  6 . 8 . 1 低温

  设备经历表 3 规定的低温作用,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绝缘电阻值符合 6 . 10 . 1 的要求。

  表 3 低温条件

  GB/T 13705—2019

  6 . 8 . 2 高温

  设备经历表4规定的高温作用,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表 4 高温条件

  6 . 8 . 3 恒定湿热

  设备经历以下规定的恒定湿热作用,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绝缘电阻值符合 6 . 10 . 1 的要求:

  a) 温度:40 ℃ ±2 ℃ ;

  b ) 相对湿度:( 93±3) % ;

  c) 持续时间:48 h。

  6 . 8 . 4 交变湿热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经历以下规定的交变湿热作用,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绝缘电阻应符合 6 . 10 . 1 的要求:

  a) 温度:25 ℃ ~55 ℃ ~25 ℃ ;

  b ) 相对湿度:( 93±3) % ;

  c) 持续时间:48 h。

  6 . 8 . 5 热冲击

  便携式设备经历由+70 ℃ ±3 ℃空气环境到 +25 ℃ ±3 ℃水中环境的热冲击作用,应无损坏和渗水,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8 . 6 冲击

  设备经历规定的冲击作用,应无机械损坏,性能检查应满足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根据设备情况,选择以下 a)或 b)规定的冲击作用:

  a) 峰值加速度 100 m/ s2 ,脉冲持续时间 11 ms,沿 3 个垂直轴的每个方向各连续进行 3 次冲击,共计 18 次;

  b ) 峰值加速度 300 m/ s2 ,脉冲持续时间 6 ms,沿 3 个垂直轴的每个方向各连续进行 3 次冲击,共计 18 次 。

  6 . 8 . 7 碰撞

  设备经历以下规定的碰撞作用,应无机械损坏,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a) 一般船舶 使 用 的 设 备:峰 值 加 速 度 为 50 m/ s2 , 脉 冲 持 续 时 间 16 ms, 相 应 的 速 度 变 化 量

  0.453 m/s, 1 000 次;

  b ) 小型高速船舶使用的设备:峰值加速度为 100 m/ s2 ,脉冲持续时间 16 ms, 相应速度变化量

  1.02 m/s, 1 000 次。

  GB/T 13705—2019

  6 . 8 . 8 倾斜和摇摆

  固定式设备经历以下规定的倾斜与摇摆作用,应无机械损坏,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a) 静态倾斜:纵 、横倾斜角 ±22 . 5°,倾斜试验持续时间不少于 15 min;

  b ) 动态摇摆:纵 、横摇摆幅度 ±22 . 5°,频率 0 . 1 Hz,试验持续时间不少于 30 min。

  6 . 8 . 9 振动

  设备经历以下规定的正弦垂直振动作用,应无机械损坏,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a) 2 Hz~13.2 Hz, 位移 ±1 mm, 13.2 Hz 的最大加速度为 7 m/s2 ;

  b) 13.2 Hz~100 Hz, 最大恒定加速度 7 m/s2 。

  6 . 8 . 10 长霉

  暴露持续时间 28 d,长霉程度应不超过 GB/T 2423 . 16—2008 中 12 . 3 等级 2b 规定的要求。

  6 . 8 . 1 1 盐雾

  设备经历 GB/T 28561—2012 中表 1 第 9 项规定的盐雾作用,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金属部件应无过度损害或腐蚀,绝缘电阻符合 6 . 10 . 1 的要求。

  6 . 8 . 12 雨和喷水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应符合 GB/T 4208—2017 规定的 IPX6 防护等级要求,经历相应试验作用后,应无可见外部损坏或渗水,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8 . 13 浸水

  便携式设备应符合 GB/T 4208—2017 规定的 IPX8 防护等级要求,经历相应试验作用后,应无可见外部损坏或渗水,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8 . 14 短时浸水

  便携式双向无线电话和便携式现场(航空)VHF 双向无线电话应符合 GB/T 4208—2017 规定的IPX7 防护等级要求,经历相应试验作用后,应无可见外部损坏或渗水,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8 . 15 太阳辐射

  便携式设备及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经历 GB/T 6994—2006 中表 B. 2 第 3 . 2 项规定的太阳辐射作用后,设备及标签应无有害变质迹象,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8 . 16 耐油

