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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21.1-20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1部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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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 080. 01 A 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8221. 1—20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 1 部分 : 总则

  Basicpublicservicesforpost-disastertransitionalresettlementarea—

  Part1:General

  2011-12-30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8221. 1—2011

  前 言

  GB/T 28221《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分为 6部分 :

  — 第 1部分 :总则 ;

  — 第 2部分 :环境 ;

  — 第 3部分 :安全 ;

  — 第 4部分 :商业 ;

  — 第 5部分 :文化体育 ;

  — 第 6部分 :帮扶救助 。

  本部分为 GB/T 28221的第 1部分 。

  本部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部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 口 。

  本部分起草单位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 、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成都川大科鸿新技术研究所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柳成洋 、曾毅 、曹俐莉 、李涵 、林希 、黎燕 、唐艳红 、王世川 、祝燕 、李巧 、胡昌川 、王波 、原静 、任雁 、淳坦 。

  Ⅰ

  GB/T 28221. 1—2011

  引 言

  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 ,为了减少灾害带来的不良后果 ,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开展灾后过渡性安置工作 。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是灾后居民生活的集中区 ,制定 GB/T 28221 目 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合理构建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规范服务行为 ,提高服务效率 ,满足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居住人员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 ,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

  本标准主要针对规模达到 1 000人以上 、存续时间 3个月以上的灾后过渡性安置区 。

  Ⅱ

  GB/T 28221. 1—20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 1 部分 : 总则

  1 范围

  GB/T 28221的本部分规定了灾后过渡性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 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 、服务体系 、管理委员会 、服务人员 、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 。

  本部分适用于规模达到 1 000人以上 、存续时间 3个月以上的安置区内的基本公共服务 ,其他规模较小 、存续时间较短的安置区可参照执行 。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2. 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 post-disastertransitionalresettlementarea

  在出现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等突发性事件时 , 因房屋毁损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原居住人员进行搬迁 、疏散 ,而重新集中安置的过渡性临时生活居住区 。

  2. 2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basicpublicserviceofpost-disastertransitionalresettlementarea

  为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而提供的环境 、安全 、商业 、文化体育 、帮扶救助等服务 。 2. 3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管理委员会 managementcommitteeofpost-disastertransitionalsettlements

  统筹 、组织 、协调灾后过渡性安置区 日常管理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

  3 基本原则

  3. 1 以人为本、覆盖全面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应以人为本 ,考虑全体居住人员生活的基本需要 ,逐步建立起覆盖全体成员 、服务主体多元 、服务门类较为健全的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

  3. 2 科学规划、尽快实施

  安置区应对全体居住人员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进行评估 ,并根据实际情况 , 因地制宜 ,制定科学的实施计划 ,尽快实施 ,优先提供环境 、安全等满足最基本需求的服务 。

  3. 3 政府主导、全员参与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 同时也应充分调动居住人员的积极性 ,倡导志愿服务或以工代赈 。

  1

  GB/T 28221. 1—2011

  4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4. 1 内容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内容可包括 :

  a) 环境服务 ;

  b) 安全服务 ;

  c) 卫生服务 ;

  d) 商业服务 ;

  e) 文化体育服务 ;

  f) 帮扶救助服务 ;

  g) 残障人员康复服务等 。

  4. 2 提供方式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可包括 :

  a) 政府提供 ;

  b) 社会捐赠 ;

  c) 集体提供 ;

  d) 志愿服务 。

  5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管理委员会

  5. 1 基本要求

  安置区形成后 ,应及时建立管理委员会 ,统筹 、组织 、协调安置区的 日常管理工作 。安置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宜由政府工作人员 、居住人员代表等多方面人员组成 。

  管委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

  管委会可下设若干个工作部门 ,负责具体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 、实施和提供 。

  5. 2 职责

  管委会应有以下职责 :

  a) 建立健全管委会组织体系 ;

  b)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安置区公共服务提供计划 ;

  c) 及时采集安置区内居住人员及单位等方面的信息 ,为其他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

  d)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救灾款物的发放 ;

  e) 组织安置区环境服务工作 ;

  f) 组织安置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维护社会稳定 ;

  g) 推进安置区的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 ;

  h) 开展帮扶救助服务 ;

  i) 负责安置区商业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工作 ,规范安置区市场秩序 ;

  j) 协助有关部门建设各类服务设施 ,并负责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

  k) 调解安置区内民事纠纷 。

  管委会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隐忧 ,制定应急预案 ,并组织演练 。

  2

  GB/T 28221. 1—2011

  6 服务人员

  6. 1 人员结构

  安置区的公共服务人员主要包括管委会工作人员 、以工代赈人员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 。

