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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696-2015 235U丰度低于5%的浓缩六氟化铀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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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27. 120.30 F 4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3696—2015代替 GB/T 13696—2007

  235U 丰度低于 5%的浓缩六氟化铀

  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 foruranium hexaflourideenriched to lessthan5% 235U

  2015-10-09发布 2016-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13696—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代替 GB/T 13696—2007《235U丰度低于 5%的浓缩六氟化铀技术条件》,与GB/T 13696—2007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

  — 使用了引用文件 GB/T 4960. 3、GB/T 14501. 6、GB 15146. 3最新版本的名称 ,增加了引用文件GB/T 8170、EJ/T 307(见第 2 章 ,2007年版的第 2 章) ;

  — 增加了对卤代烃的控制措施[见 4. 3 的 a) 、b) 、c)项] ;

  — 调整了对放射性核素99Tc的要求[见 5. 5 的 d)项 ,2007年版 5. 5 的 d)项] ;

  — 调整了234U 的限制值(见表 5,2007年版的表 5) ;

  — 增加了气态取样的方式和要求(见 6. 4) ;

  — 调整了仲裁样的保存期(见 6. 7,2007年版的 6. 6) 。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8)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 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牛清 、汪兆金 、王社康 、张改成 、魏向鹏 、邓瑞 、张立群 、赵红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T 13696—1992、GB/T 13696—1997、GB/T 13696—2007。

  235U 丰度低于 5%的浓缩六氟化铀

  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235U 丰度低于 5%的浓缩六氟化铀产品的安全 、保健物理和临界要求 ,化学 、物理和同位素要求 ,取样 ,化学分析和同位素分析的试验方法以及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 。

  本标准适用于用商用天然六氟化铀或用商用天然六氟化铀与后处理六氟化铀掺合得到的六氟化铀进行浓缩的 , 以及由235U 丰度高于 5%的浓缩六氟化铀与其他低丰度的六氟化铀掺合得到的235 U 丰度低于 5%的浓缩六氟化铀产品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4960. 3 核科学技术术语 第 3部分 :核燃料与核燃料循环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T 13701 单标准气体质谱法铀同位素分析

  GB/T 14501. 1 六氟化铀中硼的测定 化学光谱法

  GB/T 14501. 4 六氟化铀中硅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T 14501. 6 六氟化铀分析方法 第 6部分 :铀的测定

  GB 15146. 3 反应堆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第 3部分 :易裂变材料贮存的核临界安全要求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EJ/T 307 六氟化铀容器使用规定

  EJ/T 427 六氟化铀中烃 、含氯烃和部分取代卤代烃的测定

  EJ/T 727 六氟化铀中铀 -232的测定方法

  EJ/T 728 六氟化铀中钚 α放射性的测定

  EJ/T 729 六氟化铀中镎 α放射性的测定

  EJ/T 730 六氟化铀中裂变产物 β放射性的测定

  EJ/T 731 六氟化铀中裂变产物 γ放射性的测定

  EJ/T 895 六氟化铀的液化分样

  EJ/T 948 六氟化铀中锝 -99的测定

  EJ 1056 铀加工与燃料制造设施辐射防护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4960. 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3696—2015

  3. 1

  商用天然六氟化铀 commercialcaturalUF6

  用天然的未经辐照的铀(每 100 gU含有 0. 711 g±0. 004 g235U)生产的六氟化铀 。对在常规处理过程中受到后处理铀某种程度的污染 ,但只要符合六氟化铀产品质量要求 ,是可以接受的 。