  便携式设备在满足以下规定特性的矿物油中经历温度 +19 ℃ ± 5 ℃ ,持续时间 3 h 的浸没作用,其整机或构件应无收缩、破裂、膨胀、分解或机械特征改变,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a) 苯胺点:120 ℃ ± 5 ℃ ;

  b ) 燃点:不小于 240 ℃ ;

  c) 黏性:99 ℃时为 10 cSt~25 cSt。

  6 . 8 . 17 风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经历 30 m/ s 平均风速和 45 m/ s 瞬间风速作用,应正常工作无故障;经历

  GB/T 13705—2019

  40 m/s 平均风速和 60 m/s 瞬间风速作用应无破环,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8 . 18 沙尘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经历 GB/T 6994—2006 表 B. 4 中 2 . 2 . 3 项规定的沙尘作用,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8 . 19 跌落

  便携式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便携式双向无线电话和便携式现场(航空)VHF双向无线电话经历 1 m高度的自由跌落,设备应无影响功能的外部损坏,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b) 除 a)项所列以外的其他便携式设备,经历自距水面 20 m 高度自由落入水中的跌落,设备应无外部损坏或渗水,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 . 9 电磁兼容性

  6 . 9 . 1 传导发射

  固定式设备应满足 GB/T 10250—2007 中 6 . 2 . 1 表 2 规定的发射限值要求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

  6 . 9 . 2 外壳辐射发射

  设备应满足 GB/T 10250—2007 中 6 . 2 . 1 表 2 规定的发射限值要求。

  6 . 9 . 3 射频传导骚扰抗扰度

  固定式设备经历 GB/T 10250—2007 中表 4 规定的射频传导骚扰作用,以及在 2 MHz、3 MHz、 4 MHz、6.2 MHz、8.2 MHz、12.6 MHz、16.5 MHz、18.8 MHz、22 MHz 和 25 MHz频率点以 10 Vr.m.s,

  调制深度 80%,调制频率 1 kHz调幅的附加射频传导骚扰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

  6 . 9 . 4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设备经历 GB/T 10250—2007 中表 4 规定的射频电磁场辐射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

  6 . 9 . 5 电快速瞬变抗扰度

  固定式设备经历 GB/T 10250—2007 中表 4 规定的电快速瞬变作用试验,试验后设备应能按规定要求连续运行,无功能、性能降低或失效;试验中允许自我恢复降级或失效的功能或性能,但应无实际的运行状态或储存数据的改变。

  6 . 9 . 6 浪涌抗扰度

  固定式设备经历 GB/T 10250—2007 中表 4 规定的浪涌电压作用试验,试验后设备应能按规定要求连续运行,无功能、性能降低或失效;试验中允许自我恢复降级或失效的功能或性能,但应无实际的运行状态或储存数据的改变。

  6 . 9 . 7 静电放电抗扰度

  设备经历 GB/T 10250—2007 中表 4 规定的静电放电作用试验,试验后设备应能按规定要求连续运行,无功能、性能降低或失效;试验中允许自我恢复降级或失效的功能或性能,但应无实际的运行状态

  GB/T 13705—2019

  或储存数据的改变。

  6 . 9 . 8 设备与磁罗经间安全距离

  设备应按 GB/T 12267 的规定测量与磁罗经间的安全距离,并将测量结果标注于设备机身和说明书中。

  6 . 10 安全性

  6 . 10 . 1 绝缘

  在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时,设备电源输入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满足 GB/T 28561 — 2012 中表 1 第 5 项的规定。

  6 . 10 . 2 视频显示单元电磁场辐射

  设备所属视频显示单元所产生的静电场、电磁场、磁场应满足表 5 的要求。

  表 5 视频显示单元电磁场辐射值

  6 . 10 . 3 最大声信号强度

  设备产生的最大声信号强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距离设备 1 m处,报警声信号强度应不大 85 dB( A) ;

  b ) 在距离设备 1 m处,噪声信号强度应不大 60 dB( A) 。

  6 . 10 . 4 意外接触危险电压防护

  设备对意外接触危险电压的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外露的金属部件应接地;

  b ) 用于保护设备危险电压部件的外壳、防护盖或防护罩应满足 IP2X 防护等级要求,且应使用扳手或螺丝刀等工具才能打开或移除外壳、防护盖或者防护罩。

  6 . 10 . 5 其他

  设备的抗电强度、漏电流、防热灼伤、防电灼伤、电离辐射限值等应满足 GB 4943 . 1 和 GB 9159 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 . 1 外观与颜色