  6. 2 能力要求

  在安置区工作的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

  a) 身体健康 ,能适应安置区工作的要求 ;

  b) 具有较强的责任感 ,愿意为安置区居住人员提供服务 ;

  c) 服从管理 ,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

  d) 具备在安置区生活和工作的基本知识 ;

  e) 从事专业性较强工作的服务人员 ,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6. 3 管理要求

  6. 3. 1 管委会工作人员

  管委会对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应做到 :

  a) 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制度 ;

  b) 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

  c)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适当的奖惩 。

  6. 3. 2 以工代赈人员

  管委会应多方面自行或协助属地政府筹集以工代赈资金 ,尽可能增加以工代赈工作岗位 。

  以工代赈人员的招募应做到 :

  a) 张贴招募启示 、公开招募电话 ,确保居住人员获知招募信息 ;

  b) 应采取自愿报名 、择优录用 、管委会审核的办法确定录用的以工代赈人员 ;

  c) 招募过程应公平 、公开 、公正 ,并建立相关文档 ;

  d) 对零就业家庭 、残疾人家庭等予以优先考虑 。

  管委会应保障以工代赈人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保护 ,避免安全事故 ,为以工代赈人员提供安全 、卫生 、健康的劳动环境 。

  6. 3. 3 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

  安置区在建立后 ,应及时招募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加强管理 , 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

  管委会在管理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时应做到 :

  a) 对进入安置区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

  b) 对社会工作者 、志愿者的服务岗位安排应尽可能尊重个人意愿 ;

  c) 宜建立志愿者的注册 、培训 、服务时间储蓄等制度 。

  d) 创造相应的工作条件 ,支持社会工作者工作 ,调动其潜能和积极性 。

  7 服务设施

  7. 1 基本要求

  安置区内应建设基本的服务设施 ,满足居住人员的基本需求 。

  3

  GB/T 28221. 1—2011

  服务设施的数量 ,应根据安置区居住人员的数量合理确定 。

  安置区的服务设施应免费向居住人员开放 。

  7. 2 类别

  根据具体情况 ,服务设施与设备可包括 :

  a) 公共卫生间 、垃圾箱等环境服务设施 ;

  b) 警务室等安全服务设施 ;

  c) 惠民便民店等商业服务设施 ;

  d) 图书室 、运动场等文化体育设施 ;

  e) 餐厅 、浴室等生活服务设施 ;

  f) 医务室 、健康咨询室 、心理咨询室等卫生服务设施 ;

  g) 其他可以满足安置区服务需求的基础设施等 。

  7. 3 管理

  安置区应建立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并指定专人负责和维护 。

  8 服务质量

  8. 1 基本要求

  安置区的公共服务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

  a) 安置区内公共卫生良好 ,食品 、饮用水 、空气等没有超标污染 ;

  b) 安置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无重大犯罪事件发生 ;

  c) 居住人员就医方便 ,居住区内无疫情发生 ;

  d) 安置区内应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商品和服务 ;

  e) 居住人员能开展基本的文化 、教育和体育活动 ;

  f) 老年人 、残疾人 、伤病人 、孕妇 、婴幼儿等特殊人群得到有效帮助 ;

  g) 服务设施的利用率较高 ;

  h) 志愿者 、社会工作者管理有序 ;

  i) 居住人员对安置区服务质量总体评价较高 。

  8. 2 信息收集

  管委会应从各种不同的途径收集有关服务质量的信息 ,并及时分析和利用这些信息 。

  有关服务质量的信息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 :

  a) 有关政府部门提供 ;

  b) 与居住人员的直接沟通 ,例如入户调查 、召开会议等 ;

  c) 问卷调查 ;

  d) 设立意见收集箱 ;

  e) 搜集各种媒体的报道等 。

  8. 3 服务改进

  管委会在收到相关的信息后 ,宜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 ,分析和确定公共服务质量 ,将结果进行公告 ,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

  4

  GB/T 28221. 1—2011

  参 考 文 献

  [1] GB/T 20647. 1—2006《社区服务指南 第 1部分 :总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 5 月 1 日

  [3]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6 月 8 日

  [4]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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