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832-2012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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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 100. 01 A 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8832—2012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质量要求
Requirementson servicesofpreparation for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
documents
2012-11-05发布 201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8832—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志技术委员会(SAC/TC489)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杭州双马报关有限公司 、厦门英诺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纵横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大连锦程物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美联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中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内蒙古安快物流集团 、新疆托木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林忠 、胡博 、陈峥 、任中伟 、冯建萍 、李金华 、胡荣 、杨旭 、刘媺姗 、陈智勇 、景洪德 、张海峰 。
Ⅰ
GB/T 28832—2012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国际货运业务相关单证缮制的服务质量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与国际货运业务相关的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证缮制 、审核和签发 ,亦可作为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项下的单证缮制 、审核和签发的依据 ,企业及相关机构也可以此进行单证管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22151
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
GB/T
22152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统计导则
GB/T
22153
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GB/T
22154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GB/T
26319
国际货运代理单证标识符编码规则
GB/T
26321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数据元
GB/T
28530
国际货运代理系列单证-单证数据项
GB/T
28831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规范
UCP600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UCP)-ICC Publication no. 600) (国际商会第 600号出版物)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51、GB/T 22152、GB/T 22153、GB/T 26319、GB/T 26321、GB/T 2853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单证缮制 documentpreparation
按一定的格式和要求对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所应用的单证 、证书和文件 ,包括信用证 、汇票 、发票 、装箱单 、提单 、保单等进行制作处理 。
3. 2
申请人 applicant
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
3. 3
受益人 beneficiary
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
3. 4
相符交单 complyingpresentation
与信用证条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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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32—2012
3. 5
保兑行 confirmingbank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
3. 6
信用证 credit
一项约定 ,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 ,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
3. 7
开证行 issuingbank
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
3. 8
指定银行 nominated bank
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 ,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 ,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 3. 9
交单 presentation
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证的行为 ,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证 。
3. 10
正本单证 originaldocuments
表面上具有单证出具人正本签字 、标志 、图章或标签的单证为正本单证 , 除非单证本身表明其不是正本 。
4 基本要求
4. 1 准确
4. 1. 1 正确缮制 、处理各类单证 ,保证单 、证一致 ,单 、单一致 ,单 、货一致 ,单 、同(合同)一致 。
4. 1. 2 各种单证的出单日期应及时并符合要求 。
4. 1. 3 全套单证的交单日期应及时并符合要求 。
4. 2 守信
4. 2. 1 依从国际惯例 、诚实守信 ,维护社会公共商业道德 。
4. 2. 2 不应伪造 、变造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资质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4. 2. 3 不泄露客户资料 , 出卖客户利益 。
4. 2. 4 不与客户或第三方串通 ,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 。
4. 3 权责分明
4. 3. 1 在所缮制的单证上 ,如需表明 ,应予以表明业务身份 。
4. 3. 2 在所缮制的单证上 ,应明确所有涉及责任划分的重要信息 ,如提单上的装船日期应是真实准确的记载 。
4. 4 制单依据
4. 4. 1 应符合 GB/T 28831的规定 。
4. 4. 2 应符合 UCP600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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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32—2012