  用目视法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GB/T 13705—2019

  7 . 2 尺寸与重量

  用目视法结合使用量具、衡器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 . 3 标志

  针对 6 . 4 中 i)项的要求,用布沾上设备说明书规定的清洁剂对标牌擦拭 30 s进行试验;针对其余各项,用目视法进行检验。

  7 . 4 操作与指示

  7 . 4 . 1 通用操作与指示

  7 . 4 . 1 . 1 操作

  按产品说明书操作设备,并用目视法结合使用量具、手指压力传感器,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 . 4 . 1 . 2 视觉指示

  按产品说明书操作设备,并用目视法结合使用量具,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 . 4 . 1 . 3 语音播报

  按产品说明书操作设备,并用耳听法结合使用声压计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 . 4 . 2 遇险报警操作与指示

  按产品说明书操作设备,并用目视、耳听法结合使用声压计、计时器,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 . 5 电性能

  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设备电性能进行检验。

  7 . 6 电源适应性

  7 . 6 . 1 设备电制

  查阅受试设备说明书,对其所适用电源的说明文字和图示进行检验。

  7 . 6 . 2 电源稳态波动

  按表 2 中交流电源的电压、频率上下限的各种组合和直流电源、电池电压的上、下限,设置试验电源,并在常温和 6 . 8 . 1 、6 . 8 . 2 规定的低温、高温工作条件下,分别向受试设备供电 15 min,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6 . 3 电源瞬时波动

  在 GB/T 10250—2007 中表 4 给定的交流电源电源波动试验值中,选择电压、频率的各种组合,并按每种组合试验持续时间 10 min,每分钟出现 1 次的频率,设定程控试验电源参数,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6 . 4 电源异常

  按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对受试设备进行过电压、过电流和接入反极性直流电源试验。

  7 . 6 . 5 电源故障

  按 GB/T 28561—2012 中表 1 第 4b项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GB/T 13705—2019

  7 . 7 环境适应性

  7 . 7 . 1 低温

  按 GB/T 2423 . 1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对低温存储设备,在设备恢复常温后进行性能检查;对低温工作设备,在持续时间结束时开启设备的气候调节装置 30 min,然后设备进入并保持运行状态 2 h进行性能检查。 试验前,应测量受试设备的绝缘电阻;试验结束恢复后,再次测量受试设备的绝缘电阻并进行性能检查。

  7 . 7 . 2 高温

  按 GB/T 2423 . 2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对高温存储设备,在设备恢复常温后进行性能检查;对高温工作设备,开启设备的气候调节装置并升高温度至要求值,在持续时间结束时保持温度进行性能检查。

  7 . 7 . 3 恒定湿热

  按 GB/T 2423 . 3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试验前,应测量受试设备的绝缘电阻。 试验结束恢复后,再次测量受试设备的绝缘电阻并进行性能试验。

  7 . 7 . 4 交变湿热

  按 GB/T 2423 . 4—2008 中 7 . 3 方法 2[图 2b)]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温度变化范围(25 ℃ ±

  3 ℃) ~(55 ℃ ±3 ℃),在试验前,应测量受试设备的绝缘电阻,试验结束恢复后,再次测量受试设备绝缘电阻并进行性能试验。

  7 . 7 . 5 热冲击

  将受试设备置于 70 ℃ ±3 ℃的空气中 1h,然后立即将该受试设备浸没于 25 ℃ ±3 ℃水中,使该受试设备最高点到水面的深度为 100 mm±5 mm,浸没 1 h后,对受试设备进行性能检查。

  7 . 7 . 6 冲击

  按 GB/T 2423 . 5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7 . 7 碰撞

  按 GB/T 2423 . 6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7 . 8 倾斜与摇摆

  按 GB/T 2423 . 101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7 . 9 振动

  按 GB/T 2423 . 10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试验中按 0 . 5 octaves/min速率,从垂向、纵向和横向方向分别对受试设备进行 1 次 ~3 次扫频试验,在每一个 Q≥5 的共振频率点持续进行 2 h 耐振试验,无共振频率点时,对 30 Hz频率点进行 2 h耐振试验,在每个耐振测试期间以及结束前至少进行 一次性能检查。