  3.2

  后处理六氟化铀 reprocessed UF6

  在中子辐照装置中受过照射 ,并随后用化学方法分离掉所产生的裂变产物和超铀同位素之后的铀生产的任何六氟化铀 。

  3.3

  浓缩的商用级六氟化铀 enriched commercialgradeUF6

  用商用天然六氟化铀浓缩的六氟化铀 。

  3.4

  浓缩的后处理六氟化铀 enriched reprocessed UF6

  用后处理六氟化铀 ,或用后处理六氟化铀与商用天然六氟化铀的混合物浓缩的六氟化铀 。

  4 安全、保健物理和临界的要求

  4. 1 为了核临界安全 ,每 100 g样品中六氟化铀的含量不应低于 99. 5 g,以限制潜在的氢含量 。

  4.2 液态六氟化铀总的绝对蒸汽压的要求见表 1, 固态六氟化铀的绝对蒸汽压的要求见表 2。 检查压力可在表 1、表 2所列任一温度下进行 。

  表 1 液态六氟化铀蒸汽压力要求

  表 2 固态六氟化铀蒸汽压力要求

  4.3 烃 、含氯烃和部分取代卤代烃总含量与六氟化铀的摩尔比不应高于 0. 01% 。 限制这些物质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在加热时 ,这些物质与六氟化铀发生剧烈反应 。 由于不加热取样的方法是不可行的 ,所以防止六氟化铀容器受到诸如真空泵油的沾污是至关重要的 。 除直接测量之外 ,有关方面还可商定一种能证明符合此项要求的替代方法 。为了符合此要求应采取以下措施 :

  a) 在装料前 ,应采取措施使重复装料容器中的烃 、含氯烃和部分取代卤代烃的污染最小 。

  b) 在生产六氟化铀过程中 ,应尽量减少物料与烃 、含氯烃和部分取代卤代烃的接触 。

  c) 如果六氟化铀已经被液化 ,无论是在装料过程中或在最终运输容器液化取样过程中 ,可以假定

  六氟化铀符合要求 。如果六氟化铀没有被液化 ,应证明六氟化铀符合要求 。 除直接测量外 ,相关方可商定其他可被证明符合此要求的方法 。

  4.4 对于符合第 5 章 要 求 的 浓 缩 的 商 用 级 六 氟 化 铀 , 不 需 要 测 量 由 裂 变 产 物 产 生 的 γ 活 度 和 由 镎(Np)和钚(Pu)产生的 α 活度 ,除非买方和卖方另有协议 。

  4.5 对 于 浓 缩 的 后 处 理 六 氟 化 铀 , 由 裂 变 产 物 产 生 的 γ 辐 射 不 应 高 于 4. 4× 105 MeVBq/kgU; 由 镎(Np)和钚(Pu)产生的 α 比活度应小于 3. 3×103Bq/kgU。

  5 化学、物理和同位素要求

  5. 1 浓缩的商用级六氟化铀和浓缩的后处理六氟化铀 , 只在 4. 4、4. 5、5. 4 和 5. 5 所述有区别 ,其他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为某些同位素(包括人工的放射性同位素)确定了两组限值 。确定浓缩的商用级六氟化铀的限值是为了不致于对在现有的设施中使用这种物料造成特殊的影响 ;对于浓缩的后处理六氟化铀 ,给出了比较高的限值 。买方和卖方可以按照用于浓缩的原料成分 ,商定出较低的限值 。

  5.2 六氟化铀的含量应以每 100 g样品中所含六氟化铀的质量(g)报出 。

  5.3 杂质元素含量不应高于表 3 给出的限值 。对于完全取代的含氯氟烃 ,有关方面可 商 定 一 个 最 高限值 。

  表 3 硼、硅杂质元素含量限值 单位为微克每克铀

  5.4 浓缩的商用级六氟化铀应符 合 5. 5 给 出 的 限 值 。 为 了 评 价 浓 缩 的 商 用 级 六 氟 化 铀 , 应 将 测 出 的236U丰度作为被后处理铀污染程度的一个指标 ,这里假定这种六氟化铀没有受到过尚未处理掉大部分裂变产物的辐照铀的污染 。为此应测定并报出 “234U、235 U、236U”同位素丰度 。235 U 的丰度由买方规定 ,与规定值 C 的偏差不应超出表 4规定的限值 。

