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涉及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煤发电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各种容量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危险废物除外)的发电锅炉。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上一篇:DB32∕4147-2021 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下一篇:DB32∕4149-202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