  7 . 7 . 10 长霉

  按 GB/T 2423 . 16—2008 的规定进行试验。

  7 . 7 . 1 1 盐雾

  按 GB/T 2423 . 18—2012 中 6 . 2 严酷等级(1)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试验前,应测量受试设备

  GB/T 13705—2019

  的绝缘电阻。 试验结束后,应将受试设备置于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 4 h~6 h,紧接着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和性能试验。

  7 . 7 . 12 雨和喷水

  按 GB/T 4208—2017 中表 8 规定的方法,按试验持续时间为 30 min, 喷嘴距离设备外壳表面为3 m, 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7 . 13 浸水

  按 GB/T 4208—2017 中表 8 规定的方法,向受试设备施加持续时间 5 min、大小为 100 kPa 的水压,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7 . 14 短时浸水

  按 GB/T 4208—2017 中表 8 规定的方法,按受试设备最高点低于水面的距离为 1 m,试验持续时间 5 min,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7 . 15 太阳辐射

  按 GB/T 2423 . 24—2013 中表 1 的条件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7 . 16 耐油

  将设备浸没在满足 6 . 8 . 16 规定条件的下列之一的油类中,浸没 3 h进行试验:

  a) ASTM 油 1 号;

  b) ASTM 油 5 号;

  c) ISO 油 1 号。

  7 . 7 . 17 风

  按 GB/T 2423 . 41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有关试验细则由产品技术规范规定,当受试验条件限制不能进行风压试验时,可根据设计资料、选用材料、结构工艺等进行审查,评定设备抗风能力。

  7 . 7 . 18 沙尘

  根据 GB/T 2423 . 37—2006 中第 5 章,按沙尘沉降量为 3 mg/(m2 · h),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持续时间 3 d。

  7 . 7 . 19 跌落

  按 GB/T 15868—1995 中 4 . 4 . 6 . 1 和 4 . 4 . 6 . 2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8 电磁兼容性

  7 . 8 . 1 传导发射

  按 GB/T 6113 . 201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8 . 2 外壳辐射发射

  按 GB/T 6113 . 203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8 . 3 射频传导骚扰抗扰度

  按 GB/T 17626 . 6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GB/T 13705—2019

  7 . 8 . 4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按 GB/T 17626 . 3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8 . 5 电快速瞬变抗扰度

  采用 GB/T 17626 . 4—2018 表 1 中的第 X级,按电源端口试验电压峰值为 2 kV,重复频率 5 kHz;

  信号、数据和控制端口试验电压峰值为 1 kV,重复频率 2 . 5 kHz,每一极持续时间 5 min,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8 . 6 浪涌抗扰度

  根据 GB/T 17626 . 5—2008 的规定,选择表 2 中根据 GB/T 16927 . 1 规定的参数,重复率按 1 脉冲/ min,持续时间按每次正极和负极脉冲持续 5 min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8 . 7 静电放电抗扰度

  根据 GB/T 17626 . 2 的规定,选择受试设备运行中人员通常触碰到的点和面,以及接地平面各边距受试设备 0 . 1m处,对每位置进行 10 次正负放电试验。

  7 . 8 . 8 设备与磁罗经间最小安全距离

  按 GB/T 12267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记录结果并标示于设备机身和说明书中。

  7 . 9 安全

  7 . 9 . 1 绝缘

  按 GD 22—2015 中 2 . 3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 . 9 . 2 视频显示单元电磁辐射

  按 IEC 60945 : 2002 中 12 . 3 . 3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测试,试验细则由设备技术规范规定。

  7 . 9 . 3 声信号强度

  将受试设备以与船上安装一致的方式,安装于吸声环境的吸声支架上,使用标准声级计对设备工作时的噪声和报警声进行测试,试验细则由设备技术规范规定。

  7 . 9 . 4 意外接入危险电压防护

  用目视法并按 GB/T 4208—2017 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 . 9 . 5 其他

  按 GB 4943 . 1 、GB 9159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测试。

  8 检验规则

  8 . 1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型式检验;

  b) 出厂检验。

  GB/T 13705—2019

  8 . 2 检验条件

  8 . 2 . 1 环境

  除试验方法另有规定外,一般在下述条件下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a) 温度:15 ℃ ~35 ℃ ;

  b) 相对湿度:20%~75% ;

  c) 气压:测试现场的大气压力。

  8 . 2 . 2 场地

  满足测试项目要求的实验室、开阔地或安装被测设备的船舶舱室及甲板。

  8 . 2 . 3 电源

  除试验方法另有规定外,使用受试设备说明书规定的额定电源。

  8 . 2 . 4 仪表及设备

  测试所用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处于检定合格期内,精度高于被测指标精度一个数量级或误差小于被测参数容许误差的 1/3。