5 质量保证措施
5. 1 实行单证缮制标准化 、规范化和电子化管理 ,节省数据输入和处理时间 ,减少错误率 。
5. 2 实行单证审核和复核制度 ,逐条对照检查各项内容是否与规定相符 ,单证之间有无矛盾之处 ,所交单证种类和份数是否齐全无缺 。
5. 3 实行单证管理制度 ,实行专人负责 ,设立单证台帐 ,详细登记领 、用 、存 、销及返还等信息 ,做到 日清月结 ,定期清理 ,并与委托人进行核对 。
5. 4 实行单证归档制度 ,并符合 GB/T 22154的要求 。
5. 5 实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制度 ,指导 、训练和提高从业人员熟悉业务流程和国际惯例等水平 ,降低制单差错率 。
6 质量要求
6. 1 一般原则
6. 1. 1 缩略语和符号
6. 1. 1. 1 正确 使 用 缩 略 语 , 如 用 “Ltd. ”代 替 “Limited”, 用 “Int’l”代 替 “International”, 用 “Co. ”代 替“Company”,用“kgs”或“kos. ”代替 “kilos”, 用 “Ind”代 替 “Industry”, 用 “mfr”代 替 “manufacturer”, 用“mt”代替“metric tons”。
6. 1. 1. 2 不应用斜线(“/”)替代词语 ,除非在上下文中可明了其含义 。
6. 1. 2 证明和声明
证明 、声明或类似的书面凭据可作为单独的单证 ,也可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证内 。如声明或证明出现在另一份具有签字并注明 日期的单证里 ,则该声明或证明应由出具和签署该单证的同一人作出 ,且该声明或证明无需另行签字或加注日期 。
6. 1. 3 单证的修正和变更
6. 1. 3. 1 除由受益人制作的单证外 ,对其他单证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应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 。对经过合法化 、签证 、认证或类似手续的单证的修正和变更应使该单证合法化 、签证 、认证该单证的人证实 。证实应表明该证实由谁做出 ,且应包括证实人的签字或小签 。如果证实书并非由出单人所为 ,则该证实应表明证实人以何身份证实单证的修正和变更 。
6. 1. 3. 2 未经合法化 、签证 、认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证(汇票除外) 的修正和变更无需证实 。见 6. 2“汇票和到期 日 的计算 ”。
6. 1. 3. 3 同一份单证内使用多种字体 、字号或手写 ,不属于修正或变更 。
6. 1. 3. 4 同一份单证包含不止一处修正或变更时 ,应对每一处修正做出单独证实 ,或以恰当的方式使一项证实与所有的修正相关联 。
6. 1. 4 日期
6. 1. 4. 1 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 ,汇票 、运输单证和保险单证应注明 日期 。如信用证要求上述单证以外的单证注明 日期 ,则该单证应援引了同时提交的其他单证的 日期 。证明或声明在作为单独单证时 ,应根据信用证所要求的证明或声明的种类 、所要求的措辞以及证明或声明中的实际措辞 ,注明 日期 。其他单证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确定是否注明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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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4. 2 任何单证 ,包括分析证明 、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 日期 ,可晚于装运日期 。但信用证若要求一份单证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 ,则该单证应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发生在装运 日 之前或装运 日 当天 。任何单证不应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 。
6. 1. 4. 3 载明单证准备日期和随后的签署日期的单证应视为在签署之 日 出具 。
6. 1. 4. 4 日期可用不同的格式表示 ,但应使用月份名称而不应使用数字 。
6. 1. 5 非运输单证
6. 1. 5. 1 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些常见单证 ,如交货单 、货运代理收货凭证 、货运代理装运证明 、货运代理运输 证 明 、货 运 代 理 承 运 货 物 收 据 和 大 副 收 据 都 不 是 运 输 合 同 的 反 映 , 不 是 UCP600第 19条 到第 25条规定的运输单证 。
6. 1. 5. 2 在任何情况下 ,单证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 。
6. 1. 5. 3 运输单证的副本不应作为正本运输单证提交 , 除非信用证明确允许提交副本而不是正本单证 。 当提交副本(不可转让的)单证时 ,无需显示签字 、日期等 。
6. 1. 6 未定义的用语
不应使用 UCP600中未作定义的用语 ,诸如 “装运单据”“过期单据可接受”“第三方单据可接受 ”和“出 口 国 ”。如信用证 使 用 了 这 些 用 语 , 则 应 通 过 信 用 证 上 下 文 确 定 其 含 义 , 否 则 这 些 用 语 将 做 如 下理解 :
a) 装运单证 — 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证(不限于运输单证) 。
b) 过期单证可接受 — 指在装运 日 的 21 日历日后提交的单证是可以接受的 ,只要不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截止 日 。
c) 第三方单证可接受— 指所有单证 ,不包括汇票 ,但包括发票 ,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 。
d) 出 口国— 指受益人住所地国 、或货物原产地国 、或承运人接收货物地所在国 、或装运地或发货地所在国 。
6. 1. 7 单证的出单人
如信用证要求单证由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 ,则该单证应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 。单证使用印有该具名个人或单位抬头的信笺 ,或如果未使用印有其抬头的信笺 , 只要系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 、或其代理人 ,完成或签署 ,则即为由该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 。
6. 1. 8 语言
受益人出具的单证应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 。
6. 1. 9 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
如拼写及/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 ,则不构成单证不符 。
6. 1. 10 多页单证和附件或附文
6. 1. 10. 1 除非信用证或单证另有规定 ,装订在一起 、按序编号或内部交叉援引的多页单证 ,无论其名称或标题如何 ,应作为一份单证来审核 。一份单证的页数超过一页时 ,应能确定这些不同页是同属于一份单证 。
6. 1. 10. 2 如一份多面的单证要求签字或背书 ,签字通常应在单证的第一页或最后一页的任何地方 ,除非信用证或单证自身规定了签字或背书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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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11 正本和副本
6. 1. 11. 1 单证的多份正本可用 “正本”“第二份”“第三份”“第一份正本”“第二份正本 ”等标明 。
6. 1. 11. 2 提交的正本单证的数量至少应为信用证或 UCP600要求的数量 。 如果单证自身注明了应出具的正本单证数量时 ,则提交的正本单证数量应至少满足该单证注明的要求 。
