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使水工建筑物经抗震设计后可减轻其地震破坏及防止次生灾害,制定本标准。 按本标准进行抗震设计的水工建筑物应能抗御设计烈度的地震作用;如有局部损坏,经修复后仍可正常运行。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设计烈度为V[ 度、四度、四度、阻度的l 级、2 级、3 级的碾压式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混凝土拱坝、水闸、水工地下结构、进水塔、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