  8 . 2 . 5 资料

  设备承制单位应在检验前提供以下资料:

  a) 适用于被测设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

  b ) 经有关各方评审或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审核通过的试验大纲及细则;

  c) 设备随行文件;

  d) 设备备件及附件;

  e) 检验所需的各种记录表格。

  8 . 3 检验项目和顺序

  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 6 。

  表 6 检验项目和顺序

  GB/T 13705—2019

  表 6(续)

  GB/T 13705—2019

  8 . 4 型式检验

  8 . 4 . 1 检验时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定型时;

  b) 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c) 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成批连续生产的产品每间隔两年时;

  e)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设备性能时;

  f)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 . 4 . 2 检验样品数量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一般每次不少于两套,或由产品技术规范予以规定。

  8 . 4 . 3 检验项目和顺序

  型式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 6 。

  8 . 4 . 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时,各项目的合格判定依据第 5 章各项要求进行判别,所有检验项 目均符合要求,方可认为设备通过型式检验。 若试验中有某个项目不合格,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改进,消除缺陷后再进行复验。 当采取的措施影响了其他项目指标时,则受影响的试验项 目也应同时进行复验。 有关复验的具体细则由设备技术规范规定。

  8 . 5 出厂检验

  8 . 5 . 1 检验样品数量

  设备出厂检验一般采取逐件检验,对成批生产的设备,其组批及抽样规则由设备技术规范规定。

  8 . 5 . 2 出厂检验项目和顺序

  出厂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 6 。

  8 . 5 . 3 判定规则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判定设备的出厂检验合格。 当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允许在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消除缺陷后,对不合格项及受纠正措施影响的关联项 目进行复验,若复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仍判定设备的出厂检验合格。 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设备的出厂检验不合格。

  9 随行文件

  9 . 1 文件种类

  设备应在其包装中提供以下随行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说明书;

  GB/T 13705—2019

  c) 装箱清单;

  d) 产品随机备附件清单;

  e) 安装图。

  9 . 2 文件编写及内容要求

  文件的编写及内容应符合 GB/T 9969 的规定和 IMO A. 694(17)号决议附件中 8 . 3 的要求;对设备的外部照明要求应在随行文件中加以说明。

  10 包装、运输、贮存

  10 . 1 包装

  设备的包装应满足下述要求:

  a) 设备的包装应符合 GB/T 9174 的规定。

  b ) 设备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包含下述内容:

  1) 产品名称、型号;

  2) 制造厂名及厂址;

  3) 产品出厂日期;

  4) 产品外包装尺寸;

  5) 产品毛重;

  6) 防雨、雪、水渍标识;

  7) 堆放标识。

  10 . 2 运输

  设备应能适应航空、水上及陆上运输。

  10 . 3 贮存

  10 . 3 . 1 环境条件

  设备应储存在具有良好的通风防尘措施并保持清洁的库房内。 库房应符合下列大气条件:

  a) 温度:5 ℃ ~30 ℃ ;

  b) 相对湿度:50%~70%。

  10 . 3 . 2 维护保养

  贮存时间超过 6 个月的,应每 6 个月给设备加电一次,每次加电时间不少于 2 h。

  1 1 备件及附件

  设备应具备足够数量和品种的备件、附件。 其种类、规格、数量应满足设备海上维修的需要,由设备技术规范或订货合同规定。

  GB/T 13705—2019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船用甚高频无线电设备频道与频率对应关系

  船用甚高频无线电设备频道与频率对应关系见表 A. 1

  表 A.1 船用甚高频设备频道与频率对应关系

  GB/T 13705—2019

  表 A.1(续)

  GB/T 13705—2019

  参 考 文 献

  [1] GB/T 12572—2008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

  [2] GB/T 15215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设备性能要求

  [3] AS/NZS 4415.2 : 2003 Radiotelephone transmitters and receivers for the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operating in the VHF bands-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Part 2 : Major coast stations , limited coast stations , ship stations and handheld stations (non DSC) (ETS 300 162:1998, 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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