6. 1. 11. 3 从信用证的措辞难以判断信用证是要求提交正本单证还是副本单证时 :
例如 , 当信用证要求 :
“发票”“一份发票 ”或 “发票一份 ”,则应理解为要求一份正本发票 。
“发票四份 ”, 则应理解至少提交一份正本发票 ,其余用副本发票 。
“发票的一份 ”,则应理解提交一份副本发票或一份正本发票 。
6. 1. 11. 4 当信用证要求一份运输单证副本并且表明正本运输单证的处理指示时 ,正本运输单证不可接受 。
6. 1. 11. 5 副本单证不需要签字 。
6. 1. 12 运输标志
6. 1. 12. 1 如信用证对运输标志的细节作了规定 ,则载有运输标志的单证上应显示这些细节 ,额外的信息不应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矛盾 。
6. 1. 12. 2 单证中的运输标志所包含的信息超出其通常意义上所包含时 , 如货物种类 、易碎货物的警告 、货物净重及/或毛重等 ,只要一些单证里显示了此类额外内容而其他单证可不显示 。
6. 1. 12. 3 在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运输单证的 “运输标志 ”栏中可仅显示集装箱号 ,其他单证则可显示详细的运输标志标记 。
6. 1. 13 签字
6. 1. 13. 1 无 论 信 用 证 是 否 有 要 求 , 汇 票 、证 明 和 声 明 都 应 有 签 字 。 运 输 单 证 和 保 险 单 证 应 根 据UCP600的规定予以签署 。
6. 1. 13. 2 除非单证上有如 “单证无效除非签字 ”或类似规定外 ,单证上专供签字的方框或空格并不 一定应有签字 。
6. 1. 13. 3 签字并非一定手写 。摹本签字 、打孔签字 、印章 、符号(例如戳记) 或用来表明身份的任何电子或机械证实的方法均可 。但有签字的单证的复印件不视为签署过的正本单证 ,通过传真发送的有签字的单证如不另外加具原始签字 ,也不视为签署过的正本 。单证如要求 “签字并盖章 ”或类似措辞 ,则单证上只要载有签字及签字人的名称 ,无论该名称是打印 、手写或盖章均可 。
6. 1. 13. 4 除非另有规定 ,在带有公司抬头的信笺上的签字将视为是该公司的签字 ,无需要在签字旁重复公司名称 。
6. 1. 14 单证的名称和联合单证
6. 1. 14. 1 单证上可使用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 ,或不使用名称 。单证内容应满足所要求单证的功能 。
6. 1. 14. 2 信用证上列明的单证应作为单独单证提交 。如信用证要求提交装箱单和重量单 ,可提交两份独立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提交两份正本装箱单和重量联合单据 , 只要该联合单证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细节 , 即视为符合信用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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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6. 2. 1 票期
6. 2. 1. 1 票期应与信用证条款一致 。
6. 2. 1. 2 如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 ,则应能从汇票自身内容确定到期 日 。
6. 2. 1. 3 通过汇票内容确定汇票到期 日 ,参见附录 B。
6. 2. 2 到期 日
6. 2. 2. 1 如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 日 ,则该日期应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 。
6. 2. 2. 2 如汇票是 “见票 × × × 日后 ”付款 ,则到期 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
a) 对于相符的单证 ,或虽不相符但付款银行没有拒付的单证 ,到期 日应为付款银行收到单证后的第 × × × 日 。
b) 对于不相符且付款银行拒付过但随后又同意接受的单证 , 汇票到期 日最晚为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日后的第 × × × 日 。汇票承兑日应不得晚于同意接受单证的 日期 。
6. 2. 2. 3 上述票期和到期 日 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 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况 。
6. 2. 3 银行工作 日、宽限期、付款的迟延
款项应于到期 日在汇票或单证的付款地以立即能被使用的款项支付 , 只要到期 日是付款地的银行工作 日 。如果到期 日不是银行工作 日 ,则应在到期 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进行付款 。付款的迟延 ,例如宽限期 、汇票需要的时间等不得附加于汇票或单证所规定或约定的到期 日之外 。
6. 2. 4 背书
如必要 ,汇票应背书 。
6. 2. 5 金额
6. 2. 5. 1 如同时有大小写金额 ,则大写应准确反映小写表示的金额 ,两者均应表明币别及信用证规定的情况 。
6. 2. 5. 2 金额应与发票一致 ,除非被指定银行 、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 。
6. 3 发票
6. 3. 1 发票的定义
如信用证要求 “发票 ”而未做进一步定义 ,除 “临时发票 ”、“预开发票 ”或类似的发票外 ,均可提交任何形式的发票(如商业发票 、海关发票 、税务发票 、最终发票 、领事发票等) 。但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 ,标为 “发票 ”的单证是可接受的 。
6. 3. 2 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和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一般事项
6. 3. 2. 1 发票中的货物 、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但并不要求完全一致 。
6. 3. 2. 2 发票中的货物 、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反映实际装运或提供的货物 、服务或履约行为 。
6. 3. 2. 3 发票应表明装运货物或提供的服务或履约行为的价值 。发票中显示的单价(如有) 和币种应与信用证中的一致 。发票上应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 ,还可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与付款或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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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的扣减额 。
6. 3. 2. 4 如贸易术语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 ,或与货物金额联系在一起表示 ,则发票应显示信用证指明的贸易术语 ;如货物描述提供了贸易术语的来源 ,则发票还应表明相同的来源 。费用和成本应包括在信用证和发票中标明的贸易术语所显示的金额内 ,不允许任何超出该金额的费用或成本 。
6. 3. 2. 5 除非信用证要求 ,发票无需签字或标注日期 。
6. 3. 2. 6 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数量 、重量和尺寸不得与其他单证显示的同种数值相矛盾 。
6. 3. 2. 7 发票上不得表明 :
a) 溢装(信用证不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除外) ;或 ,
b) 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包括样品 、广告材料等) , 即使注明免费 。