  表 4 235U 的丰度允许偏差范围 %

  5.5 浓缩的六氟化铀 产 品,放 射 性 核 素 不 应 高 于 表 5 给 出 的 限 值 。 为 了 保 证 数 据 的 一 致 性 , 应 按 照GB/T 8170规定的取舍方法 将 测 量 值 取 至 最 接 近 的 有 效 位 数 。 根 据236 U 的 含 量 , 决 定 是 否 测 定232 U和99Tc,具体分为如下四种情况 :

  a) 如果每克铀中236U 的测量结果不高于 125 μg,则不要求测量232U ,除非买方与卖方另有协议 。

  b) 如果每克铀中236U 的测量结果高于 125 μg,但低于 250 μg,则常规验收六氟化铀时 ,应测量和报出232U 和99Tc的含量 。

  c) 买方可以根据所有检测到的放射性核素总的放射性水平 ,考虑是否接受每克铀中236U 含量高于 250 μg的物料 , 以便确定其在预定用于制造燃 料 元 件 和 辐 照 时 的 适 应 性 。 如 果 每 克 铀 中

  236U含量高于 250 μg,但低于 500 μg,则应在起运前向买方通报232U 和99Tc的测量结果 。

  d) 如果每克铀中236U含量低于 125 μg,且通过质量保证记录可以证实足以符合商用天然六氟化铀99Tc的限值 ,那么买方和卖方可商定不再测量99 Tc,这 种 质 量 记 录 应 包 括 卖 方 对 六 氟 化 铀中99Tc的定期测量结果 。

  表 5 放射性核素限值

  6 取样

  6. 1 经液化均质的 、质量特性相同的一批物料为一个批量 。

  6.2 由一台装料容器中的产品液化后分装于若干台容器时 ,则所对应的子装料容器都应标明所盛装物料是来自于某一批的均匀物料 。

  6.3 每一个批量应在物料成液态和均匀的情况下 ,取数量足以完成规定检验的有代表性的样品 。这些样品可用于卖方分析 、买方复验以及仲裁 。

  6.4 如果是气态装料 ,应在物料转移过程中取一份代表性的样品 。但需证明气态取样与能代表容器中大量物料的液态取样等同 。否则 ,这种替代方法的使用要由买方和卖方商定 。

  6.5 提交给买方的样品可使用 P10型 、2S型或经双方同意的其他类型样品容器 , 仲裁样品用 2S型或经双方同意的其他类型样品容器 。样品容器的使用按 EJ/T 307执行 。样品重量由买卖双方商定 。样品分装按照 EJ/T 895执行 。

  6.6 样品应有清楚的标识 ,包括取样 日期 、取样器编号 、皮重 、总重 、净 重 、对 应 的 产 品 容 器 号 及 批 号 。还应说明是气态取样还是液态取样 , 以及是在装料中取样还是在装料后取样 。

  6.7 仲裁样品由卖方保存 。 国内订货保存期为交货 日起 60天 , 国外订货保存期为发货 日起 90天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

  6. 8 交买方的样品计入交货总量 。

  7 化学、同位素以及放射性核素分析

  化学 、同 位 素 以 及 放 射 性 核 素 分 析 , 应 按 照 GB/T 13701、GB/T 14501. 1、GB/T 14501. 4、 GB/T 14501. 6、EJ/T 427、EJ/T 727、EJ/T 728、EJ/T 729、EJ/T 730、EJ/T 731、EJ/T 895、EJ/T 948

  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 ,也可按照买方和卖方商定的分析方法执行 。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 1 235U 丰度低于 5%的浓缩六氟化铀产品包装 、运输采用 30B型或买方和卖方商定的容器 。产品的标志和运输应符合 GB 11806 的要求 。 产品容器的贮存应符合 GB 15146. 3、GB 18871 和 EJ 1056 的要求 。

  8.2 盛装过浓缩的后处理六氟化铀的容器 ,在对容器内部进行去污处理之后 ,才能用于盛装浓缩的商用级六氟化铀 。

  9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的要求由买方和卖方在确定订货单时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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