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长期停用安全管理的停用过程安全管理、停用后安全管理和重新启用和拆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连续停用12个月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以下统称“装置设施”)安全管理。注1:不含事故导致的停用。注2: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均包含其附属管道。 ... 上一篇:DB11/T 269-2024 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下一篇:DB11/T 2332-2024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操作规程编制要求