6. 3. 2. 8 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有 5%的溢短装幅度 。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 ,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 ,不适用此条 。货物数量在 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
6. 3. 2. 9 即使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 ,只要货物全部装运 ,且单价(如信用证有规定的话)没有减少 ,则允许发票金额有 5%的减幅 。如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 ,发票的货物数量即可视为全部货物数量 。
6. 3. 2. 10 如果信用证要求分期装运 ,则每批装运应与分期装运计划一致 。
6. 4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
6. 4. 1 适用范围
6. 4. 1. 1 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涵盖至少两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 ,并且运输单证明确表明其涵盖自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管地或港口 、机场或装货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 ,则适用 UCP600第 19条的规定 。
6. 4. 1. 2 多式联运单据还包括联合运输单据 。单据并非一定使用 “多式联运单据 ”或 “联合运输单据 ”名称才是 UCP600第 19条下可接受的单据 , 即使信用证使用了此类表述 。
6. 4. 2 全套正本
适用于 6. 4. 1 的运输单证应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 。 注明 “第一正本 ”“第二正本 ”“第三正本 ” “正本”“第二份”“第三份 ”等类似用语的运输单证均是正本 。信用证项下多式联运单据不必非要注明
“正本 ”字样 。
6. 4. 3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署
6. 4. 3. 1 多式联运单据应按 UCP600第 19条(a) 款(i) 项规定的方式签字 ,且承运人的名称应出现在运输单证表面 ,并表明承运人的身份 。
a) 如多式联运单据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 ,则应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并且应表明被代理人名称 ,除非多式联运单据的其他地方已表明承运人的名称 。
b) 如船长签署多式联运单据 ,则船长的签字应表明 “船长 ”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 ,无需注明船长的姓名 。
c) 如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多式联运单据 ,则应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 ,无需注明船长的姓名 。
6. 4. 3. 2 如信用证规定 “货运代理多式联运单据可接受 ”或使用了类似用语 ,则多式联运单据可由货运代理人以其身份签署 ,而无需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此类单据无需显示承运人名称 。
6. 4. 4 已装运批注
6. 4. 4. 1 多式联运单据的出具日期应视为发运 、接管或装船的 日期 , 除非单据上另有单独的注明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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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注 ,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发运 、接管或装船 , 在此情况下 ,该批注 日期即被视为装运 日期 ,而不论该日期是早于或迟于单据的出具日期 。
6. 4. 4. 2 “已装运表面状况良好 ”、“已载于运输工具 ”、“清洁已装运输工具 ”或其他包含 “已装运 ”或 “已装在运输工具上 ”之类用语的措辞与 “已装运于运输工具 ”具有同样效力 。
6. 4. 5 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
如信用证给出了接管地 、发运地 、装货地和目的地的地理区域 ,则多式联运单据应注明实际的接管地 、发运地 、装货地和目的地 ,且该地点应在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 。
6. 4. 6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6. 4. 6. 1 如信用证要求多式联运单据抬头以某具名人为收货人 ,则多式联运单据不得在该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 “凭指示 ”或 “凭 × × ×指示 ”的字样 ,不论该字样是打印上的还是预先印就的 。 同样 ,如信用证要求多式联运单据抬头为 “凭指示 ”或 “凭某具名人指示 ”,则多式联运单据不得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
6. 4. 6. 2 如多式联运单据做成 “凭指示 ”或 “凭托运人指示 ”抬头 ,则该单据应经托运人背书 。代理人可为或代表托运人做出背书 。
6. 4. 6. 3 如果信用证 未 规 定 到 货 被 通 知 人 , 则 多 式 联 运 单 据 上 的 相 关 栏 位 可 留 空 白 , 或 以 任 何 方 式填写 。
6. 4. 7 转运和分批装运
6. 4. 7. 1 如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 ,而提交的正本多式联运单据不止一套 ,覆盖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地点(信用证特别允许的地点或在给定的地理区域内)的装运 、发运或接管 ,则此类单据所覆盖的货物运输应系由同一运输工具完成 ,经同一航程 ,前往同一目的地 。如提交了一套以上的单据 , 而单据表明不同的装运 、发运或接管日期 ,则以这此日期中的最迟者计算交单期 ,且该日期应为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 、发运或接管的 日期或之前 。
6. 4. 7. 2 由一个以上运输工具(一辆以上的卡车 、一艘以上的轮船 、一架以上的飞机等) 进行的运输即为分批装运 , 即使这些运输工具同 日 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
6. 4. 8 清洁多式联运单据
6. 4. 8. 1 不可接受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多式联运单据 。未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不构成不符点 ,如 “包装状况有可能无法满足航程 ”。不可接受说明包装 “是无法满足航程 ”的条款 。
6. 4. 8. 2 如多式联运单据上出现 “清洁 ”字样 ,但又被删除 ,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 ,除非单据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
6. 4. 9 货物描述
多式联运单据上的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
6. 4. 10 修正和变更
6. 4. 10. 1 多式联运单据上的修正与变更应经承运人 、船长 、或其代理人所证实 。该代理人可与出具或签署单据的代理人不同 ,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
6. 4. 10. 2 对于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可能已做的任何修正或变更 ,其副本无需任何签字或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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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 11 运费和额外费用
6. 4. 11. 1 如信用证要求多式联运单据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 ,则多式联运单据应有相应标注 。
6. 4. 11. 2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预付或是到付 。
6. 4. 11. 3 如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 ,则多式联运单据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 。可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此类表示 。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 ,不应属于此处所提及的额外费用 。
6. 4. 12 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
如多式联运单据说明某一集装箱内的货物由该运输单据和另外一套或数套多式联运单据一起代表 ,并声明所有多式联运单据均应提交 ,或有类似表述 ,则表示着与该集装箱有关的所有多式联运单据应一并提交后才能交付该集装箱的货物 。不可接受此种多式联运单据 , 除非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所有这类多式联运单据在同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 。
6. 5 提单
6. 5. 1 适用范围
6. 5. 1. 1 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海洋运输单证(海洋 、海运 、港至港或其他表示) ,则适用 UCP600第 20条 。 6. 5. 1. 2 只要运输单证是港至港运输单证 ,不一定要使用 “海运提单 ”、“海洋提单 ”或 “港至港提单 ”等措辞 。
6. 5. 2 全套正本
适用于 6. 5. 1 的运输单证应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 。 注明 “第一正本 ”“第二正本 ”“第三正本 ” “正本”“第二份”“第三份 ”等类似表述的运输单证均是正本 。提单不一定非要注明 “正本 ”字样才被接受为正本 。
6. 5. 3 提单的签署
6. 5. 3. 1 正本提单应以 UCP600第 20条(a)款(i) 项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 ,并表明承运人的名称及其承运人身份 。
a) 如提单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 ,则应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 而且应表明所代理的承运人 , 除非提单上的其他地方已经表明了承运人 。
b) 如船长签署提单 ,则船长的签字应表明 “船长 ”身份 。在此情况下 ,无需标明船长的姓名 。
c) 如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提单 ,则应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在此情况下 ,无需标明船长的姓名 。
6. 5. 3. 2 信用证规定 “货运代理提单可以接受 ”或使用了类似用语 ,则提单可由货运代理人以其身份签署 ,而无需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 。此类提单无需显示承运人的名称 。
6. 5. 4 装船批注
6. 5. 4. 1 如提交的是预先印就 “已装运于船 ”的提单 ,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 日 , 除非提单带有单独加注日期的装船批注 ,此时该装船批注的 日期即视为装运 日 ,而不论该批注日期是在提单签发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
6. 5. 4. 2 “已装运表面状况良好”“已载于船”“清洁已装船 ”或其他包含 “已装运 ”或 “已装在船上 ”之类用语的措辞与 “已装运于船 ”具有同样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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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 5 装货港和卸货港
6. 5. 5. 1 信用证要求的指名装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货港栏中表明 。
6. 5. 5. 2 信用证要求的指名卸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表明 。
6. 5. 5. 3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或卸货港的地理区或范围 ,则提单应表明实际的装货港或卸货港 ,而且该港口应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 。
6. 5. 6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6. 5. 6. 1 如信用证要求提单抬头以某具名人为收货人 ,而不是 “凭指示 ”或 “凭 × × ×银行的指示 ”等 ,则提单不得在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 “凭指示 ”或 “凭 × × ×指示 ”的字样 ,不论该字样是打印还是预先印就的 。 同样 ,如信用证要求提单抬头为 “凭指示 ”或 “凭某具名人指示 ”,提单就不应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
6. 5. 6. 2 如提单抬头做成 “凭指示 ”或 “凭托运人指示 ”,则该提单应经托运人背书 。代理人可为或代表托运人作出背书 。
6. 5. 6. 3 如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 ,则提单中的相关栏位中可留空白 ,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
6. 5. 7 转运和分批装运
6. 5. 7. 1 如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 ,则不视为转运 。
6. 5. 7. 2 如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 ,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 ,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 ,则此种单证所表明运输的货物应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 , 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 。如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 ,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 日期 ,则最迟的装运日期用来计算交单期限 ,且该日期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 。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 ,即使这些船在同 日 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
6. 5. 8 清洁提单
6. 5. 8. 1 不可接受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未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不构成不符点 ,如 “包装状况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 ”。不可接受说明包装 “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 ”的条款 。
6. 5. 8. 2 如提单上出现 “清洁 ”字样 ,但又被删除 ,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 ,除非提单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
6. 5. 9 货物描述
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
6. 5. 10 修正和变更
6. 5. 10. 1 提单上的修正和变更应经承运人 、船长 、或其代理人所证实 。该代理人可与出具或签署单据的代理人不同 ,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
6. 5. 10. 2 对于正本提单上可能已做的任何修正或变更 ,其不可转让的副本无需任何签字或证实 。
6. 5. 11 运费和额外费用
6. 5. 11. 1 如信用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 ,则提单应有相应标注 。
6. 5. 11. 2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证是注明运费预付或是到付 。
6. 5. 11. 3 如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 ,则提单不应显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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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将要产生 。可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此类表示 。运输单证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 ,不应属于此处所指的额外费用 。
6. 5. 12 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
如一份提单说明某一集装箱内的货物由该提单和另外一套或多套提单一起代表 ,且该提单声明所有提单均应提交 ,或有类似表述 ,则表示着与该集装箱有关的所有提单应一并提交后才能交付该集装箱 。不可接受此类提单 ,除非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所有这类提单在同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 。
6. 6 租船合约提单
6. 6. 1 适用范围
6. 6. 1. 1 如 信 用 证 允 许 提 交 租 船 合 约 提 单 或 允 许 提 交 租 船 合 同 且 租 船 合 约 提 单 被 提 交 , 则 适 用UCP600第 22条 。
6. 6. 1. 2 一份以任何形式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的租船合约提单即为 UCP600第 22条所指的租船合约提单 。
6. 6. 2 全套正本
适用 6. 6. 1 的运输单证应注明所出具的正本份数 。注明 “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第三正本”“正本 ” “第二份”“第三份 ”等类似用语的运输单证均为正本 。信用证项下 ,租船合约提单无需非要注明 “正本 ”字样才被接受为正本 。
6. 6. 3 租船合约提单的签署
正本租船合约提单应以 UCP600第 20条(a)款(i)项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 。
a) 如租船合约提单由船长 、租船方或船东签署 ,则船长 、租船方或船东的签字应表明其身份 。
b) 如由代理人代表船长 、租船方或船东签署 ,则应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 ,船长的姓名无需要显示 ,但应显示租船方或船东的名称 。
6. 6. 4 装船批注
6. 6. 4. 1 如提交的是预先印就 “已装运于船 ”字样的租船合约提单 ,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 日期 ,除非提单上另有单独装船批注 ,此时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而不论该日期是在提单签发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
6. 6. 4. 2 “已装运表面状况良好”“已载于船”“清洁已装船 ”或其他包含 “已装运 ”或 “已装在船上 ”之类用语的措辞与 “已装运于船 ”具有同样效力 。
6. 6. 5 装货港和卸货港
如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 ,租船合约提单应注明实际的装货港且该装货港应位于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 ,但可用地理区域或范围表示卸货港 。
6. 6. 6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6. 6. 6. 1 如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抬头以某具名人为收货人 ,则租船合约提单不应在该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 “凭指示 ”或 “凭 × × ×指示 ”的字样 ,不论该字样是打印上的还是预先印就的 。 同样 ,如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抬头为 “凭指示 ”或 “凭某具名人指示 ”,则该提单不得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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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6. 2 如租船合约提单抬头做成 “凭指示 ”或 “凭托运人指示 ”,则该单证应经托运人背书 。代理人可为或代表托运人作出背书 。
6. 6. 6. 3 如果信用证 未 规 定 到 货 被 通 知 人 , 则 租 船 合 约 提 单 上 的 相 关 栏 中 可 留 空 白 , 或 以 任 何 方 式填写 。
6. 6. 7 分批装运
如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 ,而提交的正本租船合约提单不止一套 ,且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港 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区域内) ,则此种单证所表明运输的货物应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 , 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 、同一港口范围或地理区域 。如提交了一套以上的租船合约提单 ,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 ,则最迟的装运日期用来计算交单期限 ,且该日期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 。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 , 即使这些船在同 日 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
6. 6. 8 清洁租船合约提单
6. 6. 8. 1 不可接受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租船合约提单 。未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 不构成不符点 , 如 “包装状况有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 ”。不可接受说明包装 “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 ”的条款 。
6. 6. 8. 2 如租船合约提单上出现 “清洁 ”字样 ,但又被删除 ,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 ,除非单证上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
6. 6. 9 货物描述
租船合约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
6. 6. 10 修正和变更
6. 6. 10. 1 租船合约提单上修正和变更应船东 、租船方 、船长 ,或其代理人证实 。该代理人可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 ,只要表明其作为船东 、租船方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
6. 6. 10. 2 对于正本租 船 合 约 提 单 上 可 能 已 做 任 何 修 正 或 变 更 , 其 不 可 转 让 的 副 本 无 需 任 何 签 字 或证实 。
6. 6. 11 运费和额外费用
6. 6. 11. 1 如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 ,则租船合约提单应有相应标注 。
6. 6. 11. 2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证是注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 。
6. 6. 11. 3 如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 ,则租船合约提单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 。可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此类表示 。运输单证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 ,不属于此处所提及的额外费用 。
6. 7 空运单证
6. 7. 1 适用范围
6. 7. 1. 1 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机场到机场运输单证 ,则适用 UCP600第 23条 。
6. 7. 1. 2 如信用证要求提交“航空运单 ”或“航空托运单 ”等类似单证 ,则适用 UCP600第 23条 ,只要空运单证覆盖了机场到机场的运输 ,不一定非要使用上述或类似用语 。
6. 7. 2 正本空运单证
空运单证应系 “发货人或托运人的正本 ”。如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单证 , 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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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托运人正本的单证即可 。
6. 7. 3 空运单证的签署
6. 7. 3. 1 正本空运单证应以 UCP600第 23条(a) 款(i) 项规定的方式签署 ,且承运人的名称应出现在空运单证上 ,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如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空运单证 ,则应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且应注明被代理的承运人 ,除非空运单证上其他地方注明了承运人 。
6. 7. 3. 2 如信用证规定 “航空分运单可接受 ”或 “货运代理航空运单可接受 ”或类似用语 ,则空运单证可由货运代理人以货 运 代 理 身 份 签 署 , 而 无 需 表 明 其 为 承 运 人 或 具 名 承 运 人 的 代 理 , 无 需 表 明 承 运 人名称 。
6. 7. 4 货物收妥待运、装运日期与对实际发运日期的要求
6. 7. 4. 1 空运单证应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
6. 7. 4. 2 空运单证的签发日期即视为发运日期 ,除非单证上显示了单独的发运日期 ,在此种情况下 ,标记的 日期将作为发运日期 。空运单证上的其他与航班号 、日期相关的信息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 。
6. 7. 5 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6. 7. 5. 1 空运单证应标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用 IATA代码而非机场全称表明机场名称不构成不符点 。
6. 7. 5. 2 如信用证规定了出发地机场及/或目的地机场的地理区域或范围 ,则空运单应注明实际的出发地机场及/或目的地机场 ,且该机场应位于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 。
6. 7. 6 收货人、指示方和到货被通知人
6. 7. 6. 1 空运单证不是物权凭证 ,不应做成 “凭指示 ”或 “凭某具名人指示 ”抬头 。 即使信用证要求空运单证抬头做成 “凭指示 ”或 “凭某具名人指示 ”,提交的单证如表明收货人为该具名人 ,尽管没有 “凭指示 ”或 “凭某具名人指示 ”字样 ,也可接受 。
6. 7. 6. 2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 ,则空运单上的相关栏中可留空白 ,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
6. 7. 7 转运和分批装运
6. 7. 7. 1 如卸货和再装不是发生在信用证规定的出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之间 ,则不视为转运 。
6. 7. 7. 2 如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 ,而提交的空运单证不止一份 ,覆盖从一个或一个以上出发地机场(经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内)的运输 ,则此种单证所表明运输的货物应是用同一架飞机 ,并经同一航程 , 目的地为同一机场 。如提交了一份以上的空运单证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 ,则最迟的装运日期用于计算交单期限 ,且该日期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之前或当 日 。
6. 7. 7. 3 货装多架飞机即构成分批装运 , 即使这些飞机在同 日 出发并飞往同一目的地 。
6. 7. 8 清洁空运单证
6. 7. 8. 1 不可接受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空运单证 。未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不构成不符点 ,如 “包装状况可能无法满足空运航程 ”。不可接受说明包装 “是无法满足空运航程 ”的条款 。
6. 7. 8. 2 如空运单证上出现 “清洁 ”字样 ,但又被删除 ,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 ,除非单证上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
6. 7. 9 货物描述
空运单证上的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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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10 修正和变更
6. 7. 10. 1 空运单证上的修正和变更应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证实 。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空运单证的代理人不同 ,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 。
6. 7. 10. 2 空运单证的副本无需承运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或托运人的签字 , 即使信用证要求正本空运单证上有其签字) ,也不要求对正本单证上可能已作出的任何修正或变更进行任何证实 。
6. 7. 11 运费和额外费用
6. 7. 11. 1 如信用证要求空运单证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 ,则空运单证应有相应标注 。
6. 7. 11. 2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证是注明运费预付或是到付 。
6. 7. 11. 3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 ,则空运单证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 。可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此类表示 。运输单证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 ,不属于此处所提及的额外费用 。
6. 7. 11. 4 空运单证常有单独的栏位 , 以印就的标题分别标明 “预付 ”运费和 “到付 ”运费 。如信用证要求空运单证表明运费已预付 ,则应在标明 “预付 ”运费或类似用语的栏内填具运输费用 。如信用证要求空运单证表明运费到付 ,则应在标明 “待收运费 ”或类似用语的栏内填具运输费用 。
6. 8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证
6. 8. 1 适用范围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覆盖公路 、铁路或内河运输的运输单证 ,则适用 UCP600第 24条 。
6. 8. 2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证的正本和第二联
如信用证要求公路 、铁路或内河运输单证 ,则不论提交的运输单证是否注明正本单证 ,均视为正本单证 。公路运输单证应视为签发给托运人或发货人收执的正本联 ,或对签发对象不做任何标注 。对铁路运单而言 , 向托运人或发货人提供加盖铁路企业印章的第二联(常常是拓印联)将作为正本 。
6. 8. 3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证的承运人与签署
6. 8. 3. 1 如运输单证上已以其他方式表明承运人的承运人身份 ,“承运人 ”一词无需出现在签字处 , 只要运输单证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署 。带有铁路发运站 日期章的铁路运输单证 ,无需注明承运人名称或者为或代表承运人签字的具名代理人的名称 。
6. 8. 3. 2 6. 8. 1 中所使用的 “承运人 ”一词包括运输单证中的 “签单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续运承运人 ”及 “契约承运人 ”等用语 。
6. 8. 3. 3 运输单证上的任何签字 、盖章 、收妥表示应系由下列人员之一作出 :
a) 承运人 ,并表明其承运人身份 ,或 ;
b) 代表承运人行事或签署的具名代理人 ,并注明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的名称和身份 。
6. 8. 4 指示方、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6. 8. 4. 1 不是物权凭证的运输单证的抬头不应做成 “凭指示 ”或 “凭某具名人指示 ”。即使信用证要求将不是物权凭证的运输单证做成 “凭指示 ”或 “凭某具名人指示 ”抬头 ,如提交的单证表明收货人为该具名人 ,则即使该单证没有做成 “凭指示 ”或 “凭某具名人指示 ”抬头 ,也可接受 。
6. 8. 4. 2 如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 ,则运输单证上的相关栏中可留空白 ,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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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 5 分批装运
由一个以上运输工具(一辆以上的卡车 、一列以上的火车 、一艘以上的轮船等)进行的运输即为分批装运 , 即使这些运输工具同 日 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
6. 8. 6 货物描述
运输单证中的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
6. 8. 7 修正和变更
6. 8. 7. 1 6. 8. 1所规定的运输单证的修正和变更应经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证实 。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单证的代理人不同 ,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 。
6. 8. 7. 2 对 6. 8. 1所规定的运输单证正本上可能已作出的任何修正或变更 ,其副本不需要进行任何签字或证实 。
6. 8. 8 运费和额外费用
6. 8. 8. 1 如信用证要求 6. 8. 1所规定的运输单证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 ,则运输单证上应有相应标注 。
6. 8. 8. 2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证是注明运费预付或是到付 。
6. 9 保险单证
6. 9. 1 适用范围
如信用证要求提交诸 如 保 险 单 或 预 约 保 险 项 下 的 保 险 证 明 书 或 声 明 书 之 类 的 保 险 单 证 , 则 适 用UCP600第 28条 。
6. 9. 2 保险单证的出单人
6. 9. 2. 1 保险单证应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署 。如保险单证上有要求或信用证条款要求 ,所有正本应已被副签 。
6. 9. 2. 2 如保险单证在保险经纪人的信笺上出具 , 只要该保险单证是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代表 ,或由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签署 ,可接受该保险单证 。保险经纪人可作为具名保险公司或具名承保人的代理人身份进行签署 。
6. 9. 3 承保风险
6. 9. 3. 1 保险单证应投保信用证规定的风险 。 即使信用证明确列明应投保的风险 ,则保险单证中可援引除外责任条款 。如信用证要求 “一切险 ”,提交载有带有 “一切险 ”条款或批注的保险单证即满足要求 ,即使该单证声明不包括某些风险 。
6. 9. 3. 2 同一运输的同一险种的保险应由同一保险单证表示 ,除非每一份涵盖部分保险的保险单证以百分比或其他方式明确反映每一保险人负责的保险金额 ,并且每一保险人将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 ,不受其他保险人可能已承保的该次运输的保险责任的影响 。
6. 9. 4 日期
载有截止 日 的保险单证应明确该截止日是指货物装船 、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的最迟日期 ,而不是保险单证项下提出索赔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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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 5 比例和金额
6. 9. 5. 1 保险单证应按信用证使用的币种 ,并至少按信用证要求的金额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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